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丹波元珍


卷六 奇病論篇第四十七

吳云:奇病。特異於常之病也。簡按凡風也。痺也。厥也。痿也。屬類頗多。此篇所載。重身聲喑。息積。疹筋等。率皆奇特之病。故以奇病名篇。

重身 詩大雅。大任有身。毛傳。身。重也。箋。謂懷孕也。馬。重。平聲。

九月而喑 馬云:喑。啞也。醫書。謂人之受孕者。一月肝經養胎。二月膽經養胎。三月心經養胎。四月小腸經養胎。五月脾經養胎。六月胃經養胎。七月肺經養胎。八月大腸經養胎。九月腎經養胎。十月膀胱經養胎。先陰經而後陽經。始於木而終於水。以五行之相生為次也。然以理推之。則手足十二經之經脈。

晝夜流行無間。無日無時而不共養胎氣也。必無分經養胎之理。今曰九月而喑。蓋時至九月。則妊胎已久。兒體日長。胞絡宮之絡脈。系於腎經者。阻絕而不通。故間有為之喑者。非人人然也。(此乃阻絕之絕。非斷絕之謂。生氣通天論云。大怒則形氣絕。而血菀於上。亦阻絕之絕。靈經脈篇云。腎足少陰之脈。從腎上貫肝膈。

入肺中。循喉嚨。挾舌本。)張云:喑。聲啞不能出也。簡按徐之才逐月養胎法。見於千金方。蕭氏女科經論云。張 璜按喑。謂有言而無聲。故經曰:不能言。此不能二字。非絕然不語之謂。凡人之音。生於喉嚨。發於舌本。因胎氣肥大。阻腎上行之經。以腎之脈入肺中。循喉嚨。系舌本。喉者肺之部。肺主聲音。其人切切私語。心雖有言。而人不能聽。故曰喑。肺腎子母之臟。故云不必治。

若大全解作不語。則為心病。以心主發聲為言也。與子喑。了不相干。 璜所論如此。然醫說引邵氏後聞見錄云。郝翁名允。博陵人。
一婦人妊。咽嘿不能言。翁曰。兒胞大經壅。兒生經行則言矣。不可毒以藥。又引醫余云。孕婦小語。非病也。聞如此者。不須服藥。臨產日。但服保生丸四物湯之類。產後便語。亦自然之理。

非藥之功。並是子喑。喑。乃舌喑。腎之脈系舌本。其理自明。蕭所引卻是迂謬。又考郭氏保慶集。第九論。

有產後不語。用七珍散。則知不啻胎前有此証也。

胞絡 張云:胞中之絡。衝任之絡也。吳云:謂子室中之支絡也。系。根系也。

刺法曰 此以下。止疹成也。吳志為別章。是。

成其疹 吳云:疹。病也。張志同。簡按國語。孤子寡婦疾疹。傷寒例云。小人觸冒。必嬰暴疹。

王注恐非。

然後調之 此四字。宜據新校正刪之。明是全注羼入。諸家為原文釋之者。何諸。

無用 石也 志云: 。謂針。石。砭石也。針經曰:形氣不足。病氣不足。此陰陽氣俱不足也。

不可刺之。刺之則重不足。重不足。則陰陽俱竭。血氣皆盡。五臟空虛。筋骨髓枯。老者絕滅。壯者不複矣。

是以身羸瘦者。不可妄用針石。

腹中有形而泄之 志云:泄。謂用針瀉之。針經曰:刺之害。中而不去則精泄。精泄則病益甚而 。

按腹中胞積皆為有形。在女子胞。則無益其有餘。在息積。曰不可灸刺。

在伏梁。曰不可動之。是腹中有形者。皆不可刺泄。刺雖中病。而有形之物不去。則反泄其精氣。正氣出。而邪病反獨擅於其中。故為疹成也。簡按馬張仍王。為重身之義。非也。

脅下滿氣逆 馬云:脅下脹滿。氣甚喘逆。

息積 吳云:息積。即息賁肺積也。張云:積不在中。而在脅之下者。初起微小。久而至大。則脅滿氣逆。喘促息難。故名息積。今人有積。在左脅之下。俗名為痞者。其即此証。惟小兒為尤多。蓋飲食過傷。脾不及化。則余氣留滯。而結聚於此。其根正在脅間。陽明病劇。則上連於肺。此其所以為息積也。簡按百病始生篇云。稽留不去。息而成積。據此則息謂生長。(出前漢宣帝紀師古注。)猶 肉之 也。聖濟總錄云。夫消息者。陰陽之更事也。今氣聚脅下。息而不消。積而不散。故滿逆為病。然氣客於外。不干胃腑。故不妨食。

特害於氣息也。導引能行積氣。藥力亦藉導引而行故也。有方附於五十七卷。此以息而不消。積而不散。解息積之義。極是矣。而至謂害於氣息。則竟未免歧誤。

積為導引服藥 高云:積。漸次也。須漸次為之導引而服藥。導引。營運也。營運則經脈之虧者可複。若但服藥。則藥不能獨治也。

尺脈數甚 簡按十三難云。脈數。尺之皮膚亦數。丁氏注。數。心也。所以臂內之皮膚熱也。蓋與此同義。

筋急而見 吳云:身之大筋勁急也。簡按王注為是。

疹筋 吳云:病筋也。簡按聖濟總錄云。夫熱則筋緩。寒則筋急。今也肝氣內虛。虛則生寒。故筋急而見。其尺脈數甚者。蓋尺裡以候腹中。其人腹急。則尺脈見數。數亦為虛。以腹內氣虛故也。氣既寒而筋急。其色又見白黑。是為寒甚之証。有方。附於四十二卷。又外台云。 癖。發即兩筋弦急。陳氏婦人良方云。 者。在腹內近臍左右。

各有一條筋脈急痛。大者如臂。次者如指。因氣而成。如弦之狀。名曰 氣也。慧琳一切經音義云。 病。即腹中冷氣病也。發即脈脹牽急。如似弓弦。故俗呼為 氣病也。據王注。此即疹筋也。

名曰厥逆 聖濟總錄。方附於五十一卷。李氏蘭室秘藏。有羌活附子湯。羅氏衛生寶鑒。有麻黃附子細辛湯。危氏得效方。有白附子散。並治大寒犯腦頭痛。

帝曰善 高云:三字衍文。

五氣之溢也 吳云:腥焦香臊腐也。張云:五味之所化也。馬云:五臟之氣也。志云:五氣者。土氣也。土位中央。在數為五。在味為甘。在臟為脾。高同。云。溢。泛溢也。簡按萬歷本醫說。作土氣。志注為是。王意亦當如此。

脾癉 聖濟總錄云。夫食入於陰。長氣於陽。肥甘之過。令人內熱而中滿。則陽氣盛矣。故單陽為癉也。其証口甘。久而弗治。轉為消渴。以熱氣上溢故也。有方。附於四十五卷。

食甘美而多肥 甲乙。作數食美。而多食甘肥。簡按甲乙為是。枚乘七發。甘脆肥濃。命曰腐腸之藥。

轉為消渴 吳。轉。作傳。云。傳。日久傳變也。消渴。飲水善消。而渴不止也。

以蘭除陳氣 聖濟總錄。治脾癉口甘中滿。蘭草湯。蘭草。一兩。切。 上一味。以水三盞。煎取一盞半。去滓。分溫三服。不拘時候。張云:蘭草。性味甘寒。其氣清香。能生津止渴潤肌肉。故可除陳積蓄熱之氣。簡按李杲試效方。有蘭香飲子。蘭室秘藏。名甘露膏。治消渴。飲水極甚。善食而瘦。王遜藥性纂要云。素問所謂。治之以蘭除陳氣者。幽蘭建蘭之葉。非蘭草澤蘭也。建蘭幽蘭。古所無。

此襲寇宗奭陳嘉謨之謬說耳。

口苦取陽陵泉 此六字。宜據新校正而刪之。諸家費解。

夫肝者中之將也 甲乙。肝上。有膽者中精之府六字。與新校正所援異。靈師傳篇云。肝主為將。六節臟象論云。十二臟皆取決於膽。本輸篇云。肝合膽。膽者。中精之府。(五行大義。引河圖。文同。)蓋本節主膽而言。甲乙文為正焉。聖濟總錄。作夫膽為中正之官。清淨之腑。十一臟之所取決。咽為之使。

咽為之使 張云:足少陽之脈。上挾咽。足厥陰之脈。循喉嚨之後。上入頏顙。是肝膽之脈。皆會於咽。故咽為之使。

膽虛氣上溢 甲乙。無虛字。吳。虛。作噓。云。噓氣。氣上溢也。汪昂云。吳改膽虛。作膽噓。欠通。氣上溢。即噓字之義。馬云:此膽氣以煩勞而致虛。張云:數謀慮不決。則肝膽俱勞。勞則必虛。虛則氣不固。故膽氣上溢。簡按數謀慮不決。宜膽氣怫郁。甲乙似是。聖濟總錄云。數謀不斷。則清淨者。濁而擾矣。

故氣上溢。而為口苦也。經所謂是動則病口苦。以氣為是動也。有方。附於四十二卷。衛生寶鑒。有龍膽瀉肝湯。(與東垣方不同。)

膽募俞 吳云:膽募。日月穴也。膽俞。在脊十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簡按甲乙云。日月。膽募也。在期門下五分。馬以為期門。誤。王注腹募背俞。原於六十七難。

治在陰陽十二官相使中 治。吳改作論。注云:即靈蘭秘典所論也。張同。簡按王云。今經已亡。

未知何是。

有癃者 吳云:癃。不得小便也。癃而一日數十溲者。

由中氣虛衰。欲便則氣不能傳送。出之不盡。少間則又欲便。而溲出亦無多也。簡案口問篇云。中氣不足。溲便為之變。陳氏三因方云。淋。古謂之癃。名稱不同也。癃者。罷也。淋者。滴也。今名雖俗。于義為得。此說非是。戴侗六書故曰:淋。癃。實一聲也。漢殤帝諱淋。故改癃為●。改隆慮縣。為林慮縣。蓋內經。本草經。皆用癃字。作淋皆後人所改。

身熱如炭頸膺如格 吳云:身熱如炭。胃主肌肉故也。頸膺如格。胃脈循喉嚨。下乳內廉故也。張云。如格者。上下不通。若有所格也。

喘息氣逆 馬云:其息喘。其氣甚逆。張云:喘息者。呼吸急促也。氣逆者。治節不行也。

細微如發 甲乙。無微字。

病在太陰其盛在胃頗在肺 馬云:此病在太陰。經之不足。觀氣口微細之脈可知也。其氣盛在於胃。

觀人迎躁盛之脈可知也。六節臟象論。靈樞終始禁服等篇。皆以人迎三盛。為病在陽明。所以謂之其盛在胃也。

至於喘息氣逆。頗關在肺。然肺虛也。非盛也。特邪氣耳。簡按參之於王說。義尤明晰。吳以太陰為脾。張則為脾肺二臟。與經旨左矣。

此所謂得五有餘 甲乙。無所謂二字。

五病之氣有餘也 甲乙。無五字。

此其身不表不裡亦正死明矣 甲乙。無身字。正死。作死証。

巔疾 張云:即癲癇也。本經。巔。癲通用。於此節之義可見。諸家釋為頂巔者非。蓋兒之初生。

即有病癲癇者。今人呼為胎裡疾者即此。未聞有胎病頂巔者也。

母有所大驚 甲乙。母下。有數字。張兆璜云。胎中受病。非止驚癇。妊娠女子。飲食起居。大宜謹慎。則生子聰俊。無病長年。高云:其氣上不下。則精與驚氣並居。既生以後。故令子發為癲疾也。此癲疾為先天奇病。而屬於不治也。

。龐 同。玉篇。大也。乃狀浮起貌也。龐。又龐雜之龐。故王兼二義而釋之。詳見於評熱病論。馬本。 。作 。

身無痛者 吳云:以其病不系於表。故身無痛。

腎風 馬云:腎屬水。故腎虛則水搐。腎不宜感風。故風在則體浮。風熱則脈大。風與水搏。則脈緊。脹滿則薄脾。而不能食。雖食亦少。水熱穴論云。腎者。胃之關也。關門不利。故聚水而成其病。則欲其能食也難矣。高云:水因風動。故名腎風。簡按王注風論云。腎臟受風。則面 然而腫。而張則云。非外感之風。乃風由內生者。內風之說未經見。則不可從。

驚已心氣痿者死 吳云:腎邪陵心。令人善驚。若驚已而心氣猶壯。是謂神正。生之徒也。驚已而心氣痿者。是謂神亡。死之屬也。志云:腎風非死証。此病生在腎。逆傳其所勝。故死。簡按痿。馬張仍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