明 王九思
楊曰:元氣起於子。人之所生也。男從子左行三十。之巳。(按此二字疑衍。)女從子右行二十。俱至於巳。為夫婦 懷妊也。古者男子三十。女年二十。然後行嫁娶。法於此也。十月而生男。從巳至寅左行為十月。故男行年起於丙寅。 女從巳右行至申。為十月。故女行年起於壬申。所以男子生於寅。女子生於申。
虞曰:經言男子生於寅。女子生於申。 謂其父母之年會合於巳上。男左行十月。至寅而生。女右行十月。至申而生也。小運人言男一歲起於丙寅。女一歲起於 壬申。難經不言起而言生。謂生下已為一歲矣。丙壬二干。水火也。水火為萬物之父母。寅申二支。金木也。為生物成 實之終始。木胞在申。金胞在寅。二氣自胞相配。故用寅申也。金生於巳。巳與申合。故女子取申木。生於亥。亥與寅 合。故男子取寅。所以男年十歲。順行在亥。女年十歲。逆行亦在亥。男年十六天癸至。左行至巳。巳者申之生氣。女 年十四天癸至。右行亦在巳。(按依其說推之。女年十四。在未不在巳也。此句誤。)與男年同在本宮生氣之位。陰陽相 配。乃成夫婦之道。故有男女也。上古天真論曰:男二八而天癸至。精氣溢瀉。陰陽和。故能有子。楊氏言男三十。行 年在巳。方娶於此。非也。女二七天癸至。任脈通。衝脈盛。月事以時下。故能有子。楊氏言女二十右行之巳方嫁。於 此義非矣。楊氏之言。但合古禮行夫婦嫁娶之法,又與本經天癸之數相違也。況聖人於此十九難中。論男女配合之道。 陰陽交會之所。言天癸之至數。知脈盛於上下。推之強弱。診其有餘不及。若止言三十而娶。二十而嫁。於本經延醫之 道。憑何依據。 故男脈在關上。女脈在關下。是以男子尺脈恆弱。女子尺脈恆盛。是其常也。
丁曰:其言男子女人尺脈者,是陰陽之根本也。逆順者為陽抱陰生。陰抱陽生也。三陽始生於立春。建寅。故曰男 生於寅、木陽也。三陰生於立秋。七月建申。故言女生於申、金陰也。男子之氣。始於少陽。極於太陽。所以男子尺脈 恆弱而寸脈陽也。(按此陽字疑當作強。)女子之氣。始於太陰。極於厥陰。女子尺脈浮而寸脈沉。故云男脈在關上。女 脈在關下。此是男女逆順有常而反也。
楊曰:男子陽氣盛。故尺脈弱。女子陰氣盛。故尺脈強。此是其常性。 反者、男得女脈。女得男脈也。其為病何如。然。男得女脈為不足。病在內。左得之病則在左。右得之病則在右。 隨脈言之也。女得男脈為太過。病在四肢。左得之病則在左。右得之病則在右。隨脈言之。此之謂也。
丁曰:男得女脈言不足者。是陰不足。即陽入乘之。故陽不見於寸口。而反見尺內。陰氣主內。不足。故知病即在 內。女得男脈為太過。病在四肢者。女子尺脈本浮。更加見於寸。是謂太過。陽主外。故病在四肢。隨其脈左右言之。 左得之病在左。右得之病在右也。
楊曰:男得女脈為陰氣盛。陰主內。故病在內。女得男脈為陽氣盛。(按此下似脫陽字。) 主四肢。故病在四肢也。
虞曰:寸口曰陽。男以陽用事。今見陰脈反於天常。故病發於內。女以陰用事。今寸口卻見陽 脈。亦是反於天常。故病在四肢。素問曰:四肢為諸陽之本也。
(此圖本附十八難後。今移置此)
太陰少陰厥陰\pt40a11.bmp
男子面南背陽向陰。如天之覆。離為陽
圖 t40a12.bmp\r 坎為陰北
太陽陽明少陽\pt40a13.bmp
太陰少陰厥陰\pt40a14.bmp
南離為陰 圖 t40a15.bmp
坎為陽 女子面北背陰向陽如地之仰
太陽陽明少陽\pt40a16.b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