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 論証須明其所以然,則所當然者不言而喻。茲集務窮其源,故論証詳而系方略(如怒、太息等篇,並不系一方,但明其理,則方在其中,如必欲考古人成法,于《準繩》等書檢求可也。)
- 論中所引古人成說,欲令讀者易曉,不無修飾之處,即非古人原文,故多不著其名氏,非掠美也,諒之。
- 議論多出臆見,間與古人抵牾,不避不敏,求正有道,幸恕狂瞽。
- 河間言暑火,乃與仲景論風寒對講;丹溪言陰虛,乃與東垣論陽虛對講,皆以補前人所未備,非偏執也。後人動議劉、朱偏用寒涼,矯以溫補,立論過當,遂開酷烈之門。今日桂、附之毒,等於刀鋸。夢瑤目睹時弊,不得不救正其失,初非偏執,讀者幸勿以辭害意。
- 是集宦游所作,自粵西而遼左,十餘年來,風 煙江,霜輪沙磧,偶有所得,隨付小史錄之,以故體裁無定,亦欲改從畫一,而多事倉卒,未能也。
- 論目、方目各下注頁數,而方目之前,複冠以門目兩頁,下注方目頁數,使先得方目頁數,而後查諸方頁數,皆以便檢尋也。
- 諸方有在論外者,(如《關格門》方全在論外,《蟲門》取蟲積,二方在論外是也。)檢方目即得。
- 論中主治諸方,隸別門者,注明見某門字樣。其不注者,即本門方。或雖隸別門,而一篇之中重出數見,亦但于首見者注之,餘不複注。
- 方下例系主治,以著本方之功,即以明用藥之理。(知某藥為某病設也。)凡品味 雜者,必所治之証不一,丹溪所謂雜合之病,須用雜合之藥治之也。本宜備錄,以鋟板力絀刪之,用方者當因病加減,更詳考原方主治為佳。(諸方多從《準繩》錄入,按門索之。)
- 藥品分兩輕重古今不同,炮製亦異,當酌宜用之。
- 此書只論雜証,尚有《傷寒論近言》、《婦科輯要》、《幼科輯要》、《痘疹輯要》、《本草韻語》、《針灸吹雲集》等書,俟續刻呈教。
- 五卷四診,_思恩時輯以教邑醫者,本自為一書,今附《醫碥》之末,頗多改竄,與舊本岐出,當以今刻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