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元珍
馬云:首言熱病者皆傷寒之類。故即以熱論名篇。
今夫熱病 甲乙。外台。無今字。
傷寒之類也 張云:傷寒者。中陰寒殺厲之氣也。寒盛於冬。中而即病者。是為傷寒。其不即病者。至春則名為溫病。至夏則名為暑病。然有四時不正之氣。隨感隨發者。亦曰傷寒。寒邪束於肌表。則玄府閉。陽氣不散越。乃郁而為熱。故凡系外感發熱者。皆傷寒之類。馬云:水熱穴論。帝問。人傷於寒。而傳為熱。何也?岐伯曰:夫寒盛則生熱也。又此處王注。以傷寒論中。至夏變為熱病之熱病強解。甚非。蓋未有傷於寒而不成熱者也。非但至夏之熱病為然也。簡按王引傷寒例文。暑病。作熱病。五十八難云。傷寒有幾。其脈有變否。然。傷寒有五。有中風。有傷寒。有濕溫。有熱病。有溫病。其所苦各不同。知是中風傷寒濕溫熱病溫病。古總稱之傷寒。則王注不可廢。
巨陽者諸陽之屬也其脈連於風府故為諸陽主氣也 巨。甲乙作太。下同。張云:太陽為六經之長。統攝陽分。故諸陽皆其所屬。太陽經脈。覆於巔背之表。故主諸陽之氣分。志云:屬。會也。謂太陽為諸陽之會。滑本。此二十字。移於傷寒一日巨陽受之之下。徐本同。文義順承。為勝。(資生經。風府下。引此節云。然則風府者。固傷寒所自起也。北人皆以毛裹之。南人怯弱者。亦以帛護其項。俗謂三角。是也。凡怯弱者。須護項後可也。)
傷寒一日巨陽受之 張云:按人身經絡。三陽為表。三陰為裡。三陽之序。則太陽為三陽。陽中之陽也。陽明為二陽。居太陽之次。少陽為一陽。居陽明之次。此三陽為表也。三陰之序。則太陰為三陰。居少陽之次。少陰為二陰。居太陰之次。厥陰為一陰。居少陰之次。是三陰為裡也。其次序之數。則自內而外。故各有一二三之先後者如此。又如邪之中人。必自外而內。如皮部論等篇曰。邪客於皮。則腠理開。開則邪入客於絡脈。絡脈滿則注於經脈。經脈滿則入舍於腑臟。此所以邪必先於皮毛。經必始於太陽。而後三陰三陽。五臟六腑皆受病。如下文之謂也。簡按吳。此下。補以其脈經頭項循腰脊九字。不可從。
頭項痛腰脊強 張云:凡病傷寒者。多從太陽始。太陽之經云云。(與王注同)故其為病如此。仲景曰。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新校正云。甲乙。太素。作頭項與腰皆強。簡按今甲乙。作腰背強。
身熱 張云:傷寒多發熱。而獨此雲身熱者。蓋陽明主肌肉。身熱尤甚也。邪熱在胃則煩。故不得臥。仲景曰。陽明之為病。胃家實也。
不得臥 調經論云。陽明者。胃脈也。其氣下行。陽明逆不得從其道。故不得臥也。
少陽主膽 新校正。引全元起。太素。甲乙。並作主骨。簡按病源。亦作主骨。只外台作膽。外台引本篇文云。出第九卷中。考新校正。此篇。全本在第五卷。蓋王氏改骨作膽。而宋人依以改外台也。且靈經脈篇云。膽主骨。如陽明。不雲主胃。而雲主肉。則理宜於少陽亦云主骨。蓋太陽主皮膚。陽明主肉。少陽主骨。從外而內。殆是半表半裡之部分。故改膽作骨。于義為長。張云:邪在少陽者。三陽已盡。將入太陰。故為半表半裡之經。其經脈。出耳前後。下循胸脅。故為脅痛耳聾等証。仲景曰。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少陽之病。口苦咽乾目眩也。又曰: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蓋邪在陰則寒。邪在陽則熱。邪在表。則無嘔滿等証。邪在裡。則胸滿乾嘔不能食。故成無己曰。少陽之邪。在半表半裡之間。
未入於臟者 簡按據新校正。全本。太素。臟。作腑。甲乙。傷寒例。亦作腑。只外台作臟。恐是亦宋人所校改也。考下文未滿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滿三日者。可泄而已。此言邪在三陽之表者。可發汗。在三陰之臟者。可下之。若推仲景之例。則當作腑。然本經治法表裡只有汗下二法。故王改腑作臟。義甚明顯,而東垣李氏云。藏。非謂五臟之臟。乃是藏物之藏。(出此事難知)三陽王氏演而作熱論臟字說。(出傷寒綱目)並屬強解。志云:藏者。裡也。陰也。言三陽之經絡。皆受三陽邪熱之病。然在形身之外。而未入於裡陰。可發汗而解也。此解為勝。
四日太陰受之 張云:邪在三陽。失於汗解。則入三陰。自太陰始也。仲景曰。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系在太陰。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也。簡按本經所論三陰病者。即仲景所謂陽明胃家實証。故下文云。其滿三日者。可泄而已。仲景所論三陰病者。乃陰寒之証。此本經所未言及。張引彼注此。殆不免乖謬。下少陰厥陰亦同。
絡於肺 甲乙。病源。外台。無于字。
六日厥陰受之 簡按方氏傷寒條辨云。一日二日三四五六日。猶言第一第二第三四五六之次第也。大要譬如計程。如此立個前程的期式約模耳。非計日以限病之謂。張云:愚按傷寒傳變。止言足經。不言手經。其義本出此篇。如上文六節是也。奈何草窗劉氏不明其理。遂謬創傷寒傳足不傳手之說。蓋傷寒者。表邪也。欲求外証。但當察于周身。而周身上下脈絡。惟足六經。則盡之矣。手經無能遍也。且手經所至。足經無不至者。故但言足經。則其左右前後。陰陽諸証。無不可按而得。而手經亦在其中。不必言矣。此本經所以止言足者。為周身之表証也。
煩滿而囊縮 簡按滿。懣同。說文。懣。煩也。蓋煩懣。乃煩悶也。(詳見生氣通天論喘滿注。)繆氏傷寒撮要云。婦人亦有囊縮可辨。但其乳頭縮者。即是也。李氏入門云。在女子。則陰戶急痛引小腹。吳。囊縮下。補三陰經絡者。皆受病已入於腑。可下而已十六字。此推三陽之例。則經文似脫此等十餘字。然以三陰稱腑。尤為無謂。若改作臟字。僅通。
五臟不通則死矣 高云:則。猶即也。結上文三陰受病。非必四日太陰。五日少陰。六日厥陰。故內之三陰。外之三陽。內之五臟。外之六腑。一日皆受其病。致榮衛不行。五臟不通。即死矣。較之兩感於寒。
不免於死者。更甚也。
渴止不滿 甲乙。傷寒例。並無不滿二字。簡按上文。不言腹滿。此必衍文。
而嚏 口問篇云。陽氣和則嚏。
大氣皆去病日已矣 調經論云。瀉實者。開其門而出。大氣乃屈。五色篇云。大氣入臟腑者。不病而卒死。簡按俱謂大邪之氣。高云:其不兩感於寒。屬經脈之熱病。皆以七日環複。病衰而愈。由此觀之。則上文所云。一日受二日受者。乃循次言之。非一定不移之期日也。會悟聖經。當勿以辭害志。
通其臟脈 張云:謂當隨經分治也。志云:謂手足三陰三陽之經脈。高云:臟脈。如上文太陰脾臟之脈。少陰腎臟之脈。厥陰肝臟之脈也。
可泄而已 張云:凡傳經之邪。未滿三日者。其邪在表。故可以汗。已滿三日者。其邪傳裡。故可以下。吳。此下補若其寒邪。傳不以次。與夫專經不傳。表裡變易。則隨証脈處治。吐下汗和。蚤暮異法。三十二字。云。欲人通變云爾。簡按王引傷寒論。義頗明顯。若欲人通變。則有仲景傷寒論在焉。豈三十二字所包括乎。不啻添足。殆亦 妄。薛氏原旨云。按傷寒一証。傳變無窮。此不過言傳經之常。而未及于變。自仲景而後諸大家。俱有名言可法。學人所當盡讀而精思之。然義多出於仲景。于仲景書。又當閉戶深求者也。
遺 志云:傷寒論曰。大病瘥後勞複者。枳實梔子湯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黃如博棋子五六枚。蓋因傷寒熱甚之時而強食其食。故有宿食之所遺也。簡按遺。是禮樂記。遺音遺味之遺。鄭玄注。遺。猶餘也。蓋與此同義。童氏活人指掌辨疑云。遺字注解多不同。活人書注。謂便不禁也。或云。遺。亡也。其人必利不禁也。此皆非是。餘謂遺者。如以物遺人之遺。即司馬公所謂積德以遺後人之遺。是也。言當少愈之時。邪氣未盡去。胃氣未盡複。肉食者。其後複病。多食者。其後遺病。將痊而不得痊矣。
強食之 甲乙。無之字。仲景云。病患脈已解。而日暮微煩者。以病新瘥。人強與谷。脾胃氣尚弱。不能消穀。故令微煩。損穀則愈。又曰:吐利發汗。脈平小煩者。以新瘥不勝穀氣故也。
調其逆從 志云:脈浮者。以汗解之。脈沉者。以下解之。此之謂調其逆從也。高云:視其經脈之虛實。調其陰陽之逆從。
食肉則複 馬云:肉本性熱而難化。所以熱病複生。志云:肉。謂豕肉。豕乃水畜。其性寒冷。是以多食則遺。簡按當從馬注。
譫言 甲乙。外台。作譫語。簡按譫。又作 。並之廉切。音詹。考之字書。義少異。集韻。譫。多言也。 。疾而寐語也。然醫書則互用。劉奎說疫為二義。甚誤。
不知人六日死 外台。作不知人則六日而死。滑云:六日。當作三日。下文可見。徐同。簡按下文云。
如是之後。三日乃死。則作六日者。非字之誤。謂至三日。則少陽與厥陰俱病云云。三陰三陽俱受病。水漿不入。昏不知人。如是者三日。凡于六日之際當死也。
三日乃死 吳云:故不知人三日。六字為句。張云:如是之後。三日乃死。謂兩感傳遍之後。複三日而死也。蓋即六日之義。高云:乃死。非即死矣。簡按朱氏活人書云。兩感。仲景無治法。但云兩感病俱作。治有先後。傷寒下之後。複下利不止。身疼痛者。急當救裡。宜四逆湯。複身體疼痛。清便自調者。急當救表。宜桂枝湯。蓋本經三陰証。並是仲景所謂胃家實。不宜以彼而例此。當考傷寒論。
病溫 生氣通天論曰。冬傷於寒。春必病溫。金匱真言論曰。夫精者。身之本也。故冬藏於精者。春不病溫。仲景云。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詳見金匱真言論。)
病暑 滑云:此病暑。與病 不同。病暑。即熱病也。宜發汗。病 則不宜汗矣。張云:寒邪中人,而成溫病暑病者。其在時則以夏至前後言。在病則以熱之微甚言。故凡溫病暑病。皆傷寒也。簡按溫病暑病。皆是熱病。以時異其名耳。考靈論疾診尺篇云。冬傷於寒。春生癉熱。張云:即溫熱之病。其義可概見也。為熱之微甚者。恐非。
與汗 簡按與。予也。玉函經總例云。仲景曰。不須汗而強與汗之者。奪其津液。又須汗而不與汗之者。使諸毛孔閉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