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綱目

明 朱梓


卷三 針灸門

九針式

針。平半寸。長一寸六分。頭大末銳。其病熱在頭身者宜此。圓針。其身圓。鋒如卵形。長一寸六分。肉氣滿宜此。 針。其鋒如黍粟之銳。長三寸五分。脈氣虛眇宜此。鋒針。其刃三隅。長一寸六分。瀉熱出血。發泄痼病宜此。鈹針。一名破針。末如劍鋒。廣二寸半長四寸。破癰腫出膿血。員利針。尖如 。且員且利。中身微大。長一寸六分。調陰陽去暴痺。毫針。法象毫。尖如蚊虻喙。長三寸六分。調經絡。去疾病。長針。鋒如利。長七寸。痺深居骨解腰脊節腠之間者。宜此。燔針。一名淬針。長四寸。風虛舍於骨解皮膚之間者。宜此。

煮針法

危氏方云。用烏頭一兩。去尖。巴豆一兩。硫黃麻黃各半兩。木鱉子十個。同入瓷石器內。水煮一日。洗澤之。再用止痛藥沒藥。乳香。當歸。花蕊石各半兩。又如前水煮一日。取出用皂角水洗。再於犬肉內煮一日。仍用瓦屑打磨淨。端直。用松子油塗之。常近人氣為妙

折量取穴法

凡度周身孔穴遠近分寸。以病患男左女右。取手中指第二節。內度兩橫文。相去為一寸以薄竹片點量分寸使用。或有人手長身短。或身長手短。或人長胸腹短。或人短胸腹長。揣穴尤宜用意。凡穴不離分肉之間。動脈之中。是溪谷之會。以行榮衛。以會大氣。其經脈粗細狀如細線。但令當經而刺之。依法補瀉。即能愈疾矣。明堂定尺寸法云。以八寸為一尺。以八分為一寸。緣人有長短肥瘦不同。取穴不準。秦時扁鵲明堂經云:取男左女右手中指第一節為一寸。緣人有身長手短。有身短手長。取穴不準。唐時孫思邈明堂經云:取患人男左女右。大拇直節橫文為一寸。以意消詳。巧拙在人。亦有一法。令取男左女右手中指節第二節內度兩橫文。相去為一寸。自依此寸法與人針灸療病以來。其病多獲愈。此法有準。今以為定。

點穴法

凡點穴時。須得身體平直。四肢毋令拳縮。坐點毋令俯仰。立點毋令傾側。坐點則坐針灸。立點則立針灸。反此,則不得其穴耳。

又云:灸時孔穴不正。無益於事。徒燒好肉。虛忍痛楚之苦。若有病先灸於上。後灸於下。先灸於少。後灸於多。皆宜審之。

孔穴相去法

甲乙經云:自大椎下至尾 骨。二十一椎長三尺。折量取俞穴。或云。第一椎上。更有大椎在宛宛陷中。非有骨也。有骨虛即是第一椎若以大椎至尾 二十一椎長三尺法校之,則止節雲椎。每椎節長一寸四分。惟第七椎下。至於膂骨多分之七。故上七節共九寸八分分之七。下節十四椎。每椎一寸四分分之五有奇。以下七節共二寸一分分之三亦是一說也。但第一椎有骨。乃骨節之數。大椎雖無骨。實是穴名。既曰自大椎下至二十一椎。豈可不量大椎以下。或者之說。於是不通矣。自蔽骨下至臍八寸。而中脘居其中(上下各四寸)。氣論注云:中脘居心。蔽骨與臍之中是也按明常下經云:鳩尾在胸前蔽骨下五分。人無蔽骨。從岐骨際下行一寸則是。欲定中脘之穴。當詳有蔽骨無蔽骨也。又當準人長短肥瘠量之。自臍下寸半為氣海。三寸為丹田。至屈骨凡五寸。千金云:屈骨在臍下五寸。明堂下經亦云。屈骨在橫骨上中極下一寸。當準人長短肥瘠量之。

銅人經云:幽門夾巨闕旁各五分。肓 夾臍各五分(明堂經云:在巨闕旁各夾上脘旁相去寸半。三寸)。不容在幽門旁各寸半。天樞去肓俞寸半。夾臍。期門在不容旁寸半。大橫直臍旁(不容天樞期門既各寸半,則幽門肓俞各五分。誤矣)。又云:腎俞在十四椎下兩旁各寸半與臍平。肓門在十三椎相去各三寸。與鳩尾相直。腎俞既與臍平。肓門乃與鳩尾相直。亦可疑也。

甲乙經云:人有長七尺五寸者。發以下至頤一尺。結喉 一尺三寸。 至天樞八寸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內輔上廉至下廉三寸半。內輔下廉至內踝一尺三寸。內踝至地三寸。又膝 至跗屬一尺六寸。跗屬至地三寸。又肩至肘一尺七寸。肘至腕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節末四寸半。

點灸法

千金方云:人有老少。體有長短。膚有肥瘦。皆須精思商量。準而折之。又以肌肉文理解節縫會宛陷之中。及以手按之病決然。如此仔細安詳用心者。乃能得之耳。許希亦云。或身短而手長。或手短而身長。或胸腹短。或胸腹長。或瘠。或肥。又不可以一概論也。又云:灸當先陽後陰。言從頭向左而漸下。次後頭向右而漸下。先上後下。

穴名同異

手有三里五里。足亦有三里五里。手有上廉下廉。足亦有上廉下廉。側頭部有竅陰。足少陽亦有竅陰。偃伏部有臨泣。足少陽亦有臨泣。既有五里矣。勞宮亦名五里。既有光明矣。攢竹亦名光明。肩有肩井。又有所謂中肩井。足有昆侖。又有所謂下昆侖。太淵太泉之名或殊天鼎天頂之字有異。丹田初非石門。禾 亦非和 。陽蹺實為申脈。本非跗陽。陰蹺實為照海。本非交信。肩 之名。扁骨見於外台。懸鐘之名。絕骨童子 之名。前關見於千金注如此者眾。可不審處而針灸耶。苟不審處,則差之毫厘。有尋丈之謬矣。爰舉其略。以示世醫。俾之謹於灸穴也。

製熟艾法

陳艾好灸。不以多少。擇取葉。入臼內用木杵輕搗令熱。以細篩隔去青滓。再搗再篩。 如此三次。別以馬尾羅子隔之。更再搗羅篩。候柔細黃熱為度。

艾炷大小法

千金方云:黃帝曰:灸不三分。是謂徒冤。炷務大也。小弱乃小作之(又云:小兒七日
以上周年已還。不過七壯。炷如雀糞)。明堂下經云:凡灸。欲艾炷若根下廣三分。若不三分即火氣不能遠達。病未能愈,則是艾炷欲其大。惟頭與四支則艾炷欲其小。明堂上經乃云艾炷依竹筋頭作。其病脈粗細狀如線。但令當脈灸之。如雀糞大炷。亦能愈疾。又有一途如腹內疝瘕 癖塊伏梁氣等。惟須大艾炷。故短劇曰。腹背爛燒四支,則但去風邪而已。如巨闕鳩尾。雖是胸腹穴。灸之。不過四七炷。只依竹筋頭大。但令正當脈灸之。艾炷若大複灸多。其人永無心力。如頭上灸多。令人失精神。臂腳灸多。令人血脈枯竭。四肢細而無力。既失精神。又加於細。令人短壽。此論甚當。故備著之。

點灸火法

明堂下經云:古來灸病。忌松柏枳 榆棗桑竹八木。切宜避之。有大珠曜日。以艾承之得火有此火鏡曜日。亦以艾引得火。此火皆良。諸番部落。用鑌鐵擊? 石。得火出以艾引之。

凡人卒難備。即不如無木火青麻油點燈。燈上燒艾莖點灸是也。兼滋潤灸瘡至愈不疼痛。用蠟燭更佳。良方云。凡取火者。宜敲石取火(今舟行人以鐵鈍刀擊石。先以紙灰為火。紙在下承之亦得火)。或用水晶鏡。於日得太陽火為妙。太陰則以槐木取火。

下火法

凡下火點灸。欲令艾炷根下亦輝廣三分。若不三分。孔穴不中。不合經絡。緣榮衛經脈氣血通流。各有所主。灸穴不中。即火氣不能遠達。而病未能愈也。

定灸多少法

凡灸頭與四肢。皆不令多灸。緣人身有三百六十五絡。皆歸於頭。頭者。諸陽之會也。若灸多。令人頭旋目眩。遠視不明。緣頭與四肢肌肉薄。若並灸,則氣血滯絕於注下。宜歇火氣少時。令氣血遂通。再使火氣流行。候主數足。自然除病。宜詳察之。

用火法

古來用灸病。忌八般木火。切宜避之。八木者。松木火難瘥增病。柏木火傷神多汗。竹木火傷筋目暗。榆木火傷骨失志。桑木火傷肉肉枯。棗木火內傷吐血。柘木火大傷氣脈。橘木火傷榮衛經絡。

定髮際法

凡灸髮際。如是患人有髮際正齊。依明堂所說。易取其穴。如是患人先因疾患。後脫落盡髮際。或本人額項無發。難憑取穴。今定患人兩眉中心直上三寸為髮際。後取大椎直上三寸為髮際。以此為準。明堂上經云:如後髮際亦有項腳長者,其毛直至骨頭。亦有無項腳者。毛齊至天牖穴。即無毛根。如何取穴。答曰:其毛不可輒定。大約如此。若的的定風府正相當即測量相去各二寸。此為定穴。

論壯數多少法

千金方云:凡言壯數。若丁壯病根深篤。可倍於壯數。老少羸弱。可減半(又云:小兒七日以上。周年以還。不過七壯。炷如雀屎)。扁鵲灸法。有至五百壯千壯。曹氏灸法。有百壯有五十壯。短劇諸方亦然。惟明堂本經多云。針入六分灸三壯。更無餘論。故後人用法不準惟以病之輕重而增損之。凡灸頭頂止於七壯。積至七七壯止。同人若治風,則灸上星前頂百會皆至二百壯。腹背宜灸五百壯。若鳩尾巨闕。亦不宜多。四肢但去風邪。不宜多灸。灸則四肢細而無力。明堂上經而千金。於足三里穴乃云。多至二三百壯。心俞禁灸。若中風則急灸至百壯。皆視其病之輕重而用之。不可泥一說而又不知其有一說也。下經只云。若是禁穴明堂亦許灸一壯至三壯。恐未盡也。又云:凡宦游吳蜀。體上常須三兩處灸之。切令瘡漸瘥則瘴癘瘟瘧毒氣不能著人。故吳蜀多行灸法。有阿是之法。言人有病。即令捏其上。若裡當其處。不問孔穴。即得便快。或痛處即雲阿是。灸刺皆驗。故曰:阿是穴。

用針呼吸法

呼不過三。吸不過五。呼外捻針回經氣。吸內捻針行經氣。

針灸須藥

千金方云:病有須針者。即針刺以補瀉之。不宜針者。直而灸之。然灸之大法其孔穴與針無忌。即下白針或濕針訖乃灸之。此為良醫。其腳氣一病。最宜針。若針而不灸。灸而不針。非良醫也。針灸而藥。藥而不針。亦非良醫也。但恨下裡間。知針者鮮爾。所以學人須解用針。燔針白針皆須妙解。固是良醫。此言針灸與藥之相須也。今人或但針而不灸。灸而不針或惟用藥而不知針灸者。皆犯孫真人所戒也。而世所謂醫者,則但知有藥而已。針灸則未嘗過而問焉。人或詰之,則曰。是外科也。業貴精。不貴雜也。否則曰。富貴之家。未必肯針灸也。皆自文其過爾。吾故詳著千金之說。以示人云:

審方書

經云:爪甲與爪甲角間。與外間內側與外側。與夫陷者宛宛中。要精審其某穴去某處幾寸。與其穴去處同者。自各有經絡。

候天色法

凡點灸時。若值陰霧大起。風雪忽降。猛雨炎暑。雷電虹 。暫時且停。候待晴明。即再下火灸。灸時不得傷飽。大肌。飲酒大醉食生硬物。兼忌思慮愁憂。怨怒呼罵。吁嗟嘆息。一切不詳。忌之大吉。千金云:日正午以後。乃可灸。謂陰氣未至灸無不著。午前平旦。穀氣虛。令人癲 。不可針灸。卒急者。不用此例。

用針略例

夫用針刺者,先明其孔穴。補虛瀉實。送堅付濡。以急隨緩。榮衛常行。勿失其理。夫為針者。不離乎心。口如銜索。目欲內視。消息氣血。不得妄行。針入一分。知天地之氣。針入二分。知呼吸出入水火之氣。針入三分。知四時五行五臟六腑逆順之氣。針皮毛腠理者。勿傷肌肉。針肌肉者。勿傷筋脈。針筋脈者。勿傷骨髓。針骨髓者。勿傷諸絡。東方甲乙木。主人肝膽筋膜魂。南方丙丁火。主人心小腸血脈神。西方庚辛金。主人肺大腸皮毛魄。北方壬癸水。主人腎膀胱骨髓精志。中央戊己土。主人脾胃肌肉意智。針傷筋膜者。令人忤視失魂。傷血脈者。令人煩亂失神。傷皮毛者。令人上氣失魄。傷骨髓者。令人呻吟失志。傷肌肉者。令人四肢不收失智。此為五亂。因針所生。若更失度者。有死之憂也。所謂針能殺生人。不能起死人。謂愚人妄針必死。不能起生人也。又須審候。與死同狀者。不可為醫。與亡國同政者。不可為謀。雖聖智神人。不能活死人。存亡國也。故曰: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凡愚人貪利。不曉於治亂存亡。危身滅族。彼此俱喪。亡國破家。亦醫之道也。凡用針之法以補瀉為先。呼吸應江漢。補瀉較升斗。經緯有法則。陰陽不相干。震為陽氣始(火生於寅)。兌為陰氣終(戌為上墓)。坎為太玄華(冬至之日。夜半一陽爻生)。離為太陽精(為中女之象)。欲補從 陽(補不至巽。足地戶為地虛)。欲瀉從西北(向寅至午)。針出從月光(從申為日月向午之光位)。如此思五行氣。以調榮用衛。以將息之。是曰隨身寶用鋒針。針者。除疾速也。先補五呼。刺入五分。留十呼。刺入一寸。留二十呼。隨時而將息之。刺急者。深內而久留之。刺緩者。淺內而疾發針。刺大者微出其血。刺滑者疾發針。淺而內則久留之刺澀者。必得其脈。隨其逆順。久留之。疾出之。壓其穴。勿出其血。諸小弱者。勿用大針。然氣不足。宜調以百藥。余三針者。正中破癰堅瘤結息肉也。亦治人疾也。火針亦用鋒針。以油火燒之。務在猛熱。不熱。即於人有損也。隔日一報。三報之後。當膿水大出為佳巨闕太倉上下脘此一行。有六穴。忌火針也。大症塊。當停針轉動更為佳。每針。常須看脈。脈好乃下針。脈惡勿亂下針也。一宿發熱惡寒。此為中病。勿輕視之。

灸例

凡孔穴其身皆是。臟腑榮衛。血脈通流。表裡往來。各有所主。臨時救難。必當審詳。

人有老小。體有長短。膚有肥瘦。皆須精思。商量準而析之。無得一概。致有差失。其尺寸之法古者八寸為尺。仍取病者男左女右手中指上第一節為一寸。亦有長短不定者。即取手大拇指第一節橫度為一寸。以意消息。巧拙在人。其言一夫者。以四肢為一夫。又以肌肉文理節解縫會宛陷之中。及以手按之病者快然。如此仔細安詳用心者。乃能得之耳。經曰:橫三間寸者則是三灸。兩間一寸有三灸。灸有三分三壯之處。即為一寸。黃帝曰:灸不三分。是謂徒冤炷務大也。小弱炷乃小作之。以意商量。凡點灸法。皆須平直四體。無使其傾側。灸時。孔穴不正無益。於是徒破好肉耳。若坐點則坐灸之。臥點則臥灸之。立點則立灸之。反此亦不得其穴矣。凡言壯數者。若丁壯遇病病根深篤者。可多倍於其數。其人老少微弱者。可複減半。依扁鵲灸法。有至五百壯千壯。皆臨時消息之。明堂本經多云。針入六分灸三壯。更無餘論。曹氏灸法有百壯者。有五十壯者。短劇諸方亦皆有此。仍須準病輕重以行之。不可膠柱守株。凡新生兒七日以上。周年以還。不過七壯。炷如雀屎。大凡灸當先陽後陰。言從頭向左而漸下。次後頭向右而漸下。先上後下。皆以日正午以後乃可下火灸之。時謂陰氣未至。灸無不著。午前平旦。穀氣虛冷癲眩。不可灸也。慎之。其大法如此。卒急者。不可用此例。灸之生熟法。腰以上為上部。腰以下為下部。外為陽部為榮。內為陰部為衛。故臟腑周流。名曰經絡。是故丈夫四十以上。氣在腰。老嫗四十以上。氣在乳。以丈夫先衰於下婦人先衰於上。灸之生熟亦宜樽而節之。法當隨病遷變。大法外氣務生。內氣務熟。其餘隨宜耳。頭者身之元首。人神之所法。氣口精明三百六十五絡。皆上歸於頭。頭者為陽之會也。故頭病必宜審之。灸其穴。不得亂灸。過多傷神。或使陽精圓熟令陰魄再足。是以灸頭不得滿百。脊背者。是體之橫梁。五臟之所系著太陽之會合。陰陽動發。冷熱成疾。灸太陽熱大。害人也。腳臂手足者。人之枝幹。其神系於五臟六腑。隨血脈出。能遠近採物。臨深履薄。養於諸經。其地狹淺。故灸宜少。灸過多。即內神不得入。精神閉塞。痞滯不仁。即臂不舉。故四肢之灸。不宜太熟也。然若腹臟之內。為性貪於五味。無厭成疾。風寒結痼水穀不消。宜當熟之。然大杼脊中腎 膀胱八 可至二百壯。心主手足太陰可至六七十壯。三里太溪太沖陰陽一陵泉。上下二廉。可至百壯。腹上下脘中脘病。莫若灸之宜熟。若治諸陰陽風熱者。脈大者。以鋒針刺之。間日以報之。若治諸邪風鬼注痛處少氣。以毫針去之。隨病輕重用之。表針內藥。隨時用之。消息將之。與天同心百年永安。終無橫病。此要略說之。非賢勿傳。秘之。凡微數之脈。慎不可灸。傷血脈。焦筋骨。凡汗以後勿灸。此為大逆。浮脈熱甚勿灸。頭面目咽灸之最欲生少。手臂四肢灸之欲須少熟。亦不宜多。胸背腹灸之。尤宜大熟。其腰脊欲須少主大體。皆須以意商量。臨時遷改。應機千變萬化。難以一準耳。其溫病隨所著而灸之。可百壯余。少至九十壯。大杼胃脘可五十壯。手心主手足太陽可五十壯。三里曲池太沖可百壯。皆三報之。乃可愈耳。風勞沉重九部盡病。及毒氣為疾者。不過五十壯。亦宜三報之。若攻臟腑。或心腹疼者。亦宜百壯。若卒報百病鬼魅所著者。灸頭面四肢宜多。灸腹背宜少。其多不過五十壯。少不減三五七九壯。凡陰陽濡風口 僻者。不過三十壯。三日一報。報如前微者三報。重者九報。此風氣濡微細入故宜緩火溫氣推排。漸抽以除耳。若卒報摧迫,則流行細入成痼疾。不可愈也故宜緩火。凡諸虛疾水穀沉結流離者。當灸腹背宜多。而不可過百壯。大凡人有卒暴得風或中時氣。凡百所苦。皆須急灸療。慎勿任其停滯也。若旺相者。可得無他。不爾漸久,後皆難愈。深宜知此一條。

補瀉法

夫行針者。當刺之時。口溫針暖。先以左手揣按其所針榮 之處。彈而弩之。爪而下之捫而循之。通而取之。隨病咳嗽一聲。右手持針而刺之。春夏二十四息。秋冬三十六息。徐出徐入。氣來如動脈之狀。補者。隨經脈推而內之。左手閉針空。徐出針。而疾按之。瀉者。迎經脈動而伸之。左手開針空。疾出針而徐按之。隨而濟之。是謂補。迎而奪之是謂瀉。刺實須其虛者。留針陰氣隆至乃去針。刺虛須其實者。陽氣隆至。針下熱乃去針。一十二經之病。盛則瀉之。虛則補之。熱則疾之。寒則留之。陷則灸之。不盛不虛。以經取之。

灸用火善惡補瀉法

凡四肢者。身之支干也。其氣系于五臟六腑。其身度淺薄。灸之不欲過多。須依經數也過謂余病,則宜依之。若腳氣。不拘此例。風毒灸之。務欲多也。依此經數,則卒難愈疾。小品論灸有八木火。明堂論灸之補瀉法。若能依之。應有道理。八木之火。凡灸用松木火則難愈。柏木火則瘡多汁。橘木火則傷皮。桑木火則肉枯。棗木火則體消。竹木火則傷筋。多壯則筋縱。枳木火則陷脈潰。榆木火則傷骨。多壯則骨枯。凡八木之火。皆不可用也。火用陽燧之火。其次用? 石之火。天陰則用槐木之火。陽燧是以火珠向日下以艾於下承之。便得火也。? 石似玉堅。以此石擊鑌鐵。即火出。仍以極爛榆木承之即得亦用艾取之。此是匈奴火法。今北人猶爾。灸有補瀉者。甲乙經云:用灸補者。無吹其火須自滅也。以灸瀉者。疾吹其火。付其艾。須其火滅也。此言以口吹艾炷令疾滅。即是瀉也。不吹聽其自滅者。即補也。短劇又云:黃帝曰:灸不過三分。是謂從穴。此言作艾炷欲令根下闊三分也。若減此,則不履孔穴。不中經脈。火氣不行。不能除病也。若江南嶺南寒氣既少。當二分為準。燧小不得減一分半也。嬰兒以意減之。凡灸瘡得膿增壞。其病乃出。瘡不壞則病不除已。甲乙經云:灸不發者。用故履底灸熱熨之。三日即發也。甚宜解此。又近有蘇恭。善醫此疾。馳名於上京。顯譽於下邑。撰腳氣方卷論,則信為指南。敘灸亦未成膠柱。乃云。毒氣如賊。何必要在大門出。腹背手足。皆須灸也。愚謂灸痛風毒所攻腹,則引賊入室。如何令賊出門。特宜知之。不可輕脫。若手指疾悶。灸無妨也。若病患患熱病者。覺針氣至病所。即退針三二分。令病患口吸氣。鼻出氣。依經生成數數之。覺針下陰氣隆至依前法出針。若病患患寒病者。覺針氣至病所。即進針至二三分。令病患鼻吸口呼。依本經生成數數之。覺針下陽氣隆至。依前法出針。假令補冷。先令病患咳嗽一聲。得入腠理。

複令病患吹氣一口。隨吹下針。至六七分。漸進腎肝之部。停針。徐徐良久。複退針一豆許。乃捻針。問病患覺熱否。然後針至三四分。及心肺之部。又令病患吸氣內針。捻針。使氣下行至病所。卻外捻針。使氣上行。直過所針穴一二寸。乃吸而外捻針出。以手速按其穴。此為補。夫病後熱者。治之以寒也何如。須其寒者,先刺入陽之分。後得氣推內至陰之分。複令病患地氣入而天氣出。謹按生成之息數足。其病患自覺清涼矣。夫病惡寒者。治之以熱也何如。須其熱者,先刺入陰之分。後得氣徐引針。至陽之分。複令病患天氣入而地氣出。亦謹按生成之息數足。其病患自覺和暖矣。

迎隨補瀉法

經云:東方實而西方虛。瀉南方而補北方。何謂也?此實母瀉子之法。非只刺一經而已假令肝木之病實。瀉心火之子。補腎水之母。其肝經自得其平矣。五臟皆依此而行之。

真言補瀉手法

左手掏穴。右手置針於穴上。令病患咳嗽一聲。針入透於腠理。令病患吹氣一口。隨吹針至分寸。待針頭沉緊。時轉針頭。以手循捫。覺氣至卻回。針頭向下。覺針頭沉緊。令病患吸氣一口。隨吸出針。乃閉其穴(謂一手急捻孔是也)。虛羸氣弱癢麻者。補之。

真言補瀉手法

左手掏穴右手置針於穴上。令病患咳嗽一聲。針入腠理。複令病患吸氣一口。隨吸氣入針至分寸。覺針沉緊。轉針頭向病所。覺氣至病。若覺病退。便轉針頭下以手循捫。覺針沉悶。 令病患吹氣一口。隨吹氣一口而徐出其針,則不閉其穴。命之曰瀉。豐肥堅硬疼痛者。瀉之

素問瀉必用方補必用圓法

夫瀉必用方。以氣方盛也。以月方滿也。以日方溫也。以身方定也。以息方吸而內針。及複候其方吸而轉。及複候其方呼而徐引針。故曰瀉。夫補必用圓。圓者行也。行者移也。謂行不宜之氣。移未複之脈。故刺必中其榮。又複候吸而推針至血。故圓與方非針也。余不知聖人之意。請後之明達之士詳究焉。

春夏刺淺秋冬刺深法

內經曰:病有浮沉。刺有深淺。各正其理。無反其道。然春夏為陽。其氣在外。人氣亦浮。

凡刺者。故淺取之。秋冬為陰。其氣在內。人氣在臟。凡刺者。故當深取之。又言。春夏各致一陰。秋冬各致一陽者。謂春夏為陽。謂陰所養。故刺之各致一陰。秋冬為陰。謂陽所養故刺之各致一陽。春夏溫必致一陰者。謂下針深刺至腎肝之部。得其氣針便出之。是以引持之陰也。秋冬寒必致一陽者。謂下針淺刺至心肺之部。得其氣推而內之良久出針。是推內之陽也。故素問曰。春夏養陽。秋冬養陰也。

生成數法

冷補之時。使氣至病。更用生成之息數。令病患鼻中吸氣出。自覺熱矣。當熱瀉之時。 使氣至病。更用生成之息數。令病患鼻中出氣。口中吸氣。按所病臟腑之數。自覺清涼矣。

手指補瀉法

經云:凡補瀉。非必呼吸出內。而在乎手指何謂也?故搖、動、進、退、搓、盤、彈、捻、循、捫、攝、按、爪切是也。略備於後。

動者。如足不能行。將針伸提而已。

退

退者。為補瀉欲出針時。各先退針一豆許。然後卻留針。方可出之。此為退也。

搓者。凡令人覺熱。向外似搓線之貌。勿轉太緊。治寒而裡臥針。依前轉法以為搓也。

進者。凡不得氣。男外女內者。及春夏秋冬各有進退之理。此之為進也。

盤者。為如針腹部。於穴內輕盤搖而已。為盤之也。

搖者。凡瀉時。欲出針。必須動搖而出者也。

彈者。凡用補時。可用大指甲。輕彈針。使氣疾行也。如瀉。不可用也。

捻者。以手捻針也。務要識手左右也。左為外。右為內。慎記耳。

循者。凡下針於穴部分經絡之處。用手上下循之。使氣血往來而已。經云:推之則行。引之則止。

捫者。凡補時。用手捫閉其穴是也。

攝者。下針如氣澀滯。隨經絡上。用大指甲上下切其氣血。自得通行也。

按者。以手捻針無得進退。如按切之狀是也。

爪者。凡下針用手指作力置穴。有準也。

切者。凡欲下針。必先用大指甲左右於穴切之。令氣血宣散然後下針。是不傷榮衛故也。

呼吸補瀉法

補瀉者。言呼吸出內以為其法。補之時。從衛取氣也。取者。言其有也。素問曰。必先捫而循之。切而散之。推而按之。彈而弩之。爪而下之。通而取之。外引其門。以閉其神。呼盡內針。靜以久留。以氣至為故。如待貴賓。不知日暮。其氣以至。適而自獲。候吸引針。氣不得出。各在其處。推闔其門。令神氣存。大氣留止。故命曰補。是取其氣而不令氣大出也。當瀉之時從榮置其氣。而不用也。故素問曰。吸則內針。無令氣忤。靜以久留。無令邪布。吸則轉針。以得氣為故。候呼引針。呼盡乃去。大氣皆出。故命曰瀉。瀉者。是置其氣而不用也。 若陽氣不足。而陰氣血有餘者。當先補陽而後瀉陰。陰血不足而陽氣有餘者。當先補陰而後瀉陽。以此陰陽調和。榮衛自然通行。此為針之要也。

夫婦配合

大言陰與陽。小言夫與婦。陰日陰時則當刺陰干。陽日陽時則當刺陽干。故陰陽者氣血也。 陰日血先氣後。陽日氣先血後。經云:榮行脈中。衛行脈外。然陰日雖遇陽時。刺陰乾者何也。蓋陰日血先行引氣。後隨血入脈中而行。此為婦有氣。夫往從之者。故陰干是也。陽日雖遇陰時。刺陽乾者何也?蓋陽日氣先行引血。後隨氣流注在脈外而行。此為夫有氣。婦往從之者。故陽干是也。如斯之論。此之謂也。

經絡取原法

本經原穴者。無經絡逆從子母補瀉。凡刺原穴。診見動作來應手而納針。吸則得氣。無令出針。停而久留。氣盡乃出。此拔原之法也。

王海藏拔原法

假令針肝經病。於本經原穴針一針。如補肝經來。亦於本經原穴補一針。如瀉肝經來。 亦於本經原穴瀉一針。如餘經有補瀉。針畢仿此例。亦補瀉各經原穴。 手太陰之原出於太淵。手少陰之原出於神門。手厥陰之原出於大陵。手太陽之原出於腕骨。手陽明之原出於合谷。手少陽之原出於陽池。足太陰之原出於太白。足少陰之原出於太溪。足厥陰之原出於太沖。足太陽之原出於京骨。足陽明之原出於沖陽。足少陽之原出於丘墟。

凡此十二原穴。非瀉子補母之法。虛實通用。故五臟六腑有病。皆取其原是也。 井主心下滿。榮主身熱。俞主體重節痛。經主喘嗽寒熱。合主逆氣而泄。

經絡俞穴配合法

五臟六腑。各有井榮俞經合。腑為陽。臟為陰。陽主表。陰主裡。故為陰陽榮衛相合。其中陰井乙木。陽井庚金。陰榮丁火。陽榮壬水。陰俞己土。陽俞甲木。陰經辛金。陽經丙火。陰合癸水。陽合戊土。故陰陽俞榮而各不同。有配之法。名曰對刺。手之三陰。始於癸而終於乙。手之三陽。始於庚而終於戊。足之三陽。始於戊而終於庚。足之三陰。始於乙而終於癸。手之陰陽。陰逆陽順。足之陰陽。陽逆陰順。此陰陽逆順。不可不知也。

十二經是動所生之病

手太陰肺之經是動病。肺脹滿。膨膨而喘咳。缺盆中痛。甚則交兩手而瞀。是謂臂厥。主肺。

所生病:咳嗽上氣。喘。喝。煩心。胸滿。 臂內前廉痛。掌中熱。氣盛有餘,則肩背痛風寒。汗出。中風。小便數而欠。氣虛則肩背痛。少氣不足以息。溺色變。卒遺失無度。

手太陽小腸經是動病。嗌痛。頷腫。不可回顧。肩似拔。 似折。主液。

所生病:耳聾。目黃。頰頷腫。頸肩 肘臂外後廉痛。

手陽明大腸經是動病。齒痛 腫。主津。

所生病:目黃口乾。鼽衄。喉痺。肩前 痛。大指次指痛不用。氣有餘,則當脈所過者熱腫。虛則寒栗不複。

足厥陰肝之經是動病。腰痛不可以俯仰。丈夫 疝。婦人少腹腫。甚則嗌乾。面粗脫色。主肝。

所生病:胸滿。嘔逆。洞泄。狐疝。遺溺。閉癃。

足少陽膽之經是動病。口苦。善太息。心脅痛。不能轉側。甚則面微塵。體無膏澤。足外反熱。是為陽厥。主骨。

所生病:頭痛。角頷腫痛。目銳 痛。缺盆中腫痛。腋卒腫。馬刀挾癭。汗出。振寒瘧胸脅肋髀膝外。至脛絕骨外踝前。及諸節皆痛。小指次指不用。

足少陰腎之經是動病。飢不欲食。面黑如炭色。咳唾則有血。喝喝而喘。坐而欲起。目? ? 無所見。心懸若飢狀。氣不足則善恐。心惕惕若人將捕之。是謂骨厥。主腎。

所生病:口熱舌乾。咽腫上氣。嗌乾及痛。煩心。心痛。黃膽腸 。脊股內後廉痛。痿厥嗜臥。足下熱而痛。

手少陰心之經是動病。嗌乾心痛。渴而欲飲。是謂臂厥。主心。

所生病:目黃脅痛。 臂內後廉痛。厥掌中熱。

手厥陰心包絡經是動病。手心熱。肘臂攣急。腋腫。甚則胸脅肢滿。心中 大動。面赤目黃。喜笑不休。主脈。

所生病:煩心。心痛。掌中熱。

足太陽膀胱經是動病。頭痛。目似脫。項似拔。脊痛。腰似折。髀不可以曲。 似結。 似裂。是謂踝厥。主筋。

所生病:痔。瘧。狂癲疾。頭囟頂痛。目黃淚出。鼽衄。項背腰尻 腳皆痛。小指不用。

足陽明胃之經是動病。淒淒然振寒。善呻數欠。顏黑。病至則惡人與火。聞木音則惕然而驚。心欲動獨閉戶塞牖而處。甚則上高而歌。棄衣而走。賁響腹脹。是謂 厥。主血。

所生病:狂瘧溫淫。汗出鼽衄。口 唇胗。頸項腫。喉痺。大腹水腫。膝臏腫痛。循膺乳氣街。股伏免 外廉。足跗上皆痛。中指不用。氣盛,則身已前皆熱。其有餘於胃,則消穀善肌。溺色黃。氣不足,則身已前皆寒栗。胃中寒,則脹滿。

手少陽三焦經是動病。耳聾。渾渾 。嗌腫喉痺。主氣。

所生病:汗出。目銳 痛。頰腫。耳後肩 肘臂外皆痛。小指次指不用。

足太陰脾之經是動病。舌本強。食則嘔。胃脘痛。腹脹。善噫。得後與氣,則快然如衰。身體皆重。主脾。

所生病:舌本痛。體不能動搖。食不下。煩心。心下急痛。寒瘧。溏。瘕泄。水閉。黃疸。不能臥。強立。股膝內腫。厥足大趾不用。

雲岐子論經絡迎隨補瀉法

能知迎隨。可令調之。調氣之方。必別陰陽。陰陽者。知榮衛之流行逆順。經脈往來終始。

凡用針。順經而刺之。為之補。迎經而奪之。為之瀉。故迎而奪之。安得無虛。隨而取之。安得無實。此謂迎隨補瀉之法。

古法流注

經云:其氣始從中焦注手太陰陽明。注足陽明太陰。太陰注手少陰太陽。太陽注足太陽少陰少陰注手心主少陽。少陽注足少陽厥陰。厥陰注還於手太陰。如環無端。周流不息。晝夜行流。與天同度。此法如氣血所生之經絡。於一經中井榮 經合。迎隨補瀉之法。亦用東方實而西方虛。瀉南方補北方是也。

四季人神不宜灸

春在左脅。秋在右脅。夏在臍。冬在腰。

逐日人神歌訣

一足大趾鼻小指。二踝髮際外踝中。三股牙齒肝及足。四腰胃脘手陽明。五口遍身還在手。六手指間又在胸。七踝氣衝並在膝。八脘股內及陰中。九尻在足脛膝經。十腰在背足趺中。

十二支人神所在諸法

子日(在目孫氏云在肩口)。丑日(在耳及腰)。寅日(在胸又云在口)。卯日(在脾孫氏云在鼻)辰日(在腰)。巳日(在頭口孫氏云在手)。午日(在心腹)。未日(在兩足心孫雲在足)。申日(在肩及額又云頭腰)。酉日(在脛孫氏云在背)。戌日(在咽喉孫氏云在頭一作項)。亥日(在背頸又在兩膝孫氏云在項)。

又法甲乙日(忌寅時不灸頭)。丙丁日(忌辰時不灸耳)。戌巳日(忌午時不灸發頂。一云不灸膝臏)。壬癸日(忌酉時。不灸足)。

又法每月六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小盡日。甲辰庚寅乙卯丙辰辛巳。
五辰五酉。五未八節日。前後各一日。若遇以上日並凶。不宜灸之。

又法正月丑。二月戌。三月未。四月辰。五月丑。六月戌。七月未。八月辰。九月丑。十月戌。十一月未。十二月辰。

又法男忌 壬辰。甲辰。己巳。丙午。丁未。
女忌 甲寅。乙卯。乙酉。乙巳。丁巳。

又法男忌戌(又云忌陰日)。女忌(孫氏云忌巳又云忌破日)。

又法丙子日天子會。壬子日百王會。甲子日太子會。丁丑日三公會。丙辰日諸侯會。辛卯日大夫會。癸卯日人臣會。乙亥日以上都會。

又法木命人行年在木不宜針及服青藥。
火命人行年在火不宜針及服赤藥。
土命人行年在土不宜吐及服黃藥。
金命人行年在金不宜灸及服白藥。
水命人行年在水不宜下利及服黑藥。

凡醫者不知此法下藥。若遇命厄會深者。下手即死。

又法立春春分脾。立夏夏至肺。立秋秋分肝。立冬冬至心。四季十八日腎。

每月血支

正月丑。二月寅。三月卯。四月辰。五月巳。六月午。七月未。八月申。九月酉。十月戌。十一月亥。十二月子。

避人神等法

千金云:欲行針灸。先知行年宜忌。及人神所在。不與禁忌相應即可。故男忌除。女忌破。男忌戊。女忌巳。酉日神忌。有每月忌。有十二時忌。有四季忌。人神有十二部。又有九部旁通人神。有雜忌。旁通又有所謂血支。血忌之類。凡醫者不能不知此。

旁通十二經絡流注孔穴

旁通十二經絡流注孔穴 p06-d7a1.bmp (缺)

人神所在不宜針灸

一日在足大趾。二日在外踝。三日在股內。四日在腰間。五日在口舌。六日在兩手。七日在內踝。八日在足腕。九日在尻。十日在腰背。十一日在鼻柱。十二日在髮際。十三日在牙齒十四日在胃脘。十五日在遍身。十六日在胃。十七日在氣衝。十八日在股內。十九日在足二十日在踝。二十一日在小指。二十二日在內踝。二十三日肝及足。二十四日手陽明二十五日足陽明。二十六日在胸。二十七日在膝。二十八日在陰。二十九日在膝脛。三十日在足趺。

十二部人神不宜灸

建日在足禁晡時。除日在眼禁日入。滿日在腹禁黃昏。平日在背禁人定。定日在心禁夜半。執日在手禁雞鳴。破日在口噤平旦。危日在鼻禁日出。成日在唇禁食時。收日在頭禁禺中。開日在耳禁午時。閉日在目禁日 。

十二時忌不宜灸

子時在踝。丑時在頭。寅時在耳。卯時在面。辰時在項。巳時在乳。午時在胸。未時在腹。申時在心。酉時在背。戌時在腰。亥時在股。

每月忌日不宜針灸出血

正月丑日。二月未日。三月寅日。四月申日。五月卯日。六月酉日。七月辰日。八月戌日。九月巳日。十月亥日。十一月午日。十二月子日。

十二部年人神不宜灸

一歲。十三。二十五。三十七。四十九。六十一。七十三。八十五。人神在心(一云頭)
二歲。十四。二十六。三十八。五十。六十二。七十四。八十六。人神在喉。
三歲。十五。二十七。三十九。五十一。六十三。七十五。八十七。人神在頭。
四歲。十六。二十八。四十。五十二。六十四。七十六。八十八。人神在肩。
五歲。十七。二十九。四十一。五十三。六十五。七十七。八十九。人神在背。
六歲。十八。三十。四十二。五十四。六十六。七十八。九十。人神在腰。
七歲。十九。三十一。四十三。五十五。六十七。七十九。九十一。人神在腹。
八歲。二十。三十二。四十四。五十六。六十八。八十。九十二。人神在項。
九歲。二十一。三十三。四十五。五十七。六十九。八十一。九十三。人神在足。
十歲。二十二。三十四。四十六。五十八。七十。八十二。九十四。人神在膝。
十一歲。二十三。三十五。四十七。五十九。七十一。八十三。九十五。人神在陰。
十二歲。二十四。三十六。四十八。六十。七十二。八十四。九十六。人神在股。

九部旁通人神不宜灸

九部旁通人神不宜灸 p06-d7a2.bmp> (缺)

新忌旁通不宜灸

新忌旁通不宜灸 p06-d7a3.bmp (缺)

忌若逢病患厄會。男女氣怯。下手至困。通人達士。豈拘此哉。若遇急卒暴患。不拘此法。

許希亦云:若人病卒暴。宜急療。亦不拘此。故後之醫者。亦云卒暴之疾。須速灸療。一日之間。止忌一時是也。

針禁忌法

大寒無刺。月生無瀉。月滿無補。月空無治。新內無刺。已刺無內。大怒無刺。已刺無怒。大勞無刺。已刺無勞。大醉無刺。已刺無醉。大飽無刺。已刺無飽。大飢無刺。已刺無飢。大渴無刺。已刺無渴。乘車來者。臥以休息。如食頃。乃刺之。步行來者。坐以休息。如行十里頃乃刺之。大驚大恐。必定其氣乃刺之。刺中心一日死。其動為噫。刺中肺三日死。其動為咳。刺中肝五日死其動為語。刺中脾十五日死。其動為吞。刺中腎三日死。其動為嚏(刺中五臟死日變動出素問刺禁篇。又診要經篇云。中心者環死中脾者五日死。中腎者七日死。中肺者五日死。又四時刺逆從篇云。中心一日死。其動為噫。中肝五日死。其動為語。中肺三日死。其動為咳中腎六日死。其動為嚏。中脾十日死。其動為吞。王冰注云:此三論。皆岐之言。而不同者。傳之誤也)。刺中膽一日半死。其動為嘔。刺中膈為傷中。不過一歲必死。刺趺上中大脈。血出不止死。刺陰股中大脈。血出不止死。刺面中流脈不幸為肓。刺客主人內陷中脈。為漏為聾。刺頭中腦戶。入腦立死。刺膝臏出液為跛。刺舌下中脈太過。血出不止為喑。刺臂太陰脈出血多。立死。刺足下布胳中脈。血不出為腫。刺足少陰脈。重虛出血。為舌難以言。刺隙中大脈。令人仆脫色。刺膺中陷中脈為肺為喘逆仰息。刺氣衝中脈血不出為腫鼠鼷刺肘中內陷氣歸之為不屈伸。刺脊間中髓為傴。刺陰股下三寸內陷。令人遺溺。刺乳上乳中乳房為腫根蝕。刺腋下脅間內陷。令人咳。刺缺盆中內陷氣泄。令人喘嗽逆。刺小腹中膀胱溺出。令人小腹滿。刺手魚腹內陷為腫。刺 陽內陷為腫。刺目眶上陷骨中脈為漏為肓。刺關節中液出。不得屈伸。神庭禁不可刺。上關刺不可深。缺盆刺不可深。顱息刺不可多出血,臍中禁不可刺。左角刺不可久留。人迎刺過深殺人。雲門刺不可深(經云:雲門刺不可深。今則都忌不刺。學人宜詳息之)。五里禁不可刺。伏兔禁不可刺(按甲乙足陽明經。伏兔刺入五分,則不當禁)。三陽絡禁不可刺。複溜刺無多見血。承筋禁不可刺。然骨刺無多見血。乳中不可刺。鳩尾不可刺。

針忌

千金方云:夫用針者,先明其孔穴。補虛瀉實。勿失其理。針皮毛腠理勿傷肌肉。針肌肉勿傷筋脈。針筋脈勿傷骨髓。針骨髓勿傷諸絡。傷筋膜者。愕視失魂。傷血脈者。煩亂失神。傷皮毛者。上氣失魄。傷骨髓者。呻吟失志。傷肌肉者。四肢不收失智。此為五亂。因針所生若更死。度有死之憂也。

灸禁忌法

頭維禁不可灸。承光禁不可灸。腦戶禁不可灸。風府禁不可灸。啞門禁不可灸。陰市禁不可灸。下關耳中有干適低無灸。耳門耳中有膿無灸。人迎禁不可灸。絲竹空灸之。不幸使人目小及盲。承泣禁不可灸。脊中禁不可灸。乳中禁不可灸。 脈禁不可灸。石門女子禁不可灸白環 禁不可灸。氣衝灸之。不幸不得息。淵腋灸之不幸生膿蝕。天府禁不可灸。經渠禁不可灸。伏兔禁不可灸。地五會禁不可灸。鳩尾禁不可灸。

甲乙經灸禁穴

頭維。下關。承光。腦戶。氣衝。伏兔。地五會。風府。淵腋。啞門。天府。經渠。白環鳩尾。迎香。石門(女子)。絲竹空。承泣。耳門。人迎。 脈。少商。尺澤。陰市。陽關少海。晴明。乳中。關沖。

又法黃帝問曰。凡灸。大風大雨大陰大寒灸否。既不得灸。有何損益。岐伯答曰:大風灸者陰陽大錯。大雨灸者。經絡脈不行。大陰灸者。令人氣逆。大寒灸者。血脈蓄滯。此等日。乃更動其病。令人短壽。大風灸者。所謂複時不可加火艾。大寒灸者。所謂盛冬凌晨也。大雨灸者。但雨日即下得。雖然有卒得。又逢大雨。此止可灸之。大陰灸者。謂諸雲霧。總合凡人初患卒得。終是難下。經云:當其盛也。慎勿哀傷。即是初得重病之狀候。

雜忌法

雜忌法有數端。經云:惡於針石者。不可與言於至巧。氣血羸劣者。不可刺。久病篤危者。不可刺。大寒大熱大風大雨大飢大飽大醉大勞皆不可刺。然大寒無刺。令病患於無風暖室中啜以粥食。飲以醪酪。令病患無畏寒氣。候氣血調勻。然後可刺。如此刺之。無疾不愈。餘皆仿此而行之。經云:無刺漉漉之汗。無刺混混之脈。無刺 之熱。此之謂也。

天醫取師療病吉日

正月卯日。二月寅日。三月丑日。四月子日。五月亥日。六月戌日。七月酉日。八月申日。九月未日。十月午日。十一月巳日。十二月辰日。

針灸吉日

丁卯。庚午。甲戌。丙子。壬午。甲申。丁亥。辛卯。壬辰。丙申。戊戌。己亥。己未庚子。辛丑。甲辰。乙巳。丙午。戊申。壬子。癸丑。乙卯。丙辰。壬戌。丙戌。以上並吉。
又宜用除日。開日。天醫要安。並吉。

十干日不治病

甲不治頭。乙不治喉。丙不治肩。丁不治心。戊不治腹。己不治脾。庚不治腰。辛不治膝。壬不治脛。癸不治足。

十干日不針灸

甲日頭。乙日耳。丙日肩。丁日背。戊己日腹、脾。庚日肺、腰。辛日膝。壬日腎經。癸日手足。

千金方云:癰疽疔 。喉痺客忤。尤為急。凡作湯藥。不可避凶日。覺病須臾即死便治又曰。凡卒暴得風。或中時氣。凡百所苦。須急救療。後皆難愈。此論甚當。夫急難之際。命在須臾。必待吉日後治。已淪於鬼 矣。此所以不可拘避忌也。惟平居治病於未形。遇天德月德等日。服藥及針灸可也。凡醫者。若不能知此諸般禁忌。趨吉避凶。妄亂針灸。非惟不能愈疾。甚者或致患人傷生喪命。為害非輕。若逢病患。年命厄會處。男女氣怯下手至難。通人達士。若遇卒急暴患。何暇選擇避忌。即不可拘此。若是禁穴。諸般醫療不瘥。明堂經中亦許灸一壯至十壯。更宜以意詳之。

推行年醫法

年至
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天醫
卯。戌。子。未。酉。亥。辰。寅。巳。午。丑。申。

求歲天醫法

當以傳送。加太歲太乙下為醫。

求月天醫法

陽月以大吉。陰月以小吉。加月建。功曹下為鬼道。傳送下為天醫。

推避病法

以小吉加月建。登明下為天醫。可於此避病。

推治病法

以月將加時。天醫加病患年。治之瘥。

喚師法

未。卯。巳。亥。酉(鬼所在。喚師凶)。

釋運氣定日下血氣法

井滎逐日建時功。十日循環是一宮。血氣相迎行臟腑。通流十干本元宗。陽日從衛先行氣。陰日從榮血可通。陽日氣先脈出外。陰日脈內血先從。氣先血後還行府。行藏榮先氣後攻。陽干五行補五府。陰干行藏五行宮。並滎流注俞經合。用建通流日下窮。連轉五遭成五十。遍行臟腑五行終。

釋流注逐日時開穴法

甲竅陰。乙大敦。丙少澤。丁少沖。戊厲兌。己隱白。庚商陽。辛少商。壬至陰。癸湧泉。

釋流注十二經所屬法

手太陰肺經穴

少商魚際與大淵。經渠尺澤肺相連(肺之經辛)。

手陽明大腸經穴

商陽二三間合谷(四穴)。陽溪曲池大腸原(大腸經庚)。

手少陰心經穴

少沖少府屬於心。神門靈道少海尋(心之經丁)。

手太陽小腸經穴

少澤前谷後溪腕。陽谷小海小腸經(小腸經丙)。

足厥陰肝經穴

大敦行間大沖齊。中封曲泉屬於肝(肝之經乙)。

足少陽膽經穴

竅陰俠溪臨泣膽。丘墟陽輔陽陵泉(膽之經甲)。

足太陰脾經穴

隱白大都太白脾。商丘陰陵泉要知(脾之經己)。

足陽明胃經穴

厲兌內庭陷骨胃。沖陽解溪三里隨(胃之經戊)。

足少陰腎經穴

湧泉然谷太溪穴。複溜陰谷腎之經(腎之經癸)。

足太陽膀胱經穴

至陰通谷束京骨(二穴)。昆侖委中是膀胱(膀胱經壬)。

手厥陰心包絡經穴

中沖勞宮心包絡。太陵間使曲澤傳(心包絡經乙)。

手少陽三焦經穴

關沖液門並中渚。陽池支溝天井俱(三焦經甲)。

釋流注十二經動脈原穴所在法

甲出丘墟乙太沖。丙歸腕骨是源中。丁出大陵原內過。戊胃沖陽氣可通。己出太白庚合谷。辛緣本出太淵同。壬歸京骨期中過。癸出之時在溪空。

十二經配十二支

寅屬肺。卯屬大腸。辰屬胃。巳屬脾。午屬心。未屬小腸。申屬膀胱。酉屬腎。戌屬心主。亥屬三焦。子屬膽。丑屬肝。

十二經配合

膀胱配腎。脾配胃。膽配肝。心配小腸。肺配大腸。心包絡配三焦。

論九針孔穴應候訣

九針者。上應天地。下應四時陰陽。一天。二地。三人。四時。五音。六律。七星。八風。九野。

身形以應。一皮。二肉。三脈。四筋。五聲音。六陰陽。七睛齒。八風。九竅。

手三陰三陽穴流注法

凡孔穴。所出為井。所流為榮。所注為 。所過為原。所行為經。所入為合。

灸刺大法。春取井。夏取榮。季夏取俞。秋取經。冬取合。

肺出少商為井。手太陰脈也。流於魚際為榮。注於大泉為俞。過於列缺為源。行於經渠為經入於尺澤為合。心主於中沖為井。心包絡脈也。流於勞宮為榮。注於大陵為俞。過於內關為源。行於間使為經。入於曲澤為合。心出於少沖為井。手少陰脈是也。流於少府為榮。注於神門為俞。過於通裡為源。行於靈道為經。入於少海為合。大腸出於商陽為井。手陽明脈也。流於二間為榮。注於三間為俞。過於合谷為源。行於陽溪為經。入於曲池為合。三焦出於關沖為井。手少陽脈也。流於腋門為榮。注於中渚為俞。過於陽池為源。行於支溝為經。入於天井為合。小腸出於少澤為井。手太陽脈也。流於前谷為經。注於後溪為俞。過於腕骨為源。行於陽谷為經。入於小海為合。

足三陰三陽穴流注法

胃出於厲兌為井。足陽明脈也。流於內庭為榮。注於陷骨為俞。過於沖陽為源。行於解溪為經。入於三里為合。膽出於竅陰為井。足少陽脈也。流於俠溪為榮。注於臨泣為俞。過於丘墟為源。行於陽輔為經。入於陽陵泉為合。膀胱出於至陰為井。足太陽脈也。流於通谷為榮注於束骨為俞。過於京骨為源。行於昆侖為經。入於委中為合。脾出於隱白為井。足太陰脈也。流於大都為榮。注於太白為俞。過於公孫為源。行於商丘為經。入於陰陵泉為合。肝出於大敦為井。足厥陰脈也。流於行間為榮。注於太沖為俞。過於中封為源。行於中封為經入於曲泉為合。腎出於湧泉為井。足少陰脈也。流於然谷為榮。注於太溪為俞。過於水泉為源。行於複溜為經。入於陰谷為合。

五臟六腑變化流注出入旁通法

宜每臟旁看。從腎臟至天井。三焦出入。正胃臟腑也。皆仿此。

凡五臟六腑。變化無窮。散在諸經。其事隱沒。難得具知。今纂節相付。以為傍通。令學人少留意推尋,則造次可見矣。假令肝心脾肺腎為臟,則膽小腸胃大腸膀胱為腑。足少陰為腎經。足太陽為膀胱經。下至五臟。五果。五菜。皆稱觸類長之也。他仿此。

五臟
肝。心。脾。肺。腎。

六腑
膽。小腸。胃。大腸。膀胱。三焦(三焦有經無臟)。

五臟經
足厥陰。手少陰。足太陰。手太陰。足少陰。

六腑經
足少陽。手太陽。足陽明。手陽明。足太陽。手少陽。

五行
木。火。土。金。水(以上各主一臟)。

五行數
三、八。二、七。五、十。四、九。一、六(以上五行數。以配五臟)。

五行色
青。赤。黃。白。黑(以上五行色。五臟所象)。

五行相生
水。木。火。土。金(以上五臟相生)。

五行相克
金。木。土。水。火。

五臟胎月
八月。十一月。正月。二月。五月(不宜針、吐、利)。

五臟相月
冬三月(木相)。春三月(火相)。夏三月(土相)。季夏(六月金相)。秋三月(水相並不宜補養)。

五臟王月
春三月。夏三月。季夏六月。秋三月。冬三月(有疾可宣泄)。

五臟廢月
夏三月(木廢)。季夏(六月。火廢)。秋三日(土廢)。冬三月(金廢)。春三月(水廢。宜補忌泄)。

五臟囚月
季夏(六月。木囚)秋三月(火囚)。冬三月(土囚)。春三月(金囚)。夏三月(水囚宜補忌泄)

五臟死月
秋三月(木死)。冬三月(火死)。春三月(土死)。夏三月(金死)。季夏(六月。水死。宜補)。

五臟王日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以上不灸不服藥)。

五臟王時
寅至辰。巳至未。申至戌。亥至丑(以上不灸)。

五臟困日
戊己(土也)。庚辛(金也)。壬癸(水也)。甲乙(木也)。丙丁(火也。宜補養安神)。

五臟困時
食時(日昧土也)。晡時(日入金也)。人定(夜半水也)。平旦(日出木也)。禺中(日中火也宜補養)。

五臟忌日
庚辛。壬癸。甲乙。丙丁。戊己(並忌此日得病)。

五臟忌時
申至酉。亥至子。寅至卯。巳至午。辰戌丑未(並忌此時得病)。

五時
春。夏。季夏。秋。冬。

五音
角(六十四系)。徵(五十四系)。宮(八十一系)。商(七十一系)。羽(十八系。以上象五行應五臟)。

五星
歲(東方)。熒惑(南方)。鎮(中央)。太白(西方)。辰(北方。以上五星。各象一臟)。

五常
仁肅。禮哲。信聖。義毅。智謀(各從五臟出)。

五樂
琴。管。鼓。磬。瑟(外象五行。內應五臟)。

五兵
矛。劍。盾。戟。弩(各應其臟)。

五味
酸。苦。甘。辛。咸(以上各隨五臟所宜)。

五宜
苦。甘。辛。咸。酸(子來扶母)。

五不宜
辛。咸。酸。苦。甘(此五味須忌之)。

五事
貌(恭)。視(明)。思(睿)。言(從)。聽(聰)(隨臟所感)。

五咎
狂。豫。蒙。僭。急。

六情
好喜。怵慮。樂。威怒(一作感怒),惡衰(出五臟之情惡衰二字文不類,無完本可校,今缺疑,他仿此)。

八性
慈(惠悲)。愛。公私(恕)。氣正。欲忌(各稟之性)。


革。肉。髓。骨。腦(各隨初生長)。


直。銳。方。圓。曲(外應五行之形。內法五臟之象)。

五養
筋。血。肉。皮毛(氣)。骨精(各從五臟所養)。

五液
泣(一云淚)。汗。涎。涕。唾(各隨臟所生)。

七神
鬼。神。意。魄。精(以上脾腎各二神故七神)。

五竅
目(左目甲。右目乙)。舌(榮外為血。內主五音)。耳(左耳丙。右耳丁)。唇(口為戊。舌為己)。鼻(左孔庚。右孔辛)。

五聲
呼。言。哭。歌。呻。

五音

諷詠。肆。唱。歌。吟。

五氣

呵。吹呼。唏噓。 (有疾各隨其臟消息。其法在調氣論)。

五惡

風。熱。濕。寒。燥。

五味

辛。咸。酸。苦。甘(味之惡)。

五臭

腐。焦。膻。腥。香。

五有餘病

怒。笑(不止)。脹滿(噫)。喘咳(上氣)。脹泄久(實則此疾見)。

五不足病

悲。憂。少氣。息痢。厥(虛則此疾見)。

五積

肥氣。伏梁。磨氣。息賁。賁豚。

五疾

奔氣。憂恐。食飲。風寒。強力(將息失度乃主此疾)。

五傷

久行(傷筋)。久視(傷心)。久坐(傷肉)。久臥(傷皮)。久立(傷骨)。

五方神

青龍。朱雀。 蛇。白虎。玄武(以五方象五臟)。

五畜

虎、兔(千金云雞)。蛇、馬(千金云羊)。龍、牛(羊犬)。猴、雞。鼠、豬(各主本命臟所宜)。

五穀
麻。麥。稷。黃黍。大豆(以上補益五臟六腑)。

五果
李。杏。棗。桃。栗(以上補益五臟)。

五菜
韭。薤。葵。蔥。藿蓼(以上菜可久食)。

五木
榆。栗。桂。桑。梧桐(以上宣助五臟)。

五臟斤兩
四斤四兩(左三葉。右三葉)。十二兩(三毛七孔)。二斤三兩。三斤三兩。一斤二兩(以上五臟輕重數)。

六腑斤兩
三兩三銖。二斤二十四兩。二斤十四兩。二斤十二兩。九兩二銖(以上六腑輕重數)。

六腑尺丈
三寸三分。二丈四尺(廣三寸四分)。二尺六寸。一丈二尺(廣六寸)九寸(一云廣七寸。以上六腑長短數)。

六腑所受
三合(一云一合)。二斗四升。三斗五升。一斗二升。九斗九合(一云九升二合以上六腑受盛數)。

五臟官
尚書(一云尚將軍。又為郎官)。帝王。諫議大夫。上將軍(一云大尚書)後宮列女(以上五臟官位)。

六腑官
將軍。決曹吏。監倉吏。內澀吏(澀)。監倉椽。水曹椽(以上六腑官位)

五臟俞
九(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五(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十一(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三(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十四(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

六腑俞
十(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十八(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十二(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十六(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十九(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十三(椎下兩旁各一寸半是也)。

五臟順襂
期門。巨闕。章門。中府。京門。

六腑順襂
日月。關元。太倉。天樞。中極。石門(三焦)。

五臟脈
弦長。洪盛。緩大。浮短。沉濡。

五臟流注旁通
p06-d7a4.bmp (缺)

謹按銅人針灸甲乙經。九墟並無五臟所過為原穴。唯千金及外台秘要集有之。今列穴名中 (肝)。內關(心)。公孫(脾)。列缺(肺)。水泉(腎)。

心之臟主出入
p06-d7a5.bmp (缺)

六腑流注旁通
p06-d7a6.bmp (缺)

三焦流注旁通
p06-d7a7.bmp (缺)

五臟脈
p06-d7a8.bmp (缺)

六腑脈
p06-d7a9.bmp (缺)

誤傷禁穴救針法

腦後啞門穴。不可傷。傷即令人啞。宜針人中扶突二穴。可二分。

風府一穴。在啞門上入髮際一寸五分。針只可下一寸以下。過度即令人啞。宜針人中扶突救之。兩腋外文頭尖處。上曲池穴不可傷。傷即令人手臂不舉。宜針大鶴柏夾腦骨縫四穴。深半寸。瞼池上下四穴。針只可深一米許。過深令人血灌黑睛。視物不見。不可治也。眼小 後一寸太陽穴不可傷。傷則令人目枯。不可治也。兩目大 二穴。只可背睛斜飛不得直針。直即傷睛致瞎。不可治也。囟會一穴。只可針五分。過即令人頭旋目暗。急針百會及風府二穴救之。承泣二穴。只可針三分。深即令人目陷。陷即不治。正營不可傷。傷即令人神魂失次。宜針大椎兩邊相去三寸後心一穴。可入五分。

承筋不可傷。傷即令人手腳攣縮。凡針筋皮。須重手按開而取正穴。如傷即治手虎口。及手腕上下。
膽池不可傷。傷即令人目暗(即乳下二穴是)。宜治肝俞。
肺俞不可傷。傷即令人身心顫掉。宜針後心囟門穴救之。
肺募不可傷。傷即令人鼻塞。不聞香臭。白汗透流。宜治囟門及心下一寸深。可一寸半地戶湧泉不可傷。傷即令人百神俱散。宜治人中百會三里太白穴。
手心不可傷。傷即令人悶倒。眼直上。宜治前後心可五分。又治神庭穴。
大腋不可傷。傷即令人心氣促。宜治肺俞穴。
陰後神田不可傷。傷即令人精神散亂。屎尿不禁。
耳後宛處不可傷。傷即令人口頰 斜。宜治人中承漿二穴。
水曹不可傷。傷即令人尿血不止。宜治臍上一寸及百會。
章門不可傷。傷即令人氣絕。宜治後心囟會。
癖戶不可傷。傷即令人命絕。宜治後心囟會。
神庭不可傷。傷即令人命絕。宜治百會至骨。
胸前諸穴不可傷。傷即令人悶倒。宜治人中。
命室不可傷。傷即令人命絕。宜治人中百會承漿。
頤下不可傷。傷即令人舌根不轉。宜治耳後宛宛處五分。過之亦傷也。
委中不可傷。傷即令人腳攣。行履不遂。宜治三里分白穴。
膽戶不可傷。傷即令人筋搐。行履不得。宜治氣海分白穴。
外踝上一寸不可傷。傷即令人悶絕。宜治分白穴。
命泉不可傷。傷即令人行不得。宜治三里。
乳首不可傷。傷即令人命絕。不可治也。
白氣不可傷。傷即令人失音。宜治無突。

骨空穴法

人之周身總有三百六十五骨節。以一百六十五字都關次之。首自鈐骨之上為頭。左右前後。至轅骨以四十九字。共關七十二骨。巔中為都顱骨者一(有勢。微有髓。及有液)。次顱為髏骨者一(有勢。微有髓)。髏前為頂威骨者一(微有髓。女人則無此骨)。髏後為腦骨者一(有勢微液)。腦左為枕骨者一(有勢無液)。腦右為就骨者一(有勢無液)。枕就之中附下為天蓋骨者一(下為肺系之本)。蓋骨之後為天柱骨者一(下屬脊窳有髓)。蓋前為言骨者一(言上複合於髏骨。有勢無髓)。言下為舌本骨者左右共二(有勢無髓)。髏前為囟骨者一(無勢無液)囟下為服委骨者一(俚人訛為伏犀骨是也無髓勢)。服委之下。為俊骨者一(服委下即眉宇之分也無髓勢)。眉上左為天賢骨者一(無勢無髓)。眉上右為天貴骨者一(眉上直目睛也)。左睛之上為知宮骨者一(無髓無勢)。右睛之上為命門骨者一(無髓勢。兩睛之下中則為鼻)。鼻之前為梁骨者一(無髓無勢)。梁之左為顴骨者一(有勢有髓)。梁之右為 骨者一(有勢無髓)。梁之端為嵩柱骨者一(無髓勢其顴 之從。即耳之分)。左耳為司正骨者一(無髓無勢)右耳為納邪骨者一(無髓無勢)。正邪之後。為完骨者左右共二(無勢無液)。正邪之上。附為嚏骨者一(無勢少液)。嚏上為通骨者左右前後共四(有勢少液)。嚏上為●。內骨者一(無勢多液)。其●後連屬左頷為乘骨者一(有勢多液)。右頷為車骨者一(無勢多液)。乘車上下出齒牙三十六事(無髓勢下則不滿其數)。乘車之後。為轅骨者左右共二(有液有勢)。複次鈐骨之下。為膻中左右前後。至 以四十字。關九十七骨。轅骨之下左右為鈐骨者二(多液)。鈐骨為會之骨者一(無髓勢)。鈐之下為咽。骨左中及右共三(無髓)。咽下為喉左中及右共三(無髓)喉下為嚨骨者。環次共十事(無髓)。嚨下之內為肺系骨者。累累然。共十二(無勢髓)。肺系之後為谷骨者一(無髓)。谷下為鬲道骨者左右共二(無髓)。嚨外次下為順骨者共八(少液)順骨之端為順。隱骨者共八(少液)。順下之左為洞骨者一(女人無此)。順下之右為棚骨者二(女人無此二骨)。洞棚之下。中央為 骨者一(無髓俚人呼為鳩尾)。 直下為天樞骨者一(無髓)。天樞之左右。為缺盆骨者二(有勢多液)。左缺盆前之下。為下●骨者二(無髓)右缺盆前之下為分膳骨者一(無髓)。●膳之後附下為倉骨者一(無髓)。倉之下左右為 骨者共八(無液無勢)。 下之左為腦骨者一(男子此骨大者好勇)。 下之右為蕩骨者一(女人此骨大者多夫)。腦之下者為鳥骨一(男女此骨滿者早發勇)。蕩之下為臆骨者一(此骨高則使人多說妄)。鈐中之後為脊窳骨者。共二十二(上接天柱有髓)。脊窳之下為大動骨者一(上通天柱共成二十四椎)。大動之端為歸下骨者一(道家謂之尾閭)。歸下之後為纂骨者一(此骨能陷精液)。歸下之前為 骨者一(此骨多處薄者貧下)。複次缺盆之下。左右至襯。以二十五字關六十骨(此下至分兩手眾骨臂至十指之端也)。支其缺盆之下。其後為傴甲骨者。左右共二(有勢。多液)。傴甲之端為甲隱骨者。左右共二(此骨長則賢)。前支缺盆為飛動骨者。左右共二(此骨消則病痱緩)。次飛動之左為龍 骨者一(有勢。多髓多液)。次飛動之右為虎沖骨者一(有勢。多髓多液)。龍 之下為龍本骨者一(有勢。多髓)。虎沖之下為虎端骨者一(有勢。多髓)。本端之下為腕。龍本之上為進賢骨者一(男子此骨隆,則為名臣)。虎端之上為及爵骨者一(女子此骨高則為命婦)。腕前左右。為上力骨者共八(有勢。多液)。次上力為駐骨者左右共十(有勢。多液)。次駐骨為搦骨者左右共十(有勢。多液)。次搦為肋勢骨者左右共十(左肋外為爪。右肋外為甲)。爪甲之下各有襯骨者左右共十(無勢。無液)。複次 之下。左右前後。至初步五十一字。中關一百三十六骨。此下自兩乳下分左右。至兩足心。眾骨所會劇也。 之右。為心蔽骨者一(無髓)。 之左為脅骨者。上下共十二(居小腸之分也)。左脅之端。各有脅隱骨者。分次一十二(無髓)。脅骨之下。為季脅骨者。共二(多液)。季脅之端。為季隱骨者。共二(無髓)。 之右為肋骨者。上下共二十(居大腸之分也)肋骨之下。為 肋骨者共二(各無隱骨惟獸有之)。右肋之端。為肋隱骨者共十二(無髓)。 骨之前。為大橫者一(有勢。少髓)橫骨之前。為白環骨者共二(有勢。有液)。白環之前。為內輔骨者左右共二(有勢。多液)。內輔之後。為骸關骨者左右共二(有勢。多液)。骸關之下。有骨者左右共二(有勢。多液)。 骨之下。為髀骨者左右共二(有勢。多液)。髀樞之端。為膝蓋骨者左右共二(無勢。多液)。膝蓋左右。各有俠升骨者共二(有勢。多液)。髀樞之下為骨者左右共二(有勢。多髓)。 骨之外。為輔骨者左右共二(有勢。有液)。 骨之下為立骨者左右共二(有勢。有液)。立骨左右。各有內外踝骨者共四(有勢。少液)。踝骨之前。左右各有下力骨者共十(有勢。多液)。踝骨之後。各有京骨者左右共二(有勢。多液)。下力之前。各有釋欹骨者左右共十(有勢。有液)。釋欹之前。各有起仆骨。左右共十(有勢)起仆之前。各有平肋骨者左右共十(有勢)。有肋之前。各有襯甲骨者左右共十(無勢。少液)。釋欹兩旁。各有核骨者左右共二(有勢。多液)。起仆之下。各有初步骨者左右共二(有勢。無髓有液女人無此骨)。凡此三百六十五骨也。天地相乘。惟人至靈。其女人則無頂威左洞右棚及初步共五骨。止有三百六十骨。又男子女人一百九十骨。或襯或無髓勢。千二百五十六骨。並有髓液。以藏諸筋。以會諸脈溪。相需而成身形。謂之四大。此骨度之常也。

昔黃帝問於伯高曰。脈度言。經脈之長短。何以立之。伯高對曰。先度其骨節之大小廣狹長短。而脈度定矣。帝曰:願聞眾人之度。人長七尺五寸者,其骨節之大小長短各幾何。伯高曰。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胸圍四尺五寸。腰圍四尺二寸。髮所覆者。顱至項一尺二寸。髮以下至頤。長一尺。君子參折。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缺盆以下。至 長九寸。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 以下。至天樞長八寸。過則胃大。不滿則胃小。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過則回腸廣長。不滿則狹短。橫骨長六寸半。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內輔下廉至下內踝。長一尺三寸。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膝 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故骨圍大則太過。小則不及。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髀樞以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兩顴之間。相去七寸。兩乳之間。廣九寸半。兩髀之間。廣六寸半。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肩至肘長一尺七寸。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頭髮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節。長三尺。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故上七節下至於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此眾人之骨度也。所以立經脈之長短也。是故視其經絡之在身。其見浮而堅其見明而大者。多血。細而沉者。多氣也。

凡欲用針。須明骨空所在。及機關之節。機關者。內經曰:輔骨上。橫骨下為 。狹髖為機膝解為骸關。狹膝之骨為連骸。骸下為輔。輔上為 。 為關頭。橫骨為枕是也。骨空者內經髓空在腦後三分。在顱際銳骨之下(風府穴也)。一在斷基下(下頤穴也)。一在項後中複骨下(啞門穴也)。一在脊骨上空。在風府上(腦戶穴也)。脊骨下空在尻骨下空(長強穴也)數髓空在面俠鼻(顴 穴也)。或骨空在口下當兩肩(大迎穴也)。兩膊骨空在膊骨之陽(近肩膊失其名)。臂骨空在臂陽去踝四寸。兩骨空之間(通關穴也)。股骨上穴。在股陽出上膝四寸(承 穴也)。 骨空。在輔骨之上端(犢鼻穴也)。股際骨空。在毛中動下(經闕穴也)。尻骨空。在髀骨之後相去四寸(八 穴也)。扁骨有滲理腠。無髓孔。易髓無空是也。凡病屬巨陰少陽之經。與衝脈任脈督脈之分者。病本於骨。各隨其要而灸刺之。故風從外入。令人振寒惡寒。汗出身重。頭痛。或頸項痛者。治在風府。從風憎風刺眉頭(攢竹穴也)。失枕在肩上橫骨間(缺盆穴也)。折使揄臂齊肘。正灸脊中(陽關穴也)。 給季脅引少腹而痛脹。刺。大風汗出則灸之。腰痛不可轉搖。急引陰仰刺八 與痛上八 。在腰尻分間。鼠 寒熱。還刺寒府。寒府在附膝外。解營取膝上外者。使之拜取足心者。使之跪。任脈為病。男子內結七疝。女子帶下瘕聚。衝脈為病。逆氣裡急。督脈為病。脊強反折。此三脈生病者。從少腹上沖心而痛。不得前後為沖疝。其女子不孕。癃痔遺溺嗌乾。督脈生病治督脈。治在骨上(曲骨穴也)。甚者在臍下。營者治其漸。漸者。上狹頤也(大迎穴也)。蹇膝伸不得屈。治其 。坐而膝痛治其機。立而暑解治骸關。膝痛痛及拇指。治其 (委中穴也)。坐而膝痛如物隱者。治其關。膝痛不可屈伸。治其背內(大顴穴也)。連 若折。治陽明中俞 (三甲穴也)。若別治巨陽少陰榮(通谷及然谷也)。淫濼脛酸不能久立。治少陽之絡。在外踝上五寸(光明穴也)。

潔古刺諸痛法

內經曰:留瘦不移節。而刺之。十二經無遏絕。假令如見十二經中是何經絡不通行。當針不通。以疑滯俱令氣過節次。無問其病。以平如期。如諸經俱虛。補之。諸經俱實。瀉之。補當隨而濟之。瀉當迎而奪之。又補母亦名隨而濟之。瀉子亦名迎而奪之。又隨呼吸出納。亦名迎隨也。兩脅痛。少陽丘墟。腰痛。昆侖及委中出血。嘔噦無度。手厥陰太陵。頭痛。手足太陽原穴心痛。少陽太溪。湧泉足厥陰原穴。熱無度。不可止。陷谷出血。喘滿疾實。口中如膠。足少陰太溪。百節疼痛。實無所知。三棱刺絕骨出血。血衄不止。大小便血。婦人血不止。刺足太陰井。喉閉。手足少陽井。並少商。手足太陰井穴。太煩熱不止。晝夜無度。刺十指間出血。謂八關大刺。陰頭中痛。不可忍。卒疝痛。婦人陰中痛。皆刺足厥陰井。骨熱不可治。前板齒乾燥。當灸骨大椎山。小腸疝痛。足厥陰太沖。眼發睛欲出者。大刺八關。眼大痛。刺手太陽井。眼小 痛。刺足太陽井。心痛。脈沉腎原穴。脈弦。肝原穴。脈澀。肺原穴。脈浮。心原穴。脈緩。脾原穴。腰痛。身之前足陽明原穴。身之後。足太陽原穴。身之側。足少陽原穴。此針之撮要也。

治灸瘡不發法

凡著灸療病。歷春夏秋冬不效者。灸炷雖然數足。得瘡發膿壞。所患即瘥。如不得瘡發膿壞其疾不愈。甲乙經云:灸瘡不發者。用故履底。灸令熱熨之。三日即發。膿出自然愈疾。

今用赤皮蔥三五莖。去其蔥青於爐灰火中煨熱。拍破。熱熨灸瘡十餘遍。其瘡三日自發立壞膿出即愈。資生經王氏云:予見人灸不發者。頻用生麻油漬之而發。亦有皂角煎湯候冷頻點之而發。亦有恐氣血衰不發。於灸前後煎四物湯服。以此湯滋養血氣故也。蓋不可一概論也。予嘗灸三里各七壯。數日過不發。再各灸兩壯。右足發。左足不發。更左足一壯遂發。是亦在人以智取之。若任其自然,則終不發矣。此人事所以當盡也。

衛生寶鑒云:國信副使覃郎中。年四十九歲。病臍腹冷痛。完穀不化。足 寒而逆。皮膚不仁。精神困弱。診其脈沉細而微。遂投其甘辛大熱之劑。又灸氣海穴百餘壯。灸三里穴各三七壯。又灸陽輔穴各二七壯。三日複以蔥熨灸瘡。皆不發複。灸前穴又十日後。瘡亦不作膿瘡口皆乾。初癸丑歲。學針於竇子聲。因循穴 曰。凡用針者。氣不至而不效。灸之亦不發。大抵本氣空虛。不能作膿。失其所養。故而更加。不損邪氣。加之病必不起。異日因語針灸科忽教授。亦以為然。戊辰春。副使除益都府判。到任未幾時風疾半身麻木。自汗惡風好喜笑。多妄言。語微澀。醫以續命湯複發其汗。津液重竭。其証愈甚。因求醫還家。日久神氣昏憒。體羸瘦。飲食無味。便溺遺失。扶而後起。屢易醫藥。皆不能效。因思內經有云。陽氣者。若天與日。失其所養則折壽而不彰。今因此病。而知子聲之言矣。或曰。副使肥甘足於口。輕暖足於體。使令足於前。所為無不如意。君言失其所養。何也?對曰。汝言所養。養口體者也。予論所養。養性命者也。且覃氏壯年得志。不知所養之正。務快其心。精神耗散。氣血空虛。因此致疾。予因思靈樞經云:人年十歲。五臟始定。血氣以通。其氣在下。故好走。二十歲。血氣始盛。肌肉方長。故好趨。三十歲。五臟大定。肌肉堅。血脈盛滿。故好起。四十歲。五臟六腑。十二經脈皆大盛。以平定。腠理始疏。榮華頹落。發頗斑白。平盛不搖。故好坐。五十歲。肝氣始衰。肝葉始薄。膽汁始減。目始不明。六十歲。心氣始衰。善憂悲。血氣懈惰。故好臥。七十歲。脾氣虛。皮膚枯。八十歲。肺氣衰。魄魂離。故言善誤。九十歲。腎氣焦。臟枯。經脈空虛。百歲。五臟皆虛。神氣皆去。形骸獨居而終矣。蓋精神有限。嗜欲無窮。輕喪其命。一失難複。其覃氏之謂歟。

淋洗灸瘡法

凡著灸治病。才住火。便用赤皮蔥薄荷二味。煎湯溫淋洗灸瘡周回。約一二尺以來。驅令逐風氣於瘡口內出。兼令經脈往來不滯於瘡下。自然瘡壞疾愈。若灸瘡退火痂。後用桃樹東南枝稍。青嫩柳皮二味。等分煎湯溫洗灸瘡。此二味偏能獲灸瘡中諸風。若瘡內黑爛潰者。加胡荽三味。等分煎湯。溫淋洗灸瘡。自然生好肉也。若灸瘡疼痛不可忍。多時不效者。加黃連四味。等分煎湯淋洗。立有神效。

貼灸瘡法

凡貼灸瘡。春用柳絮。夏用竹膜。秋用新綿。冬用兔腹上白細毛。貓兒腹毛更佳。

資生經云:今人多以膏藥貼之。兩三日易全不疼。但以膏藥貼則易干爾。若要膿出多而疾除。不貼膏藥尤佳。又法。凡灸瘡不瘥者。日別灸六七壯自瘥。

忌食物法

既灸。忌豬魚熱面。生動風冷物。雞肉最毒。房勞尤當忌也。

又忌法凡虎兔龍蛇牛馬豬羊雞犬猴鼠。以上十二相屬肉物。皆不得食。及以為藥。牛黃龍骨龍齒不可廢。又經云:裡下人灸後。亦忌飲水漿濯手足。前項諸法。並散在諸部內。不可尋究。故集之。造次刪成。所以省披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