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類學》的要義
―佛教邏輯和因明啟蒙

林崇安教授編著


攝類學實例──以色蘊為主題

一、安立自宗(總綱)

01 存在、存有、法、所知是同義詞。

存在的定義,是以量成立。(存在=gzhi-grub)
存有的定義,是以量所緣。(存有=有=yod-pa)

法的定義:能持自性。
所知的定義:堪為覺知之境。存在分為二種:常及無常。

02 常、無為法、非所作性是同義字。
(非、無:與後面之詞結合成一術語)常的定義,是非生滅的法。如虛空、無我、桌子的概念。無為法的定義,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義,是非已生的法。

常分為二種:「有是」的常及「沒有是」的常。
「有是」的常,例如虛空。
「沒有是」的常,例如「常與無常二者」。

03 無常、有為法、所作性、實事、自相是同義詞。

無常的定義,是刹那生滅的法。刹那性。
有為法的定義,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所作性的定義,是已生的法。
實事的定義,是能有作用。如桌子。【實事譯詞,參考「實事師」】無常或實事分為三種:色蘊、知覺、不相應行。

01 色蘊與物質(bem-po)是同義詞。色蘊的定義,是堪為色。

物質的定義,是微塵所成。色蘊分為內色和外色。
物質分為內物質和外物質。

02 內色和內物質是同義詞。外色和外物質是同義詞。

內色的定義,是士夫心續所攝之色。
內物質的定義,是士夫相續所攝的微塵所成者。如有漏之色取蘊。外色的定義,是士夫心續所不攝之色。
外物質的定義,是士夫相續所不攝的微塵所成者。如瓶、柱。內色分為五種: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
外色分為五種: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

03 色處的定義,是眼識所緣境。

色處分為二種:顯色(顏色)與形色(形狀)。形色的定義,是堪為形狀。
形色分為八種:長與短,高與下,方與圓,正與不正。顯色的定義,是堪為顯色。
顯色分為二種:根本色(本顯色)及支分色(差別色)。根本色分為四種:青(藍)、黃、赤(紅)、白。
支分色分為八種:雲、煙、塵、霧,明、暗、影、光。

04 聲處的定義,是耳識所聞境。

聲分為二種:有執受大種所生聲、無執受大種所生聲。
士夫拍掌之聲是有執受大種所生聲。水聲是無執受大種所生聲。

05 香處的定義,是鼻識所領受境。

香分為二種:俱生香、和合香。

06 味處的定義,是舌識所領受境。

味分為六種:甜、酸、苦、鹹、淡、辛。

07 觸處的定義,是身識所領受境。

觸分為二種:四大種能造觸、四大種所造觸。四大種能造觸分為四種:地、水、火、風。地的定義,是堅實性。

水的定義,是流濕性。
火的定義,是暖熱性。
風的定義,是輕動性。
四大種所造觸分為七種:滑、澀、重、輕、冷、饑、渴。

01 覺知、了知、知覺是同義詞。

知覺的定義,是清澈而了知。如眼識、受。

02 不相應行的定義,是非色非知的無常法。如人、馬等數取趣。

01 存在
分二:一與異。

一的定義,是非各別之法。如所知、常、無常。
異的定義,是個別之法。如常與實事二者,柱與瓶二者。

02 存在
分二:自相及共相。

自相的定義,是非唯由名言分別所假立而是以自相所成的法。共相的定義,是唯由名言分別所假立而不是以自相所成的法。

03 無實的定義:無有作用。(無、無為法屬之)

  1. 非與不是二詞,是同義詞。非非與是二詞,是同義詞。
    非的雙數重疊與是,是同義詞。
    非的單數重疊與非,是同義詞。
  2. 因、果、實事三者是同義詞。
    因的定義,是能生。
    實事的因的定義,是實事的能生。

    實事的因分為二種:實事的直接因 (親因)及實事的間接因 (疏因)。
    實事的直接因的定義,是實事的直接能生。事例:實事的前刹那生。實事的間接因的定義,是實事的間接能生。事例:實事的前刹那生的前刹那生。

    果的定義,是所生。
    實事的果的定義,是實事的所生。事例:實事的後刹那生者。
    實事的果分為二種:實事的直接果(親果)及實事的間接果(疏果)。
    實事的直接果的定義,是實事的直接所生。
    事例:實事的後刹那生。實事的間接果的定義,是實事的間接所生。
    事例:實事的後刹那生的後刹那生。
  3. 總的定義,是能遍者。別的定義,是所遍者。從言詮門,總分為三種:類總、義總、聚總。
    類總的定義,是包含許多「具自種類」的法。事例,如所知。
    瓶之義總的定義,是於執瓶分別心,非瓶似瓶而顯現的增益一分。事例,如於執瓶分別心之第二刹那,顯為非非瓶第二刹那。
    聚總的定義,是集聚自己許多支分物質。事例,如瓶與柱。
  4. 聚總和類總的四句簡別:又是聚總又是類總的同因素,如瓶。
    是聚總而不是類總的同因素,如柱、瓶二者。
    不是聚總而是類總的同因素,如所知。
    不是類總也不是聚總的同因素,如常、無常二者。

二、攻守實習

【1】有人(守方)說:凡是顏色都是紅色。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有法),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周遍已許!
說明:上一論式為「根本破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白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白色,因為與白法螺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說明:以上第一階段破式,守方同意根本破式:「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其一要點是同意了小前提(白法螺的顏色是顏色)。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有法),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白色與紅色二者相違故。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說明:以上第二階段立式,守方同意:「白法螺的顏色,不是紅色」,與第一階段相矛盾而失分。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因已許!
說明:攻方再提出根本破式,此中的小前提(白法螺的顏色是顏色)守方在第一階段已經同意,所以是「因已許」。此中的宗(白法螺的顏色,是紅色)守方在第二階段不同意,因而接著只能回答如下。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顏色不遍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說明:以上第三階段,守方同意:「凡是顏色不遍是紅色」,與原先的主張相矛盾而失分。以下都可仿此。
攻方:完結!

【2】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白色。

攻方:紅長壽佛的顏色(有法),應是白色,因為是顏色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紅長壽佛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堪為顏色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堪為顏色是顏色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攻方:紅長壽佛的顏色,應是白色,因為是顏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紅長壽佛的顏色(有法),應不是白色,因為是紅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紅長壽佛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與紅長壽佛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紅長壽佛的顏色,應是與紅長壽佛的顏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紅長壽佛的顏色,應不是白色,因為是紅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第三階段可仿前)

【3】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黃色。

攻方:藍玉的顏色(有法),應是黃色,因為是顏色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藍玉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根本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藍玉的顏色,應是根本色,因為是藍色、黃色、紅色、白色四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藍玉的顏色,應是藍色、黃色、紅色、白色四者之一因為是藍色故。
守方:同意。
攻方:藍玉的顏色,應是黃色,因為是顏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藍玉的顏色(有法),應不是黃色,因為是藍色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藍色與黃色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藍色,應是與黃色相違,因為是與黃色相違的藍色故。
守方:同意。
攻方:藍玉的顏色,應不是黃色,因為是藍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第三階段可仿前)

【4】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青色。

攻方:黃金的顏色(有法),應是青色,因為是顏色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金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金的顏色,應是黃色,因為是與黃金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金的顏色,應是與黃金的顏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黃金的顏色,應是青色,因為是顏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黃金的顏色(有法),應不是青色,因為是黃色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黃色與青色相違故。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色,應是與青色相違,因為顏色以體性分成黃色與青色等故。
守方:同意。
攻方:黃金的顏色,應不是青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

【5】有人說:凡是色蘊都是形色(形狀)。

攻方:顯色(顏色),應是形色,因為是色蘊故。周遍已許!守方:因不成。
攻方:顯色,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守方:因不成。
攻方:顯色,應是物質,因為是微塵所成故。守方:同意。
攻方:顯色(顏色),應是形色,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顯色(顏色),應不是形色,因為與顯色為一故。
守方:不遍。
守方:應有遍,因為色處分成顯色與形色故。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處,應分成顯色與形色,因為論上說:「色處分顯色與形色」故。
守方:同意。
攻方:顯色(顏色),應不是形色,因為與顯色為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

【6】有人說:凡是色蘊都是顯色。

攻方:圓形,應是顯色,因為是色蘊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圓形,應是色蘊,因為是色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圓形,應是色處,因為是眼識所見故。
守方:同意。
攻方:圓形,應是顯色,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圓形,應不是顯色,因為是形色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形色與顯色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圓形,應不是顯色,因為是形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

【7】有人說:凡是色蘊都是色處。

攻方:聲音,應是色處,因為是色蘊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因為是外色中的聲處故。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色處,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處,因為不是眼識所取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不是眼識所取,因為是耳識所取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耳識所取,因為是聲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耳識所取是聲處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處,因為不是眼識所取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

【8】有人說:凡是存在(gzhi-grub),都是常。

攻方:瓶(有法),應是常,因為是存在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瓶,應是存在,因為是以量所成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以量所成是存在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攻方:瓶,應是常,因為是存在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瓶(有法),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性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刹那性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攻方:瓶,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

【9】有人說:凡是存有都是實事。

攻方:無為之虛空(有法),應是實事,因為是存有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以量所緣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以量所緣是存有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實事,因為是存有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無為之虛空(有法),應不是實事,因為是無實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無有作用是無實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實事,因為是無實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

【10】有人說:凡不是實事,都是常。

攻方:兔角(有法),應是常,因為不是實事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兔角,應不是實事,因為不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兔角,應不是無常,因為不是存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兔角,應不是存有,因為不是以量成立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兔角,應不是以量成立,因為是無故。
守方:同意。
攻方:兔角,應是常,因為不是實事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兔角(有法),應不是常,因為不是存有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常是存有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常,應是存有的部分,因為存有分常和無常故。
守方:同意。
攻方:免角,應不是常,因為不是存有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

【11】有人說:凡是自相,都是知覺。

攻方:物質與知覺二者(有法),應是知覺,因為是自相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物質與知覺二者,應是自相,因為是實事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自相與實事是同義詞故。
守方:同意。
攻方:物質與知覺二者,應是知覺,因為是自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物質與知覺二者(有法),應不是知覺,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與知覺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不相應行,應與知覺相違,因為無常分為色蘊、知覺與不相應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攻方:物質與知覺二者,應不是知覺,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

【12】有人說:凡是非非實事,都是非實事。

攻方:瓶(有法),應是非實事,因為是非非實事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瓶,應是非非實事,因為是實事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非非實事」與「實事」是同義詞故。
守方:同意。
攻方:瓶,應是非實事,因為是非非實事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瓶(有法),應不是非實事,因為是實事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實事」與「非實事」相違故。
守方:同意。
攻方:瓶,應不是非實事,因為是實事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

【13】有人說:凡是因,都不是果。

攻方:實事(有法),應不是果,因為是因故。周遍已許!守方:因不成。
攻方:實事,應是因,因為有實事的果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實事,應有實事的果,因為實事的後刹那生,是實事的果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實事的後刹那生,應是實事的果,因為實事是有為法故。
守方:同意。
攻方:實事,應不是果,因為是因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實事(有法),應是果,因為有實事的因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實事,應有實事的因,因為實事的前刹那生是實事的因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實事的前刹那生,應是實事的因,因為是實事故。
守方:同意。
攻方:實事,應是果,因為有實事的因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

【14】有人說:凡是總,都不是別。

攻方:無常(有法),應不是別,因為是總故。周遍已許!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是總,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的總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是色、知、不相應行的總,因為無常分成色、知、不相應行三者故。
守方:同意。
攻方:無常,應不是別,因為是總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一階段破式)
攻方:無常(有法),應是別,因為是存在的別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是存在的別,因為存在分常和無常二者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別)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無常,應是別,因為是存在的別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上為第二階段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