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 是書獨闕痘症。已詳明自敘中。其餘共分二十四門。雖症變多端。或有不盡於此者。更當臨症消息。然大段備具。已足該幼科綱領。
- 二十四門症候。各著四言韻語。闡明義理。不列散文者。便誦習也。但韻語中。探源析流。義尚簡括。閱者當求意旨之所在。勿以為略而短之。
- 韻語後。各採前人議論。以相發明。要皆擇其至精至當。歸於一是。足為幼醫科律者。故書中所登。無錯雜。無重疊。無支離。無牽扯。
- 是書刪繁就簡。雖卷帙無多。實足發明病旨。遵守斯法。已大概無誤。若更神而明之。則存乎其人矣。
- 芽兒臟氣未全。不勝藥力。周歲內。非重症。勿輕易投藥。須酌法治之。即兩三歲內。形氣畢竟嫩弱。用藥亦不可太猛。峻攻驟補。反受藥累。
- 兒病多由食積。固是要語。醫家不可不知。然亦有稟受薄弱。或病後虛怯。其所生病。有全無食積者。不得以此語橫亙心中。仍為消導。即或有之。亦當扶正而使積自消。消息甚微。當意會毋執。
- 古人治幼兒。或專攻。或專補。或專涼。或專熱。皆有偏處。是書宗旨一以中和當病為歸。不敢偏於攻補涼熱。
- 病家怕驚不怕瀉。醫家怕瀉不怕驚。要知驚瀉俱為重候。在病家罔知病症。固無足怪。醫家既怕瀉。又安得不怕驚耶。若存不怕之念。恐有輕心妄治以致害者。不可不慎思之也。
- 古人製幼方。必使藥品與幼兒相得。本與大方有別。醫者固不可執古方以治今病。亦不可妄作方劑。有背古人之意。此旨亦至微。明者自領之。
- 嬰兒兩三歲內。全屬天真。痛癢不能自達。其時脈雖不可憑。而觀色察形。或視三關指紋。醫者反得依據。有
- 種嬌養小兒。至四五歲六七歲。知識略開。便生詐偽。不飢為飢。不渴為渴。不癢為癢。不疼為疼。父母溺愛不知。
諄諄告醫。醫若不察。便爾多誤。此又當觀色於色之外。察形於形之表。以辨其情偽者也。切勿為他瞞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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