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類學講記
第四章 自相和共相

見悲青增格西 開示


所知可分為自相與共相,也可分為勝義諦和世俗諦。

4-1 自相和共相的分類

一、自相

依經部,境有自相、共相,故量亦有現量、比量。何謂自相?此處「自相」的性相為「以自性相成立的法。」其事例如:瓶、執瓶分別心、瓶的無常。稱為自相,是因彼能直接顯現自性相予現量,意即現量緣到彼時,其自身能直接現起於現量之上。自相的同義異名有:以自性相成立、勝義成立、諦實成立、實質成立、勝義能作功用的法、物、勝義諦以及現量的 直接所量。

再加詳述,自相即是非唯以分別名言安立,而是自己本身存在的法。 若是自相,則是以其自性相方面有,而非唯在分別識上現起。以瓶為例,瓶是自相,因為它不是唯以分別心安立,而是能直接於現量上現起的法;這又是因為瓶是以自身的本質存在之故。簡言之,如鏡與布,因為布真實存在,故能直接照到鏡中。此外應知:「分別名言所安立」並非指「他稱繩為蛇,繩即變成蛇」這樣的情形。以「此桌不是椅」為例,雖是唯以分別名言安立,並非真實有,但是因為與事實相符,所以是存在。總之,僅由分別名言所安立的並非即是子虛烏有,或是不存在。

無常法與常法皆是分別識之境,只是常法必需藉由總義方能顯現於分別識上,離分別識則無法緣取常法,唯能緣取無常法。何以離分別識無法緣取常法?此因常法並非真實存在於境上,它不具自性相,而是分別識讓其存在。譬如「此桌非椅」,分別識能否作是念?能。「此桌非椅」於分別識確實是境,桌在分別識前亦是境,故對分別識而言,於設想此二者,並無太多差別。然於離分別識則不能現到此桌非椅。

故在經部以下,瓶能否直接照進眼識?能。眼識能不能直接懂瓶?能。然此說隨遭唯識宗問難:若如是,何以初見瓶不知是瓶,定須學習之後方知是瓶?再者,何以尚需取名者命名為瓶,方才為瓶?依汝之見,瓶未安立為瓶之前,應即是瓶;且應不需透由學習,眾人一見即應知其為瓶。雖然以上述之理即能破經部,於攝類學仍是依經部見學習。

二、共相

「共相」的性相為「非以自性相成立,而是僅由分別名言安立的法。」 共相與常法同義。其事例如:瓶的未來、虛空、所知等。若是共相,則須透過總義或破除自所破分方能了解,也就是要轉一個彎才能傳達給識。

例如:「此桌非椅」是否為事實?是。如何能知此桌非椅?設此有一椅,旁有一桌,兩相對照,即可知此桌非椅,故於此桌之上就有了「非椅」的情況,若問此桌是椅嗎?不是椅。其上有不是椅這回事嗎?有。問題是,要(根識)照下「此桌非椅」,如何照?無法可照。只因桌椅本不同,故說此桌不是椅,所以桌就變成非椅,同理,此桌不是瓶、此桌不是人、此桌不是樹等都會出現於此桌之上,這一類都是共相。總之,必須透過總義或遮遣法才能夠了解共相。

從某一個層面觀察,共相似乎不存在,但又不能說它不存在,它是所知,只是不是自相。因為不是自相,所以即使現量在那邊努力尋找,它也不會照進來,不會被找到。易言之,雖然共相不是真實有,不是真正存在,但它仍是有,是存在。共相、世俗諦、常、無為法、世俗成立、假有、勝義不能作功用的法、差別遍計等同義異名者皆是如此。

共相唯能以語言說明及以分別識了解,雖非在境方面不存在,但已類似不存在,只能透過破除自所破分了解。譬如,張三知道牛,今日在此桌上不見牛,故說桌上無牛,桌上無牛確是事實。此時牛即是自所破分,於此桌上遮除牛,就是桌上無牛。這句話至關重要,才是它真正的解釋:語言或分別識能充分表達共相,而且除其所表達、所了解之外,別無餘共相可言。如這張桌上沒有牛,已經講完,就再無其它共相。用語言描述瓶,能將瓶圓滿清楚地描述嗎?不能。瓶有形狀、顏色、質感粗細、光澤,離分別識才能讓自相都照進來,圓滿地現到。除此之外,不論用何等樣語言、以何等的分別識分析描述,與瓶本身都相距頗遠。

共相的事例可以有無數,例如:虛空、所知、瓶是所作性[「瓶是所作性」、「瓶是果」這些是共相的例子,重點講的是「是」字,這個「是」是一個共相。「是」是常,還是無常?是常。]、瓶是色法、瓶是因、瓶是果、瓶是瓶、瓶是非識等。在分別心中現起的法皆是共相,是常法。另外應注意:所知雖然是共相,是常法,但若是所知,不一定皆是常法。

對此,有人說,一切常法若僅是以在分別心中現起的方式存在,則兔角也應是有,以彼是唯在分別心中現起故。此說不遍,以若是唯在分別心中現起,不定是存在,不定是法。執兔角的分別心雖現起兔角的總義,或是總義現作兔角,然其現相與事實全不符順,實無兔角。至於桌上無牛,它是事實,是常法,是有,所以二者不同。

綜上所述,自相是離分別識能圓滿了解的內容,共相則是分別識能圓滿了解的部分。剖析自相,可以從二方面下手:1. 物本身:物可以圓滿照進眼根等,把自性相提供到五根識的識田;2. 現量:現量直接對境,就能夠圓滿取境上自相。共相就不同,自己無法把畫面提供給根識,故須藉由總義或遮除所破分方能被了解。這是自、共相的差別。從另一角度觀察:如閉目以分別識想一張桌子,它有模有樣,接著繼續閉目想虛空是常法,它也是有模有樣,故於分別識,常法和無常法皆存在,待由離分別識接手,常法的部分即消失,只留下無常法。由此可知,無常法是真實存在,常法是依靠分別安立而存在。此為經部基本的概念,這樣的概念頗接近一般的想法。

此外,不論是自相或共相,凡是成事皆是境、時、自性不相混雜的法。 例如,色法雖於瓶、柱作隨行,然其跟隨瓶的部份不跟隨柱,跟隨柱的部 份不跟隨瓶,此即自性不相混雜之意。又如,色法雖能於四方存在,然其 存在於東方的部分就不能存在於西方,於西方有的部分亦不能於東方有,此即境不相混雜之意。再又,色法雖能於不同時間存在,然其存在於早上 的部分,於下午就不存在,其存在於下午的部分,於早上亦不存在,此即 時不相混雜之意。於常法,如虛空等,可試著自行分析。

所知可分為自相、共相二種,沒有第三種,理由有四:1. 所量必定只 有能生自果和不能生自果兩種,能生者屬自相,不能生者屬共相;2. 所量 必定只有能和不能從自己的體性方面作為能量的所取境二種,其中,能以 自性相直接現在心上的是自相,不能的是共相;3. 所量必定只有能和不能 僅以能詮聲為增上緣,就能圓滿呈現在心中的,其中,僅以語言就能圓滿 地介紹給能量的是共相,不能的是自相;4. 所量必定只有自體方面存在和 自體方面不存在二種,以自體存在的是自相,不以自體存在而僅以符號、造作、作意等因而安立的是共相。對以上內容可以試著以虛空、所知、現 在、瓶柱二者為例作分析。

總之,經部認為境上確實有瓶,故此可以直接現在識田上,虛空就不行。但在上部看來,因為名跟義是有差別的,如此瓶就不是那麼實在了。 在經部來說,自相是真真實實的東西,絲毫不虛,常法才是虛的。因此,唯識宗主張沒有外境,經部就很難接受。

【問】自相不僅僅在離分別心中出現?那表示自相也可以在分別心中出現?

【答】當然。自相是離分別識的境,共相是分別識的境,但這不代表自相不是分別識的境。離分別識看到的只有無常法,分別識可以透過總義看到任何法。像「彼山上有火,以有煙故」,懂這個的比量懂的大多是自相。另外,佛的一切遍智是現量但又了解常法,這個只能以特例看待,否則經部的說法會有漏洞。

4-2 二諦的分類

因為經部在解釋自相、共相時,認為自相與勝義諦同義,共相與世俗諦同義,凡此皆是義理相通,故於此一併解釋。

所知可分為勝義諦與世俗諦。佛陀一直宣說勝義諦,何謂勝義諦?依經部,現量即是勝義,於現量上現為諦實者即為勝義諦。依彼宗,現量與勝義同義,物、自相與勝義諦同義。中觀師則謂空性才是勝義諦。

「勝義諦」的性相為「非唯以分別心安立,而是由自身成立的法。[依色拉寺的教科書,「勝義能作功用之法」為「勝義諦」的性相;「非勝義能作功用之法」為「世俗諦」的性相。]」此處的「勝義」指現量,它對其顯現境與所入境皆無錯亂,而在此量上為諦實者就是勝義諦。勝義諦、諦實成就、物、自相是同義。其事例如:桌、眼識和補特伽羅等。「現量的直接所取境」亦為勝義諦之性相,故知現量之直接所取境中無不是勝義諦的,而勝義諦中亦無不是現量之直接所取境的。又因無常法可以真真切切為現量所見,而現量亦不會作任何增益或減損,故說無常法在現量的顯現境上成就,是為勝義成就、勝義有。以現量為有法,應稱之為勝義量,因為是對自境無錯亂之識。

其次說世俗諦。「世俗諦」的性相為「唯以分別心安立而成立的法」,它是法,但無法以自性相成立。世俗諦、常、共相是同義。其性相表述中,以「唯」字排除諦實成立,以「法」字排除如兔角等雖是僅由分別心安立,但不是法的。以虛空等常法為有法,是世俗諦,以其唯在分別心和能詮聲之上現為真實。世俗諦不於現量現起,唯是分別心所安立,卻在分別心上現為自相成就,引生是其自體直接照進心識之錯覺,而我們對此錯亂全不自知。故說:世俗諦,是虛假,以與事實不符順故。

依經部,比量是世俗量,現量是勝義量。瓶是否圓滿照入眼識?是。眼識是否圓滿瞭解瓶?是。所以眼識根本未扮演凹凸境的角色,它原原本本無增無減地取到境,所以是百分之百準確的量識,故稱為勝義、勝義量。與此不同者,唯識宗主張:眼識雖是現量,然於現瓶之際,亦會現瓶為外境,故其仍為錯亂識,不是勝義。依唯識宗,現證異體空之現量才是全無錯亂,是勝義。於此,中觀宗各派也各有主張。

依經部,分別識是無常法,故是勝義諦,然而世俗諦之「世俗」指的 也是分別識。分別識是錯亂識,它是世俗,因為它對自己的顯現境錯亂,現不是自相成就者為自相成就。常法即是如此地在世俗面前現為諦,實則 唯是名言所詮,並非自相成就,故常法為顯現方式與存在方式不符順之法,是世俗諦。勝義諦則是在自果現量上以自相成就而現起,它是如現相般以 自相成就,因此,是顯現方式與存在方式相符順之法。總之,若在世俗識 前為有,而在勝義識前是無,如此即是世俗有,不是勝義有。

世俗諦、名言成就、名言諦是同義。因為唯在名言上成就,故稱為名 言成就和名言諦。名言有二:能詮聲和分別心。

即使某法是世俗諦,是某法亦不定就是世俗諦,以所知雖是世俗諦,但若是所知卻不定是世俗諦,以在「是所知」之中二諦皆有故。「是所知」 之事例如:瓶、滅諦、苗的過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