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大師著
(匆促寫錄、未及詳攷、或有訛誤、俟後改正。又分類編輯、亦多未妥。俟後整理重輯。第二次草稿。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錄竟苟裝、時居蓬峰掩室習律、年六十。弘一)
佛家建立諸法 有三門 |
總以之收束於五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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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乘成實宗八十四法。無一一記載之明文。今略。
◎ 小乘俱舍宗、為物心兩實之宗。故其次第為色、心、心所、不相應、無為。
於此中攝七十五法 | 色法 | 十一 | 七十五法 |
心法 | 一 | ||
心所法 | 四十六 | ||
不相應法 | 十四 | ||
無為法 | 三 |
◎大乘法相宗、為唯心無心無物之宗。故其次第為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為。
於此中收百法 | 心法 | 八 | 百法 |
心所法 | 五十一 | ||
色法 | 十一 | ||
不相應法 | 二十四 | ||
無為法 | 六 |
色法 | 有質礙、而無知覺(緣慮)之用。 | 在於諸法、謂之色心。在於有情、謂之身心、身即色也。 |
心王(心法) | 無質礙、而有知覺之用。或為緣起諸法之根本。 |
心王(心法) | 為心之主作用。 | 總了別所對之境。 |
心所 | 為心之伴作用。 | 為心王之所有、而起貪瞋等之別作用也。 舊譯曰心數。 |
心王(心法) | 皆名相應法 |
心所法 |
同時而起之一聚心心心所、有五平等之義、故名相應法 | 一所依平等 | 謂心王依眼根、則心所亦依眼根也。 |
二所緣平等 | 謂心王緣青境、則心所亦緣青境也。 | |
三行相平等 | 謂心王了解青色、則心所亦了解青色也。 | |
四時平等 | 謂心王此時起、則心所亦此時起也。 | |
五事平等 | 謂心王其體為一箇、則心所之體亦各為一箇也。 |
此三孔孟學會、皆有因緣之作為、故名有為法。
色法 | 小乘俱舍 | 五根 | 共十一法 |
五境 | |||
無表色 | |||
大乘法相 | 五根 | 五境 共十一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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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 | |||
法處所攝色 | |||
心法 | 小乘俱舍 | 心法(心王)一 | 共四十七 |
心所法四十六 | |||
大乘法相 | 心法(心王)八 | 共五十九 | |
心所法五十一 | |||
非色非心法 | 小乘俱舍 | 不相應法十四 | |
大乘法相 | 不相應法二十四 |
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為七十五、攝耿五類。
1. 色法十一 | 五根 | 眼根 | 此五法能發識取境、故名根。 | 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 |
耳根 | ||||
鼻根 | ||||
舌根 | ||||
身根 | ||||
五境 | 色境 | 此五法能為五根所對之境、故名境。 | ||
聲境 | ||||
香境 | ||||
味境 | ||||
觸境 | ||||
三無表色 | 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 | 無表色、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於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故亦名色。 |
◎ 第二心法一。“於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能準備金知境界之總作用也。 是從於所依之根故。雖為六識、而其心體是一、此心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於臣民、故亦名曰心王。”
3. 心所有法四十六
“此四十六法、皆為心王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為對於境界之別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稱心所法。” |
一、遍大地法。 “此十法、隨逐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遍大地法。略稱曰大地法。” | 受 | 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 |
想 | 想像事物之作用也。 | ||
思 | 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 | ||
觸 | 觸對境界之作用也。 | ||
欲 | 希求之作用也。 | ||
慧 | 簡擇之作用也。 | ||
念 | 記憶之作用也。 | ||
作意 | 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 | ||
勝解 | 印決事理之作用也。 | ||
三摩地 | 譯為定。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 | ||
二、大善地法。
“此十法、與一切善心相應而起、故名大善地法。” |
信 | 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 | |
不放逸 | 於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 | ||
輕安 | 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 | ||
行捨 | 使身心捨離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蘊所攝之捨。故揀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而謂之行捨。 | ||
慚 | 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於過自厭) | ||
愧 | 於所造之罪、他恥之作用也。(於過羞他) | ||
無貪 | 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 | ||
無瞋 | 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 | ||
不害 | 不損害他之作用也。 | ||
勤 | 於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 | ||
三、大煩惱地法。
“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名大煩惱地法。” |
無明 | 愚癡為性、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 | |
放逸 | 反於上之不放逸、於善法放逸之作用也。 | ||
懈怠 | 反於上之勤、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 | ||
不信 | 反於上之信、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 | ||
惛沉 | 使心惛重之作用也。 | ||
掉舉 | 使心輕浮之作用也。 | ||
四、大不善地法。
“此二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故名大不善地法。” |
無慚 | 反於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 | |
無愧 | 反於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 | ||
五、小煩惱地法。
“此十法、名小煩惱地法者、有三義。一、雖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而起、而唯為修道所斷、不通儕見道所斷。二者、但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不通於他識。三者、此十法現行各別、而必非十法俱起。” |
忿 | 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 | |
覆 | 隱藏己罪之作用也。 | ||
慳 | 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 | ||
嫉 | 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 | ||
惱 | 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 | ||
害 | 反於上之不害、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 | ||
恨 | 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也。 | ||
諂 | 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 | ||
誑 | 欺他之作用也。 | ||
憍 | 染著於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 | ||
六、不定地法。
“此八法、不入前之地、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 |
尋 | 尋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 | |
伺 | 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 | ||
睡眠 | 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 | ||
惡作 | 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 | ||
貪 | 反於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 | ||
瞋 | 反於上之無瞋、而瞋恚逆境之作用也。 | ||
慢 | 對於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 | ||
疑 | 於諦理、使猶豫之作用也。 |
4. 心不相應行法十四。
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心不相應行法。所以名行者、有為法之總名。又此十四法、為五蘊中行蘊所攝、故名行也。” |
得 | 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 |
非得 | 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 | |
同分 | 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也。 | |
無想果 | 於無想天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此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 | |
無想定 | 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 | |
滅盡定 | 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 | |
命根 | 維持壽之實法也。 | |
生 | 使法生之實法也。 | |
住 | 使法住之實法也。 | |
異 | 使法衰異之實法也。 | |
滅 | 使法壞滅之實法也。 | |
名身 | 色聲等之名也。 | |
句身 | 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 | |
文身 | 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 |
5. 無為法三
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名無為法。 |
擇滅無為 | 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即涅槃也。 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 |
非擇滅無為 | 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 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 | |
虛空無為 | 無礙為性、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 |
七十五法 | 有為法 | 色法十一 |
心法一 | ||
心所有法四十六 | ||
心不相應行法十四 | ||
無為法三 |
◎ 五蘊 | 色 | 色 有一 |
受 | 心 有四 | |
想 | ||
行 | ||
識 |
◎ 十二處 | 六根 | 眼根(眼處) | |
耳根(耳處) | |||
鼻根(鼻處) | |||
舌根(舌處) | |||
身根(身處) | |||
意根(意處) | 心 (有二) | ||
六境 | 色境(色處) | ||
聲境(聲處) | |||
香境(香處) | |||
味境(味處) | |||
觸境(觸處) | |||
法境(法處) | 心 |
◎ 十八界 | 六根 | 眼根(眼處) | |
耳根(耳處) | |||
鼻根(鼻處) | |||
舌根(舌處) | |||
身根(身處) | |||
意根(意處) | 心 (有八) | ||
六境 | 色境(色處) | ||
聲境(聲處) | |||
香境(香處) | |||
味境(味處) | |||
觸境(觸處) | |||
法境(法處) | 心 | ||
六境 | 眼識(眼識界) | 心 | |
耳識(耳識界) | 心 | ||
鼻識(鼻識界) | 心 | ||
舌識(舌識界) | 心 | ||
身識(身識界) | 心 | ||
意識(意識界) | 心 |
五蘊 | 蘊者、積集之義、舊譯曰陰、蔭覆之義。為迷於心偏重者、合色而為一、開心而為四。 |
十二處 | 處者、根與境為生心心所作用之處。舊譯曰入、根與境相涉入也。為迷於色偏重者、合心而為二、開色而為十。 |
十八界 | 界者、差別之義。為色心共迷者、開色而為十、開心而為八。 |
△ | 根 | 有取境之作用者、謂之根。 |
境 | 為根所對所緣者、謂之境。 亦名曰塵、染污義也。 | |
識 | 能緣者、謂之識。 |
△根 | 扶塵根 | “扶、又作浮。五根之外形、眼可見者。 是為扶助勝義根之五麝、故謂之扶塵根。” |
勝義根 | “又名正根。乃眼等五根之實體也。 依之而有發識取境之作用。為四大種所成之淨色。” |
△意根 | 據小乘、則以前念之意識為意根。 |
據大乘法相、則以第七末那識為意根。 |
△六識 | 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皆謂六識體別。 |
小乘成實、則謂六識體一、謂眾生唯有一識、以一識依於六根而緣六境。 |
蘊者積集之義、謂色心之法、大小前後等積集而成自體也。舊譯曰陰、蔭覆之義。
一色蘊 | 總該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質。 |
二受蘊 | 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
三想蘊 | 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
四行蘊 | 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之心之作用也。 |
五識蘊 | 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之本體也。 |
△ | 色 | 色 | |
心 | 受 | 此三者、心性上各為一種特別之作用。故名之曰心所有法。(略云心所)即心王所有之法。 | |
想 | |||
行 | |||
識 | 此一者、為心之自性、故名之心王。 |
◎ 俱舍十一色 | 能造 | “以四大、為能造作一切色法” | 地大 | 實色其體、為觸境所攝。 |
水大 | ||||
火大 | ||||
風大 | ||||
所造 | “依四大、而造五根五境無表色之十一。” | 眼根 | 實色 | |
耳根 | ||||
鼻根 | ||||
舌根 | ||||
身根 | ||||
色境 | ||||
聲境 | ||||
香境 | ||||
味境 | ||||
觸境 | ||||
無表色 | 假色 |
◎ 成實十四色 | 能造 | “以色等四境、為能造作一切色法。” | 色境 | 實色 |
香境 | ||||
味境 | ||||
觸境 | ||||
所造 | “色等四境和合、方成四大。依此四大、而成聲境及五根。” | 地大 | 假色 | |
水大 | ||||
火大 | ||||
風大 | ||||
聲境“四大相觸為聲” | 假色 | |||
眼根 | ||||
耳根 | ||||
鼻根 | ||||
舌根 | ||||
身根 |
◎ 法處所攝色 | 總括諸法為十二處。攝屬於法處、而為意處之所對者、有 | 一極略色 | 分析色聲香味觸、眼耳鼻舌身等、有質之實色、而令至極微者。 |
二極迴色 | 分析虛空青黃等、無質之顯色、而令至極少者。達見為難、故名極迴色。 | ||
三受所引色 | 即無表色也。是為依受戒、而引發於身中之色、故名受所引色。 | ||
四遍計所起色 | 遍計一切法之意識前所顯現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如空華水月等、皆為此所攝。 | ||
五定所生自在色 | 禪定所變之色聲香味等境也。以勝定力之故、於一切之色變現自在、故名定所生自在色。 |
變壞義 | “轉變破壞也。變者、有形之物、異有相也。壞者、對於外物不行抵抗、而忽變形體也。” | |
變礙義 | “變壞質礙也。” | |
質礙義 | “有形質而互為障礙也。是從五根五境等之極微而成。” | 色塵有此兩義。故諸色法中、獨取五境中之色塵而名為色、以色之義勝故也。 |
示現義 |
◎ 色有二種 | 內色 | “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是屬於內身、故名內色。” |
外色 | “色聲香味觸之五境也。是屬於外境、故名外色。” |
◎ 色有二種 | 顯色 | 青黃赤白之四種也。 | “此約小乘俱舍論說。” |
形色 | 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之八種也。 | “若大乘法相、於此外加表色。如行住坐臥取捨屈伸等、顯然可表示於人者、名為表色。” |
◎ 色有三種 | 可見有對色 | 對者、對礙之義。 色法之自性、具對礙之自性、而眼可見者。青黃等之色塵是也。 |
不可見有對色 | 具對礙之自性、而不可眼見者。聲等之四塵、眼等之五根是也。 無對礙之自性、亦不可眼見者、無表色是也。 |
|
不可見無對色 | 無對礙之自性而攝於色者、以其為有對礙之四大所生之法故也。 |
造作於有為法之因緣、遷流於三、謂之行。故行蘊有造作遷流二義。“若約此義、餘四蘊亦應名行。但餘蘊雖應名行、以五蘊中、除色受想識四者、其他之有為法、通名行蘊。如下表記。
七十五法 | 有為法 | 色法十一 | 色 | ||
心法一 | 識 | ||||
心所有法四十六 | 遍大地法十 | 受 | 受 | ||
想 | 想 | ||||
思等 | 行共有五十八法 | ||||
大善地法十 | |||||
在煩惱地法六 | |||||
大不善地法二 | |||||
小煩惱地法十 | |||||
不定地法八 | |||||
心不相應行法十四 | |||||
無為法三 |
俱舍成實、以為眼等之六識心王。 | 此等心王、有種種差別、集於一所、而為識蘊。 |
唯識、以為八識心王。 |
俱舍宗、以之為一體之異名。 論云、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別故名識。 (中略)心意識三名、所詮雖有異、而體是一如。 |
||
法相宗有通別二門 | 通門。 許三名互通。 | |
別門。 其實體各別。 | 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 | |
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恆審思量為我等故。 | ||
餘六名識、於六別境、粗動間斷了別轉故。 |
△楞伽三種識 | 真識 | “如來藏也、又自性清淨心也。離生滅相之真如也。”
“起信論名之為心、亦名如來藏。即是攝論宗所立之第九識。唯識不立此識。” |
現識 | “又名藏識。真心與無明和合而生染淨法之識體也。
起信論謂為阿梨耶識之業轉現三細。唯識論所謂阿賴耶識、但彼論不立真妄和合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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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事識 | “亦名轉識。緣現識而生之眼等六識也。起信名同。” |
業為造作之義。身口意善惡無記之所作也。其善性惡性。必感苦樂之果、故謂之業因。過去謂為宿業、現在者謂為現業。
△業體有二種
“即業之自體也。” “業體、又云業 性。正招苦樂異 熟之異熟因也。” |
一、直指身或語之造作為業 | 如身之取捨屈伸等造作、名為身業。 |
如音聲之屈曲造作、名為語業。 | ||
二、以思心所之造作為業 | 動作身之思、為身業。 | |
動起語之思、為語業。 | ||
作動意之思、為意業。 |
小乘俱舍、以第一種為實業。為正感果之異熟因。大乘法相、以第一種為假業。以第二種正發動身語之現行思心所、為招當果之實業。
△十業道 | 小乘俱舍 | 身語二業之殺等七支 | 為業 業為身語之二業、自體是業。 |
為業之道 業之道為思心所遊履之處。 | |||
意業之貪等三支 | 唯為業之道 以彼非自體是業、唯為思心所遊履之處故也。 | ||
大乘法相─十支 | 皆為業又為業之道 意業亦自體是業故也。 |
◎ 三業 | 小乘俱舍 | 立身語二業為實業體 | |||
大乘法相 | 三業分假實 | 身 | 假法 | “為取捨屈伸等身形之表色、攝於色處之中。此是無記法、故不立此為業體。” | |
實法 | 身語意三業之實法、為意識相應之思心所。 | ||||
語 | 假法 | “為音聲之屈曲、攝於聲處。 此是無記法、故不立此為業體。” | |||
實法 | 身語意三業之實法、為意識相應之思心所。 | ||||
意 | 實法 | 身語意三業之實法、為意識相應之思心所。 |
思有三種 | 一審慮思“將發身語、而先審慮之思也。” | 取此為意業之體。 |
二決定思“起決定之心、而將欲作(發動)之思也。” | ||
三動發勝思“正發身語、而─取此為身語二業之體。動作善惡事之思也。” |
△思 “心所法名、以使心造作之作用而名。 俱舍云、思謂能令心有造作。唯識云、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烏干達役心為業。
作戒 | 受戒時、如法動作身口意三業。 可見聞之業體。
新譯曰表戒。受戒時、受者造作身口、而表示受戒之相於外、謂之表戒。 |
無作戒 | 依作戒之緣、而生於身中不可見聞之業體。
此業體初發之緣、雖由於身口意動作。(即作戒)而一量生了、則不假身口意之造作、恆常相續、故稱無作戒體。無作戒為能防之體、二百五十戒等為所防之境。 新譯曰無表戒。依表戒之緣、身內生一種有防非止惡功能之實物。以此於外相無表示故、名曰無表戒。 表戒者、受戒時竣、亦即斷絕。無表戒者、永於身內相續、以護身口之惡也。 |
△ | 約戒 | 作戒、無作戒。“作者、身口造作之義、成實論等。”
身口教、無教。“教者、教示人身口作業之義。薩婆多論。” 表戒、無表戒。“表者、身口表示之義。俱舍論等。” |
約業 | 作業、無作業。 表業、無表業。 | |
約色 | 作色、無作色。 表色、無表色。 |
◎ 約三業 | 小乘俱舍 | 局於身語二業有表業無表業 “不立意表業無表業” | |||
大乘法相 | 三業皆有表業無表業 | 表業 | 身表業 | 他可見之動作、取捨伸屈等是也。 | |
語表業 | 他可聞之言語、名句文是也。 | ||||
意表業 | 起貪瞋等之念是也。 意業雖不表示於他人、然猶於心內自表示、故名為表業。 | ||||
無表業 | 身無表業 | 與身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 | |||
語無表業 | 與語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 | ||||
意無表業 | 與意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 |
約表色無表色義 | 小乘俱舍 | 謂表業無表業、皆為四大所生實之色性、謂之表色無表色。 | |
大乘法相 | 表業、以現行之思之心所為體。 | 其實業性雖為心法。而現行之思。發起色法之身表業語表業。有防色法之身表語表過非之用。故且就所發所防之色。而假名為表色無表色。於現行之思心所上、假立表色之。於思心所之種子上、假立無表色之名。 | |
無表業、以思之心所之種子為體。 |
◎ 約色心 | 小乘俱舍 | 業體即色法 | 立思之心所造作之身表業語表業、為善性惡性無記性之實法。 故直以所發之身語二業為業體。以其中善惡之業體、為感苦樂之果。是以業體即色法也。 | ||
大乘法相 | 業體正屬心法 | 身語二業非業體 | 身表業、為色處中之表色。(色處、有顯色形色表色之三。取捨屈伸等、謂之表色。) | 此二共是無記法、而不能招當果。故不立為業體。 | |
語表業、屬於聲處之聲屈曲。 | |||||
思心所為業體 | 論其業體、定為能發之思心所。但就所發所防之色、而假付以色之名。蓋業體正為心法也。 |
△戒體通大小乘有三種 | 色法─小乘俱舍所立 | “受戒之時、身口二業有發顯之表色、其表色為依四大而生之一種色法。依此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名為無表色、又名無作色。是為四大所生、故為色法、而攝於色蘊之中。 |
心法─大乘法相所立 | 受戒之時、有發動於思之心所。 依此之種子相續、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假名為無表色。是為依於受戒時之表色作用而起者、故附以色之名、然實為心法也。 | |
非色非心法─經成實所立 | 是為成實宗之無作戒體。無形質故非色、無緣慮故非心。 |
◎ 三宗無表色 | 小乘俱舍 | 受戒時、以強盛之身口表業為緣、滿身四大製造之一種色體也。此色體有防非止功能、恆防止身口之過非、故以之為戒體。 其物體外相不顯、故名無表。又為由身內之地水火風四大而生者、故名為色。 是非如他色有物質、有障礙。然由四大之色法而生、故攝於色法之中。 | |
大乘法相 | 受戒時以第六識之思心所之隆盛勢力、於第八識熏其種子。此思心所之種子、有防非止惡之功能、故以之為戒體。 此戒體於外相無表示、故名無表。假名為色。正攝於心法也。 | ||
小乘成實 | 此宗之義、非色非心也。無質礙之性用故非色、無緣慮之性用故非心。 | ||
◎ 三種無表色 | 律儀無表色 | “依受善戒之表業而發、或以禪定共發、或與無漏智共生、有防非止惡之功能者。 | 極善 |
不律儀無表色 | 為正作殺生等惡戒之表業、有防善止善之勢用者。” | 極惡 | |
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色 | 非依善戒或惡戒、乃依其他之善惡表業而生者。此中攝善與惡二種。 | 中善中惡
下善下惡 “唯有善惡之表業、而不生無表色。” |
表無表色之功能 | 表色一功能 | 表色、即表業之善性惡性。 | 唯有成業道、為感未來異熟因之一功能。 |
無表色二功能 | 無表色、即無表 | 一、成業道 | |
二、別有防非止惡之功能。“此功能自未捨戒以來、其功能念念倍增。 若捨戒時、失其念念倍增之防非止惡功能、而不失感異熟業道之功能也。” |
因生假 | 一切有為法、由因而生、皆為無性。 如六因四緣生諸法。 |
緣成假 | 如攬五蘊成人。 |
相待假 | 如長短等相待而立。 |
相續假 | 如一念色聲不成身語業、相續色聲方成身語業。 |
成實者、成立修多羅中實義也。
觀我法俱空、故超越於薩婆多宗之我空法有觀。但不知空即不空、故稱之為偏宛觀。
成安南宗、為印度小乘中最後所立之宗。即小乘中之空宗、酷似大乘。
◎ 三教 | 性空教 | “分析小乘教諸法之性分、唯觀其自性之空無。尚許因緣生之假相者。” |
相空教 | “觀大乘淺教諸法之自性、為本末如幻即空。 不許其假相者。” | |
唯識圓教 | “見大乘深教萬法唯識之圓理者。阿含經所說小乘之觀法也。” | |
◎ 三觀 | 性空觀 | “觀諸法為因緣生、性空無我也。許因緣生之相為實有、而觀性之空無、故名性空觀。 |
相空觀 | “觀諸法之相為空也。若許因緣生之相為實有、猶是妄見。此更進而空無諸法之相、故名相空觀。” | |
唯識觀 | “華嚴經等所說、大乘至極之觀法也。觀萬法皆自識所變。故萬法惟為心識之影像、所歸唯一心識。 |
戒法 | 如來所制之法。 |
戒體 | 由於授受之作法 面領納戒法於心胸、生防非止惡之功能者。 |
戒行 | 隨順其戒體、而如法動作三業也。 |
戒相 | 其行之差別、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也。 |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
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八關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後即不可食。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時、名曰時非時。若食亦得輕罪。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時、俗稱曰正午。常人每用日晷儀置於日光之下、俟日晷儀標影恰至正午。即謂是為日中之時。因即校正鐘表以此時為十二點鐘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確之鐘表。常盡與日晷儀核對。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巿城邑之標準時鐘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鐘等、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今說明其理如下。
依近代天文學者言。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故日之視行有盈縮。而太陽日之長 短亦因是驂差不齊。泰西曆家以其不便於用。爰假設一太陽。即用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太陽。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校對鐘表者即以此時為十二點鐘。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每年之中、唯有四天、平午與視午大致相合。餘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或遲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臺所頒發之曆書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義。於昔所懷疑者自能袪釋。因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決不許其參差。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鐘表恆定為十二點鐘也。其各都巿城邑之標準時鐘皆據平午、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時食戒者、當依真太陽之視午、而定日中食時之標準。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至於如何校正鐘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即或知每日視午之時。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確之鐘表、則可不必常常校正撥動。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保護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鐘表、恆定是為十二點鐘。此亦無妨。但須常常核對日晷儀、常常撥動鐘表時針。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未能如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確。此說固是。但其舛甚微無足計也。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當唐尺一尺。事鈔謂唐朝用尺、五種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巿衡量、無事不平。資持記釋云、五種者、舊云南吳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為尺。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準周尺。參看資持記第十冊第十九卷二十一頁及下附古今尺略圖並周尺別形。
(略)
南山三大部中不載。唯丙山晚年所撰釋門歸苟儀中、略明。
歸苟儀云受十善法者、謂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業、戒善之宗。 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謂不然。先須願祈不造眾惡、依願起行、有可承準。若不預作、輒然起善、內無軌轄、後遇罪緣、便造不止。由先無願、故造眾惡。大聖知機、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師從受、無師自誓。如上三歸已、口自發言、我某甲盡形壽於一切眾生起慈仁意、不起殺心。如後九善例此、而不復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別有受十善戒經委明。今未及檢尋、且依歸苟儀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靈峰選佛譜十善文錄寫。可暫承用。俟後檢尋受十善戒經、再為改訂可耳。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結
我某甲。盡形壽。救護生命、不殺生。
我某甲。盡形壽。給施資財、不偷盜。
我某甲。盡形壽。遵修梵行、不婬欲。 若在家人、改為不邪婬。
我某甲。盡形壽。和合彼此、不兩舌。
我某甲。盡形壽。善言安慰、不惡口。
我某甲。盡形壽。作利益語、不綺語。
我某甲。盡形壽。常懷捨心、不慳貪。
我某甲。盡形壽。恆生慈愍、不瞋恚。
我某甲。盡形壽。正信因果、不邪見。
已上各一說
迴向。 如常可知。
南山律謂、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謂重緣思覺、即是後念還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