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 是編匯選名醫成案。所選必擇精當。如江氏類案入選頗多。亦不過十之三四。其餘僅選十之一二而已。此外見諸史傳及說部雜書。或有新意。或立奇法者。間采一二條。俾廣見
- 所選皆有議論有發明之案。庸淺及怪誕不經者概刪去。其有病同而治同。雖出兩人。止錄一家。同之中必取前輩。或後輩之闡發勝於前輩,則取後舍前。亦無拘也。
- 治病所憑在脈。故敘証而兼敘脈者始選之。若不載脈象。但侈治驗。入選奚益。蓋治病之難。難於識病。識病之難。難於識脈也。然集中間收不載脈者。必辨証詳明。或治法新奇。或立論高超。不得以不載脈象而棄之。略備數條。以擴識見。
- 前人案中。或涉鄙俚矜夸之語概削去。只存其脈証方論。以為後人認病之法。偶有文繁及詞晦者。僭為修飾之。不敢竄改其意。亦僅條達其辭以便觀覽而已。知我者諒不我罪。
- 近日名醫有年長於我者。有年少于我者。其治奇病著奇驗必錄之。今並附入。此皆生平目擊。並非得之傳聞。若得之傳聞者。姑為闕疑。不敢以誤傳誤。
- 成案以年代先後為編次。間有顛倒者。因病情相似。連類以便覽。年代所不計也。至於稱謂前人。或名或字或別號及鄉裡。就人所易曉者稱之。不拘一律。
- 是編列為十卷。各分門類。以便查閱。至門類十三科實未能全。只就昔人有成案者選之。每門多寡不拘。會心者聞一知十。可推展得其旨矣。
- 各案引用之方。不能備錄。間有附於案中及案後者。恐卷帙繁冗。錄亦不詳。嗣有古今經驗方按續出問世。
- 諸案所載有妙義者。議論精詳方藥切當者。以及敘脈病因証候緊要關鍵處均加密點若震自為按斷之語。概不敢置密點。以俟高賢之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