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一首脈証三條方五首)
諸浮數脈。應發熱而反洒淅惡寒。若有痛處,當發其癰。
〔補注〕病之將發。脈必兆之。夫浮數、陽也。熱也。浮數兼見。為陽中之陽,是其熱必盡顯於外矣,而反洒淅惡寒。証實不應何哉,必其血有凝滯。氣不得越。如經所謂榮氣不從。逆於肉理。乃生癰腫。陽氣有餘。榮氣不行。乃發為癰是也。況其身已有痛處乎。夫脈之見者陽也,其將發而痛者亦屬陽,故曰當癰。
師曰:諸癰腫。欲知有膿無膿。以手掩腫上。熱者為有膿。不熱者為無膿。
〔補注〕邪客經絡,則血必至於泣。泣則衛氣歸之。不得反複。於是寒郁則化熱。熱勝則肉腐而為膿。欲知成膿與否。以手掩其上。熱則透出。否則未也。師之所以教知者,蓋已成欲其潰。未成托之起也。
腸癰之病,其身錯甲。腹皮急。按之濡。如腫狀。腹無積聚。身無熱。脈數。此為腸內有癰膿。薏苡附子敗醬散主之。
薏苡附子敗醬散方
薏苡仁(十分) 附子(二分) 敗醬(五分)
上三味,杵為末。取方寸匕。以水二升頓服。小便當下。
〔補注〕血積於內。然後錯甲於外。經所言也。腸癰何故亦然耶。癰成於內。血泣而不流也。惟不流。氣亦滯。遂使腹皮如腫。按之仍濡。雖其患在腸胃間。究非腹有積聚也。外無熱而見數脈者,其為癰膿在裡可知矣。然大腸與肺相表裡。腑病而或上移於臟。正可虞也,故以保肺而下走者,使不上乘。附子辛散。以逐結。敗醬苦寒。以祛毒而排膿。務令膿化為水。仍從水道而出。將血病解而氣亦開。抑何神乎。
腸癰者,少腹腫痞。按之即痛如淋。小便自調。時時發熱。自汗出。複惡寒,其脈遲緊者,膿未成可下之,當有血。脈洪數者,膿已成。不可下也。大黃牡丹湯主之。
大黃牡丹湯方
大黃(四兩) 牡丹皮(一兩) 桃仁(五十個) 瓜子(半升) 芒硝(三合)
上五味,以水六升,煮取一升。去滓。內芒硝。再煎沸。頓服。有膿當下。如無膿,當下血。
〔補注〕腸癰而少腹不可按。陽邪下結。部位牽引也。按之如淋。形容痛狀。情所必至。夫血病而氣不病,故小便自調。然陽邪已盛。衛氣斯虛。遂發熱汗出而畏寒也。癰証如是。治之者,須以膿成未成為異。欲知之法。舍脈無由。脈遲緊。知未熟。為血瘀於內。勿使成膿。下之須早。非桃仁承氣湯乎。脈若洪數者,則已成矣。豈複有瘀可下。此大黃丹皮以滌熱排膿。勢所必用也。然內經曰:腸癰為病不可驚。驚則腸斷而死,故患此者,坐臥轉側。理宜徐緩。少飲稀粥。毋失調養斯善。
問曰:寸口脈微而澀。法當亡血。若汗出。設不汗者云何?答曰:若身有瘡。被刀斧所傷。亡血故也。
〔補注〕微則陽虛。澀為血虛。定理也,故澀則亡血。陽微當汗出。若不汗者云何?知汗為血液,故汗多尚亡陽。況去血乎。然則驟為刀斧傷者,陰去而陽亦隨衰。陽雖衰而不能複汗者,亡血故也。病金瘡。王不留行散主之。
王不留行散方
王不留行(十分八月八日採取) 蒴 細葉(十分七月七日采)桑東南根白皮(十分三月三日采) 川椒(三分除目及閉口者去汗)甘草(十八分) 黃芩(二分) 乾薑(二分) 濃朴(二分) 芍藥(二分)
上九味,桑根皮以上三味。燒灰存性。勿令灰過。各別杵篩。合治之為散。服方寸匕。小瘡即粉之。大瘡但服之。產後亦可服。如風寒。桑東根勿取之。前三物皆陰乾百日。
浸淫瘡。從口流向四肢者可治。從四肢流來入口者不可治。
〔衍義〕從口向四肢。由上及下。由內及外。散也。火熱散則易消。反聚則難治。因久久愈熱也。經云。夏脈太過。令人膚痛為浸淫。蓋夏脈洪大。心主火。脈主心也,故曰:三部洪數心家熱。舌上生瘡唇破裂。然必非其時有其氣則然。若立夏得洪大脈。又非所論可知矣。
浸淫瘡。黃連粉主之。(方未見)
〔衍義〕黃連瀉手少陰之火。火去而氣血自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