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大師著
▲事鈔云『然戒是生死舟航、出家宗要。 受者法界為量、持者麟角猶多。良由未曉本詮、故得隨塵生染。 此既聖賢同有欽序。何得抑妨不論。故直筆舒之、略分四別。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戒體、即謂出生眾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通亙篇聚。』 資持釋云『初二標歎戒功。依此淨戒行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門無不稟戒、故是宗要。 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時遍境俱發、故通法界。隨中一行猶難、故如麟角。麟是瑞獸國君有道乃現。止有一角、舉此喻其少耳。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本詮。即目律教。塵染即是毀犯。 此下示意列章、上句引聖為況。何下顯今須述。故下列示章門。通出離者貫徹因果故。生眾行者基址義故。順本受者是隨行故。通篇聚者屬教詮故、亙即遍也。』
通亙篇聚者、是即以戒本為相、就法而辨。 文舉篇聚、局具戒言。若五八戒、如濟緣云、罪無篇聚、至於大重小輕方便趣果義則不別也。
事鈔中、標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種、前後文凡兩出。其中戒法戒體戒行、前後文義大同、今並編入宗體篇內。唯戒相一種、前後有、前約行言、後就法辨。就法中、廣示持犯、卷帙繁重、故今別立持犯篇具明此義。前宗體篇中第四門戒相、僅明約行一義耳。
▲資持云『問、何者為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境、二成犯 相、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亦為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下更解。』
相 | 所犯境 | 境 | 犯 | 輕 |
重 | ||||
成犯相 | 心境合 | 方便(因) | ||
根本(果) | ||||
開不犯 | 心境互缺 | 不犯 |
▲資持云『問、何以不但釋相而總論四戒者。答。戒是一也、軌凡從聖名法、總攝歸心名體、三業造修名行、覽而可別名相。由法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當知相者即是法相、復是體相、又是行相、無別相也。若昧餘三、直爾釋相、既無由序、不知所來。徒自尋條、終難究本。』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資持云『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舉要示相不出列緣、緣雖多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緣構、非境不起、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更如文。』見事鈔記卷十七
持犯中分為二門 ① 持犯總義 ② 持犯別相
▲資持云『以總收別、由別總前後相照、持犯方明。』見事鈔記卷十五
持犯義中分九章 ① 持犯名字 ② 持犯體狀 ③ 成就處所 ④ 辨犯優劣 ⑤ 方便趣果 ⑥ 闕緣不成 ⑦ 境想分別 ⑧ 別簡性重 ⑨ 廣斥愚教
▲資持云『名即是字、連綿為語、無勞強分。持犯兩名、並望受體違順為名。尋文可見。』
二持 | 止持 |
作持 | |
二犯 | 作犯 |
止犯 |
止持…………作犯 |
作持…………止犯 |
俗眾所受五戒八戒、唯有止持作犯二義。
▲事鈔云『先解二持。言止持者。 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 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 持由止成、號止持戒。』 資持釋云『初牒名。 方下釋義、初釋止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 止而下釋持義。 持由下雙結。』
△事鈔續云『二明作持。 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 持如前解。』 資持釋云『初名牒名。 策下釋義、初釋作義。 持下指略。三節同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為作。』
△事鈔續云『次釋二犯。言作犯者。 內具三毒、我倒在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作。 作而有違、汙本所受、名之曰犯。 犯由作成、故曰作犯。』 資持釋云『初牒名。 內下釋義、初釋作義。初二句起業本也。鼓下所造業也。 作而下釋犯義。 犯由下結合。』
△事鈔續云『言止犯者。 良以癡心怠慢、行違本受、於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為止。 止而有違、反彼受願、故名為犯。』 資持釋云『初句牒名。 良下釋義、初釋止義。 止而下釋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作犯造惡則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對癡心。』見戒疏記卷四
依上事鈔二持二犯之文、分配對照、列表如下。
止持 | 方便正念 | 禁防身口記云必通三業 | 不造諸惡護本所受 | 止而無違戒體光潔 | 順本所受 |
作持 | 修習戒行 | 策動三業 | 有善起護 | 作而無違戒體光潔 | 順本所受 |
作犯 | 三毒我倒 | 鼓動身口疏作三業 | 造境違理 | 作而有違 | 汙本所受 |
止犯 | 癡心 | 怠慢 | 不修勝業、行違本受 | 止而有違 | 反彼受願 |
已上分釋持犯四種名義竟。 或疏中別明單雙持犯義。今撮略疏記諸文、附示其概。
疏中所明單雙持犯 義、略分二意。初約心用、後約教行。 初約心用者。此乃持奉用心、非正簡判。故一切諸戒皆有雙持雙犯。俗眾所受五戒八戒悉具此義。以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惡邊即成止持、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即作犯、不思對治即止犯。此謂二持二犯各自相通、非謂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 後約教行者。簡判諸戒。正用此義。是須有教令行者方具雙持雙犯、自餘殺盜等無教開作者並屬單持單犯耳。故教行雙持雙犯、唯道眾戒中有之比丘本二百五十戒中有二十六戒具雙持犯例如某事教制須行者、依教而作為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不依教而作為止犯、望有違 是作犯。若俗眾所受五戒八戒、唯是單持單犯、與此教行雙持犯不相涉也。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一章持犯名字竟
▲事鈔云『二明體狀。餘義廢之。 直論正解、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 資持釋云『初刪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十惡為作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為作持體、違此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 直下標今。正解者能所二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須具之』 行宗云『非謂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體耳。』見戒疏記卷四
△事鈔續云『言能持者。 用心為體。身口是具。 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更解。』 資持釋云『初牒名。 用下出體、上句正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為能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非正業本疏云、身品是具、不名為業。 故下引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次本律。意業是主、身口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否。而言等者如律結犯並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即第三章。 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從用說。 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成論由是當宗、中為證。皆是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行宗云『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但云思心。受隨應等、那不同者。答。受取緣成必須兼色、隨取成業但約心論。學者深思、方見遠致。』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芝苑云『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此正義也。 言事法者、各具善惡二種。於善惡事法、心起順違 、故有二持兩犯生焉。違 順之心即能持犯體、善惡事法即所持犯體。持犯既因事法而生、故今以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豈不然乎。』見芝苑遺編卷一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二章持犯體狀竟
是章分為三節、悉依鈔疏原科。若詳審是章文義、或可分為兩科、一就四心以明、二就三業以明。就四心以明中又分為二、初約三心明止持、二約行心明四行。如是較為明晰也。
▲戒疏云『前將止持對以明。 或無染汙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 謂識想受、此之三心非業非記流入行心方成別業。故分四陰以為二分。 豈非本有戒體、外無染汙、光潔純淨、名之為持。三心非心、受體是記、故得持也。』 行宗釋云『上句標舉。 若下正釋為三、初通示。據此非持、取本受體說名為持、故云有義。古人目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運成故。 謂下別簡四心分二所以。統論四行、止持有二、餘之三種並局行心故也。 豈下結顯三心下釋疑。 問三心何分。答了別所緣境名識即通指六識。取所領之相名想謂取所領六塵之相則為六想。領納所緣名受謂六觸因緣生六受、一一各有苦樂不苦不樂三受之異、皆從違順非違非順而生。造作之心能趣於果名為行。謂六受之後、各起善不善不動業等。亦名六思、思即是業。若大乘經則受想行識、列次不同。由受生想、從想起行、由行成識。今依小論則識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別之心名識、次起想像名想、復次領納名受、後起業思造作名行。 問破毀之人有此中。答據事鈔中、犯一重戒、餘戒常淨儼然。是則持毀皆有持義、今文且從持說故云無耳。』見戒疏記卷四 資持云『謂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得心中止則如後述。 三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說有持義。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此由古謂但不作惡、即名止持。今約四心分為二別、則無前濫。』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戒疏云『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為持。善性便有、惡無記無。如欲離過、作意遮約、或對境防、或起心護、豈彼無記而得成持。 若據作持、例同後止。既就境論、三心非分。』 行宗釋云『初明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慮不成就業、故云必入等。前下揀三心。善下揀二性。如下舉事顯相。 若下二明作持。同後止者簡前三心止故。』 △戒疏續云『若據二犯、行心成就、前三亦無。局不善性、善無記無。』 行宗釋云『二明兩犯中。亦約四心三性以定行體、尋文可了。 註中、以行通善惡故須簡。』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資持云『註分善惡者、以行心語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往大判非不互兼。』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事鈔云『後三業明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如淨語等名作。 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 資持釋云『初明身口業中二、初明二持。 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為口四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並略舉事配、餘者例說。』 於制教中、俗眾唯有止持作犯。其作持止犯、依原文具錄而示四行、應知受食淨語等事與俗眾無涉。
△事鈔續云『單意業中、不成持犯。 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 資持釋云『二明單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未至身口則名單意。初判不成。 若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雖未動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 資持云『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口所作事故。此心粗著、判屬身口』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戒疏中釋此科義有兩解、一約身口思釋、二約重緣釋。事鈔撰述先成、止有初解。故事鈔言戒相時、每唯舉身口者、即依此釋也。逮後撰戒疏時、乃列兩釋。蓁經二釋、如下段記文所引。
▲資持云『若準戒疏、上是初解。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任情兩取、後為正義。順今 宗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問、意已成犯、何以前約身口明成就耶。 答。就意辨成皆遠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論趣果須至身口。』
▲行宗云『問、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 答此由不辨假實兩宗制限深淺故也。小乘實宗定不制意、動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約重緣、簡非瞥爾。是則三宗歷然、大小無濫。學者至此、宜須精究。』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簡非瞥爾者、瞥爾單意制限大乘。瞥爾亦名獨頭、即前資持引疏所云獨頭心念也。
第三章成就處所大意、撮錄列表如下。
約三心明止持 | 三心無非業善惡未著 | 止持 | 三心無記本不名 | |
望受體是記業說有持義 | ||||
約行心明四行 | 行心流入行心 思心成業 善惡乃異 |
止持 | (行心通三性) 三性中唯局無貪等三善為行 |
|
作持 | ||||
作犯 | 三性中唯局貪等三惡為行 | |||
止犯 | ||||
約三業明四行 | 身 | |||
口 | ||||
意 | 無犯 | |||
有犯有二釋 | 約身口思釋 | 發心籌度、將由身口、尚未動相。 | ||
此心粗著判屬身口、而非單意。 | ||||
約重緣釋 | 謂以後念還追前事、自不制約。 | |||
是為重緣向念、而非瞥爾單意。 |
上來持犯總義中條三章成就處所竟
▲資持云『化制兩教、辨業天乖。制則從教重輕。化則論心濃薄。教唯楷定、緣具則傲主刑科。心既不常、動發則須分體性。因果既異、化制斯分。必昧宗途、未窮業本。故先料簡、委示來蒙。』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四章中、有四節。初二兼明化制、三局化教、四局制教。 若犯性戒、具受化制二罪。若犯遮戒、唯受制罪。
▲事鈔云『起業要託三毒而生。然毒之所起、我心為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中具明業相。』 資持釋云『前示業本。業無自性、必假緣生。緣雖眾多、不出心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是外緣、毒從內發、故明起業惟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計、即斯妄計是業之本、故名妄業。經云、一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本畢竟無依、但是一心隨緣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我。由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即生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所止。從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識妄源、粗知苦本。諸賢覽此、豈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廣、請尋後篇、不復煩引。』
△事鈔續云『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報淺深並由意業為本。 故明了論解云。破戒得罪輕重不定。 有生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或由不信生、謂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或由疑生、為定佛制為非佛制、為定得報不定得報。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 若不由如此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 資持釋云『次正敘重輕又二、初示犯報分齊。上二句明犯從心起示因差也、下二句明報約心分示果。三性者性即心體。心雖萬狀、論體唯三、二是有記一號無記。然據善心應受福報、由心愚癡、損境義一、業道制教二俱有犯、但業有少輕制還依教。意業謂能造之主、總上三性、但性據始起業取已成。 故下引文顯相、上二句通示。 有下別釋、前明制輕業重為三、初標。二無下列相為四。初二句無慚心、無畏難者釋無慚相。次二句邪見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聖教二不信果報。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二種。三若由下結示。 次若不下明制重業輕。反上四心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事鈔引了論解、顯重輕相。資持釋文至為明晰。今依其文列表如下。
制輕業重(以重心破輕戒得罪重) | 無慚心 | |
邪見心 | ||
有信心 | 信聖教 | |
信果報 | ||
疑惑心 | 疑聖教 | |
疑果報 |
制重業輕(以輕心破重戒得罪輕) | 有慚心 | |
無邪見心 | ||
有信心(?) | 信聖教 | |
信果報 | ||
無疑惑心 | 不疑聖教 | |
不疑果報 |
1.4.1.2.1 善心
▲資持云『初善心者、雖非粗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事鈔云『如僧祇中﹒知事闇於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結上罪。 或見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苦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境違重。 不以無知便開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 資持釋云『初明好心犯盜。 或下次明慈心犯殺。 不以下示犯所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1.4.1.2.2 不善心
▲資持云『次不善心者、謂貪瞋癡三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
▲『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語。 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粗惡意犯罪。一者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受戒、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 以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 資持釋云『初通敘。上二句別舉犯人學不學故、下二句合明心相。 如下引示。四中、初是總相、攝一切故。濁重難顯、且約三時無悔名上品心。下三別相、開癡心故。二是邪見心、三即放逸心、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總示業報。 以下鈔家結示。無慚無愧即是不善始終二心、該前四種一一相兼。初無者古記云初猶都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1.4.1.2.3 無記心
▲資持云『三無記多別。一、無情局無記、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無記、行心通三性。下明二種、初縱放者謂汎爾無記、次約睡狂即昏迷無記。』
▲事鈔云『無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造並通攝犯。 唯除恆懷護持、誤妄而造。此非心使、不感來果。』
△事鈔續云『非即如上。前為方便、後眠醉狂遂成業果、通前結正並如論中無記感報。』 資持釋云『初句指前未盡、即猶止也。前方便者或教他犯如殺盜等、或自業相成犯如自安殺具等。若據果成雖在無記、由假方便故云通。前等如論即下成實。』
自業相成者、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事鈔續云『問、無記無業、云何有報。 答。解有二。初言感報者。謂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在無記心中、故言感報。而實無記非記果也。 二者不感總報、非不別受。如經中頭陀比丘不覺殺生、彼生命過野豬中、山上舉石即因崩下還殺比丘。如成論中、睡眠成業、是無記業。』 資持釋云『初問中。徵上指論。 答中、先約方便釋。即上睡狂無記也。初明因前故感報、而下明正成則非報。 二約總別兩報釋。此義通前兩種無記。總報謂地獄總受、別報謂餘趣別受。如下引證、前證上縱放、後證上睡狂。如經者未詳何經。不覺是無記心。』
△事鈔續云『問、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 答。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兢厲。偶爾妄迷、由非意緣、故開不犯。如扶持木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緣、並非結限。 反上所懷、並結正犯。』 資持釋云『次問中。徵前開妄。 答中、初敘學人。 反下謂非學人。翻對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依上鈔文之意、唯有學人可開迷妄、若不學人雖於境迷妄亦結正罪。事鈔記卷二十七中廣明不學無知、其敘結本意文與此大同、但後例開句法中則不學亦可開迷。資持記有問答釋疑文、附錄於下、以資參考。 問、前云隨戒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戒疏顯然、此不繁引。
▲事鈔云『然則業苦綿積、生在莫窮。 虛縱身口、汙染塵境。既無三善可附、唯加三惡苦輪。 以此經生、可為歎息。』 資持釋云『初二句示生死長久。業苦通舉因果。綿謂出沒久遠、積謂造受眾多。生報別示苦果窮盡也。 虛下嗟毀犯陷墜。隨妄與業故云虛縱。無三善者多惡因也、加三惡者無善果也。附憑也、加增也。 以下正歎經生猶度世也。息即是氣。』 資持云『且夫心緣境發、果自因成。造受更資沈流長劫、因緣遇會形影無差。至於火爍湯煎痛非可忍、霜寒冰凍聲不可聞、萬苦衝心如鎔鐵聚、翻思往業雖悔何追。矧乃戴角披毛、飛空潛水、氣命繫於屠獵、血肉委於庖廚。或復炬口鍼咽飢虛切體、臭膿穢屎食啖聊生。信乎禍福無門、昇沈由。嗚呼。含靈蠢蠢、生死悠悠。方便多門、其誰一悟。辭雖繁費、意復何窮。』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事鈔云『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有增微、境有優劣故也。 或心境俱重、人作人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非人人想。 論通一切、不局一戒。』 資持釋云『初引論通示三、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緣成、緣即心境。境是外緣故云託也、心是內緣故云關也。心起不常故有增微、境緣非一故有優劣。 或下歷句別簡。初句俱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俱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 論下點上語通。』
△事鈔續云『婬中自有輕重。 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破戒、出家五眾持戒破戒。乃至聖人。 重同報異。』 資持釋云『二對戒別明四、初婬中、初句通標。 畜下別簡有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眾、大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 末句總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重故。報異謂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俱異、可知。』
△事鈔續云『第二盜重者。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僧物最重。』 資持釋云『二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為首。二人中簡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法次、僧重。』
△事鈔續云『第三殺戒。成論云。如六足毗曇中說。殺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汙染世間、多損減故。』 資持釋云『三殺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制教。 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略不出。』
△事鈔續云『第四妄戒。向在家人說重、向出家人說輕。』 資持釋云『四妄中。三趣同盜、人則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眾、乃至聖人、漸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知誑僧極重。』
對戒別明中、依鈔記文義具列表如下。
婬
約制罪言、同犯重罪。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皆前優後劣可知。 |
簡趣 | 人 | |||
非人 | |||||
畜 | |||||
人中簡道俗 | 出家 | ||||
在家 | |||||
道俗中各簡持破 | 出家 | 比丘比丘尼 | 持戒 | ||
破戒 | |||||
式叉摩那 | 持戒 | ||||
破戒 | |||||
沙彌沙彌尼 | 持戒 | ||||
破戒 | |||||
在家 | 有戒 | 八戒 | 持戒 | ||
破戒 | |||||
五戒 | 持戒 | ||||
破戒 | |||||
無戒 | |||||
持中簡凡聖 | 無學人 | ||||
三位果人 | |||||
內凡 | |||||
外凡 | |||||
薄地 |
盜
約制罪言、唯簡趣有異、簡凡聖同、簡三寶稍異。約業道言、各有優劣、皆前優後劣可知。 |
簡趣 | 人 |
天(非人) | ||
畜 | ||
人中簡凡聖 | 無學人 | |
三位果人 | ||
內凡 | ||
外凡 | ||
薄地 | ||
簡三寶 | 僧 | |
法 | ||
佛 |
殺
約制罪言、唯簡趣有異、餘皆同。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皆前優後劣可知。 |
鈔文唯簡邪正。 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破凡聖簡之、如婬中所列。 |
妄 與殺同 |
簡趣 | 人 |
天(非人) | ||
畜 | ||
人中簡道俗 | 在家 | |
出家 | ||
道中簡五眾 | 彌沙彌尼 | |
式叉摩那 | ||
比丘比丘尼 | ||
簡凡聖 | 薄地 | |
外凡 | ||
內凡 | ||
三位果人 | ||
無學人 |
▲資持云『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事鈔云『單心三時辨犯輕重。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別。』 資持釋云『前科對境、此獨論心、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時。且約殺者餘可準也。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
△事鈔續云『初一句三時俱重。謂方便舉尤害心、根本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 資持釋云『初句歷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輕心。 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妄善事、奔趨前境、暢悅己情。或邪見居懷撥無因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
△事鈔續云『第二三句、二重一輕。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云方便輕、根本成已重。後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輕。』
△事鈔續云『第三三句、一重二輕。初根本重、初後輕。中云方便重、中後輕。三云成已重、初中輕。』
△事鈔續云『第四一句、三時俱輕。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苦痛故、害父母命等是。』 資持釋云『引諸經律、舉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俱輕可知。』
△事鈔續云『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故、牽報不同。』 資持釋云『若依律制則無輕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
▲資持云『文中句數交絡。欲令新學易曉、為圖示之。
初有一句三時俱重 | 方便─重 | |
根本─重 | ||
成已─重 | ||
第二有三句二重一輕 | 初句 | 方便─重 |
根本─重 | ||
成已─輕 | ||
中句 | 方便─輕 | |
根本─重 | ||
成已─重 | ||
後句 | 方便─重 | |
根本─輕 | ||
成已─重 | ||
第三有三句一重二輕 | 初句 | 方便─輕 |
根本─重 | ||
成已─輕 | ||
中句 | 方便─重 | |
根本─輕 | ||
成已─輕 | ||
後句 | 方便─輕 | |
根本─輕 | ||
成已─重 | ||
第四有一句三時俱輕 | 方便─輕 | |
根本─輕 | ||
成已─輕 |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優劣。 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各有三句、並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事鈔云『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 資持釋云『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為。歷句並同。』 已下且約性重四戒顯相、餘可準也。
△事鈔續云『初一句。三時有心。』
△事鈔續云『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中罪下罪。』
△事鈔續云『後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中罪下罪。三、後便有心、上二無心、婬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餘三犯下罪。』
△事鈔續云『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
▲資持云
初有一句三時俱有心 | 方便─有心 | 四戒俱重 |
根本─有心 | ||
成已─有心 |
第二有三句二有一無 | 初句 | 方便─有心 | 四戒俱重 |
根本─有心 | |||
成已─無心 | |||
中句 | 方便─無心 | 四戒俱重 | |
根本─有心 | |||
成已─有心 | |||
後句 | 方便─有心 | 初戒重 餘三戒方便中罪成已下罪 |
|
根本─無心 | |||
成已─有心 |
第三有三句一有二無 | 初句 | 方便─無心 | 四戒俱重 |
根本─有心 | |||
成已─無心 | |||
中句 | 方便─有心 | 初戒重 餘三戒方便中罪成下罪 |
|
根本─無心 | |||
成已─無心 | |||
後句 | 方便─無心 | 初戒重 餘三戒已成下罪 |
|
根本─無心 | |||
成已─有心 |
第四有一句三時俱無心 | 方便─無心 | 初戒怨逼禁心無罪 餘三戒始終迷忘無罪 |
根本─無心 | ||
成已─無心 |
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第義便。 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
▲事鈔云『後之八句由心有無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 資持釋云『料簡中、初簡前單心。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教。』
△事鈔續云『後明無心者。 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資持釋云『二重示無心二、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或可別點第四俱無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並據怨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 以復婬戒、於三時中、隨有一時無非皆重、俱無方開。餘之三戒、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中罪或下罪、並方便故。中有餘無皆重、並根本故。後有餘無皆下罪、並隨喜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四章辨犯優劣竟
▲事鈔云『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 是以大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為。』 資持釋云『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方便趣果中分為三節 ① 前方便 ② 中根本 ③ 後方便
▲資持云『通三方便、望後根本、俱名為前。』
▲事鈔云『今約婬戒以明。如內心婬意、身口未現、名遠方便。此犯下罪。 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中罪。 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中罪。』
△事鈔續云『已下雖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上罪皆有三方便、例前可知。 若獨頭中罪下罪、準諸記文、止分遠近二方便。遠方便同前。又合前次近、總名曰近方便。皆結下罪、無有區別。
▲戒疏云『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 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行宗釋云『前示名。 業下釋義。』見戒疏記卷四
▲事鈔云『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婬、舉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名殺、言章了知名妄。 若結罪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 資持釋云『前明根本之相二、初句通問。 謂下別釋。 若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事鈔云『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下罪。』 資持釋云『不論本罪重輕、並制一下罪、故云通也。翻前方便、二三不同、中罪下罪有異故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五章方便趣果竟
闕緣不成中分為二節 ① 顯相 ② 校量
▲戒疏云『闕緣方便、隨相眾多。且以事約分為七種、所謂闕緣乃至心息。』見戒疏記卷四
顯相中分為七項 ① 闕緣 ② 境強 ③ 緣差 ④ 境差 想差 ⑥ 疑心 ⑦ 善心息
▲戒疏云『初明闕緣、泛解有三。 一通名闕緣。七方便者闕不至果、並為緣來豈非通也。』
△戒疏續云『二別名闕緣。如諸戒下各有闕緣、不可以盜而開殺戒、各不相通、故名別也。』 行宗釋云『上二泛論總收一切、第三兩亦正示初緣。』
△戒疏續云『三者亦通亦別。何者是耶。 凡是犯戒、體是婆塞。 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病狂癡。 但有二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婆塞緣。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 行宗釋云『初標徵。 凡下示相三、初標緣。 若下次明闕相。罪未果者方便義也。列相有二、初列四捨體壞無法、後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則體相俱壞、後謂體具相乖。鈔中仍加受戒不得等。 但下三總結、初結闕緣。望下次結兩亦。 問、已下六緣可例此否。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別、對戒並通。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如是思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戒疏云『二境強者。如欲行殺前境反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 然境強非中罪、中罪由強而生。餘之上下、類此可釋。』 行宗釋云『初敘緣。 然下定罪。強非罪緣故曰非中罪、因強壅住故云由生也。餘下指例。如云、闕緣非中罪、中罪由闕緣而生等。 問、境差中亦有境強、與此何別。答。此本境強、下異境強。故不同也。』見戒疏記卷四
▲戒疏云『三者緣差方便。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毀壞、或要期未遂。 總號緣差。就義通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 行宗釋云『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慮他所獲、三殺具有闕、四如不見前境等。 總下結名。以名通七緣、相局四位。』見戒疏記卷四
▲戒疏云『四境差者。隨戒並有。 且據大殺、四境來差。謂人、非人、畜生、杌木。』 行宗釋云『初示緣通。 且下次標所出。人是同類、非畜是異趣、杌木即無情。』見戒疏記卷四
境差中分為二支 ① 明人異境 ② 明餘異境
1.6.1.4.1 明人異境
明人異境中分為三類 ① 正明 ② 問答 ③ 指廣
1.6.1.4.1.1 正明
▲戒疏云『如欲殺人、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 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 由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行宗釋云『初明差相。且舉張王兩姓、以分本異二境。 緣下二結犯又二、初結異境。 由下結本境。罪是中罪、號闕緣方便也。』見戒疏記卷四
1.6.1.4.1.2 問答
問答中分為二端 ① 問異境無心 ② 問因果差別
1.6.1.4.1.2.1 問異境無心
▲戒疏云『問、本殺王時、但作張解、無殺王心、何因得重。 答。張王非罪緣、人是殺境。雖無王心、然有人想、殺緣既具、何得非重。 是故律云。男想、殺女。佛言、上罪。可以類之。』 行宗釋云『初問。以心境既差、理非結重。 答中、初正答。望張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張王是別、人趣是通、今就通結故成殺重。 是故下例證。』見戒疏記卷四
準上疏文、似殺戒於人異境不開剋心。若據下別簡性重章辨錯誤文、錯者亦開、誤者乃犯。
1.6.1.4.1.2.2 問因果差別
▲戒疏云『問、本殺王罪重、乃取張因而成極果、為望張邊別有方便。』 行宗釋云『初敘問。意謂果成因沒、應無方便。古有異解、故問以決之。』
△戒疏續云『解云。張王姓別、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輕因相等。故攬張因、用成王重。 如律本中、列過五因、用成五重。』 行宗釋云『二引解二、初古解為二、初立理。謂本並人、因果無別、故攬相成。 如下引例。如律、盜戒有四句。一方便求過五錢、得過五錢、上罪。二若方便求過五錢、得五錢、上罪。三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中罪。四方便求過五錢、不得、中罪。今引第二過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兩別、相攬而成、可為今例。』
△戒疏續云『問。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矣。』 行宗釋云『二今解三、初難破。以攬因成果、果成因滅、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戒疏續云『今正解云。人趣乃同、形者有異、不攬相成。 與王未交、屬前張因。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正果。 本境張因、壅住方便、號此方便名王境差。』 行宗釋云『二立義中二、初通示因果各異。 與下二釋成二、初明王果。 本下釋張因。言王境差者以張是本境不得名差、故從異境以彰差義。』
△戒疏續云『問、不攬張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攬過五因成五重果。 答。彼以同損一主、元來有心、故得相成。張王既別、何得例也。』 行宗釋云『三釋防中。以向古師執此為例、須為通之、令無後惑。 答中。顯示境有一、不例可知。』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1.6.1.4.1.3 指廣
▲戒疏云『昔來諸師、於人異境、更立諸相。通列六緣、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無其致。』 行宗釋云『諸相即下六緣及餘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更加第六疑想、以殺但五緣故言中加也、復於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無境強義但有三句、總十八句。文中但云人異境、至於作句則通四境、今備列之。
一人趣五句 | 想心二句 | 一境不強而殺 | 張人境差中罪 王人根本上罪 |
二境強殺不得 | 張人境差中罪 王人境強中罪 |
||
疑心三句 | 一境不強而殺 | 同上 | |
二境強殺不得 | 同上 | ||
三疑故善心息 | 張人境差中罪 | ||
二非人五句
三畜生五句 |
想心二句 | 一境不強而殺 |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無罪 |
二境強殺不得 |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無罪 |
||
疑心三句 | 一境不強而殺 |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疑心下罪 |
|
二境強殺不得 |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疑心下罪 |
||
三疑故善心息 |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疑心下罪 |
||
四杌木三句 | 想心一句 | 境不強而殺 | 張人境差中罪 杌木無罪 |
疑心二句 | 一境不強而殺 | 張人境差中罪 杌木無罪 |
|
二疑故善心息 | 張人境差中罪 杌木無罪 |
事即制罪、理謂業道、方便究竟皆兼兩業。境即四、心謂想疑。』見戒疏記卷四
首疏、即隋智首律師所撰之律疏、有二十卷、為南山所師承者。
1.6.1.4.2 明餘異境
明餘異境中分為二類 ①通示 ② 釋疑
1.6.1.4.2.1 通示
▲戒疏云『餘有非人畜杌來作異境。通望本境不死、中罪若若望異境無心、無罪。』見戒疏記卷四
1.6.1.4.2.2 釋疑
釋疑中分為二端 ① 釋人異境難 ② 釋律境想難
1.6.1.4.2.2.1 釋人異境難
▲戒疏云『問、王人異境、亦是無心、何為結重。 答。人想而殺、境心相應、是故成重。不起非人想、故無罪也。』 行宗釋云『初躡前人異境、相並為難。 釋中。以餘三境、趣類全乖、不可相例。』見戒疏記卷四
1.6.1.4.2.2.2 釋律境想難
▲戒疏云『問。若無罪者。云何律中、非人人想、中罪者。』 行宗釋云『初敘難。引律者即殺戒境想第四句。』
此段疏文與上端連續、故先牒上文而後徵難。
已下疏文六段共有三釋、初二為古解、後一為今義。文六段中、第一段為初師釋、第二三四段先示次師釋後由初師斥辨、第五六段為今義先詰破初師後詳申正解。文繁義密、故先預明大意、學者自易貫通。
▲戒疏續云『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 由非人來、人想不捨、殺張心成而境乖異。望張方便、望非人邊本無罪也。具足五緣殺非人者、但中罪。如何其因已是中罪、義不然也。』 行宗釋云『二引釋二、初引他師約本境釋二、初約想心解又三、上二句定罪。 由下釋所以。彼謂律結中罪、還從本境、不望非人。 具下引殺非人罪質成上義。五緣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為境差、望非人為想差、故是殺非人因也。謂果罪但中罪、豈得因罪即結方便中罪耶、以非人方便但下罪故。此明律結中罪、不望非人。斥他異解、故云不然也。』
△戒疏續云『有人言。上立異境想疑心中。想則決徹、人差結重、餘則無心但屬本境。疑則不爾、緣兩境生、故就兩境雙結二罪。』 行宗釋云『二斥疑心解三、初示他解。彼謂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決徹、本異二境並有心故。云二罪者本境方便中罪。人異境是上罪、餘三異境並疑心中罪。』
△戒疏續云『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縱使四異來差本境、若強若疑、皆列本境。 何以明之。畜是小愆、杌非生罪、如何來差俱犯中罪。豈不望人從本境結。』 行宗釋云『次約義斥。還即古義、對破前解故云今耳。下云今明正解始是今義。文中、初判定。云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 何下徵釋。且舉畜杌難破前義。據此破詞、則知前解異境皆中罪。』
△戒疏續云『問、異境有強、方便屬何。 答。強想猶懷本境、故知此強不望異結。如是類例、若疑若想皆從境、故云強想。如下例通。據此立義、不問想疑、異境之上永無罪也。前門境強乃約本境、此明異強。須知兩別。』
△戒疏續云『問。異境若強、差我不殺。強是本境、異非罪者。 異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屬誰。 若見異已 、別有方便、此則本境方便是自立。若見異已去、無別方便、害異果罪、因還本境、若此立義則無境差。』 行宗釋云『二明今釋約兩境難二、初躡境強難破又三、初牒前義。 異下反以境弱為問。 若見下雙難、初約有方便難。則本異兩境皆有罪故。次以無方便難。則異境果成、本境因沒、故云無境差也。』
△戒疏續云『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齊是中罪。 異境來差、人境緣人、有強有疑、莫不殺心皆結中罪。 若至非畜、例有強疑。 以懷人想、強從本境、非畜異境一向無罪。若兼疑心、從兩境生、本境疑中罪、非畜疑下罪。若至杌並結本境、以杌異境非生罪緣。』 行宗釋云『二申今正解中二、初明本境通結。 異下明異境別結又復為二、初明人異境。 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標強疑。 以下別釋、初釋境強。若兼下釋疑心。非畜二、正犯中罪下罪、疑故並下罪。杌非罪緣故無所犯。 初師局就本境、異則不結。次師疑心兩緣、異境皆中罪、不簡輕重。觀今所判、文理精詳、比前可鑒。』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上釋律境想難中科文、別錄於下、以便對閱。
初敘雜 | ||||||
二引釋 | 初引他師 約本境釋 |
初約想心解 | ||||
二斥疑心解 | 初示他解 | |||||
二約義斥 | ||||||
三引強為例 | ||||||
二明今釋 約兩境難 |
初躡境強難破 | 初牒前義 | ||||
二反以境弱為問 | ||||||
三雙難 | 初約有方便難 | |||||
二約無方便難 | ||||||
二申今正解 | 初明本境通結 | |||||
二明異境別結 | 初明人異境 | |||||
二明非畜異境 | 初通標強疑 | |||||
二別釋 | 初釋境強 | |||||
二釋疑心 |
▲戒疏云『第五想差方便、義張八位。 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 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 三、心差境、究竟。如律婬酒戒、若懷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結究竟。 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殺誑張人、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若誑若殺、是境俱差、齊成究竟。 五、心境俱差、成方便。 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 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強緣差之類。 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諸戒並是。』 行宗釋云『此門八位、前四互歷、後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門唯收四句二四屬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從故為八位耳。 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是境差、心復轉想謂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心作李想、還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 七中出血一罪永無根本。境強緣差事不究竟、心境無改。』
疏中四云殺誑張人等、如別簡性重章錯誤節委釋。
△戒疏續云『就此想中。或有從輕向重。如殺盜畜生、轉想向人者是。 或從重至輕。即反上句是。 或互轉者。如彼婬酒、俱是正境、想疑或生無非究竟。』 行宗釋云『初殺畜盜畜、方便但下罪。轉作人想、殺盜皆中罪。 二殺人盜人、轉為非畜後心並下罪、故云反上。 三互轉俱重。如婬前作非道想後作正道想、或前正後非、無非果本。 私釋。更立互轉俱輕。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戒疏云『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對義張八位方盡。 我疑方便。人非人疑也。 他疑我、方便。身現妄語相、前疑不了是。 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語業、但使言章了了、不問自他疑也。』 行宗釋云『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 、與前境差中疑心何別。答、前對異境、此就本境。 餘三約妄語配對。』
△戒疏續云『上四句單疑也。今此雙舉、何者是耶。 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 即成究竟者。妄語言了也。 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 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行宗釋云『後四俱句。前二還約妄戒、但具兩疑與前為異。言互造者亦即台上身造口業。 後二亦是相從而出。』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戒疏云『第七關頭中心自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雖發、未鄰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業、壅礙不暢但居方便。』 行宗釋云『初正明。鄰近也。云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勝緣、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類、善心寧發居廣西者前心中罪。』
△戒疏續云『問、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 答。實如來問。向若不生、惡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惡 想、即所息處號為方便。 又如律文、捨者中罪。捨時非罪。由能捨故、前惡不至後果、故號前因為方便也。』 行宗釋云『二釋難中。此即善生惡息、於義易知。欲生下答、故皮為問。 答文為二、初正答。 又下引例。能捨則同善生、所捨可類惡息。』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行宗云『二校量者即總料簡前七位也。』
▲戒疏云『初以自身造境、對置殺具、明方便多少者。 身自造境、具七方便。 設置懸擬、既非自身、故闕想疑、但五方便。』 行宗釋云『初明多少寬狹二、初自造置具多少又二、初標示。 身自下別釋、初明自造故多。 設下次釋置具則少。以想差疑心必約到境、懸擬相成不可論故。』
△戒疏續云『剋心辨差、其境則寬。以元在張。王非畜杌、後來差故。 漫心辨差、其境則狹。以通三趣、有境齊害。唯有杌境、用分輕相。』 行宗釋云『二剋漫寬狹。言寬狹者謂異境多少初明剋心寬。王非畜杌即四異境。 次明漫心狹。杌境輕者非情無過、止有方便。 上據大漫。若約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剋為狹、對大猶寬。』
△戒疏續云『二心境分別。境差、境強緣差、據前境論。闕婆塞緣、想、疑、心息、據自心辨。』 行宗釋云『二心境分別。三種屬境、四種屬心。闕婆塞緣或約四捨、或是狂癡、故屬心也。』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六章闕緣不成竟
▲戒疏云『初明制意。若無境想、不可定罪輕重。』 行宗釋云『以心有是非、境有錯誤。婬酒、前三句重、後二句輕。餘戒、初句相應故重、後四句乖差故輕。』見戒疏記卷六
▲戒疏云『二明有無者。準律約戒、不必具有今解、無者是略無也、無別所以。』見戒疏記卷六
五戒八戒中、律出境想句者、有殺盜婬妄飲酒非時食六戒。今依資持記中引律四重戒句法、具錄如下。餘可準知。
婬戒五句
盜戒二重
殺戒五句
妄戒五句
▲戒疏云『三定四五句者。』 行宗釋云『以律中列句、四五不定。如婬殺妄三戒並五句、盜戒四句。但由第三一句結罪有無、故句法不定。如殺戒、人非人想、轉想中罪、本迷下罪。以作非人殺故盜戒無第三句者、以有主無主想、轉想亦中罪、本迷無罪。以無主物罪緣故』
△戒疏續云『若輕重相望、境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同是五句。』 行宗釋云『初輕重明定五。迷重為輕、如人作畜殺、有主作非畜盜等。皆緣罪境、定有第三句、故同五句。』
△戒疏續云『若犯不犯相形、則四則五。 謂前後俱迷、非緣罪境、即定四句、除第三位如無主想等。 迷雖是定、而緣罪境、即定五句。如非道想、非人想、減五想等。』 行宗釋云『二犯不犯明四五中、初標舉。 謂下別釋、初明定四。無主想者律無此句。 迷雖下次明定五。此即總收輕重二位。減五想者此謂盜戒若作無主則是四句、若盜滿五迷為沽五亦隨結犯故入五句。意顯隨義不定、不必依文。』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戒疏云『四互四五者。由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即互輕重。 或從四以至五。如實無主體唯四句、後轉為主即為五也。 若本緣人、轉想當杌、約從後心則唯四句。』 行宗釋云『初標。 二隨釋二、初從四至五。即約前心本迷、後心轉入罪境故。 二從五至四。亦合標云從五至四。謂本是心境相當、後轉緣非罪境、故云轉想。當杌即人作杌木想。』見戒疏記卷六
▲戒疏云『五輕重者。如文次第。前疑重。後疑輕、以境是、輕本境故。 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當故後想輕、以正犯時、有心無境。』 行宗釋云『初約疑想分二、前釋兩疑後釋兩想。制教同罪、心業重輕、故分兩異前疑重下準鈔應云、以本緣人、人境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故。後疑雙闕、故輕。 後釋兩想中。有心無境者闕本境也。』 資持云『兩疑中、疑心不別、境分本、故說重輕。後想亦爾。 前想中云本方便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殺戒五句。此文前釋兩疑、約第二句及第五句。後釋兩想、約第三句及第四句。
△戒疏續云『又就本境中、疑重想輕。以疑半心、不捨本境、故重想則捨本從、故輕。 就後異境、想重疑輕。以想緣本、但是境差、故重以疑減半、緣於異境、故輕。』 行宗釋云『二約本異分二、初明本境二句。 次明異境二句。疑減半者以疑猶豫、半涉是非。是於異境復減半心、故輕於想。』
△戒疏續云『此輕重、據本重異輕為言。若本輕異重、例之即是。 如殺非畜、人為異境。可以例諸。』 行宗釋云『三明本異重輕中、初立義。 如下顯相。』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七章境想分別竟
別簡性重中分為五節 ① 剋漫 ② 錯誤 ③ 身口互造 ④ 四教遣 ⑤ 重犯戒
▲戒疏云『言其剋者、本情專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無準。』 行宗釋云『剋唯有一、漫通大小。剋即訓定、漫猶遍也。』見戒疏記卷五 資持云『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涉多緣。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三趣、俱是所期、隨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該人道、不兼非畜。』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戒疏云『約婬為言。犯無剋心、同成極重。 何以明之。 但有染心將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後會彼。或男女境亂張王者別、或人畜趣乖境心雙轉、但使境交無非大重。』 行宗釋云『初判犯。 何下二釋成。初句徵。 但下釋有二、初四句通示染心將欲即起方便、期此會彼即至果本。或下別顯。餘人非畜為境轉想疑名心轉、或境心俱轉。』見戒疏記卷五
▲戒疏云『盜殺剋心相當、方成重罪。心境俱違、但結方便。』 行宗釋云『盜殺中略示剋心。以剋有重輕、漫唯通犯。但明剋異、漫則可知。』見戒疏記卷五 資持云『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剋定一人三趣非犯乾、盜戒可爾。殺戒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誤亦成重。如下節。
▲戒疏云『若三趣齊現、內知歷然、犯無剋心、通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 行宗釋云『妄語論剋、不同殺盜。但有多境則不成剋。單對一境方成剋義、如本期人、畜現非犯。』見戒疏記卷五
據上剋漫別配四戒文義、並參用下節列表如下。 大漫標心遍通三趣、小漫且約唯期人趣、剋心且約唯期張人或張人某物。下節列表亦爾。
婬 | 不論剋漫 | 三趣 | 通犯 | |
盜 | 大漫 | 三趣物 | 通犯 | |
小漫 | 人物 | 犯 | ||
非或畜物 | 非犯 | |||
剋心 | 張人某物 | 犯 | ||
張人他物 | 非犯 | |||
王人等物 | ||||
殺 | 大漫 | 三趣 | 通犯 | |
小漫 | 人趣 | 犯 | ||
非或畜趣 | 非犯 | |||
剋心 | 人趣 | 錯 | 非犯 | |
誤 | 犯 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 | |||
非或畜趣 | 非犯 | |||
妄 | 大漫 | 三趣 | 通犯 | |
小漫 | 三趣俱現或二趣現 | 通犯 與大漫同 | ||
僅一趣現 | 人趣 | 犯 | ||
非或畜趣 | 非犯 | |||
剋心 | (同上小漫) |
統觀已上四戒、於大漫小漫剋心三義、唯有盜戒最為完備。婬戒一概不論。妄戒剋心、與小漫全同。又小漫中三趣俱現通境隨犯、與大漫同。殺戒於剋心中人趣誤者亦通結犯、與小漫同。 下節錯誤二義別配四戒表例此可知。
▲戒疏云『夫立錯誤義者、並是不當本心之謂也。 錯就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心謬忘為義。 所以然者。現緣二境相別顯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錯、即名眾境交涉為錯。若論誤者、心通前後不可雙緣、如前心謂此後心謂彼、心想謬忘故謂之誤。』 行宗釋云『初通示。 錯下二別釋、初略分。 所下委釋、初釋錯義。若下釋誤義。準文顯相、不出境心論境有二、一現不現別、二多與少別。心亦有二、一忙亂迷謬、二臨機前後。如是尋之、不更繁釋。』見戒疏記卷五
錯誤中分為四項 ① 婬 ② 盜 ③ 殺 ④ 妄
▲戒疏云『初之一戒、無論錯誤。患起內心、通皆障道。 但是正道、不問迷誤。或此彼男女非畜諸境、緣此謂彼、誤亦犯重。 境雖交涉、錯亦犯重。』 行宗釋云『初示不立。 但下顯犯二、初明誤犯。 境下明錯犯。』見戒疏記卷五
▲戒疏云『語盜而言。漫心無寄、三趣有物緣欲盜奪。及至往趣、縱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稱欲心、錯誤齊重。』 行宗釋云『初約三趣二、初明大漫。不論錯誤、三趣隨犯。』
△戒疏續云『若先剋定要取人物、不盜餘趣。 及往盜時、境交想轉、雖舉離處不成罪攝。 不稱本心。猶屬本主、以於此物元無盜心。心境既非、何過之有、故錯與誤俱不名犯。 後知錯誤、即應還主。不還起盜、後方成重。』 行宗釋云『二明小漫中有二、初示起心。 及下二明造境三、初判非犯。境交是錯、想轉即誤。若得人物犯重無疑、若非畜物則開無犯。 不稱下次釋所以、初句示心非。言不稱者本期在人故。猶下三句明境非。屬本主者猶是非畜物故。心等四句雙結。 後下三明後犯。前開離處、後知起盜則非所開。非畜中罪下罪、望盜云重。』
△戒疏續云『二對人趣辨錯誤者、俱亦非犯。 如欲盜張、忽得王物。既非所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 據此為異、境不稱心。後物無心、心不當境。 故錯與誤並同不犯。』 行宗釋云『二對人趣中三、初標示。 如下次顯相又二、初示心境俱差。 據下二明開犯所以、初二句躡上境差。據此為異者本期張人故。境不稱者得王物故。次二句躡上想差。 故下三結示。』
△戒疏續云『三對同主辨錯誤者、俱非犯也。 故善生云、盜金得銀、還置本處、不得盜罪。 如律、男想盜女物者犯。據漫心也。』 行宗釋云『三對同主中三、初通標。 故下引示。得銀許還、則知離處不即成犯。知銀不還、後心自結。 如下點異。律文結重、似不開誤、故須引決與上無違。據漫心者謂小漫也。』
▲行宗云『前之三門。初是漫心兼含大小、後二剋心別開自他。又前對異趣、二對異人、三約異物。』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戒疏云『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防本不害意、故使錯誤同成一重。 若論剋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 若非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或以迷忘、非畜雖死、不稱本期、又無殺心、錯誤不犯。』 行宗釋云『初明三趣中二、前明大漫。同上無開。 若論下次明小漫。而云剋者對大為言。文中二、初明本趣成犯。 若非下二明異趣俱開、初示乖期。 及下明開犯。交涉是錯、迷忘即誤。』
△戒疏續云『二就人趣 以論錯誤。 如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 若論其誤、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如上方便已為分別。』 行宗釋云『二就人趣中二、初總標。 如下二別釋又二、前釋開錯為三、初明標心。現下明對境。張王並現故云歷然。期意在張故云心別。及下示錯相。 若論下次釋誤犯為三、初文斷犯。若下釋犯所以。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即境差方便中者。見本篇前闕緣不成章、顯相中、第四境差文。
▲戒疏云『論妄語業、異趣通辨。錯犯、誤非。 漫心無簡、錯誤隨犯。』 行宗釋云『初明三趣二、初明小漫。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互差、境想開迷、故誤非犯。 下二句明大漫。』
△戒疏續云『二對人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重』 行宗釋云『二對人趣中。亦即小漫。準知大妄不開剋心。』
△戒疏續云『三就所稱凡聖二法。 心欲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 若就聖法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皆同一重。』 行宗釋云『三約所稱法中二、初總標。 心下是釋又二、初約凡聖互論。文唯明錯、誤亦就開。 若下二單就聖法以辨。心雖錯誤、說聖不殊、故無差降。』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已上錯誤別配四戒大科附錄於下、以備對閱。
婬 | ||
盜 | 初約三趣 | 初明大漫 |
二明小漫 | ||
二對人趣(剋心) | ||
三對同主(剋心) | ||
殺 | 初明三趣 | 初明大漫 |
二明小漫 | ||
二就人趣(剋心) | ||
妄 | 初明三趣 | 初明小漫 |
二明大漫 | ||
二對人趣(剋心) | ||
三約所稱法 |
據上錯誤別配四戒文義、並參用前節文、列表如下。
婬 | 不論剋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 | 通犯 | |
盜 | 大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物 | 通犯 | |
小漫 | 錯 | 非或畜物 | 非犯 | ||
誤 | 非或畜物 | 非犯 | |||
剋心 | 錯 | 王人等物 | 非犯 | ||
張人他物 | |||||
誤 | 王人等物 | 非犯 | |||
張人他物 | |||||
殺 | 大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 | 通犯 | |
小漫 | 錯 | 非或畜趣 | 非犯 | ||
誤 | 非或畜趣 | 非犯 | |||
剋心 | 錯 | 王人等 | 非犯 | ||
誤 | 王人等 | 犯 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 |
|||
妄 | 大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 | 通犯 | |
小漫 | 錯 | 三趣俱現或二趣現 | 犯 若準前剋漫節文、通境隨犯、與大漫同。不待錯故。 |
||
誤 | 僅一趣現 | 人趣 | 犯 | ||
非或畜趣 | 非犯 | ||||
剋心 | 同上小漫 若依此節疏文、統論錯誤、而云在人。實則誤唯人趣、錯亦通結、與小漫同。 |
▲戒疏云『婬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意、由無語故。』 行宗釋云『由無語者非口能成故。律中、教他作婬、他作犯中罪、不作但下罪。』見戒疏記卷五
▲戒疏云『殺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條。 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 口語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斷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故知枝條。』 行宗釋云『初明不互造二、初立義。上二句明造成通互、容相助故。下二句明結業不互、局本枝故。本即正位、枝謂旁兼。 所下二徵釋所以、初釋根本。 口下釋枝條。』
△戒疏又云『二明互造二、初出前所計為二、初示宗。多雜等論皆有部所計。 所下二出不互所以則有二意、初約業異釋。若約能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即不可見有對。若據所造過、身造婬盜殺、口作誑妄。若約所發、業性不混。若取來報、感果不同。 事下次約事不竟釋、初句立意。言下釋成。』
△戒疏續云『若依本律、成論所通。三業互造、各自成業 故彼文云。殺不善業、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咒殺。心亦可造、有人發心能令他死。 故彼論云。如和利經說、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殺那羅國。如檀特等諸險難處、皆諸仙人瞋所作。』 行宗釋云『二正示今宗中為二、初示宗各自成者隨約能造、結業成。不同多雜、從所作事、判定身口。 故彼下二引示。且明殺業、餘可準知。文同之。 故下二別示心造論文二節、初引經證。那羅國者具云那羅千陀羅國。如下次舉事證。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經音義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此云蔭山。此明仙人心業強猛、證上起心即能害故。』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戒疏云『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 亦有身現、無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類之。』 行宗釋云『初明正業。 亦下明互造。現相必約前信、故須無疑。』見戒疏記卷五
▲戒疏云『先明教人。言婬戒者、自作成重。教人為非、樂染前人、於我無預、不得同犯 。』 行宗釋云『初婬中於我無預言能教人不預其樂也。』
△戒疏續云『殺盜二戒、過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 或能教者剋所使意、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顛狂捨戒、緣闕。但有少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 漫心無寄、隨作相應、皆名為犯。』 行宗釋云『二殺盜中二、初通明犯相。損益者謂損他益。以婬唯適己而非惱他、殺盜兩兼故通損益。 或能下二別簡剋漫、初科中。或時等者且列五。時節坐立緣闕此三並約所教、顛狂捨戒則通能所故云互也。 問、如教殺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答。既云剋心、能教應言、見坐可害、立不應害。此則不犯。若不指定、同下漫心。時節早晚亦同此釋。 此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戒疏續云『大妄語者、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免得上擁彼、於我無潤、故不同犯。』 行宗釋云『三妄語中。問文云教他不犯者。如教他稱己、自得名利、豈不犯重。答、此落後遣、非此所明。』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戒疏云『教者利己義疏、遣者向己義親。 何以明之。且如戒中。遣人就己行婬、遣人說己得聖、利樂是我、犯齊究竟。殺盜兩戒無有遣義、故非所論。』 行宗釋云『初分示。 何下推釋。可解。 問、殺盜何以無遣義耶。答。遣人殺己、罪不至果。豈有令他盜取我物。是則婬妄二戒遣重教輕、殺盜兩戒有教無遣。』見戒疏記卷五
此節文中重字、有平呼去呼二別、宜細分之。平呼者是犯是、云呼者如四重戒是。
▲事鈔云『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上罪。 婬眾多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 資持釋云『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互望、二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上通十誦、下局本宗文約四戒各別論重、即明今宗同種之義。』
△事鈔續云『此說別解脫戒、由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 如薩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切戒。 且如婬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餘法界中男女亦爾。今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汙一婬戒。自餘諸婬、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 資持釋云『初敘宗意。律儀從境故名別脫、道定從心即是總脫。 如下引論委釋二、初舉文。受是懸擬故可總發、犯是臨境故唯別犯。 且下二歷示、初明總發。文中別舉婬支以明、餘可例顯。婬境約道、女三男二。婬心三毒、三單三複一具。隨緣間起、以心歷境、故發多戒、如文所列。今下明別犯。』
△事鈔又云『世中有人、犯一婬戒、初乃惶懾。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同隨過皆犯。 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 焉知但犯一婬、諸婬並皆不犯。餘殺盜等常淨儼然。』 資持釋云『初敘非。 豈下正斥。 焉下重示。』
△事鈔續云『故同法之儔、理須明察。 若先嚴淨識。託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方便。 若先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成、必須無覆早懺、還成本淨。』 資持釋云『初二句囑其所告。受隨一等故名同法。 若下二正勸又二、初示持行。嚴謂謹攝、淨識即心、五塵皆境。所謂方便正念、常擬對治也。嗚呼。末世凡流沈溺滋久、攝念離染未見其人。自非宿善資熏、明師訓匠。勤求聖教、精擇良明。志慕孤高、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或體達前塵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故得對境蕭然、遇緣確翔而後集、默而識之。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著鎧入陣何所畏乎。然惑業未銷、生死可懼。豈唯言說、即是清昇。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居凡學聖故且抑而為之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及、一為深思。 若下次勸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下示懺益。大慈博受、於物無遺。雖惡行下愚、亦苦加提引。祖恩所及、無得而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上來持犯總讒第八章別簡性重竟
▲事鈔云『今時不知教者、多自毀傷。云此戒律所禁止、是聲聞之法。於我大乘棄同糞土。猶如黃葉木牛木馬、誑止小兒。此戒法亦復如是、誑汝聲聞子也。』 資持釋云『初敘倚濫毀傷。自毀者身為佛子、反毀佛教故。又自身稟戒、反毀戒律故。 如黃葉等此明倚濫、即佛經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嬰兒啼哭之時。喻小機也父母即以楊樹黃葉而語之言、莫啼、我與汝金喻如來施權也嬰兒見已、生真金候、便止不啼、謂得涅槃然此楊葉實非金也。非大涅槃木牛木馬木男木女、嬰兒見已、亦復生於男女等想。喻亦同上此明如來追述爾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時、決了權疑、同歸常住、寧復有小耶。此所謂不知教也。』
△事鈔續云『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隔。 對機設藥、除病為先。 故鹿野初唱、本為聲聞、八萬諸天便發大道。雙森告滅、終顯佛性、而有聽眾果成羅漢。 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唯教旨也。』 資持釋云『二無分隔耳。 對下明因機故。 故下引證、初證說小悟大。即無量義經。雙下證說大悟小。即涅槃經。 以下準經顯意。此謂如來一音演法、眾生隨類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於佛意不無密赴、故使隨類得益也。此明不以所學、即判大小。但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律。志之小者、所為皆小、徒自窮經。故曰。在心不唯教也。』
△事鈔續云『故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 但以身口所發事在戒防、三毒勃興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以慧殺、理次然乎。 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位地、妄自安託云是大乘。輕弄真經、自重我教。即勝鬘經說、毗尼者即大乘學。智論云、八十部者即尸波羅密。如此經論、不入其耳、豈不為悲。』資持釋云『二三學次第為二、初推戒功二、先敘佛偏弘。施為者通語一期化物軌度。威儀即目戒學。主猶尊也。 但下次出所以、初明對病。身口即業、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顯戒學居初、釋成為主耳。 今有下二斥誑妄三、初敘所計。位地謂薄地凡夫。安託謂無疑畏。輕真經者毀律教也、重我教者黨所習也。即下據教反質。二文並約開會之義。由本小教、歸一佛乘、故兩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數、部即指根本一部。聲聞但云尸羅、菩薩則加波羅密、即六度之一。如下傷其愚暗。教雖顯了、聞而不信、故云不入耳。』
△事鈔又云『故百喻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一腳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其所當之腳。彼雙嫌之、又折大者所當之腳。 譬今方等學者非於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 以此證知、今自目睹。』 資持釋云『三相非滅法、初引經。師喻如來、第子喻學者。腳喻兩乘、按摩喻尋究。其下喻學大毀小、彼下喻學小毀大。 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名。 以下顯驗。』
△事鈔又云『恐後無知初學、為彼塵蒙。故曲引張。 猶恐同染悲夫。』 資持釋云『三示意結勸中、初示廣斥之意。彼即濫大不肖之者。塵蒙謂邪言惡見壞信喪道、猶如塵垢、穢於淨物故也。 猶下囑累。所謂素絲易染、朱紫難分。雖委曲指陳、猶未能知返。豈非禁情節欲舉世之所難、縱意為非是人之所欲。且祖師之世、其風尚然。況及於今、無足怪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此章大科別錄如下。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九章廣斥愚教竟
上來持犯篇中第一門持犯總義竟
持鈍別相中分為二章 ①性罪 ② 遮罪
上所列性罪、重輕不同。今列略表、預示其概。餘如文中委明。
殺 | 殺人、上罪 | 殺非人、中罪 | 殺畜生、下罪 |
盜 | 五錢、上罪 | 減五錢、中罪 | 一錢、下罪 |
婬 | 正道、上罪 | 非道、中罪 | |
妄 兩舌惡口綺語併同 |
大妄、上罪 | 小、下罪 |
性罪中分為四節 ① 殺 ② 盜 ③ 婬 ④ 妄
▲戒疏云『經明性重、多以此戒為初。豈非身為業先故、殺業因首故也。 言性重者、以性含輕重也、重則人道、輕則非畜。約境分心、故罪階三位。』見戒疏記卷七
殺戒所攝、人及非畜。已下諸文、多約殺人而言。非人畜生、可以例知。
殺中分為三項 ① 犯境 ② 犯相 ③ 不犯
▲事鈔云『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癡有滑、是識所依。乃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煖壞者是也。』 資持釋云『註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云。歌羅邏時此云雜穢。入胎七日狀如凝酥 即凝滑也。即有三事、一命二煖三識。出入息為命、不臭不爛為煖、業持火大色不臭爛此中心意識為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 乃至下釋上後識。謂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見事鈔記卷十八
犯相中分為二支 ① 列緣 ② 隨釋
2.1.1.2.1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類 ① 正明犯緣 ② 別示闕緣
2.1.1.2.1.1 正明犯緣
▲事鈔云『犯緣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云『上明人趣。非人畜生加害等同、但罪輕為別耳。』 行宗釋云『非畜二殺並五緣犯、具闕同之。』
2.1.1.2.1.2 別示闕緣
別示闕緣中分為五端 ① 闕初緣 ② 闕第二緣 ③ 闕第三緣 ④ 闕第四緣 ⑤ 闕第五緣
2.1.1.2.1.2.1 闕初緣
▲戒疏云『若闕初緣。小漫心起、但得三中罪、以非人畜杌三境替故。大漫心起、但得一中罪、三趣隨犯俱無差故。若對剋心、加王異境來替張處、則有四句可準上思。』 行宗釋云『初闕三別、即大小二漫及剋心也。 大漫一中罪者以三趣齊害、杌境來差、心期雖漫、望人從重、故得中罪。必對杌木起非畜想、應得下罪、非此所明、在文蓋闕。 此中結句。大漫一句杌作人想。小漫三句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木人想。剋心中但加一句王作張想殺則同重、愉三同前故云四句、通前二漫總有八句。』見戒疏記卷七
此中結句、列表如下。
大漫一句 | 杌作人想 | 中罪 殺人方便罪 | 總有八句 |
(杌作非畜想─下罪 殺非畜方便罪今文闕略不明) | |||
小漫三句 | 非人作人想 | 中罪 殺人方便罪 | |
畜生非人想 | 同 | ||
杌作人想 | 同 | ||
剋心四句 | 王作張想 | 上罪 行宗云張王是別、人趣是通、今就通結故成殺重。
此約誤言。若錯不犯重、唯結殺張方便中罪。 |
|
非人作張想 | 中罪 殺張方便罪 | ||
畜生作張想 | 同 | ||
杌作張想 | 同 |
錯誤之義。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第二節錯誤中委明。
2.1.1.2.1.2.2 闕第二緣
▲戒疏云『二闕想緣。亦有大小兩漫及一剋心。』 行宗釋云『初通舉三位。一一位中各有想疑單雙之別、如指略中。』
△戒疏續云『且對剋心生想有四句、一上罪三中罪也。 剋心生疑有十句、一上罪九中罪也。謂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準知也。 剋心雙闕二緣四十句、如王境差心對有十、乃至杌木例可解也。』 行宗釋云『二別釋剋心中。句法交亂、須作圖相。三位不同。
初闕想四句 | 張作王想、上罪 | ||
張作非想、中罪 | |||
張作畜想、中罪 | |||
張作杌想、中罪 | |||
二疑心十句 | 直疑四句 | 張作王疑、上罪 | |
張作非疑、中罪 | |||
張作畜疑、中罪 | |||
張作杌疑、中罪 | |||
互疑六句 | 為張為非、中罪 | ||
為張為畜、中罪 | |||
為張為杌、中罪 | |||
為非為畜、中罪 | |||
為非為杌、中罪 | |||
為畜為杌、中罪 | |||
三雙闕四十句 | 初王人來差十句 | 直疑四句 | 張疑、上罪 |
非疑、中罪 | |||
畜疑、中罪 | |||
杌疑、中罪 | |||
互疑六句 | 為張為非、中罪 | ||
為張為畜、中罪 | |||
為張為杌、中罪 | |||
為非為畜、中罪 | |||
為非為杌、中罪 | |||
為畜為杌、中罪 | |||
二非人來差十句 | 直疑四句 | 張疑、中罪 | |
非疑、中罪 | |||
畜疑、中罪 | |||
杌疑、中罪 | |||
互疑六句 | 為張為非、中罪 | ||
為張為畜、中罪 | |||
為張為杌、中罪 | |||
為非為畜、中罪 | |||
為非為杌、中罪 | |||
為畜為杌、中罪 | |||
三畜生來差十句 | 併同上非人 | ||
四杌木來差十句 |
通前三心、總五十四句、三上罪五十一中罪。圖中可見。但知前二心差境定、後一復加境差故號雙闕耳。』
△戒疏續云『餘大小漫、心境闕相可以準知。』 行宗釋云『三指略二漫。小漫但除王人、則想有三句疑但九句。雙闕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總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大略同上圖相、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為、又通改張字為人字讀之。準前易見、不復重出。 大漫三境通害、但有杌為異境。止有一十三句。復恐難曉、故須列示。
初闕想三句 | 人作杌想、中罪 | |
非作杌想、下罪 | ||
畜作杌想、下罪 | ||
二疑心六句 | 直疑三句 | 人作杌 、中罪 |
非作杌疑、下罪 | ||
畜作杌疑、下罪 | ||
互疑三句 | 為人為杌、中罪 | |
為非為杌、下罪 | ||
為畜為杌、下罪 | ||
三雙闕四句─杌木來差 | 直疑一句 | 杌疑、一中罪二下罪 |
互疑三句 | 為人為杌、中罪 | |
非作杌想、下罪 | ||
為畜為杌、下罪 |
見戒疏記卷七
小漫句法圖表、記中闕略不出。今依其文義、為之補出、附列如下、以資學者參攷。
初闕想三句 | 人作非想、中罪 | ||
人作畜想、中罪 | |||
人作杌想、中罪 | |||
二疑心九句 | 直疑三句 | 人作非疑、中罪 | |
人作畜疑、中罪 | |||
人作杌疑、中罪 | |||
互疑六句 | 為人為非、中罪 | ||
為人畜、中罪 | |||
為人為杌、中罪 | |||
為非為畜、中罪 | |||
為非為杌、中罪 | |||
為畜為杌、中罪 | |||
三雙闕二十七句 | 初非人來差九句 | 直疑三句 | 非疑、中罪 |
畜疑、中罪 | |||
杌疑、中罪 | |||
互疑六句 | 為人為非、中罪 | ||
為人為畜、中罪 | |||
為人為杌、中罪 | |||
為非為畜、中罪 | |||
為非為杌、中罪 | |||
為畜為杌、中罪 | |||
二畜生來差九句 | 併同上非人 | ||
三杌木來差九句 |
2.1.1.2.1.2.3 闕第三緣
▲戒疏云『三闕殺心。或無罪、如開緣中。或得中罪、謂苦治人、過與病藥、近死方便、但無殺心。』 行宗釋云『苦治即有過因罰而死。與病藥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見戒疏記卷七
▲事鈔云『伽論。病人不欲起不欲舒、叵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死者、中罪。癰未熟、強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治療、因而死者、亦中罪。』 資持釋云『明不善看病因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中罪。初與食破癰兩犯並謂不合與而與。 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資持云『上引伽論皆結中罪者。若無害心不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籃以、進退難定。今以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死、如律所開。汎爾為之、不顧得失、失治死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緣闕故有中罪。思之。』見事鈔記卷十八
2.1.1.2.1.2.4 闕第四緣
▲戒疏云『四闕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單心。 或得下罪。雖心緣殺、以未動身、尋悔故也。 或得中罪。如十誦中、厭患懈怠不好看病致死、但結中罪、以無方便故。』 行宗釋云『初約無犯明闕。言未起者未至。 重緣也。 次犯下罪明闕。即約重緣遠方便罪。 三犯中罪明闕無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攝上罪。』見戒疏記卷七
2.1.1.2.1.2.5 闕第五緣
▲戒疏云『闕第五緣未斷命。如上七方便、則具七中罪。 如十誦云、殺人未死、則狂發戒捨、但結中罪。』 行宗釋云『闕命斷中、指上七緣。 下引十誦、略證初緣。』見戒疏記卷七
指上七緣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章。
2.1.1.2.2 隨釋
隨釋中分為二類 ① 廣辨殺相 ② 別明非畜
2.1.1.2.2.1 廣辨殺相
廣辨殺相中分為四端 ① 自作教人 ② 用語破國 ③ 讚死 ④ 自殺
2.1.1.2.2.1.1 自作教人
▲事鈔云『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自殺。 謂身現相、口讚死相、阬陷、倚撥、若安殺具、及以與藥等。』 資持釋云『先明自殺、初句標。 謂下列相。準含註戒本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身現相或令怖畏墜墮、或示死相等。口讚死相、含註戒本作口現相。謂以言說勸教、或以大聲恐喝。今鈔語局初解。阬陷知人行從此道、故設阬陷令墮死也。倚撥審彼倚撥其處、便施刀杖、彼依而死。安殺具安置繩索刀杖、令其取死。與藥可解。文云等者謂自殺謂自行殺、若身若杖、隨死者是。身口俱現相身兼口歎。』
上段記文中所含小註、皆撮略戒疏文義、分釋殺相。宜與大字連合讀之。次段記文中小註亦爾。
△事鈔續云『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 若教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書、教遣書等。 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 資持釋云『教人中、初標示。 若教下二列相。含註戒本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教歎。含註戒本作遣使歎謂遣人語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來使受語往害。還來重往。重使隨續使人乃至百千、令害一人。展轉使彼使不去、轉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後人殺、隨前所使皆同一重。求男子選擇有勇、令往害之。教求男子使他求也。遣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教遣書使他代作。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謂能殺者。教求持刀人也。 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道欲、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所教若是俗人已受五八戒者、亦犯。
2.1.1.2.2.1.2 用語破國
▲事鈔云『薩婆多。比丘知星曆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犯盜殺二上罪。優婆塞例同。』 資持釋云『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擊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2.1.1.2.2.1.3 讚死
▲事鈔云『薩婆多。若為一人讚死、此人不解。邊解用此法死者、無犯。』 資持釋云『謂剋心專緣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犯。』
△事鈔續云『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眾讚美其人、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 資持釋云『如律重者同歎死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2.1.1.2.2.1.4 自殺
▲事鈔云『五分四分、自殺者中罪。謂結其方便。』 資持釋云『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今亦有人、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昇。苦因未除寧亡三有之報、死而無悔實唯一勇之蛤。將謂永滅不生、焉知此沒彼出。固當勤修三學、廣運四弘。誦持方等大乘、繫念諸佛嘉號。冀龍華而得度、指安養為所歸。深厭死生、善識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茲。』見戒疏記卷七
▲事鈔云『十誦、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 資持釋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下罪。』見事鈔記卷十八
2.1.1.2.2.2 別明非畜
▲戒本註云『若殺非人、若畜生有智解於人語若能變形、方便殺者並中罪。不死者下罪。 畜生不能變形、若殺者下罪。』見含註戒本卷上 戒疏釋云『智變有勝、加害犯中罪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 若知而害義依法科、不知而害亦從律結。』 行宗釋疏云『初明犯意。 或下斷犯。還約知論依法科者即結中罪、不知從律如常犯下罪。』見戒疏記卷七
若知水中有蟲、或用或飲者。亦應準此而結下罪、隨所用所飲一一犯也。
▲事鈔云『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誤著彼身而死。 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 資持釋云『前開誤失。 及下次開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含註戒本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闕事釋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舉此句通收、但約無心不唯此二。』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然此誤者由於他事、全無害心。不同前明錯誤之誤。學者知之。』見戒疏記卷七
前明錯誤者、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章。
▲資持云『疏云、非理損者為盜、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覺知為偷。盜名通攝、故特標之。』
▲事鈔云『性戒含輕重也。性重之中、盜是難護。 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 有人別標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誡之意也。』 資持釋云『初示相難護。上句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重、下句獨顯今盜。 故下二據諸文顯難、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三卷。 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盜中分為三項 ① 犯境 ② 犯相 ③ 不犯
▲事鈔云『初犯境之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損、斯成犯法。 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為緣差、境奪、心想疑轉。 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 資持釋云『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闕緣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下間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緣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物上異臣有三謂非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 雖下通結非犯。一往觀文、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叵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見事鈔記卷十七
如下自釋者。見下犯相、隨釋、有主物、別人物、明盜相文。
明闕緣中。卷閱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文。及下犯相、列緣別示闕緣文。
犯相中分為三支 ① 列緣 ② 隨釋 ③ 結示
2.1.2.2.1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類 ① 正明犯緣 ② 別示闕緣
2.1.2.2.1.1 正明犯緣
▲事鈔云『二成犯相中、總緣具六種。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本處。必具成犯。』 資持釋云『準疏但有五緣、無今第五。今鈔不釋、意亦可見。 總括犯緣、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六中兼二、心境合故。』見事鈔記卷十七
2.1.2.2.1.2 別示闕緣
2.1.2.2.1.2.1 引疏犯緣
戒疏盜戒犯緣、與事鈔稍。故須別錄戒疏犯緣、俾與闕緣互對。
▲戒疏云『此戒五緣。初是人物。以盜餘趣不成重故。』 行宗釋云『雖一寶、至於結重多從主掌、是以初緣通云人物。對簡非畜、如後自分。』
△戒疏續云『物雖人主。及至盜損、還須人想。若生餘想、疑謂別境、則是輕犯。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行宗釋云『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兩句。』
△戒疏續云『問、想知二心有差別否。 答。有同異也。了境無疑曰知、當境意謂為想。俱能了境、想與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與知異。 若以此心知是人物、於下闕緣轉想不便、謂實達境、非迷忘故。若謂人物想、即順闕緣、不乖律文境想互義。』 行宗釋云『問中。立云知是人物、故問決之。 答中、初答知想差別、上句通標。了下分示。俱下顯同異。 若下次明立緣是非、前敘立知有濫。意謂若具緣中標云知者、則人謂後闕緣中轉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順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戒疏續云『想雖當境。若盜輕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戒疏續云『財雖滿五。若無盜心、本自無咎。故次第四明有盜心。』
△戒疏續云『心雖起盜。財未離處、損主未就、屬己不顯、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舉離處。』
△戒疏續云『問。前後諸戒、緣具方便。今此盜緣無方便者。 答。損財明盜、但成重罪。 有盜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防已前並方便攝。』 行宗釋云『初問。可見。若準事鈔、須具六緣、五興方便。今此除之、故發此問。 答中、初示成犯齊限。 有下次明避濫不出。如互用三寶燒薶壞色寄借抵拒之類、但使虧損即成盜業、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無、故云縱有不明等。』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2.1.2.2.1.2.2 依示闕緣
依示闕緣中分為五目 ① 闕初緣 ② 闕第二緣 ③ 闕第三緣 ④ 闕第四緣 ⑤ 五闕第五緣
2.1.2.2.1.2.2.1 闕初緣
▲戒疏云『若闕初境、得三中罪。初非人物替人物處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無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後之三物、本自無心、則非罪也。如前義門、可以通之。 此據小漫、人物並取為言。若據剋心、王物替張亦同前判、闕境還立。如此識相、舉一千從。可謂達持犯者。』 行宗釋云『前約小漫。以大漫隨犯、故非所論上在總標。初下別示。三種異境替人物處、而非本境、故名闕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 此下次明剋心、初躡前以示。同前判者張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王物無心則無所犯。對上小漫人趣無闕故云還立。如下結歎。』見戒疏記卷六
即境差方便中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境差文。
大漫 | 隨犯、故非所論 |
小漫 | 非人物作人想──中罪盜人物方便罪 |
畜生物作人想──同 | |
無主物作人想──同 | |
剋心王物作張想 | 中罪盜張物方便罪 |
上列之表、且據疏記文而錄寫、稍有闕略。宜檢前殺戒闕初緣中結句列表、對閱可知。
2.1.2.2.1.2.2.2 闕第二緣
▲戒疏云『闕第二緣、據小漫者、九句中罪。謂轉想疑心雙闕各三、故有九也。』 行宗釋云『闕第二中、即闕人想。想疑境定心差、雙闕心境俱差。用此三種各歷三句、故成九句也。』 行宗釋云『闕第二中、即闕人想。想疑境定心差、雙闕心境俱差。用此三種各歷三句、故成九句。』
△戒疏續云『言轉想者。初須人想可得同境、臨欲取時乃作非人物想。據後心時俱得下罪。然律但結前心之罪、盜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中罪。此句既爾、諸句諸戒例同此解。 二人物畜生物想。 三人物無主物想。罪或有無。若先知人物、後作無主想、則有前心罪。若本作無主、無心故無罪也。』 行宗釋云『轉想三中、初非人物想又三、初明心轉。須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當故云同也。臨欲等者明後心也。據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諸句即下八句。諸戒指殺妄等。若據殺戒亦列句數、但不敘前後心結罪之義耳。 二畜生物想。 三無主物想。罪有無者即約轉想本迷為言。今此正明轉想、旁示本迷。』
△戒疏續云『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對境生疑、為人非人物。 為人畜生物。 為人無主物。』
△戒疏續云『三明雙闕者。初盜人物、非人物替、闕境緣也。就非人物復生疑心、為人物為非人物、闕心緣也。 二畜物來替、為人為畜耶。 三無主物替、為主無主耶。並例準知。』 行宗釋云『疑及雙闕同是疑心、但前疑據境定、雙闕約境轉耳。』
▲行宗云『作圖示之。
初轉想三句
1 人物、非人物想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
2 人物、畜生物想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
3 人物、無主物想前心中罪後心無罪 |
二疑心三句
1 人物、疑為人物為非人物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
2 人物、疑為人物為畜生物同上 |
3 人物、疑為人物為無主物同上 |
三雙闕三句
1 非人物替─疑為人物為非人物 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
2 畜生物替─疑為人物為畜生物 同上 |
3 無主物替─疑為有主物為無主物 同上 |
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上錄行宗圖表、依戒疏盜戒文出、故僅有九句。若準前殺戒句數、應不止此。宜檢前殺戒闕第二緣中附補之小漫句法表、對閱可知。
2.1.2.2.1.2.2.3 闕第三緣
▲戒疏云『闕第三緣。重物作輕想、結前方便中罪。』 行宗釋云『如取滿五、意謂不滿。』見戒疏記卷六
2.1.2.2.1.2.2.4 闕第四緣
▲戒疏云『闕第四緣。有盜無盜心、前心下罪。 本無、非罪。』 行宗釋云『初約先有後無。前心下罪者遠方便也。 下句次約始終無心。如開緣中、糞掃親厚等取也。 由前具緣不列方便、故此闕中須分二種、當知先有後無即闕方便、始終無者正是闕心。 問、前心犯下罪、那云闕心。答、望未動身、猶非盜等、故名闕心。 若爾、至次方便轉入無心、名闕心否。答、身色纔動、盜業已彰、但物未離未成根本、是以擁住次近並名闕第五耳。 問、前心後轉、與闕想何。答。闕想有心、此據無心。又前約動身後轉、此約初心即轉。如是思之』見戒疏記卷六
2.1.2.2.1.2.2.5 闕第五緣
▲戒疏云『闕第五緣。未離處二中罪、隨相分別。』 行宗釋云『二中罪未與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離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擁住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隨分。』見戒疏記卷六
2.1.2.2.2 隨釋
隨釋中分為五類 ① 有主物 ② 有主想 ③ 有盜心 ④ 重物 ⑤ 舉離處
隨釋中、悉依事鈔所列犯緣次第解釋。唯初有主物中鈔記之文、至為繁廣、亙於一卷。今別依戒疏總明物主之文寫錄。二有主想已下、悉錄事鈔。
2.1.2.2.2.1 有主物
有主物中分為三端 ① 三寶物 ② 別人物 ③ 非畜物
2.1.2.2.2.1.1 三寶物
▲戒疏云『初明三寶。謂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 如大集中、非聖非淨、何能監護無有瘡疣。』 行宗釋云『上敘罪福。二皆深者由境勝故。 如下準教簡人。彼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者阿羅漢、二者須陀洹。此二聖人復有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業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此二清淨人 瘡疣喻破戒惡業』
△戒疏續云『初盜三寶、總而為言、有守護者、隨盜滿五皆是極重。佛物無護、如鼻柰耶斷施主故。』 行宗釋云『初望護主、佛下二斷施福、並犯上罪。鼻柰耶云、若盜佛塔等幡蓋、皆望斷施主福邊、得棄損不受。即上罪』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三寶物中分為三目 ① 佛物 ② 法物 ③ 僧物
2.1.2.2.2.1.1.1 佛物
▲戒疏云『言佛物中有四差別。』
△戒疏續云『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 故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 所以不許者。莫不即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 行宗釋云『初示物相。 故下引律證。 所下徵所以。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即法身體。』
疏言不得差互者。雖此等物朽爛破壞、不許賣此、轉製他物而供養佛。惟應別製新物供佛受用。於其爛壞之物仍舊存奉、不可棄毀成取販賣。故事鈔引寶梁經云、乃至風吹雨爛、不得貿寶供養。
△戒疏續云『二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 行宗釋云『屬佛物者即錢寶人畜等物。』
疏言得轉得貨易者。於此屬佛之錢寶田園人畜等物、可以隨宜販賣、買取供養具等而供養佛。
此云屬佛物、與前段所云佛受用物有。因錢寶田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可係屬、故云屬佛物耳。 西竺布施者、或通施三寶、或別指施佛施法施僧。別指施者、各有所屬、不得互用。今云屬佛物、即是別施佛者。雖許轉貿、而所易得者仍屬於佛、不容有濫。
△戒疏續云『三供養物。以幡華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
供養物者即是香燈華幡供具之物。 疏言以幡華等得貨易者、此亦有別。華等可以轉貿他物供佛、與前屬佛物同。若幡等唯可轉變、不可轉貿。故資持云、若佛幡多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不同前華可持轉貿。
△戒疏續云『四獻佛物者。開待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 行宗釋云『物即飲食果實等。今時掌佛廟人、義通道俗。善見云、佛前獻飯、待佛比丘食之、白衣待佛亦得食之。 古記問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後還入常住。』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2.1.2.2.2.1.1.2 法物
▲戒疏云『言盜法物亦有其四。』
△戒疏續云『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襆曾經盛貯、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定、敬同聖教。 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 行宗釋云『前出物體。 皆下示所以。紙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詮至真無價故。』
△戒疏續云『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 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行宗釋云『前出謬見。世中妄傳、說偈得燒故經。不見此疏、焉知誤他。 此下次據文斥。上引半偈捨身者一彰如來求法之勤、二示如來重法、三顯正法難聞。下引經證兩字除惑。顯佛法功深、舉少多其過彌甚。倘畏來苦、勿逐魔徒。二緣並出涅槃經。』 資持云『準此明誡、足驗前非。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見事鈔記卷十七
事在福者即事在無作。見前宗體篇、戒體、戒體相狀、所發業體、無作多少、六者事在無作中委釋。
△戒疏續云『餘之三相、可以準前。』 行宗釋云『前二轉易、後與待人、並同前判。』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2.1.2.2.2.1.1.3 僧物
僧物有四。一常住常住物、亦名四方僧物。二十方常住、亦名現前常住物。三現前現前物、亦名當分現前物。四十方現前物。
▲戒疏云『就僧物中則不四別。』 行宗釋云『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 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戒疏續云『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面。 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是名盜損。 或有主掌自盜、不望十方不滿、隨取計五便與極重。』 行宗釋云『初出物體。屬下示名義。 或下明結犯。餘盜望主此義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盜耳。』 資持云『主自盜者即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二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現熟之食。 本擬十方聞聲同飯。 有盜此食、望護結重。望僧結輕、以僧分業無滿五故。』 行宗釋云『初列物體。 本下示別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 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謂餘人盜望僧輕者即犯中罪、或主客同盜、或主自盜。』 資持云『有疑醬豉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並歸前攝、如貯畜監醬、是常住常住。取入日用、即十方常住。』 資持云『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耶。答、分不分、重輕致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問。聲鐘告集、是僧皆飯。未知他寺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 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行宗釋云『問中。意謂他寺奴畜、彼此通僧、應得食故。 答中、初句判定。 僧下釋所以、初示僧通之義。人下明奴畜不通。鈔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擬供當處僧、不供別類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下罪。今多私務將帶人僕、食彼僧食。明文犯重。誡之。』 資持云『僧家人畜結輕者、又須所營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三現前現前物。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同現前僧也。』
△戒疏續云『四十方現前物。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云『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 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 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果報。』 資持釋云『上二句推過重。 隨下示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眾三乘因果也。一一結者非謂多罪、但一上罪總望多境故云一一耳。 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
△事鈔續云『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 餘如日藏分僧護傳等經廣陳。』 資持釋云『初引經文。特舉逆重以彰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也。 餘下指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2.1.2.2.2.1.2 別人物
2.1.2.2.2.1.2.1 掌主損失
▲戒疏云『初中。妙同鈔引。 善見論中。若守護財物、謹慎不懈、而有盜者私竊而取、或強逼取、皆望本主結者、以非護主能禁之限故也。 若反此者、守物須償、以本盜人欺守護故、是須還他。若不還犯。』 行宗釋云『上句指廣彼約二主分為七種、一掌護損失主二寄附損失主三被盜物主四賊施比丘物主五收囚縛賊主六狂人施物主七守視人作主。並廣如彼、須者尋之。 下引善見即彼初位、論中初明守護謹慎。望本主者有二義故、一非能禁二無填償。本主索償、反成盜故。 若下次明慢藏。反上二義、故從守護。』見戒疏記卷六
2.1.2.2.2.1.2.2 明被賊
▲戒疏云『二被賊奪者。如鈔所引、義張二位、謂現不現。結罪時、當隨二主心絕已否。 若財主已絕、賊主得定、此不可奪、如律賊復奪賊。二財主雖定、賊主不定、此則可奪、以緣不具故。三財主遲疑、賊主已定、此不得奪、以緣成故、何問本主。四俱不定、此則收得、由心不定、業非通暢故也。今以四句可約判之。』 行宗釋云『初總舉現不現者即對面現前盜及不現前盜。二主謂財主賊主。 若下別列。初後、二俱可解。次句以賊心猶豫盜業未成故云緣不具也。第三反之故不得奪。』見戒疏記卷六
2.1.2.2.2.1.2.3 明盜相
▲戒疏云『三就所盜。略舉通收、情非情道並攝盡矣。』
△戒疏續云『如明了論解云。盜義極多。且約六根起非法行、若偷六大亦犯重罪。』 行宗釋云『六根即約能盜以攝所盜、六大即括所盜以顯能盜。故知盜境該通無窮。』
△戒疏續云『如諸仙人是胸行師、有人蛇螫、作仙人書見者皆愈、然須價直。比丘被害偷看、不問損與不損、看時即犯。以此例諸祕方要術不許人傳、偷見違惱、何啻在五。所謂眼盜。 下根例之。如誦咒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計直犯重。偷嗅嘗觸亦例此知。若要方術病緣即差、得直方與得直聽寫、比丘受學心緣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 行宗釋云『六根中、初委釋眼根。胸行師準論合云胸行蛇毒藥師。謂蛇以胸而行螫施亦反、謂蟲行毒也。 下下例餘五根。』 資持云『初眼盜色也、如誦下耳盜聲也、偷下略指三塵、若要下意盜法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續云『次約六界。前地水火可知。 如律中。有咒扇藥塗、比丘偷搖不與價直、是謂盜風。若起閣斜臨、妨他起造、是名盜空。智者識界也、人有伎倆不空度他得直方與、比丘方便就他學得不與上、即盜識也。識不可盜、以無形故、但可從緣盜其智用耳。』 行宗釋云『次六大中。大謂六皆廣遍、界謂六相差別、體同名異、前後各標。就文初略指前三。 如律下引釋後三、初明盜風。若下有盜空。智下後明盜識。伎倆謂藝能也。識不可盜者謂不可盜去、但其機巧為人所學故云盜耳。』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2.1.2.2.2.1.3 非畜物
▲戒疏云『三明非畜物者。如上立義已明。 可尋鈔中罪輕重也。』 行宗釋云『指上立義者近指當戒具緣闕緣、遠指篇前境差方便。 下指鈔者彼明盜非人物、有主望主結上罪、無主望非人結中罪。盜畜生物、古謂犯上罪、今師準十誦多論但結下罪。』見戒疏記卷六 遠指境差方便者。見持犯總義、資產階級級不成、列名顯相、第四境差中。
2.1.2.2.2.2 有主想
▲事鈔云『二明有主想。 右作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前後互轉、互得輕重。』 資持釋云『律有四句、有主想犯上罪、初句若疑中罪、次句無主物有主想疑中罪。三四兩句略無第三無主想句、義必具之。文中初標成犯緣即第一句。 若下簡闕緣即第三句、初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轉無主犯中罪、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上罪、故云互得輕重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2.1.2.2.2.3 有盜心
▲事鈔云『三明有盜心。然此一門、實德之人未免。 但世盜由心結、不望境之是非。 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寶物、是盜上罪。謂愚癡犯也。』 資持釋云『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念。粗心不覺、豈識邪緣。不體妄情、終罹罪網實德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須勵志。 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涉為是、入己惡用為非、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 故下引證。望為三寶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
△事鈔又云『四分。十種賊心。一黑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 二邪心者。謂貪心規利、邪命說法以財自壅。 三曲戾心者即瞋心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虛示威怒、意存財利、得物犯重。 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說法怖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 五常有盜他物心。恆懷規奪也。 六者決定取。內心籌慮、方便已成。因必克果、動物成犯。 七寄物取。或全觝突。或以少還他。 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與物也。 九見便取。伺求他慢、因利求利也。 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德。或以名字方便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以言辭辯說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望而取財利。言誑惑以者、非法言法、法言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 資持釋云『疏云。律中具出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境行事也。 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迷。 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 三中。兩釋虛實分之。 四中。準疏又云、或說王官勢力。此與第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取言取必兼心。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虛誑。』 行宗云『邪命謂邪求養命。 曲謂非理、戾即忿怒。嫌恨約內心、威怒約色相。 迫謂以事逼切。喝謂說時作其大聲、或可作遏謂抑遏也。』 行宗云『前五約心、不出三毒。若就通說、莫非希物、五並貪心。若約別論、如文乃異、初二及四並是癡心、三即瞋心、五是貪心。 又前五種、外相非盜、故約心論。後之五種、內外俱盜、故從外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以此諸文、證知心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 資持釋云『妄情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舉一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防心。既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2.1.2.2.2.4 是重物
是重物中分為二端 ① 明物體 ② 列義門
2.1.2.2.2.4.1 明物體
▲事鈔云『四重物。謂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 資持釋云『初通示錢物。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滿制重。』
△事鈔續云『薩婆多。問曰。盜五錢成重、是何等之錢。 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為限。 二云、隨有佛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 三又云。佛依王舍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為限。 雖有三釋、論師以後義應是。』 資持釋云『二別定錢體二、初引諸論解。 答中。初二兩解並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 戒疏云。如多論中、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此破初解後解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此破第三解』 行宗云『以錢體多別、故問定之。初解依王舍者以佛在彼國制此戒故、彼是大銅錢一當十六、則盜小錢須滿八十。次解隨國用者無論物體、但滿五數。後解不約多少、但隨國死刑為準。論取後義、今依次解耳。』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 資持釋云『二約義定奪三、初示意。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論即前文。判罪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定錢體。』
△事鈔續云『今諸師盛行、多依十誦。彼云、盜五錢者古大銅錢得重、若盜小錢八十文。』 資持釋云『二出濫用。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則成八十。』
△事鈔續云『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 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古法、四錢三角結重。 四分但云五錢。準此、廢上律論、以後為勝。 縱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同五錢。』 資持釋云『三明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義。 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為準也。此取盜五之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此間片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之。 四下準本宗以決。律論者律即十誦、論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望初為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 縱下會同。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於斷鎰、還隨國用。即彼論云、乃至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2.1.2.2.2.4.2 列義門
▲事鈔云『義門六句不同。一十誦伽論云。錢有貴賤時。不妨錢貴盜一入重、遇值賤時百千犯輕。』 資持釋云『錢貴賤者謂物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 用、賤者多當少用、如文可解。』
△事鈔續云『二。四分五分善見云。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盜處估價。』 資持釋云『三文皆爾、故盡標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也。』
△事鈔續云『三。善見云。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還依本時。 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輕降也。』 資持釋云『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類。 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依本斷。』
△事鈔續云『四。摩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斷心。 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他等。』 資持釋云『盜多犯輕、不至果故。 不得物犯重、但損他故。』
△事鈔續云『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眾多人遣一人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 或盜過五結輕。如十誦、盜眾多人未分物者是。』 資持釋云『減五得重、過五犯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通望彼物、齊入重刑。 後引十誦。通望彼眾、無滿五義。十方常住類此說。』
△事鈔續云『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錢、遣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 善見云。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錢。各得一上罪、一中罪。自業不合教他業、但得一中罪。此義應知。』 資持釋云『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 次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教人滿五我自取一。自業不滿乃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罪亦同上一上罪者教他犯也、一中罪者自作犯也。自下釋結中罪義、恐疑共盜應須犯重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僧祇且從本主以立句義。然望護主成重、自是盜五耳。 善見四人互教乃約異時為言。若一時中、止可一人為能教、三為所教。能教取一即是盜一成重之義。』見戒疏記卷六
2.1.2.2.2.5 離本處
▲事鈔云『離處義、十句分之。』 行宗云『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以十門括示差別。』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非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書地作字、一頭時輕、書兩頭時重。』 資持釋云『初句約判斷明犯。非法用者妄書簿曆之類。善見下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方便中罪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上罪也。』
△事鈔續云『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云、定是我地。地主生疑中罪。決定失心者重。 若共爭園田、違理判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皆重。 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皆重。』 資持釋云『次句但約口斷即犯。善見二節、初約盜地。 若下二約斷諍。違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約辯說。文如前引。』 行宗云『口斷多端謂強詞巧辯、非理而斷。律中誑惑即邪心勸誘。並望發言決得無疑、皆成上罪。』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舉時中罪、舉二標時重。謂量地度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彈亦爾。』 資持釋云『標者下註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舉下罪、二舉中罪、三舉重。乃至盜十標、前八並下罪、九中罪、十重。』
△事鈔續云『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致令欠少也。』 資持釋云『墮籌者謂下籌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籌而取多物、雖非文意、世有其事。』
△事鈔續云『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 或如借他衣缽、非理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 資持釋云『初引十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朵鳥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 或如下次準本律約損色犯。』
△事鈔續云『六轉齒者。如十誦、樗薄移棋子等。』 資持釋云『轉齒如世賭博、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
△事鈔續云『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馬未作得想、雖舉四足不成重罪。』 資持釋云『自明盜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雖離但得中罪。本期不定、舉遍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者輕。即文所謂未作得想也。』
△事鈔續云『八不離處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 資持釋云『善見得心已決、微動即犯、不待離處。如下舉喻可解。』
△事鈔續云『九無離處辨離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擊破村燒薶壞色、犯重等。』 資持釋云『田宅等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
△事鈔續云『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 資持釋云『第十且出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即是伏藏。 有主、望主結。佛僧地、屬佛僧。二地上如今道地得物。三乘謂象馬等乘。 若盜乘上物、離乘方犯。若兼乘盜、乘離即犯。四擔同乘兩分。五空謂衣物鳥等、從風所吹、而欲盜取。即此空處以辨離處。 善見。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爾、俱得重罪。六架即曲弋也。 若盜物者、物離方犯。若連架者、架離即犯。七村或盜村物。或盜村體、擊破壞等。八阿練若村外空地。同村可知。九田十誦。若為田故、相言得勝者重。不勝者輕。若作異相過分勝者重。十處所如店肆作處。盜物盜體、同上村中。十一船處盜物、即以船為處。盜船體者、斷繩離處方犯。十二盜水即斷水注也。 僧祇。溉灌水。或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壞彼渠、得下罪。水入田、中罪。滿五者、上罪。十三私度關如律、比丘無稅、白衣應稅、為彼過物重。 十誦、比丘應稅不稅、亦重。 餘廣如疏。』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五空中。左翅過右約橫飛說、尾至頭處約直飛論、上下可解。以空無分齊、還約鳥之飛動以明離處之相。 九田中。相言謂詣官詞訟。得勝重者謂非理而得。若作異相者彼云、若不勝已、更作相、若所得地乃至滿五、得上罪。謂作標相取也 十處所中。處所語通。律云、若家、若市肆、果園菜園、庭前舍後、若復有餘處等。』見戒疏記卷六
2.1.2.2.3 結示
△事鈔云『然盜戒相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貌、徒盈卷軸、至於披檢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緣、粗知梗概、意存省事知足。 憂心念道者、緣境既局、少應清潔。若多眾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事。 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猶恐不肖謂繁、余心實未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 資持釋云『初示前略意。 憂下二明人有順違、初明知足之人懼犯退藏。言憂心者心之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緣境局者為教 所禁也。若下明多事進為盜所陷。多眾務者或好為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徵示其意、如前大集所揀人也。 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得也。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云『此戒人多潛犯、不謂重罪、但是粗心。 鈔疏雖繁、猶恐未悟、可例此斟酌犯罪相也。 故善見云。戒中宜從急護。此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 論文如此。臨事可不勉耶。』 行宗釋云『初敘數犯所以。 鈔下指撰述勸修。 故下引論文勉學、前引論文。 後二句指文以勸。』見戒疏記卷六 資持云『引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涉三卷故也。其義理等者勸詳審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事鈔云『三明不犯中。四分云。與想取、己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皆無犯。 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不輕。 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 資持釋云『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他與也。已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 律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為之不厭。二己所重物、與之不吝。三極相違惱、了無所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外望。六囚繫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始一如。 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餘濫託皆刑名。』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不犯中五、前三約心明開、後二就事明開。』見戒疏記卷六
五戒唯制邪婬。八戒正邪俱制、全同道眾。今文唯 於犯相料簡中、略示邪婬之義。餘皆汎明婬相、不簡邪正。學者宜分別觀之。
婬中分為三項 ①犯境 ② 犯相 ③ 不犯
▲事鈔云『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下罪、聞聲起染亦爾。』 資持釋云『初示過相。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現損。 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解者世間之重患、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是為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近也。 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人之罪。 毀德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為之僕、終身馳驟為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憍、貪財者吝、既憍且吝、雖有餘德亦有足觀。 染下明制急。 然心行微細、粗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況悠悠終無清脫。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轉迴頭、或殷勤舉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緣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然。諒是眾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而為體、全欲染以為心。漂流於生死海 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囊、或諦彼婬根實唯便道。或緣聖像、或念佛名、或誦真經、或持神咒。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
△事鈔續云『四分中。犯境。謂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趣。據報則男女二形。據處則女人三道謂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 此等婬處。、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婬處如頭、皆上罪。 律云。牛馬豬狗雁雞之屬。莫問心懷想、但是下道皆重。』 資持釋云『二列諸境中三、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註云等者即修羅地獄、四合為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 此下二定犯分齊。文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處也。 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並上罪。文舉畜趣、餘趣同然。』
△事鈔續云『然婬過粗現、人並知非。 及論問犯、犯皆結正。 約相示過。耳不欲聞、或致輕笑、生疑、生怪。』 資持釋云『三誡輕 二、初敘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 及下示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 約下述其愚暗。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聞故。二無尊重、生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說故。四不正見、怪作是說故。』
△事鈔續云『故善見云。法師曰。此不淨法語、諸聞說者勿驚怪。 生慚愧心。志心於佛。何以故。如來慈愍我等。佛是世間王、離於愛染得清淨處、為愍我等、說此惡言、為結戒故。又觀如來功德、便無嫌心。若佛不說此事、我等云何得知上罪。 有笑者驅出。』 資持釋云『二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眾情。 生下教觀察。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說反生驚怪。汝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不知於大慈門、說毗尼藏、全是指出眾生惡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德、若下後觀佛教。 有笑下明立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犯相中分為二支 ① 列示犯緣 ② 料簡雜相
2.1.3.2.1 列示犯緣
列示犯緣中分為二類 ① 正明犯緣 ② 別示闕緣
2.1.3.2.1.1 正明犯緣
▲事鈔云『次成犯相有二緣。一自有婬心向前境、縱有裏隔互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具四緣成。一是正境、男則二道女則三處二興染心、謂非餘睡眠等三起方便、四與境合便犯。』 資持釋云『以自造他逼、犯相有、故列兩緣。前約趣境論緣、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緣、既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自造。第二註云等者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亂等。』 行宗云『自造緣四種、不出心境。前二離明。後二合辨。三即心為境發、四謂境與心會。』見戒疏記卷五
△事鈔續云『二者若為怨逼、或將至前境或就其身、佛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緣。一是正境、不問自他二為怨逼、三與境合、四受樂便犯。 善見云。婬不受樂者、如以男根內毒蛇口中及以火中、是不染之之相。』 資持釋云『二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為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 善下示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為蛇火乃生厭懼。以心隨境轉、其必然乎。』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2.1.3.2.1.2 別示闕緣
△戒疏云『一闕初緣。非道、道想及疑、得二中罪。 闕第二緣。無染心者、則無有犯、謂入無及明觀故。 闕第三緣。未起方便、威儀不破、但犯下罪若動身相、則有次近二方便耳。 闕第四緣。未與境合、有二中罪。從破容儀去至對境、犯輕中罪。從境交對、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中罪。』 行宗釋云『初即境差、境想後二句。非道如餘身分。 二中無記開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觀開後逼、如蛇口火中等。 三四兩闕、即三方便、隨止之處、闕不成犯。三中、初明犯遠。未起方便謂未動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顯所闕。 四中。但犯次近、闕不至果。破容卻動身。止心語通境強疑心及善心息、並如前說。』見戒疏記卷五
2.1.3.2.2 料簡雜相
料簡雜相中分為二類 ① 通簡犯相 ② 別示邪婬
2.1.3.2.2.1 通簡犯相
▲事鈔云『問。此婬戒結犯、通戲笑否。如以小兒根、內口中弄、故無婬心。 答。婬心難識。準律云、愛染汙心。是婬欲意。 並犯重罪。 五分。若刺者是戲中罪、非戲者重。受刺者亦爾。』 資持釋云『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 答中。初示婬心。 並下斷犯。 五分下引證。則通兩判。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非戲者即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
約比丘言之者。若在家人已受五八戒、亦例此結犯。
△事鈔續云『四分云。若為怨家、強持男根、令入三犯境。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隨始入、入已、出時、一一時中、有婬意皆重。 若為怨家強捉、二處行不淨。初入覺樂犯重。 脫有其事、內指中齧之、唯覺指痛則免重罪。如前論說蛇口火中可也。』 資持釋云『初示犯相又二。前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受始終故。 若下二約為他造己。文依律引、不云三時、準前類解。 脫下後教對治方法。』
△事鈔又云『若相教、作者、能教犯中罪。不作犯下罪。』 資持釋云『中下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 通論四重、能教不同。婬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2.1.3.2.2.2 別示邪婬
▲業疏云『云邪婬者、此五戒相、由制他開自故。八戒云邪者、誤也。』 濟緣釋云『五戒斷他妻、八戒二俱斷。』見業疏記卷十
▲資持云『邪婬者、俱舍有四、一他妻、二自妻非道、大道口道三非處、非房室中四非時懷胎乳子受八齋』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事鈔云『三明不犯中。若睡眠無所覺知、謂開怨來逼己身分不受樂、謂開怨家將造他境一切無有婬意、無愛染汙心故並不犯。』 資持釋云『初開無記。二開對治、覺知造遭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眾緣。』見事鈔記卷十七
五八戒中妄語戒、括有大妄小 惡口兩舌綺語。如下分列可見。 戒名唯標妄語、而兼攝惡口兩舌綺語者。如前宗體篇、戒法、歸戒儀軌、五戒、料簡雜相中委明
妄中分為二項 ① 明大妄 ② 示四過
▲資持云『妄語名通、加大簡小、唯局稱聖。』見事鈔記卷十八
明大妄中分為二支 ① 犯相 ② 不犯
2.1.4.1.1 犯相
犯相分為二類 ① 列緣 ② 隨釋
2.1.4.1.1.1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端 ① 正明犯緣 ② 別示闕緣
2.1.4.1.1.1.1 正明犯緣
▲事鈔云『具九緣。一對境是人、二人想、三境虛、四自知境虛、五有誑他心、六說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 資持釋云『緣中、初後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口。言境虛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道、出過凡法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初後是境、二五並心、餘皆妄法。』見戒疏記卷七
2.1.4.1.1.1.2 別示闕緣
▲戒疏云『若闕初緣。小漫三句。正剋四句。異境來替、相同前戒。』 行宗釋云『初緣。不明大漫。若對杌木合有三句、即杌作人想杌作非人想杌作畜想。』
如同前戒者即同殺戒。今據疏記之文、列表如下。
大漫三句 | 杌作人想 | 中罪 | 向人說方便罪 |
杌作非想 | 下罪 | 向非畜說方便罪 | |
杌作畜想 | |||
小漫三句 | 非人作人想 | 中罪 | 向人說方便罪。 此約誤言。若錯者、異趣
非畜亦結上罪。 |
畜生作人想 | 同 | ||
杌作人想 | 同 | ||
剋心四句 | 王作張想 | 上罪 | 行宗云、大妄不開剋心。 |
非人作張想 | 中罪 | 向人說方便罪。 此約誤言。若錯者、異趣 非畜亦結上罪。 |
|
畜生作張想 | 同 | ||
杌作張想 | 同 |
錯誤之義。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第二節錯誤中委明。
△戒疏續云『闕第二緣。漫心想轉有三。剋心轉想有四、加王人想故。 漫心辨疑有六。剋心辨疑有十、雙闕二緣有四十。作句並如上可解也。』 行宗釋云『二中、前明轉想。漫心三句即約小漫。一人作非人想二作畜生想三作杌木想。剋心四句加張作王想。 次明疑心。漫心有六者亦約小漫、直疑有三一非人疑二畜生疑三杌木疑、互疑亦三一為非為畜二為非為杌三為畜為杌。剋心十句及下雙闕並同前戒。』
闕第二緣中、若列圖表、準前殺戒可知。今不復出。
△戒疏續云『闕第三緣境虛。今謂實者全無罪。』
△戒疏續云『闕第四緣知己虛。即增慢者無罪。』
增慢於下不犯中委釋。
△戒疏續云『闕第五緣有誑心。今不作究竟意、戲故下罪。』
△戒疏續云『闕第六緣說過人法。今說人法。如多論云。自言持戒清淨、婬欲不起。不誦四含不坐禪、而言我誦我是。並中罪。』 行宗釋云『說人法者據是小妄、但虛稱功行即大妄闕緣、故結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七緣自言已證。今不言自證。 或有功德、歎三寶故。或得下罪、我師是故。或得中罪、虛說他得、以謀名利邪命活故。』 行宗釋云『初示闕義。 或下明闕相。歎三寶者即說僧寶、通聖賢故。稱師下罪者但虛稱美、不為利故、必謀名利同下犯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八緣。言不辨了、輕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九緣。前人不聞或不了、但中罪耳。』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七
2.1.4.1.1.2 隨釋
▲事鈔云『四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若云我得、皆犯重。 若現身相、前人不、同重。疑則中罪。』 資持釋云『前引犯相。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舉要總而收之。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是聖法。 或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信兩判。』
△事鈔續云『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資持釋云『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齊一重、又過常人之所有故。』
△事鈔續云『又云、欲向此說乃向彼說、一切皆重。』 資持釋云『錯互此戒不開。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說此而錯說彼是也。』
△事鈔續云『摩得伽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中罪。』 資持釋云『如彼論解。稱佛犯中罪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 今時即佛、便謂已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眾生皆有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冰即水、冰豈成流。似礦即金、礦無金用。豈得僭同上聖、惑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說遮那遍一切處、則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軟動翾飛皆如來藏。此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自非達者誰復鑒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2.1.4.1.2 不犯
▲事鈔云『不犯中。律云、若戲笑、若疾疾說、屏處獨說、欲說此而錯說彼 皆不犯重。而犯下罪、以非言說之儀軌故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本云『除增上慢。』見含註戒本卷上 戒疏釋云『除增上慢者無漏正道、出過相有、名為增上。然於增上之法、未得謂得、名之為慢。 十誦云。久在山林、不睹妙色、暫伏煩惱、自謂永無、故生慢告。後近城傍、見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進、果羅漢。佛言犯下罪。』 行宗釋疏云『初正釋中。初釋增上、即目聖道。然下釋慢、謂不進求。 二引緣。妙即好也。境虛心實、但乖言議、故得下罪。若據本律、則不結罪。』見戒疏記卷七
示四過中分為四支 ① 小妄語 ② 惡口 ③ 兩舌 ④ 綺語
已下所列四過、皆結下罪。
2.1.4.2.1 小妄語
▲資持云『小者對大為言。但離聖法已外、一切皆歸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
▲事鈔云『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虛構。不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安生為要、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 加以犯無定境、起必依心。但使違內想心、不論外緣虛實一切皆犯。』 資持釋云『初敘數犯以興歎有二、上句牒示。良下釋所以、上二句明惑重。六識構造為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種。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即見聞等、虛構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虛度、下句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縱妄守愚自以為要、臨終神昧任業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排之。 二明心境以勸修、上二句標定。下二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觸不知、知而妄語者犯。若論妄語、境虛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心、制急可見。虛實俱犯故言一切。』
▲事鈔云『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說故不犯。文如註戒本中。』 資持釋云『指註戒者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2.1.4.2.2 惡口
▲事鈔云『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緣。謂內法與外法為因緣。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等。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 資持釋云『內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由業感故云與也。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令自勉也。』
△事鈔續云『律云。佛言。凡有所說、當說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 資持釋云『束彼廣文故云乃至。彼具云。剎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牛鬥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眾前作毀呰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眾前毀呰故爾。又訟主倍賭二千兩、當於眾前讚言端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多論云、劫初未有三惡道眾生、盡從人天中墮、以宿習近是以能語。』
▲事鈔云『不犯中。相利故說、為法故說、為律故說、為教授故說、為親友故說。上皆內無嫌恨、慈濟故示惡語。 或因語次失口、或誤說等。皆不犯。』 資持釋云、『前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粗惡、內無瞋怒、故在開位、如註顯之。疏云、片涉譏嫌即是正犯。然瞋心難狀、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直示時事、異上說法說律也。 餘約掉散遺失。失口謂心知語失、異下忘誤。』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2.1.4.2.3 兩舌
▲資持云『兩即所說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陋、現翻為離間語斯為得矣。』
▲事鈔云『律云、兩舌者彼此鬥亂令他破也。』
▲事鈔云『律不犯者、破惡知識、惡伴黨等。』 資持釋云『世有濫濁之人、反為眾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2.1.4.2.4 綺語
▲資持云『言綺語者。古德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
▲事鈔云『成論。語雖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語。或雖是時、以隨衰惱、無利益故。雖復利益、以言無本、義理不次。皆名綺語。』 資持釋云『成論實語、次第三相、俱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
▲事鈔云『不犯者、若小語錯誤等一切不犯。』 資持釋云『失口非意、如常所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上來持犯別相中第一章性罪竟
已下所列遮罪有五、皆結下罪。
遮罪中分為五節 ① 飲酒 ② 過中食 ③ 高大床 ④ 嚴身 ① 歌舞
飲酒中分為三項 ① 制意 ② 犯相 ③ 不犯
▲事鈔云『律云。若以我為師者。 乃至不得以草木內酒、滴口。 因說酒有十過。』 資持釋云『初示嚴敕。以為資者必稟師教、不可違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訓、那不自慚。 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此三及六損色四現瞋恚相、此一與九亂神五壞業資生、破家六增疾病、七益鬥訟、長業八無名稱、喪德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上九現惡十即來苦觀斯十過、現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犯相中分為二支 ① 列緣 ② 隨釋
2.2.1.2.1 列緣
▲戒疏云『三緣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便犯。』 行宗釋云『第二重病緣開、如後自判。三飲咽犯須論咽咽。』見戒疏記卷十五
飲咽犯須論咽咽者、隨一咽結一罪、多咽結多罪。
2.2.1.2.2 隨釋
▲事鈔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並不合飲。若酒煮和合食飲一切犯。若甜醋酒、食麴、酒糟、亦犯。』 資持釋云『初示物體。甜醋酒者律作甜味酒醋味酒、今文合之。』 資持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麴、足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從急』
△事鈔又云『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無酒想。皆犯。莫非取境犯。謂前有方便。』 資持釋云『二明疑想。引律境想、事同婬戒。 註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便欲飲、至後飲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成前方便故須結犯。必先無意、迷忘須開。疏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誤飲、可結提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事鈔云『律不犯者。若病、餘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犯。』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戒疏云『餘藥不治、酒為藥者。非謂有病即得飲也。故須遍以餘藥治之不差、方始服之。』 行宗釋云『恐謂病開而輒爾妄飲。故示文意、不容倚濫。』見戒疏記卷十五
過中食中分為三項 ① 制意 ② 犯相 ③ 不犯
▲事鈔云『智論。問曰。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為戒。 答曰。我已說世界名字法有非實、汝不應難。亦是毗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有、為眾人訶責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 佛世尊結諸戒、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不相應等。』
△事鈔續云『若爾、云何但說假名時。 答。實時毗尼中說。以白衣外道不得聞、聞生邪見故。 說假名時、以通多分故。』 資持釋云『智論釋六成就中、時成就文。彼明天竺說時有二、一名迦羅、此云實時。謂年月日時四時節氣等、世俗皆計為實故。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時。謂隨事緣長短不定、無有實故。佛隨世諦說三摩耶、不說迦羅、為除外道俗人邪見故。俗人著有、外道計常、若說實時更增彼計。此亦大分為言、非俱不說。論中先破彼計實時皆無有實。然毗尼制法多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說實時、豈是無時。故以為問、如鈔所引。 答中為二、初約義釋通二佛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為時無別等。謂時經及餘經等亦說實時、乃是隨世名字故云假名、此與俗說假名言同義別。又準佛說則彼二皆是假名、隨彼而言故云實耳。文云我已說者指上文、世界法有故不妨說時非時、非實故不妨無時。立論已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不應難。亦是下次隨世釋。世界實者欲所計也。眾人訶者即指緣起、由彼計實而致譏訶、律附世相遮譏故。亦欲下三護法釋。謂受戒時分定上中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使久存等。初義約假從道以釋、後二約實從俗而釋。 遮來難中。以毗尼制教隨順世諦從權建立、不可橫以真理而難俗事、以化就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 資持釋云『次難中。論文前云、如來為除邪見、不言迦羅、說三摩耶。謂餘經中多說假時、如上引律乃說實時、義有相違、故以為難。 答中為二、初明毗尼說實意。上句正示、以下顯意。謂毗尼不許白衣外道聞故可說實時、以道眾自知非實不生邪執故。 說下次明餘經說假意。通多分者道俗俱可聞故。』
△事鈔續云『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食。故具引誡之。』 資持釋云『以學語者、恥己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犯相中分為二支 ① 列緣 ② 隨釋
2.2.2.2.1 列緣
▲事鈔云『四緣。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犯。』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2.2.2.2.2 隨釋
▲事鈔云『律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 僧祇。日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犯。時過如一瞬一髮、食者正犯。』 資持釋云『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 正中亦犯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巳。故德卯齋、護之彌急。有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蓋不知教也。』
日中之義、如附錄中日中攷委明。
前列緣中、云時食者、如疏鈔所謂豆穀乳酪餅果飯菜及米汁粉汁等、從明相出至於日中、聖教所許、故名時食、非時不許妄服。若清澄之果、及蜜等、併一切鹹苦辛甘不任為食之藥如胡椒黃□等、以上三類不名時食、若有病者、和合、非時開服。
△事鈔云『五百問云、食已、用楊枝、若灰嗽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事鈔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 有病者、煮麥令皮不破、漉汗飲。 若喉中吐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 資持釋云『黑石蜜者古記云、用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雖兼時食、過中開服。 有病開麥汁者以清澄故。開文不顯、故引論決之。』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事鈔云『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頭不卓破者之汁。』 資持釋云『豆等頭不破者若破、非時不得飲。』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準此、非時開飲、不唯麥汁、兼及豆穀。煮之須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開飲。若皮微破、汁稍濃濁、即屬時食。慎之。
▲事鈔云『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 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強。』 資持釋云『初引律示量。多論明高廣俱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疏文又引阿含八種勝床俱不合升。金銀牙嚴飾故勝佛師父母從人故勝。 八指下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為唐一尺、其餘四寸以三寸六分為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五 床者、凡坐臥諸床皆屬之。 床足用佛指量、佛指者每一指計周尺二寸。後段鈔文開搘腳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計周尺一寸。周尺體量、如附錄中周尺攷委明。
▲行宗云『律云除入梐孔上、謂入孔栒頭不在數也。』見戒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僧祇、若下濕處、用八指木搘腳得。上開搘腳木、用人八指量。準此下濕處搘高者不合也。』 資持釋云『搘謂承藉之物。 註明禮佛世多處床可開濕處、餘處不得。又止八寸、不得更高。』見事鈔記卷二十五
禮佛世多處床者、今稱為拜凳也。
▲資持云『西土以華結鬘貫首及用香油塗身、以為美飾。此方須除帶華瓔脂粉塗面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業疏云『作介伎樂者。介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樂謂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樂者。』 濟緣釋云『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奏進也。』見業疏記卷十
業來持犯別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來持犯篇中第二門持犯別相竟
上來第二持犯篇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