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類學講記
第十章 相違和相關

見悲青增格西 開示


10-1 相違

這裡講的相違和矛盾不一樣。「相違」的性相為「是異且沒有交集。」以常法與無常法為例,常法與無常法應是相違,以二者是異,且無交集,亦即沒有既是常法又是無常法的。以動物與礦物為例,動物與礦物應是相違,以二者是異,且無交集,亦即沒有既是動物又是礦物的。

其它「相違」的事例如:色法和心法、瓶與瓶口、瓶與是瓶的那一面。 瓶有很多面向,如瓶有是無常的那一面、是色法的那一面、是瓶的那一面、……。說瓶與是瓶的那一面是相違,非僅指瓶與是瓶的那一面不同,而是說二者不僅是異,且無交集,沒有既是瓶,又是是瓶的那一面的。瓶與瓶的這些面向皆是相違。

「相違」的性相表述中,先以「是異」排除不存在的,如兔角與龜毛。 因為若是異,則必定是法,而兔角與龜毛不是法,故不是異,也不會是相違。次以「沒有交集」排除如物與瓶是相違,因為這二者雖然是異,但卻不是沒有交集,因為有既是物又是瓶的,如:金瓶。

「不相違」的性相為「是一或是有交集者。」其事例如:物、夫子與老師、無常與所知。其中初者,物為有法,應是不相違,因為是一。至於無常與所知,應是不相違,因為有其交集,如:瓶,它既是無常也是所知。

「相違」的分類,從「相違」的返體方面來分[依「相違」的返體分類不是從本性方面區分,而是從不同考量點的相違來分類,也因為這樣,不並存相違和互絕相違二者並不相違。],可分為不並存相違和互絕相違。相違和互絕相違是同義。這部分很重要。首先講不並存相違。

一、不並存相違

如烈火與寒冰,此二無法互不干擾地並存,故是不並存相違。不並存並非指單純不並存,而是指相續無法互不干擾地並存,是會相互擠壓、對治而此消彼長。譬如見到氣溫攝氏 32 度或 36 度,由此而知不會冷,從熱度多少可以推知冷度,反之亦然,可用這個方式推論。其實一切理論根本上可能都來自相違與相屬。尋找證據時,從正面找不到,就從反面用排除的方式找,反證也是一種證據。

「不並存相違」的性相為「不能能力相等地持續相伴隨。」因為若在一處,定會此消彼長,故稱不並存相違。其中可分為直接不並存相違和間接不並存相違。直接不並存相違指的是直接抵觸而不能持續相伴的法,如:冷和熱。間接不並存相違指的是間接抵觸而不能持續相伴的法,如:濃煙與冷觸,理由是有濃煙之處應有火,火與冷觸才是直接相互干擾,是直接不並存相違,而濃煙與冷觸僅是間接不並存相違。間接不並存相違和依量不並存相違是同義。

若是直接不並存相違,不一定是不能並存。不並存相違指的是若處於同一空間,至少其中一方無法不受傷害、不減弱地存續下去,而不是說不能並存。火和冰雖然是直接不並存相違,但還是可以並存一段時間。

二、互絕相違

「互絕相違」的性相為「互相若是其一,則能排除另一方。」此處「排除」是說:若是其中一方就絕對不是另一方,譬如,是植物就絕對不是動物,反之亦然。其事例如:柱與瓶、光明與黑暗。互絕相違和相違是同義,其詞義解釋為:作為相違的其中一方,定能排除另一方。譬如,因為是瓶,故能排除是柱;是柱,則能排除是瓶。因為互相能排除,故稱之為互絕相違。

互絕相違可分作直接互絕相違和間接互絕相違。直接互絕相違和正相違是同義。「直接互絕相違」之性相為「互相若排除其中一方,就能瞭解另一方。」例如:破除實質有,就說明了解實質有空;了解實質有空,相當於排除實質有。其他事例如:是瓶與非瓶、常和不是常。若是直接互絕相違,則心排除某一方,亦即若瞭解某一方為非,則間接能瞭解另一方為是,譬如,若心排除「虛空不是常」,則間接能瞭解虛空是常。這就是直接互絕相違。瓶與柱應不是直接互絕相違,因為若非柱不定是瓶,若非瓶不定是柱,不僅如此,瞭解非柱也並不會間接導致瞭解是瓶。

「間接互絕相違」的性相為「只是沒有交集而成為相違的相違,並不是遮一方而通達另一方。」間接互絕相違、依量的互絕相違、間接相違是同義。其事例如:所作性和常。所作性和常,是間接互絕相違,因為所作性和常沒有交集,而排除了聲是常,並不能了解聲是所作性。然由否定聲是常,即可了解聲不是常,常和不是常才是直接互絕相違。

中觀宗所謂的互絕相違和經部講的不太一樣。中觀宗所謂的排除,例如:若排除非桌,就一定是桌;排除是桌,就一定是非桌。乍看與經部的用語幾乎一樣,然理解起來極為不同。中觀宗所謂之互絕指的是:隨於何事,非有即是無、不是「是」就是「不是」。有支分的反面是沒有支分,常的反面是「不是常」,桌的反面是非桌。以中觀宗來說,互絕一定要是真的互絕,冷熱、黑白這些並非是真的互絕,因為排除是黑並不代表就是白,還有紅、黃、藍、綠等不是黑的。但是所有的桌子都屬於桌,其他無論是常、無常、麥克風、人,都屬於非桌,故說桌與非桌含蓋一切所知,沒有既不屬於桌又不屬於非桌的第三類;同理可知,是瓶與非瓶、有生命與沒有生命皆含蓋一切所知,別無第三聚。中觀宗的互絕講的是以上這種狀態。

至於經部所謂的互絕相違則是與相違同義,例如:瓶與柱,因為是相違,所以就是互絕相違。其實經部的講法也有道理:根本沒有交集,所以是互絕,即若是此,定非彼,若是彼,定非此。而中觀宗講的是排除此方,就定是彼方,不屬於彼方,就一定屬於此方,例如:排除了實有,就會是實有空,若排除實有空,就會是實有。總之,經部將相違分為不並存相違和互絕相違二類,互絕相違又分直接與間接,桌與非桌屬於直接互絕相違。 對經部而言,互絕相違與相違等同;中觀宗的互絕相違則與直接互絕相違等同。

10-2 相關

這邊講解相關,一般會翻譯成「相屬」,我們就暫時想成相關、關係。「相關」的性相為「是異,且其相異者若不存在,則其相異法也必定不存在。」其事例如:煙與火、瓶與物、瓶腹與瓶。若是相關,則在兩種相異法中,其相關的一方若不存在,另一方也必定不存在。例如:煙與火應是相關,以彼等為相異,且其相關的對象──火──若無,則另一方──煙──也必定無,但不能說火與煙相關,因為無煙仍可有火。同樣,瓶與物相關,而物與瓶不是相關。

相關可分作二類:同體相關、彼生相關。以下先講同體相關。

一、同體相關

「同體相關」的性相為「是同體相異,且其相異者若被遮除,則另一方亦定被遮除。」「與某法同體相關」的性相為「與某法同體相異,且若遮除某法,則此法亦定被遮除。」其事例如:台灣人與人、瓶與瓶的返體。 台灣人與人同體相關,因為台灣人與人是異,且台灣人是在人的體性上成立,若無人則無台灣人。所以若問月球上有沒有人?沒有。那麼會有臺灣人嗎?當然就不會有。而瓶與瓶的返體何以是同體相關? 因為瓶與瓶的返體是異,且瓶是在瓶的返體的體性上成立,若不是瓶的返體,則不是瓶。

其它同體相關的事例如:瓶腹與瓶、瓶與所知[這邊舉例談到瓶和所知,沒有所知就不會有瓶。「沒有所知」如何舉例?兎角上沒有所知,所以兎角上就沒有瓶。若遮除所知,瓶一定會被遮除。]、瓶和「與瓶無異」、瓶的形色與瓶、瓶與瓶無常、瓶與「瓶是色法」、瓶與「瓶不是性相」。其中又可從「屬於」和「是」二種角度來看。如:瓶腹屬於瓶,所以瓶腹與瓶同體相關。瓶是瓶一,所以瓶和瓶一同體相關。若是同體,未必是同體相關。例如:瓶與瓶腳同體,但並非同體相關,只能說瓶腳與瓶同體相關。

瓶與瓶一是單向是的同體相關。瓶一指與瓶是一。瓶與瓶不是異而是一,所以稱瓶為瓶一。瓶是瓶一,而瓶一不是瓶一,瓶一與瓶是異,所以瓶一反而不是瓶一。此外,金瓶亦非瓶一,只有瓶才是瓶一。在印度和西藏都會使用瓶一這樣的講法,特別是在辯經場,這種講法會非常精確,若是瓶一則鐵定是瓶,既非金瓶,亦非銀瓶,唯瓶是瓶一;否則金瓶也是瓶,銀瓶也是瓶,瓶指的是什麼就很難講清楚了。

【問】瓶一和瓶的返體有何不同?

【答】表達方式不同。取瓶一的分別識,不會取瓶的返體,取瓶的返體的分別識,不會取瓶一,但內容上完全一致。這牽涉到分別識和離分別識的問題。如瓶和瓶的無常,在離分別識前,無法區分二者。但在分別識看來,瓶的無常是瓶的無常,瓶是瓶,是二個識所執的二個境。執瓶的識不是執瓶的無常,執瓶的無常的識不是執瓶。那麼它是二個境嗎?其實在現量中完全是同一個。所以這是兩個還是一個?從某種觀點來講是一個,從另一種角度來講則是別別二法,這該怎麼辦?就講出同體相異。

【問】瓶一是一種概念嗎?

【答】雖然可能會說瓶一是一種概念,但從另外一方面講,它不只是腦中所想,而是確實存在。瓶與瓶完全是一,這是事實,並不只是概念。雖然是事實,但它也是分別識所增益,所以瓶一屬恆常法。

二、彼生相關

「彼生相關」的性相為「是質相異,且其相異者若遮除,另一方亦必定遮除。」彼生相關是異體相關,其事例如:煙與火。煙與火是彼生相關,因為煙與火是異體、異質,因為煙是火的果,而若無因,定無其果。與某法彼生相關亦可理解為與某法異體但相關,如:若與火是異體,且若遮除火,定會遮除另一方,這樣就會是與火彼生相關。其它類推。

總之,關係分為彼生關係和同體關係。彼生關係是異體相關。同體關係有雙方互是相關的,如:無常法和物同體相關,物和無常法也是同體相關,無常法和物是同義,只是名稱不同;同體關係也有是單向相關的,如:瓶與無常是同體相關,但不會說無常與瓶是同體相關,因為如果沒有無常就一定沒有瓶,但沒有瓶還是有許多是無常的。

10-3 略作分析

有人說:若是與無常相異,且無常若無,彼亦無,則是與無常同體相關。又舉常與無常為例,說常與無常相異,若沒有無常,也一定沒有常,這樣常和無常就成同體相關。自宗對此的回答:不承許,常並不是與無常同體相關,為什麼呢?因為它與無常不是體性一,所以不可能是同體相關。

他人又問:那麼常與無常應是相關,因為常與無常相異,且無常若無,常亦無?他人的這種問難,其實只是一種取巧的方式。「若沒有無常,也一定沒有常」,此處「若」表示假設,像這樣的假設狀況,並無任何邏輯可言。 如:若沒有男生,一定沒有女生,若沒有女生,也一定沒有男生,所有風馬牛不相及的,都可以放到假設裡。總之,量論剛開始講的只是相異的二個法,否定其中某一方、另一方也會被否定,如:沒有瓶就不會有金瓶,沒有火就不會有煙。由此產生相關,再由此出來其他的判斷與推理。

有人說:若與某法是同體相異,則一定是和該法同體相關。對此的回答:所知和瓶是同體相異,因為瓶是它的別,它們二個是總別關係。但所知和瓶不是同體相關。為什麼不是相關?因為如果所知和瓶相關,就要說沒有瓶就沒有所知,然而除瓶之外尚有是所知的,所以雖然瓶和所知相關,但所知不是和瓶相關。若與某法是同體相異,不見得就是與該法同體相關。

有人說:「煙與火相關」是相關。此說不合理。「煙與火相關」只是一,所以不是相關。若是相關,必須是相異,且若遮除其中相關的法、定亦遮除另一方。所以,煙與火相關,就不是相關,既不是同體相關,也不是異體相關,原因是沒有相異的兩個。同理,相關、彼生相關、同體相關這些都不是相關,由於彼生相關中需要火和煙般的因與果;而同體關係中,需要有如物和所知般的相異二者。所以,所表能表的相關、業果的相關,這些都不是相關。同理,師生關係,父女關係,能詮和所詮關係,業果關係,這些也都不是關係。以業果為例,必須是一個業和它的果,這二個才會有關係。

有人說:若是與物相違,一定是和「與物相違」相違。為反詰此,就以常為例,常雖是與物相違,但它不是和「與物相違」相違。常與物沒有交集,所以是相違,所以常不是和「與物相違」相違,因為它和「與物相違」不相違。

有人說:若是和「與物相違」相違,一定是與物相違。為反詰此,就以柱的返體為例,柱的返體和「與物相違」相違,但不和物相違。若是柱的返體,一定是柱,若是柱就一定是物,就一定不是與物相違,所以沒有一個又是柱的返體又是與物相違的。

若是與物相關,應不定是和「與物相關」相關。「與物相關」跟物是同體相異,若沒有物,就一定沒有與物相關,所以「與物相關」跟物是相關。但「與物相關」跟「與物相關」則不是相關,因為二者不是異,是一。所以若是與物相關,不一定會跟「與物相關」相關。

若是互絕相違,又是能害所害的直接相違的同體,如此並不一定就是互絕相違的直接相違。例如光明和黑暗,這二者是互絕相違,是能害所害的直接相違的同體,但不是互絕相違中的直接相違,因為若是互絕相違中的直接相違,必須沒有第三個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