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匱玉函要略輯義

清 元簡


卷六 禽獸魚蟲禁忌並治第二十四

論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金鑒云:金匱要略。二十四二十五兩門。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後人補入。注家或注或刪。但傳世已久。難以削去。茲仍附原文。另為一篇。以存參考云:

凡飲食滋味。以養于生。食之有妨。反能為害。自非服藥煉液。焉能不飲食乎。切見時人不閑調攝。疾競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須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與病相宜。有與身為害。若得宜則益體。害則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難療。凡煮藥飲汁。以解毒者。雖云救急,不可熱飲。諸毒病得熱更甚。宜冷凍飲料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無字。沈云:恐是莫字。)

〔程〕凡物之毒者,必熱。熱飲則助其毒勢也。

案王充論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陽之熱氣也。中人人毒。人食湊懣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則謂之毒矣!又云:天下萬物。含太陽氣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蟲則為蝮蛇蜂蠆。在草則為巴豆冶葛。在魚則為與 ,乃知毒物皆熱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腎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腎。四季不食脾。辯曰。春不食肝者。為肝氣王脾氣敗。若食肝則又補肝。脾氣敗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時,不可以死氣入肝。恐傷魂也。若非王時,即虛以肝補之佳。餘臟準此。(傷。原本徐程作複。今依趙本金鑒改定。)

〔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獸。聖人以之養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漢書藝文志。神農黃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載。豈其遺歟。

凡肝臟自不可輕啖。自死者彌甚。(肘後云:搗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

〔鑒〕謂諸畜獸臨殺之時,必有所驚。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輕啖。如獸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癘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台引張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須以生薑湯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壽書云:臨死驚風入心。絕氣歸肝。俱不可多食,必傷人。

凡心皆為神識所舍。勿食之。使人來生。複其報對矣!

〔程〕畜獸雖異於人。其心亦神識所舍。勿食之。生殺果報。諒不誣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著塵土者,不可食之。豬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異。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見水自動。熱血不斷。塵土不污。並同。

諸肉及魚。若狗不食。鳥不啄者,不可食。(諸。徐沈作豬。非也。下同。)

〔鑒〕凡禽獸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諸肉不干。火炙不動。見水自動者,不可食。(不動。程金鑒。作而動。食下。趙有之字。)肉中有如朱點者,不可食之。

〔鑒〕朱點惡血所聚。此色惡不食也。

六畜肉。熱血不斷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當自識之。
隋蕭吉五行大義云:十二屬。並是斗星之氣。散而為人之命。系于北斗,是故用以為屬。春秋運斗樞曰。樞星散為龍馬。旋星散為虎。機星散為狗。摧星散為蛇。玉衡散為雞兔鼠。闔陽散為羊牛。搖光散為猴猿。此等皆上應天星。下屬年命也。

食肥肉及熱羹。不得飲冷水。

〔鑒〕食肥肉熱羹。後繼飲冷水。冷熱相搏。膩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變。慎之慎之。

諸五臟。及魚。投地塵土不污者,不可食之。穢飯餒肉臭魚。食之皆傷人。

〔程〕物已敗腐,必不宜於臟腑。食之則能傷人。臭惡不食也。

自死肉。口閉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閉則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則有毒,不可食之。

〔鑒〕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獸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殺人。

〔程〕首。頭向也。凡獸向殺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獸之有靈知,故食之殺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樂其生不忘本也。獸豈無靈知者邪。

食生肉飽飲乳。變成白蟲。(〔原注〕一作血蠱。)

〔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飲乳汁。西北人則有之。

脾胃弱者。未有不為蟲為蠱。

〔鑒〕食生肉飽,即飲乳酪,則成濕熱,必變生白蟲。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堅積,宜利藥下之。

〔鑒〕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瀉。為其毒自下,或致堅積,宜下藥利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經夏食之。發腎病。

〔鑒〕脯肉藏米瓮中。受濕熱鬱蒸之氣。及經夏已腐者。食之腐氣入腎,故發腎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案據千金。治下。脫食字。)黃柏屑。搗服方寸匕。(千金云:水服黃柏末方寸匕。)
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原注〕郁肉。密器蓋之。隔宿者是也。漏脯。茅屋漏下沾著者,是也。)燒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飲生韭汁三升,亦得。(肘後。犬。作人。韭。作薤。升下。有以少水和之五字。)
巢源云:郁肉毒者,謂諸生肉。及熟肉。內器中密閉頭。其氣壅積不泄,則為郁肉。有毒。不幸而食之,乃殺人。其輕者亦吐利煩亂不安。又云:凡諸肉脯。若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則有大毒。食之三日,乃成暴症,不可治。千金注。張文仲云:茅室諸水。迷脯為漏脯。又云:肉閉在密器中。經宿者為漏脯。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肘後云:此是郁脯。)大豆濃煮汁。飲數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等毒。(狸。肘後。及外台。引張文仲作諸。千金不載此方。云:曲一兩。鹽兩撮。以水一升煮服之良。)
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數沸澄清汁。飲一升即愈。

〔程〕三尺以上曰糞。三尺以下曰土。土能解一切毒。非止解肉毒也。

〔鑒〕地漿能解諸毒。掘得黃土。有泉滲出,謂之地漿。三尺大概言也。未見黃土,皆穢土。得黃土,乃可取用。

案証類本草弘景地漿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汲水沃入。攪濁少頃。取清用之,故曰地漿,亦曰土漿。金鑒之說。未見所本。
治六畜鳥獸肝。中毒方。(外台。引張文仲同。)水浸豆豉。絞取汁。服數升愈。

〔程〕豆豉。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諸毒。(案本於別錄豆豉主治。)

馬腳無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馬前兩足膝上。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蟬尸。

〔鑒〕凡馬皆有夜眼。若無者。其形異,故勿食之。本綱張鼎云:馬生角。馬無夜眼。白馬青蹄。白馬黑頭者。並不可食。令人癲。

食酸馬肉。不飲酒則殺人。(程本。酸。作駿。徐沈云:酸。當作 。出秦穆公岐下野人傳。蓋馬肉無不酸者。外台。引張文仲,亦作駿。)

〔程〕馬肉苦冷有毒,故飲酒以解之。孟詵曰。食馬肉。毒發心悶者飲清酒則解。飲濁酒則加。韓非子曰:秦穆公亡駿馬。見人食之。繆公曰。食駿馬肉。不飲酒者殺人,即飲之酒。居三年。食駿馬肉者。出死力解繆公之圍。

案穆公事。又見呂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駿馬肉。及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則死。程注為是。

馬肉不可熱食。傷人心。

〔鑒〕馬屬火。肉熱火甚。恐傷心。當冷食之。

馬鞍下肉。食之殺人。(外台。引文仲。千金黃帝云:白馬鞍下。烏色徹肉裡者。食之傷人五臟。)

〔程〕馬鞍下肉。多臭爛有毒。食之必殺人。

白馬黑頭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後。下同。)白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鈐經曰:白馬青蹄,皆馬毛之利害者。騎之不利人。若食之,必能取害也。

馬肉豚肉共食飽。醉臥。大忌。

〔鑒〕馬肉屬火。豚肉屬水。共食已屬不和。若醉飽即臥,則傷脾氣,故曰大忌。
本綱孟詵云:馬肉同豚肉食。成霍亂。

驢馬肉。合豬肉食之。成霍亂。

〔程〕諸肉雜食。傷損腸胃。撩亂臟腑,故成霍亂。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程〕馬肝及毛,皆有大毒,不可妄食。馬肝。一名懸烽。
王充論衡云:馬肝。氣勃而毒盛,故食走馬肝殺人。
治馬肝毒。中人未死方。(外台。引張文仲云:仲景同。)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原注〕屎尖者是。○是。程作雄。肘後千金外台。並作兩斗尖。)

〔程〕馬稟火氣而生。火不能生水,故有肝無膽,而木臟不足,故食其肝者死。漢武帝云:食肉無食馬肝。又云:文成食馬肝而死。韋莊云:食馬留肝,則其毒可知矣!馬食鼠屎,則腹脹,故用鼠屎而治馬肝毒。以物性相製也。

案食肉無食馬肝。見史記儒林傳。景帝語。程誤。又云:乃是武帝語。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程〕人垢。汗所結也。味鹹有毒,亦以毒解毒之意。

〔鑒〕人垢,即人頭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為佳。

案千金云:治食野菜馬肝肉。諸脯肉毒方。取頭垢。如棗核大。吞之起死人。肘後云:食六畜鳥獸。 頭垢一錢匕。

外台引張文仲云:服頭垢一錢匕瘥。仲景千金同。又本草附方。自死肉毒,故頭巾中垢一錢。熱水服取吐。
大明云:頭垢中蠱毒蕈毒。米飲或酒化下。並取吐為度。依以上諸方,則金鑒為是。然人垢亦吐人。見儒門事親。
治食馬肉中毒。欲死方。(外台。引張文仲云:食馬肉。洞下欲死者方。仲景同。案肘後亦同。)
香豉(二兩○外台作二百粒。) 杏仁(三兩○外台作二十枚。)
上二味。蒸一食頃。熟杵之服。日再服。(外台。作上二味。合于炊飯中蒸之。搗丸服之。立瘥。肘後作蒸之五升飯下。熟合搗之。兩朝服令盡。)

〔程〕香豉解毒。杏仁利氣,則毒可除。

又方 煮蘆根汁飲之。良。(千金云:蘆根汁。飲以浴即解。)

〔鑒〕蘆根味甘性寒。解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黃。食之大忌。

〔程〕牛疫死而目赤黃者。疫厲之毒不去也。食之大忌。

牛肉共豬肉食之,必作寸白蟲。(千金黃帝云:)

〔程〕牛肉性滯。豬肉動風。入胃不消。釀成濕熱,則蟲生也,亦有共食而不生蟲者。視人之胃氣何如耳。

青牛腸,不可合犬肉食之。

〔程〕青牛。水牛也。其腸性溫。犬肉性熱。溫熱之物,不可合食。

牛肺。從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蟲。如馬尾。割去勿食。食則損人。

〔程〕春夏之交。濕熱蒸郁。牛感草之濕熱,則蟲生於胃,而緣入肺竅,故勿食之。

牛羊豬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內生蟲。

〔鑒〕古人煉藥。多用桑柴火。楮實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燒用。何以蒸炙諸肉食之,即生蟲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殺人。何以知之?啖蛇者。毛髮向後順者是也。

巢源云:凡食牛肉有毒者。由毒蛇在草。牛食因誤啖蛇則死,亦有蛇吐毒著草。牛食其草亦死。此牛肉有大毒。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飲人乳汁一升。立愈。

又方 以泔洗頭。飲一升愈。牛肚細切。以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飲之。大汗出者愈。

〔程〕藏器曰:北人牛瘦。多以蛇從鼻灌之。其肝則獨。乳汁能解獨肝牛肉毒。啖蛇牛。當是獨肝牛也。
以泔洗頭飲者。取頭垢能吐所毒也。以牛肚煮服者。取其同類相親。同氣相求。大發其汗。以出其毒也。

〔鑒〕用牛肚不甚善。
本草人乳條別錄云:解獨肝牛肉毒。合濃豉汁服之神效。案牛肚即牛胃。本綱牛胃附方。引本方。
治食牛肉中毒方。甘草。煮汁飲之,即解。(肘後云:飲一二升)

〔程〕甘草。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熱者,不可食之。

〔程〕羊之五臟皆平溫。唯肉屬火而大熱。人宿有熱者,不可食之。
時珍云:羊肉大熱。熱病及夭行病。瘧疾病後。食之必發熱致危。

羊肉不可共生魚酪食之。害人。(千金黃帝云:)

〔程〕生魚。 之屬。酪。乳之屬。生魚與酪。食尚成內瘕。加以羊肉食之,必不益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懸筋。食之令人癲。(徐沈懸上。無羊字。千金黃帝云:)

〔程〕〔鑒〕此義未詳。

白羊黑頭。食其腦。作腸癰。(千金黃帝云:下同。)

〔程〕羊腦有毒。食之發風疾。損精氣。不唯作腸癰也。方書只用為外敷藥。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臟。

〔鑒〕羊肝生椒,皆屬於火。共食恐損傷人五臟。

豬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悶。

〔程〕豬肉能閉血脈。與羊肝合食,則滯氣,故令人心悶。豬肉。以生胡荽同食。爛人臍。

〔程〕胡荽。損精神發痼疾。豬肉。令人乏氣少精。發痼疾,宜其不可共食。若爛臍則不可解。

豬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鑒〕豬脂滑利。梅子酸澀。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豬肉。和葵食之少氣。

〔程〕葵性冷利。生痰動風。豬肉令人乏氣。合食之。非止於少氣也。〔鑒〕此義未詳。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發惡瘡。(肉。原本作人。今依徐程沈金鑒改。和。金鑒。作合。千金黃帝云)

〔程〕鹿肉。九月以後。至正月以前堪食。他月食之,則發冷痛。蒲白。想是蒲筍之類。當詳之。

〔鑒〕發惡瘡。此義未詳。

案本草蘇敬云:香蒲可作荐者。春初生取白為菹。又蘇頌云:其中心入地。白 大如匕柄者。生啖之。知是蒲白,乃蒲 。一名蒲筍。

麋脂。及梅李子。若妊婦食之。令子青盲。男子傷精。(外台。引肘後云:麋脂不可合梅李食。)

〔程〕麋脂忌梅李,故不可合食。按麋蹄下有二竅。為夜目。淮南子曰:孕女見麋而子四目。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物類相感。了不可知。其於胎教,不可不慎也。

又麋脂能痿陽傷精。麋角能興陽益髓。何一體中,而性治頓異耶。

案李時珍云:麋似鹿而色青黑。大如小牛。肉蹄。目下有二竅為夜目。程云:蹄下有二竅恐誤。

獐肉,不可合蝦及生菜梅李果食之,皆病患。

〔程〕獐肉。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動氣。蝦能動風熱。生菜梅李。動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終身不愈。

〔程〕張鼎云:腹中有積聚寒熱者。食熊肉。永不除。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鑒〕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內也,故食之害人。

食狗鼠餘。令人發 瘡。

〔程〕余。狗鼠之剩食也。其涎毒在食中。人食之則毒散於筋絡。令發 瘡。
巢源。養生方云:正月勿食鼠殘食。作鼠 。發於頸項,或毒入腹。下血不止,或口生瘡。如有蟲食。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堅,或腹脹口乾大渴。心急發熱。妄語如狂,或洞下方。(千金同)
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
以沸湯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驗。

〔程〕犬肉。畏杏仁,故能治犬肉不消。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

婦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鱉雞鴨。令子無聲音。

〔程〕妊娠食兔肉,則令子缺唇。食羊肉,則令子多熱。

食鱉肉,則令子項短。不令無聲音也。若食犬肉,則令子無聲音。雞鴨肉。胎產需以補益。二者不必忌之。

〔鑒〕此數者。妊婦皆不當食也。

案二說未詳孰是,故兩存之。

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令人面發黃。(外台引肘後云:兔肉,不可雜獺肉及白雞心食。)

〔鑒〕二物合食。動脾氣而發黃,故不可合食。
千金黃帝云:兔肉和獺肝食之。三日必成遁尸。共白雞肝心食之。令人而失色。一年成疸黃。

兔肉。著乾薑食之。成霍亂。

〔程〕兔肉味酸。乾薑味辛。辛能勝酸,故合食之。成霍亂。陶弘景曰:並不可與橘芥同食。二味亦辛物也。

凡鳥自死。口不閉。翅不合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後。閉作開。)

〔程〕鳥自死,必斂翅閉口。若張翅開口。其死也異。其肉也必毒,不可食之。

諸禽肉。肝青者。食之殺人。

〔程〕青者,必毒物所傷,故食之能殺人。

雞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千金。引黃帝。作六距。本草。引食療。作六指。)

〔鑒〕距。雞腳爪也。形有怪異者。有毒,故不可食。

烏雞白首者,不可食之。

〔鑒〕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雞不可共葫蒜食之。滯氣。(〔原注〕一云:雞子。○案葫蒜,即大蒜。)

〔程〕雞。能動風。蒜。能動痰。風痰發動,則氣壅滯。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

〔程〕山雞。 雞也。小于雉而尾長。人多畜之樊中。性食蟲蟻而有毒。非唯不可共鳥獸肉同食,即單食亦在所忌也。

雉肉。久食之。令人瘦。

〔程〕雉肉。有小毒。發瘡疥。生諸蟲。以此則令人瘦。

鴨卵不可合鱉肉食之。

〔程〕鴨卵性寒。發冷氣。鱉肉性冷,亦發冷氣,不可合食。

婦人妊娠。食雀肉。令子淫亂無恥。(金鑒。肉下。有飲酒二字。案此依陶弘景注而補之。)

〔程〕雀性最淫。周書云:季秋雀入大水為蛤。雀不入水。國多淫 。物類相感。理所必然。妊娠當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程〕雀肉壯陽益氣。得李子酸澀,則熱性不行,故不可共食。

燕肉。勿食。入水為蛟龍所啖。

〔程〕淮南子曰:燕入水為蜃蛤。高誘注。謂蚊龍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而祈禱家。用燕召龍。能興波祈雨,故名游波。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其召龍之說。似亦有之也。

鳥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鹽汁。服之解。

〔程〕箭藥多是射罔毒。射罔,乃烏頭所熬。大豆汁。能解烏頭毒故也。鹹能勝熱,故鹽亦解其毒。

巢源云:射獵人。多用射罔藥。塗箭頭。以射蟲鹿傷皮則死。以其有毒故也。人獲此肉。除箭處。毒肉不盡。食之則被毒致死。其不死者。所誤食肉處去毒箭遠。毒氣不深。其毒則輕。雖不死。猶能令人困悶吐利。身體痺不安。罔藥以生烏頭搗汁。用作之是也。

案肘後云:肉有箭毒。以藍汁大豆。解射罔毒。又外台。引張文仲云:禽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可以藍汁大豆。解射罔也。依此則鹽是藍之訛。字形相似也。

千金云:甘草解百藥毒。方稱大豆汁解百藥毒。余試之大懸絕不及甘草。又能加之為甘豆湯。其驗尤奇。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食之殺人。(以下四條。外台。引肘後。)

魚頭中。無鰓者,不可食之。殺人。(〔程〕能殺人。詳酉陽雜俎。)

魚無腸膽者,不可食之。三年陰不起。女子絕生。
魚頭。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魚目合者,不可食之。

〔鑒〕以上皆怪異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鱗甲之物。

〔程〕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食鱗甲,則犯其忌也。

本草思邈云:損人神。

魚不可合雞肉食之。(外台。引肘後。)

〔程〕今人常合食之,亦不見為害,或飛潛之物。合食所當忌耶,或過之不消,則魚能動火。雞能動風。能令作病耶。

本草。弘景云:雞同魚汁食。成心瘕。

魚不得合鸕 肉食之。(外台。引肘後。)

〔程〕鸕 食魚物。相製而相犯也,不可合食。

本草。孟詵云:鸕 性製魚。若合食不利人。

鯉魚 ,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豬肝食之。害人。

〔程〕鯉魚 。小豆藿。味皆咸。咸能勝血,故陶弘景云:合食成消渴。其子合豬肝食。傷人神。

〔鑒〕小豆藿,即小豆葉也。

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外台。引肘後。犬上。有白字。)

〔程〕鯉魚犬肉。俱令熱中,不可合食。

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豬肝食。(外台。引肘後。雉肉。作豬肝。)

〔程〕鯽魚。同猴雉肉豬肝食。生癰疽。

魚。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縮。(外台。引肘後云。 魚不可合鹿肉食之。)

〔程〕 魚。 魚也。 魚鹿肉,皆能治風。生食反傷其筋脈。致令筋甲縮。青魚 ,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並麥醬食之。(醬。原本作中。今依程本金鑒改之。外台。引肘後。作醬。)

〔程〕青魚 。不益人。胡荽生葵。能動風。發痼疾,必與青魚 不相宜。 味鹹。麥醬亦咸。合食必作消渴。鰍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程〕鰍鱔。為無鱗魚。白犬血。為地厭。非唯不可合食。抑衛生家所當忌也。又鰍鱔善竄。能動風。白犬血。性熱能動火,是不可合食。

龜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外台。引肘後云,不可合瓜。及飲酒。)

〔程〕仲景以龜肉忌酒果子,而蘇恭以龜肉釀酒。治大風。

陶弘景曰:龜多神靈。人不可輕殺。更不可輕啖也。果子,亦不知何果。鱉目凹陷者。及厭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凹。趙作回。非。厭。趙及外台。引肘後。作壓。程金鑒。作腹。)

〔程〕淮南子曰:鱉無耳。以目為聽。目凹陷則歷年多,而神內守,故名曰神守。若有王字,則物已靈異矣!食之有害。

案厭壓。並與厴同。唐韻。厴于琰反。腹下厴。其肉不得合雞鴨子食之。(外台。引肘後。趙其上。有又字。)

〔程〕鱉肉令人患水。雞子令人動風。鴨子令人氣短,不可合食。

龜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之。(外台。引肘後。)

〔程〕龜鱉肉,皆反莧菜。食之成鱉瘕。
陶弘景云:昔有人。銼鱉。以赤莧同包。置濕地。經旬皆成生鱉。

蝦無鬚。及腹中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後。)

〔程〕無須。失蝦之形。腹黑,必蝦之毒。色白反蝦之色。物既反常,必不可食。食膾。飲乳酪。令人腹中生蟲為瘕。

〔程〕 ,乃生魚所作。非胃弱所宜。乳酪之性。粘滯。合而食之,則停留於胃。為瘕為蟲也。食之。在心胸間不化。吐複不出。速下除之。久成 病。治之方。
橘皮(一兩) 朴硝(二兩) 大黃(二兩○肘後千金用三兩)
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頓服即消。(案據千金。大升。當二升。小升。當一升。)

〔程〕橘皮。能解魚毒。硝黃。能下 瘕。
千金:治食魚 。及生肉。在胸膈中不化。吐之不出。便成 瘕。方。
濃朴(三兩) 大黃(二兩)
上二味。 咀。以酒二升。煮取一升。盡服立消。人強者。倍大黃。用酒三升。煮取二升。再服之。

又治食魚 不消方。
大黃(三兩切) 朴硝(二兩)
上二味。以酒二升。煮取一升。頓服之。注云:仲景方。有橘皮一兩。
肘後。食豬肉。遇冷不消,必成蟲 。下之方。
大黃。朴硝。各一兩。芒硝亦佳。煮取一升。盡服之。若不消。並皮研杏子。湯三升和。三服。吐出。神驗。
食 多不消。結為 病。治之方。(外台。引肘後。作療食 過多。冷不消。不療必成蟲瘕。)
馬鞭草
上一味。搗汁飲之。○或以薑葉汁。飲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藥吐之。(外台。引肘後。作馬鞭草。搗絞取汁。飲一升,即消去,亦宜服諸吐藥吐之。千金同。云生薑亦良。)

〔程〕馬鞭草。味苦寒。下 瘕破血。薑葉,亦能解魚毒。
食魚後。食毒。兩種煩亂。治之方。(千金注。引肘後云:治食魚中毒。面腫煩亂者。今本。面腫以下無。)
橘皮濃煎汁。服之,即解。(千金云:煮橘皮。停極冷凍飲料。立驗。)

〔程〕神農經曰:橘皮。主胸中瘕熱逆氣。通神明。魚毒食毒。俱可解。
食 魚。中毒方。(徐沈無 字。非。)
蘆根煮汁服之,即解。(肘後云:食鱸魚肝。及 魚。中毒。銼蘆根。煮汁飲一二升。良。)

〔鑒〕 ,即河豚魚。味美。其腹 。呼為西施乳。頭無鰓。身無鱗。其肝毒血殺人。脂令舌麻。子令腹脹。眼令目花。惟蘆根汁能解之。

〔程〕河豚。畏蘆根,故其汁可解其毒。

巢源云:此魚肝。及腹內子。有大毒,不可食。食之往往致死。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後。)

〔程〕蟹骨眼而相背。相向者其蟹異。足斑目赤者。其蟹毒,故不可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蘇煮汁。飲之三升。○紫蘇子。搗汁飲之,亦良。(徐沈。脫子字。)
外台。引肘後。療食蟹。及諸肴膳中毒方。濃煮香蘇。
飲汁一升解。本仲景方。証類本草。引金匱方。三升下云:以子汁飲之,亦治凡蟹未經霜多毒。

又方 冬瓜汁。飲二升。食冬瓜,亦可。

〔程〕紫蘇。冬瓜。並解魚蟹毒。
傅肱蟹譜云,不可與柿子同食。發霍亂。孟詵云:大黃紫蘇冬瓜汁。解之即瘥。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外台。引肘後。者。作煮。)

〔程〕未遇霜者。霜降節前也。節前食水莨菪,故有毒。
霜降節後。食稻將蟄,則熟而味美,乃可食也。莨菪。生水濱。有大毒。

巢源云:此蟹食水莨。水莨有大毒,故蟹亦有毒,則悶亂欲死。若經霜以後。遇毒,即不能害人。未被霜蟹。煮食之,則多有中毒令人悶亂。精神不安。肘後云,是水莨所為。蟛蜞亦有毒。蔡謨食之幾死。本草云:未被霜。甚有毒。食水莨菪所致。人中之多死。霜後將蟄,故味美,乃可食之。

案熟字。外台巢源為熟煮之義。然蟹非可生食物,則其不熟煮者。人亦不食。因疑熟,或是蟄之訛。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程〕蜘蛛有毒。落食中,或有尿。有絲。粘食上,故不可食。

凡蜂蠅蟲蟻等。多集食上。食之致 。

〔程〕蜂蠅蟲蟻。稟濕熱而有毒。集食上而人食之。濕熱之毒。傳於肌肉。致生 瘡。

案巢源。有蜂 蠅 蟻 ,皆由飲食內有蜂蠅等。因誤食之。毒入於五臟。流出經絡。變生諸 。証証各異。今不繁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