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宗體篇

弘一大師著


▲事鈔云:『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進者興建有託』 資持釋云:『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果、故云有託。』

△事鈔又云:『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軼。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有無量。 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 資持釋云:『初敘廣。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同。次二句約心明廣、即上四位各有三品。若下二句就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 且下示要。樞即門樞、亦取要義。』

三品者、後歸戒儀軌五戒中依境發心文。

▲資持云:『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儀名相 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然。法之為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可並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汎善』

為行有儀名相者。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如今所云。二以法為相、如後持犯篇所示。

▲資持云:『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闕賸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資持云:『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所依之本。是則法為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 濟緣云:『問:即法是體、法體何分。答:若望未受、但名為法、體是無情。若加期誓、要緣領納、依心成業、此法有功乃名為體。如藥丸喻。藥味各別如戒法也、和合成丸如戒體也。丸非他物、即藥成丸。雖異而同、雖同而別。如是知之。』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問: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三業分之者、戒行屬意、戒相屬身口。行屬意者,約能察言,見後戒體門圓教宗能憶能持能防等疏記之文、及戒行門首段鈔記之文。相屬身口者,見後持犯篇持犯總義門成就章就業明四行文。 若爾,何故資持又云三業造修名行耶?答:彼兼所察言也。

第一門 戒法

戒法

  1. 通敘戒法
    1. 示相彰名 ① 正示 ② 雜簡
    2. 略辨教體
    3. 顯知由徑
  2. 歸戒儀軌

1.1 通敘戒法

1.1.1 示相彰名

1.1.1.1 正示

▲事鈔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 資持釋云:『示相中,初標示,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辯,但從聖論,故云直也。軌成者示法義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思而得之。』

△事鈔續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 資持釋云:『彰名中、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法、因中果號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業疏云:『問:人皆知受、所受是何? 答:相傳解云、受名聖法。由此法故、奉敬守護、淨如明珠、能為聖道作基址故。』 濟緣釋云:『受者雖多、而不自知所受之體。欲警學者、故發是問。 答中。云相傳者承古所解。舉果目因、以其能通聖道故、復令受者不自輕故。』見業疏記卷十五

1.1.1.2 雜簡

1.1.1.2.1 化制

化制者、化教制教。制教亦云行教。戒疏攝教分齊中雖以行教與制教別列、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行制二名互用、義蓋可通。 又戒疏雖局三輪、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以化行或化制而分二教。資持云、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屬時用與、未須和會。

▲業疏云:『自古詳教、咸分兩途。化教則通被道俗、專開信解之門。行教則局據出家、唯明修奉之務。』 濟緣釋云:『就文二教對明兩別。道俗出家被機異也。信解修奉立法異也。戒疏云。何名化教、開演化導令識邪正、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言行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戒律一宗局斯教矣。』

▲濟緣云:『十善五停四弘六度一切觀行、並化教業。毗尼所詮開遮輕重一切律、並制教業。化據理性、理有順違。制就教法、教有持犯。』已上皆見業疏記卷一

▲資持云:『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捨任緣、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為行教。』

鈔疏及記、簡別化制二教之文屢見、其義大同、未能具錄。今就上文、列表於後、以示兩別。
化教────通道俗─開其信解─令開慧解非對過立─十善五停等─用捨任緣
制教(行教)─局道─制其修奉─持犯楷定隨過治約─開遮輕重等─違反有過

▲資持云:『問:五八二戒既是戒制、應是行攝。答、化教所攝。』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

南山律中、以十戒具戒屬制教、五戒八戒屬化教。今案五戒八戒與常途之化教異。正屬化教、義當制教。義雖通制、而教終局化。猶如四分律宗、正屬小乘、義當大乘。義雖通大、而教終局小也。(此意於宗體篇中屢明) 所以謂五戒等義當制教者。如業疏云、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隨立一相攝修皆盡、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於後歸戒儀軌章首、具錄此疏文及濟緣釋義、宜檢尋之。)文據甚明蓋無可疑。

1.1.1.2.2 戒善

▲業疏云:『問:一切善作盡是戒否?答:律儀所攝善作名戒。自餘十業,但單稱善,不名為戒。』 濟緣釋云:『戒有二義,一有本期誓,二遍該生境。餘善反之,故不名戒。』見業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 二戒而不善、即惡律儀。 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故名戒也。 四俱非者、身口無記。』資持釋云:『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緣相同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如是知之。 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然後如體而修。』見事鈔記卷十六

1.1.1.2.3 遮性

▲戒疏云:『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以義收之、大分為二。』

△戒疏續云:『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 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 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 行宗釋云:『初釋性義。性即是體違理之惡從心而起、不由制有、故云無論等。 是下合戒義、初敘須制。 故下明立制。於本業上復增制罪、故云因制。應知性戒之言即業制雙舉也。』

△戒疏續云:『言遮者,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 行宗釋云:『初示反前性惡。 自下明因制成犯。塵染更深者多違犯故。妨道招譏亦即自他兩失。』

△戒疏又云:『性罪三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制三能妨道業。遮罪具二、體非違理、故名為遮。』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上明遮性二意、若約五八戒言、前四屬性、酒等為遮。性惡可知。遮惡如業疏引俱舍文略明、今錄於下。

▲業疏云:『俱舍論云。由飲酒故、即便忘失是事非事念也。離莊嚴也。若常所用莊嚴、不生極醉亂心也。若用高勝臥處及歌舞音樂、隨行一事、破戒不遠也。若依時食、離先所習非時食也。憶持八戒、即起厭離隨助之心。若無第八、此二不生也。』 濟緣釋云:『酒能亂性、不辨是非、容犯諸戒故。非舊莊嚴、謂華瓔等俗中常習是舊莊嚴、今並離之但存常所服用故云非也。高床長慢、樂音動情、皆近破戒。依時食者即不過中。憶八戒者無他念故即滅惡也、起厭離者不樂世緣即生善也。若不節食飽腹嗜味故二心不生也。』見業疏記卷十

1.1.2 略辨教體

▲資持云:『夫教者以詮表為功、隨機為用。雖廣開戶牖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模而攝生斯盡。圓音隨應、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立、體即教源。故須約體用分教相。 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身口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宗、即今所承曇無德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非、隨戒則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此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 然今四分正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深、一代雄詮歷然可見。』見事鈔記卷一

假實兩宗

業疏三宗

業疏三宗、為南山律中之樞要。資持所舉三宗之受體與隨行、文簡義廣、初學難解。今撮錄諸文、略釋如下。

受體者、受戒時所發之業體。 同歸色聚者、通指實法宗之作戒及無作戒二體俱色。 強號二非者、別指假名宗之無作戒以非色非心為體。 識藏熏種者、別指圓教宗之無作戒以善種子為體。 已上三宗受體之義、於後戒體門廣明。

隨行者、既受戒已、憶持防護。 但防七支者、即十業中之前七、殺盜婬妄言兩舌惡口綺語也。多宗、唯具戒防七支、五戒八戒等但防前四支。若成宗、五戒八戒等亦防七支。 形身口色成遠方便者、多宗結犯不約心論、遠方便罪亦須動色成犯。 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者。成宗雖同大乘通於十業、但大乘約瞥爾、此約重緣、故有深淺不同。瞥爾者、即獨頭心念、下云微縱妄心即成業行是也。重緣者。謂後念還追前事。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乃犯。 已上多宗成宗隨行之義、於後持犯篇持犯總義門成就章廣明。

三聚之義、於後五戒依境發心支釋。 圓修之義、於後戒體門圓教宗中委明。

▲芝苑云:『一代聖教不過大小、人理教行一一不同。然須略識淺深之相。一家、約本受體則分三位。一者十誦多宗、名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四分成實、正小兼大、名過分小乘教。三者圓教、全是大乘。今正依成實旁用多宗、終歸圓教。蓋取涅槃顯性談常重扶之意。 學者臨文、無宜混濫。良由以小望大則大小懸殊、以大攝小則小無不大。故事鈔引勝鬘經智度論並以聲聞毗尼即大乘學、又戒疏所引大集經中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又引無量義經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異耳。今宗準此諸意、並以圓意用通律乘。 如昔光師直以四分判屬大乘、太為浮漫。近世相承以為至說、此全不曉大小分齊。或有不許分通、專為小、此又不了假實兩宗教之優劣。過猶不及、此之謂也。』見芝苑遺編卷一

如昔光師者、即北齊慧光律師

1.1.3 顯知由徑

顯知由徑中分為五項 ① 聖道本基 ② 戒有大用 ③ 略解名義 ④ 優劣有異 ⑤ 重受通塞

1.1.3.1 聖道本基

▲戒疏云:『斯乃大聖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同登彼岸。為道制戒、本非世福。』 行宗釋云:『為道者通而為語即指三乘。推佛本意、下至翻邪、終為一實而作前引。況經開會、殊途同歸涅槃重扶、無非顯性。今明為道、專指佛乘止息化城終非本意。故知化本尚非二乘、豈為世福而斯戒。』

翻邪者、翻邪三歸、即但受三歸依也。

△戒疏續云:『然煩惑難清、要由方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三行相因、斯須攝濟。 故初行者務先學戒、檢策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 行宗釋云:『欲明三學開設之、此略敘之、則文無所壅。夫一切眾生、本來皆具真精妙性。性之為體、唯寂唯照。一迷此性、乃昏乃散。翻號無明、積成煩惑、計有人我、隨境發毒鼓身口意、造生死業。流轉諸趣、億劫無窮。大覺慈哀、將令離苦、察病設藥、對分三種。內心昏動對立定慧、身口非違對立淨戒。聖教雖多不越三學、三學所立唯依色心。論其起也則從本以發枝、用其治也則先粗而後細。首先制戒、意在於斯。譬夫濁水,風激波騰。風波未息、欲得清澄無有是處。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 煩即昏濁,惑謂亂動。三毒結使劫掠善財、喻之如賊。三行相因謂次第而生。斯須攝濟謂不可相離。』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一

▲資持云:『五分功德以戒為初、無上菩提以戒為本。安有棄戒別求聖道。智論所謂無翅欲飛、無船欲渡。聖言深勉、可不信乎。』見事鈔記卷十五

1.1.3.2 戒有大用

▲事鈔云:『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於戒。』 資持釋云:『初句住持義、次句軌物義、三發趣義、四本基義。此之四句攝盡戒功。 文敘功能而首標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見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舉。』見事鈔記卷十五

1.1.3.3 略解名義

▲事鈔云:『依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毗尼、此翻為律。二言尸羅、此翻為戒。三言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 顯三次第、即是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則因之而立。戒不虛因、必有果克、故解脫絕縛最在其終。』 資持釋云:『一化始終者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門次第皆爾。』

△ 事鈔續云:『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 二者戒義,戒者隆也,性通善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若此立名,戒當禁也。 三解脫義者,近而彰名隨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緣非一、各各防護、隨相解脫。遠取戒德因戒克聖、望彼絕累由遵戒本。』資持釋云:『初釋律義中二、上句訓字。法以楷定為義。謂下釋義。一切戒本大分為二前明犯。相後明不犯、犯中復二即輕與重、四義攝盡毗尼大藏。就輕重中復有因果闕緣開制之異故云等也。顯示律名從教而立故云並律等。次釋戒義中。戒以性名、性通三性、且論善惡互不相容各得禁義。惡律儀亦名惡戒、屠兒獵師旃陀羅輩常行殺害、名受惡地惡律儀。 三釋解脫中、約近遠兩義釋之。近中、言隨分者顯非頓脫、即處處義也。次遠義者、此以凡地所受望後聖果故云遠取、即前聖道本基義故云因戒等。聖總三乘。累該五住。 問:近遠兩釋何以分之?答:此有多。一近約止業、遠望除惑 。二近是凡地、遠即聖道。三近是就因、遠即從果。四近是漸防、遠即頓破。』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翻名 毗尼 翻為律
尸羅 翻為戒
波羅提木叉 翻為處處解脫(戒疏翻為解脫)
釋義
處處解脫 近─隨分果──處處解脫
遠─聖果───解脫

1.1.3.4 優劣有異

▲資持云:『優劣中。優即勝也。前後並單論別脫、此兼道定、還欲對顯別脫功勝。』
別脫別解脫戒(處處解脫)─木叉戒──依受戒之作法而受得
定共戒────────禪 戒──與禪定共生
道共戒────────無漏戒──與無漏智共生 皆隨心而發

▲事鈔云:『婆論云。木叉戒佛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有。 二木叉通情非情、寬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不如。 三木叉從慈心發故勝、能為佛道作因。 四木叉戒者被及七眾。紹續三乘三寶三道、住持功強餘二無能故劣。 五木叉戒者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道亦有。』 資持釋云:『多論五種、初時二境三心四功五人。 初時希常者。以木叉須佛出世、制方有故。餘二縱非佛出、亦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 二境中。木叉遮性通禁。餘二但止性惡。 三約心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論云、禪無漏戒不以慈心得、謂從智得。此專自利、即二乘心、劣可知也。 四明功有二。一攝生廣、被七眾故。二住持勝、紹續等故。住持中三種並以紹續字貫之、初所乘法、二即所住境、三謂所成果。 五約人中。外道無無漏戒、故但舉禪戒耳、以彼亦得無色定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1.1.3.5 重受通塞

▲資持云:『重受中。意令行者審己所受、更求增勝故也。』

▲事鈔云:『依薩婆多宗、戒不重發、亦不重受依本常定。』 資持釋云:『言不重發者。彼云、木叉戒者無有重得、若微品心受得五戒、後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更無增勝、於後五乃得增耳。 不重受者。彼計一受即定。既不重發、更受不增、故不立也。』

△事鈔又云:『成論云。有人言、波羅提木叉有重發否。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定戒道共戒也。』 資持釋云:『成宗開重受本得不失者從前體增為後體故。勝者受名從後彰名、前名沒故。 成論離禪定為二戒、色無色別故。多宗合為一、俱不動業故。 問:重發重受如何分別。答、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 若爾、論明重發、那見重受。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以彼重受一體發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芝苑云:『夫戒者、截苦海之舟航、發萬善之端緒、三乘聖賢之所尊敬、歷代祖師之所傳通。但受之者心有明昧、學有精粗、而不能一揆。故有初受者焉、重增者焉。律明發心則有三品。一者唯期脫苦、專求自利、名為下品、此二乘心也。二者為物解、自他兼濟、名為中品、此小菩薩心也。三者忘己利生、福智雙運、了達本性、求佛菩提、名為上品、此大菩薩心也。審知初受但發中下、佛開重增、轉為上品。此所謂增戒也。』見芝元遺編補遺

上來戒法中第一章通敘戒法竟

1.2 歸戒儀軌

▲業疏云:『古來集法、多削在家。便製疏云、律制內眾、不被外部。 今據律文、通收清信。禁束三業為道階梯。理須明練是非通塞成敗。 何以知耶。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隨立一相攝修皆盡。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 濟緣釋云:『同空界者虛空有二義、一無邊義喻周遍也、二包含義喻攝機也。 且舉五戒、顯上一相廣攝之義。被俗法者約相局也。通道規者據體通也。但婬分邪正、罪無篇聚、至於大重小輕方便趣果義則不別、故云持犯相扶。字或作符。羯磨註引善生經具問遮難與道不異、故云齊則。』

▲業疏云:『薩婆多云。三歸五戒乃至別脫、由佛出故開立此法。 但輪王梵王說世間法、惠利眾生、故十善四弘劫初便有。未能清昇、超越世境。 法王出世、不為世。要斷煩惱、遠出界繫。故明戒善、令依具修定慧等行、集生有本、此其意也。』 濟緣釋云:『初舉歸戒所出。別脫即具戒也。 但下比校優劣、初明世教之劣。輪王是人主、十善化人。梵王是天主、以四弘化人、即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不待佛出故劫初即有。報在人天故未超世教。 法王下次明歸戒之勝。莫非斷集脫苦修道證滅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1.2.1 翻邪三歸

▲業疏云:『母論云。有五種三歸、一翻邪二五戒三八戒四十戒五具戒。唯具戒者不於今、餘四通有。』 濟緣釋云:『母論三歸該通五法、足彰功勝。』見業疏記卷十

翻邪三歸中分為六項

1.2.1.1 歸意

▲業疏云:『多論云。以三寶為所歸。所歸以救護為義。如人獲罪於王。投向他國、以求救護。彼王敕言、汝求無畏以投我者、莫出我境、莫違我教、必當救護。眾生亦爾。繫屬於魔、有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 濟緣釋云:『初句示境。所歸下顯義。如人下舉喻。 眾生下合法。上三句合上獲罪於王、下二句合上投向他國。魔有四種、天魔五陰魔煩惱魔死魔。未歸三寶、皆繫屬焉。』見業疏記卷十

1.2.1.2 顯相

▲戒疏云:『有四種三寶。 一理體者。如五分法身為佛寶、滅理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寶。二化相者。如釋迦道王三千為佛寶、演布諦教為法寶、拘鄰等五為僧寶。 三住持者。形像塔廟為佛寶、紙素所傳為法寶、戒法儀相為僧寶。 四一體者。如常所論。唯約心體義分三相、如涅槃說三寶同性等。』 行宗釋云:『他宗皆闕理寶、四位分別獨出今疏。 初明理寶。五分者戒定慧從因受名、解脫解脫知見從果彰號。滅理四諦滅諦涅槃。學無學者初果已去同見真諦名理和僧。然此理寶亦即同體、但望佛僧證理邊為別。 化相中。三千者所化之境。諦教即四諦法門雖多而以首者言之。又四諦統攝凡聖因果、大小教門廣略異宜無出此四。 住持中。戒法是僧體、儀相即削染也。 一體中如常論者即指經論之宗。』 芝苑云:『眾生妄念、天真本具、一體三寶也。諸佛果德、清淨無染、理體三寶也。乘時利見、啟迪群庶、化相三寶也。垂裕後世、流及無窮、住持三寶也。』見芝苑遺編補遺

△戒疏又云:『此三益世、近拔三有、遠清二死。希世獨達可重名寶。 故寶性論喻分六義。一希有義。世寶貧窮所無、三寶薄福不遇。二離垢義。世寶體無瑕穢、三寶絕離諸漏。三勢力義。世寶除貧去毒、三寶六通難思。四莊嚴義。世寶嚴身令好、三寶能嚴法身。五最勝義。世寶諸物中勝、三寶壙有無上。六不改義。世寶鍊磨不變、三寶八法不動。』 行宗釋云:『初約義略釋、上三句顯益。近遠二字必對因果。二死者一曰分段三乘共亡、二曰變易唯佛永盡。希下一句結。希世者世間無故。獨達者超諸有故。故下次引文廣釋。今用四種三寶對此六義。初義通四。住持無信不遇。化相無緣不遇、舍衛三億可以明之。理體局聖、凡愚不遇。一體二乘不遇。 第二義中、唯約理寶。歸敬儀云、住持三寶體是有為、具足漏染。又云、化相體是無常、四相所遷、滅過千載、但可追遠用增翹敬。據後一體在迷隨染。故此三種皆無此義。 第三喻中、六通在人、唯對化相。毒謂苦惱。 第四通四。住持化相能發信仰、理體一體可以修證、皆是嚴身。 第五亦通四。餘三易解。住持佛法雖是世物、莫不表示法身、功用無極。歸敬儀云、金木石土體是非情、以造像故、敬毀之人自獲罪福。故知此寶得名無上。法亦準同。剃染之僧為世福田、人天中勝、破戒惡行猶過外俗、況餘持奉其勝可知。 第六唯局理寶。歸敬儀云、此之三寶常住於世、不為世法之所陵慢。一體雖常、然就迷邊隨緣流變。餘二無常、非所論矣。八法者、智論云、衰利毀譽稱譏苦樂四違四順能動物情名為八風。理寶人法皆是出世無漏聖道、不為八法之所動故。』

△戒疏又云:『四寶為言、理為勝。由常住故、為世所歸餘三隨設、體是有法。』 行宗釋云:『理寶勝者理通大小、生空真如是小乘理、清淨心本即大乘理。今須約大以論勝劣。 若爾、與一體何?答:一體在迷、專據凡說。理寶約證、唯從聖論。故分二矣。是故理寶獨勝餘三。』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二

▲歸敬儀云:『緣理三寶者。理謂至理。天真常住、還是心體。且從染說、無始有終。但為惑網、不能出障。今以三學剋翦纏結。惑業既傾、心性光顯、始終性淨、無始無終。 由法成立、隨境分相、即號此相為五分法身。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也。前之三學從因受名。由戒護助、果成法身、故云戒身。定慧準此可以類知。後二從果次第受名。解脫身者、由慧剋惑、惑無之處名解脫身。解脫知見、乃以出纏破障反照觀心、故云知見身也。 唯佛法中三乘聖者具此五分能為六道作大歸依。 故論云。歸依於佛者、謂一切智五分法身也。歸依於法者、謂滅諦涅槃也。歸依於僧者、謂諸賢聖學無學功德、自身他身盡處也、即自他惑滅所無之處故云盡處也。 如世珍寶、為生所重。今此三寶、為諸群生三乘七眾之所歸仰、故名正歸。』

△歸敬儀又云:『此明理寶是歸依所宗。故覆詳之、令心有寄。』已上皆見釋門歸敬儀第二

1.2.1.3 功益

▲歸敬儀云:『經云、若人得聞常住二字、是人生生不墮惡趣。斯何故耶。以知法佛本性常故。一時聞解、熏本識心、業種既成、淨信無失。況能立願歸依、奉為師範。固當累劫清勝、義無陷沒。如經有人受三歸依、彌勒初會解脫生死。此乃出苦海之良津、入佛法之階位。 但以罪多惡重、輕而慢者、雖會受歸、隨緣還失。是故。智人初受歸時、專心緣此、得名歸依。故感善神隨逐護助。』見釋門歸敬儀第二

△歸敬儀又云:『以諸道俗有識之徒、皆須歸依三寶、請求加護。所得功德無有限量。 七眾約戒、前已受歸。不妨重受、重感無作。善惡既爾、戒亦通之。 若未受戒、止得但受翻邪三歸。日別六時、隨時便受。顯歸三寶、自誓不迴。』

△歸敬儀又云:『如善生經云。若人受三自歸、所得果報不可窮盡。如四大寶藏、舉國人民七年之中運出不盡。受三歸者、其福過彼不可稱計。 又校量功德經云。四大洲中滿二乘果、有人盡形供養乃至起塔。不如男子女人作如是言、我某甲歸依佛法僧。所得功德不可思議。以諸福中、唯三寶勝故。 又雜含經云。與須達交者、令受三歸、終生天上。有懷妊者、為其胎子受三自歸。生已、復受。後有知見、復教三歸。設有奴婢客人懷妊生子、亦如是教。若買奴婢、受三歸及以五戒、然後賣之。不能、不買。乃至乞貸舉息、要受三歸、然後與之。若有施三寶物者、從世尊聞、稱名咒願、乃得生天。佛言、善哉、如來有無上知見、審知方便、皆得生天。』已上皆見釋門歸敬儀第九

▲事鈔云:『大集云。妊娠女人恐胎不安、先受三歸已、兒無加害。乃至生已、身心具足、善神擁護。』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1.2.1.4 懺悔

▲事鈔云:『以信邪來久、妄造非法。今創歸投、必翻邪業。 阿含等經並令先悔。涅槃云、發露諸惡、從生死際所作諸惡悉皆發露、至無至處。 必論設懺、隨時誦習。亦得通用。』 資持釋云:『初敘意。但使未歸三寶皆名信邪。隨順生死皆名邪業。 阿含下引示。涅槃生死際即無始時。無至處即未來際。謂成佛果證大涅槃、即名涅槃為無至處、言其臻極更無所至故。 必下指法。隨時謂逐人別述。通用謂如諸經但懺三世十惡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1.2.1.5 作法

▲羯磨註云:『善見論云。並須師授、言音相順。若言不出或不具足不稱名不解故不成。』見隨機羯磨第二 已下所引羯磨文皆然不再註出

受五戒八戒時、亦應準此。文略不出。

▲事鈔云:『智論云。互跪合掌。在比丘前。五眾得作當教言、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三說即發善法。 次結云、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三結』 資持釋云:『一具儀、二對境、三作法。言某甲者稱己名也、盡形壽者述所期也、歸三寶者是所投也。言發善者明非戒也。 後三結者重更囑昆、不令忘失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業疏云:『多論曰。言三歸者以何為性。 有論者言、教無教性。此就所發教之業、從體明性故。若淳重心、有無教也。 無教者。此明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緣辦、無由教示方有成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 今時經論多云無作、義例同也。』 濟緣釋云:『引問中。性即即是體。 解中三、初正定體。教無教性、彼論續云、受三歸時胡跪合掌身也口說三歸口也是身口教、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此就等者疏家斷也。教為能發、由教發得無教故云所發教之業、即以無教為性也。 無教者下二釋名。一發謂初念、續現即第二念。教猶使也、謂非教使之然、任運自然酬因感報故也。 今下三會。即善生成論雜心等也。』

△業疏又云:『作法之時、知三說已、無作便生。故能所不昧於作業也。』 濟緣釋云:『三說已者此據初念已前通名為作。無作便生即約次念徹至盡報也。能授所受知業成處故不昧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已上疏文二段及釋文、示三歸所發之業體。初學難解宜參觀戒體門。

1.2.1.6 料簡

▲羯磨註云:『此但受歸法、無有戒法。故母論云、三歸下有所加得歸及戒、若無加者有歸無戒。』

▲業疏云:『多論。問:稱於佛法不稱僧者、乃至互少、得成歸否。答、不成受也。』 濟緣釋云:『乃至互少謂但稱佛而不稱法、或稱法僧而不稱佛。』

△業疏又云:『又問:得從三師各受一歸否。答、不得。』 濟緣釋云:『三師各受答不得者人法俱異故。』

△業疏又云:『又問:得一年半年受否。答得隨日多少受三歸也。』 濟緣釋云:『彼宗五八局時、三歸通故。』

▲業疏云:『五趣為言皆得受也。除報重者、自餘山間空遠輕繫地獄皆成三歸。除不解者。』 濟緣釋云:『修羅遍在五道故但云五趣。除報重者別簡下趣、以人天二趣自可受故。文舉輕獄、鬼畜類知。除不解者通簡五趣、以人天不解亦不成故。』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1.2.2 五戒

五戒中分為七項

1.2.2.1 戒德高勝

▲羯磨註云:『經云。有善男女布施滿四天下眾生四事供養、盡於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類通情非情境故也。』 業疏釋云:『初受戒時、已行三施盡眾生界。故財有量不及此也。 盡形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財。言不殺者、已施法界有情無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 財為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澄、故絕斯事。』 濟緣釋疏云:『閬總示。以初受時、立誓斷惡遍生境故。財法無畏施為三施。 盡下二別列。不盜不妄取即是施財、不殺無侵惱即施無畏、此二自行令他倣之即法施也。財施濟彼困窮、無畏令他安樂、此二即慈悲也、法施使彼悟即智慧也。三者既備、其勝可知。 財下三通結、初句示財施局狹。一不具三施、二不遍生境。集下明財施生過。集則不免貪求、散則寧無取捨、得者則喜、不得則瞋、能開煩惱故不及戒。』

△羯磨註續云:『論云、由戒故施得清淨也。』 業疏釋云:『智論云。若不持戒得財施者、多貪不淨、以利求利、惡求多求。故使來世受不淨果、如牛羊豬狗衣食粗惡。 若持戒者、既絕惡求、清淨行絕乃至佛果。』 濟緣釋疏云:『前明破戒行施之損。 若下次明持戒行施之益。』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1.2.2.2 簡人是非

▲羯磨註云:『當於受戒前、具問遮難。故善生經云、汝不盜現前僧物否、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否、父母師長有病棄去否、殺發菩提心眾生否。』 濟緣云:『註中四種乃性重中極重之者、白衣有犯、障戒不發。不列大妄、非彼犯故。見病棄去可攝殺中。』

若有遮難者、懺淨可受五戒。唯汙尼或汙比丘者、已後不許出家。

▲業疏云:『如成論中。五逆罪、賊住、汙尼、毗尼不許者。是人為惡所汙、能障聖道、故不許出家。若為白衣、得善律儀、不遮修行施慈等善、有世間戒。 準此有過、如文不合。必懺蕩已、二教無違。但業重障深、不發具戒也。』 濟緣釋云:『初引文中二、初明制出家意。若下明通在家意。且令誘接住善道故。施慈等者布施修慈皆世福故。 準下次義決。雖通五戒必約懺淨為言、有過不懺如註所簡故云不合。二教即世教與佛制也。恐疑懺淨容可出家、故約深重釋通教意。』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五逆、賊住、汙尼或比丘、皆十三難攝。已後不許出家。賊住者、未受具足戒人、竊入僧中共受利養、或盜聽正作羯磨等、即成出家之障難。若白衣偷閱僧戒律、或但聞僧中說戒、雖非障難、亦佛制所不許。如戒疏云、下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重法尊人、生其欽仰。是蓋恐起輕易之心、故制不許。與賊住異也。

1.2.2.3 預習發戒

▲業疏云:『將欲受戒、初須說緣境寬狹。令受者志遠見相明白。』 濟緣釋云:『前四戒並遍有情上發、唯酒一戒亦遍無情發。並同具戒、先須開導。志遠謂立誓要期。見相謂識知境量。』見業疏記卷十

前四戒中盜妄二戒、亦兼無情。如下發戒境量中明。

▲事鈔云:『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 資持釋云:『引論明須師教。說法語略、總下境心。言開解者解即是智、戒法深廣非智不克。一切境者即情非情。識境發心、納體正要、不可粗略。學者至此、必須深究。多見誦語、二俱墜陷。寧無畏乎。』見事鈔記卷八

預習發戒中分為四支

1.2.2.3.1 所受法體

▲芝苑云:『標心期受、須識何法。謂佛出世立戒法、禁防身口、調伏心行。十方諸佛三乘賢聖並同修故、名為聖法。今者發心誓稟此法、作法而受。因緣和集、心境相冥、發生無作領納在心、名為戒體。故知受時彌須用意。一生大事、不可自輕。』見芝苑遺編卷三

1.2.2.3.2 發戒境量

▲芝苑云:『所緣境、即法界眾生依正等法。戒依境制、體從境發。境既無量、體亦無邊。』見芝苑遺編卷二

△芝苑又云:『緣境雖多、不出有二。一者情境。即十方三世恆沙諸佛及諸菩薩緣覺聲聞、諸天世人修羅地獄餓鬼畜生、下至蚊虻蚤蝨微細蠢動、六趣之外中陰眾生。如是等類皆遍十方、並通三世、無量無邊不可稱數、皆發得戒。 二者非情境。謂一切世間微塵國土山河大地、草木花果、乃至一花一葉一物一塵。隨其數量、亦皆發戒。 至於空有二諦、滅理涅槃、聖教經卷形像塔廟。 地水火風虛空識等。』見芝苑遺編卷三 此文宗事鈔。資持有釋義、今引如下。 資持釋云:『空有下四句別舉二寶。據情非情攝境斯盡、為遮疑濫故須別示。上句明化相示也。佛說四諦即攝世及出世凡聖因果、苦集道三名有諦、滅即空諦。亦名真俗二諦。次名理即理體法也。異上空諦是教攝故。下二句即住持二寶。 問:此並非情、何須重舉。答、恐謂聖境非戒緣故。 問:化理二法云何發戒。答、疏云俱有損壞毀謗義故、如提婆破法之類。 問:化相不明佛、住持不言僧者。答、並情收故。理中佛僧俱無別體、所以可知。 地水下別舉六大。上五非情、後一是情。風空及識境相難見、故復示之、如盜戒說。 又復須知隨戒多別。如婬殺等單情境也。如酒唯非情也。如盜妄等則兼二種、謂盜分四主物兼六大、妄對所誑復規利養。』見事鈔記卷八

盜分四主物兼六大、妄對所誑復規利養者。若據盜戒所損之物主、妄戒所誑之人、唯局有情。若論盜戒所盜之物體、妄戒所規求之利養、則兼無情。盜戒中、物主及物體最為廣汎、殆攝盡一切情非情境。如下持犯篇委明。

△芝苑又云:『且現前色心、無量劫來、今生之中、造生死業不可窮數、惡心遍布充塞法界。經云、若有體相、盡虛空界不能容受。 若得戒者、則翻無量惡業悉為清淨戒體、為善種子、作成佛本基。南山祖師云。未受已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見芝苑遺編卷三 資持云:『言法界者、若就教限則局三千大千、今從圓意須論十方法界。無作之體稱境而發等法界量。』見事鈔記卷八

1.2.2.3.3 依境發心

▲事鈔云:『次令發戒。 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品戒。』 資持釋云:『如諸律論多方上品。前引多論但云增上。彼論又於五十具中各分上中下心、則為九品。然是通論心之濃薄、亦不明示三品之相。此中欲令受者知心取量、故約文義次第明之。獨此精詳、餘皆不述。 勸發唯言上品、故知中下非是正意、為顯上品令知優劣。』

▲事鈔云:『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軟心、雖得佛戒猶非上勝。』 資持釋云:『下品中。言求道者所期果也。救眾生者所修行也。 然雖求生、行有深淺。一不害彼命、二以法開導、三令得究竟度。前不得後、後必兼前。 約義推之。初但護命、不令得脫、即二乘心、前云求道正據小果。中品所修、以法開解自他兩利、度非究竟、即小菩薩、雖期佛果、行處中間、望前雖勝比後猶劣。上品引導令至涅槃、同歸佛道、即大菩薩行。準沙彌篇三位配之、恰然符合。學者至此、宜須明辨三心所期行果分齊。』

準沙彌篇三位者、即今編中別行篇三觀之文。

△事鈔續云:『餘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復了人受持正戒。』 資持釋云:『中品中、初明期果須約佛乘、解下期行明兼兩利。津梁是喻眾生墮疑故受生死、能為開解令彼得度。生死如津、我身如梁、法喻可見。』

△事鈔續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 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 令法久住。』 資持釋云:『上品中三、初明自利行、又下明利他行、令法下明護法行。初中。為成下明遠期也。上二句大乘三學即因行也。下句求大涅槃即圓果也。 三聚戒者出瓔珞經。聚即總攝為義。菩薩三聚、攝行斯盡。一攝律儀戒律儀禁惡、結業煩惱究竟斷故、即止行也。二攝善法戒世出世間大小修證究竟修故、即作行也。三攝眾生戒。一切含識究竟度故、即四攝行。亦名繞益有情戒。三解脫者雖是觀慧、非定不發、即定慧二學。絕縛證真由此得入、故號三解脫門。然名通小教、今對三聚須局大乘。一空解脫門即性空也二無相解脫門即相空也三無作解脫門。即唯識也亦名無願懺篇三觀別配三位、此明大行須約圓修。 泥洹果者名亦通小、取大可知。 問。今此所受、為即三聚、為非三聚。若云即者、後須更受菩薩戒否、又復大小混亂如何分別。若云非者、戒從心發、既發此心那非此戒。大見錯解。故特提示、使自求之。 次明利他。此法即上因行。涅槃即上果德。 三護法中。自利利人傳傳相續佛種不斷故得久住。 深慮詞繁、略示梗概。所謂書不盡言、言不盡意。自非經遠、優柔積習淺識粗心何由可解。餘廣如疏。』

▲事鈔云:『如此自知心之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 資持釋云:『良以無作假作而生。既非色心無由表示、必約能領顯戒優劣。前明上品所期遠大、所納之體定知增上、故云有分齊也。』

▲事鈔云:『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 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 光師亦判入大乘律取。』 資持釋云:『前明上品、越教乖宗、故須問釋。 答中、初二句標示。言義當者則顯教宗本非是大、有義相當疏云分通、意亦同此。 光師下攀古例。然彼所判、太成通漫。文雖引據、意不全取。四分是大、將何為小。即應梵網體行全同、菩薩聲聞二戒無別。定知不爾。是以祖師所立、語意從容。義當分通深符教旨。 問:上品心者、為全是大、為分通耶。答:扶成本宗、分通義耳。問:分通之認、出自何人。答:如來立教、被此機緣。部主深知、還符佛意別立成宗。是以前後律序、法正所安、多伸此意。豈不明乎。』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八

疏云分通者、見後戒體門假名宗支。

▲芝苑云:『問:此與菩薩戒體為同為?答:體同緣。言緣異者、大則三歸四弘請師問遮三番羯磨諸餘法式、與今小宗兩途迥別。言體同者,以緣為旁助,心是正因,緣疏因親,本從因發,前既心發上品,故知今體即大乘。 問:體若同者,持犯立懺諸餘行相如何分別?答:體雖約圓、行必依受。既受從當教、故行相無差。 若爾、持犯既依教取、出體何必約圓?答:體既多途故須圓會、律儀不異故得就宗。又依教奉持則受隨相應、約圓開解使域心於處。既開顯大解依小律儀即成大行,豈須棄捨方曰大乎。故疏云: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見芝苑遺編卷一

▲事鈔云:『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續、昂境明淨,不得臨時方言發心。 若約臨時師授、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發,豈非大事。』 資持釋云:『牒上二科誡令早示。使下二句即上心境。心須念念無間、境必法法無昧。毫差即失、可不慎乎。今時昧教,但知學語,豈非宿業所追?致使此生虛喪,深須責己,期逐將來。 虛浮者以臨事倉卒,多容舛謬故。』見事鈔記卷八

1.2.2.3.4 用心承仰

▲芝苑云:『心境相應、納體正要。正作法時、冥心運想、遍緣如上情非情境。由境廣故、心亦隨遍。念念現前、不得浮散。當想己身、總虛空界、容受法界塵沙戒法。當此之際、深須用意、莫緣他事。差之毫微、則徒染法流、一生虛喪。可不慎哉。』見芝苑遺編卷三

1.2.2.4 歎功問相

▲羯磨註云:『善生經云。具問遮難已。若無者。應語言。此戒甚難、能為聲聞菩薩戒而作根本。善男子。戒有五種、始從不殺乃至不飲酒。若受一戒是名一分優婆塞、具持五戒名為滿分優婆塞。汝今欲受何分之戒、當隨意受。爾時智者應隨語為受。』 業疏釋云:『善生經中問戒相者。以法行務、意存始終。不取受具、致有隨闕。觀其志力、察其智愚、量功進法、不徒虛受。』 濟緣釋疏云:『此明分受所以。受具謂具受五條也。隨闕謂受已毀犯也。』

▲業疏云:『問:前翻邪三歸直爾即授、此五戒歸如何簡略者。 答。翻邪背邪、初心難拔。欻然迴向、宜即引歸。若更覆疏、容還舊跡。 五戒不爾。先以歸正、心性調柔、堪思我倒。故須簡略、方入道門。以五體有虧、三乘無託。 仍隨分受。皆是任時能、接機布教。可準知也。』 濟緣釋云:『前受歸法不制簡能、與此不同、故須問決。簡謂簡取、略。即略去。 答中二、初答三歸不簡。覆疏謂反覆疏理。舊跡即邪道。 五下次答五戒須簡中、初彰異。一曾受歸法、不慮退還。二為入道門、須簡淨器。五戒是聖道之基、有虧則三乘無託。恐有輕犯、故須簡略。 仍下準例。以體淨者猶須量能、聽隨分受。明知慮犯故制簡之、故云可準知也。』已上皆見疏記卷十

1.2.2.5 懺悔清淨

▲羯磨註云:『阿含等經云、於受前懺罪已、然後受法。』 業疏釋云:『阿含等下明行淨納法也。但無始無明是生死本、若理若事順違俱罪。故須前懺、使心清淨、方堪聖法。』 濟緣釋疏云:『先懺後受、經論並然、故註云阿含等。妄起不覺謂之無始無明、業苦所依故為生死之本。動念違理、作惡違事。澄心順理、修善順事。違罪可知。順有罪者以凡心學道本惑尚存、造理則取捨未忘、行事則我人難拔。所以順違二俱有罪。義須懺淨以應淨法、故云故須等。』見業疏記卷十

1.2.2.6 作法差別

作法差別中分為三支

1.2.2.6.1 臨時開導

▲事鈔云:『若至此時、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不得但言起上品心。則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問。今薄示相貌、臨事未必誦文。』 資持釋云:『言正須者顯前發戒、且令預習、未是正用。今將納法、縱令已解、更須委曲選擇要語激動蒙心。戒師當此、不可率易。策導開解納法之本故云正宗。』

△事鈔續云:『應語言。善男子。深戒上善、廣周法界。 當發上心、可得上法。今受此戒、為趣泥洹果、向三解脫門、成就三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 資持釋云:『初指法體。 當下正示發心。』

△事鈔續云:『次為開廣汝懷者。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終不以報得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故論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當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覺。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 資持釋云:『五蘊色心、宿因所感、故云報得。法既周廣、劣報不容、必須運動方堪領納、故云應發心等。虛空無邊、身量亦等。心法相稱、攬法歸心、還依報得。』

△事鈔續云:『今為汝作法。此是如來所制。發得塵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須知之。』 資持云:『初則鼓令動轉、次則舉集在空、後則注入身心領納究竟。三法次第、各有所主。由心業力不思議故、隨所施為無非成逐。』已一皆見事鈔記卷九

初次後三法者、若約受五八戒言、即三說三歸誓納戒體、如下文所載。第一遍說歸誓時、法界善法、由心業力、翻惡為善、悉皆動轉。第二遍說歸誓時、法界善法、聚集空中、如雲如蓋。第三遍說歸誓時、法界善法、從空中下、注入身心、充滿正報。

▲濟緣云:『攬無邊聖法、蘊有待凡軀。五分基成、三身體具。超凡鄙穢流、入眾聖寶位者。其斯之謂乎。』見業疏記卷十五

1.2.2.6.2 正納戒體

事鈔云:『作法者。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為五戒優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為五戒優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結』 資持釋云:『詞句分五。一陳己名。二歸三寶迴向境界。三盡形等顯所期。文舉盡壽、或一日夜或月或年隨時自改。四為五戒者正立誓也。且舉滿分、或一分二分亦在臨機。五如來等結歸正本也。以三寶名通九十六種、後須顯正非同前濫、由此勝號外道無故。如來者乘如實道來成佛也、至真者體悟無邪也、等正覺者道同三世也、此實我歸餘非敬者故云是我世尊。 前三歸誓、正發戒緣、三法纔竟即納戒體。後三歸結、是囑非體。』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羯磨註云:『三授已。告云。向授三歸正是戒體。今又三結示戒所歸。』 業疏釋云:『告令戒體者、令知得時節。不比由來說後戒相方云受戒也。』 濟緣釋疏云:『多論云。有言三歸竟、說一不殺戒、爾時得戒、以勢分相著、本意受五故。有言說五戒竟得戒。恐有執此、故特揀之。彼論自云、諸說中、受三歸已得者此是定義。即今所取也。』見業疏記卷十

1.2.2.6.3 示相教誡

▲事鈔云:『智論。戒師應語言。汝優婆塞聽。是多陀阿伽度阿羅訶三藐三佛陀、為優婆塞說五戒法相。汝當聽受。盡形壽不殺生是優婆塞戒、能持否。答能盡形壽不盜是優婆塞戒、能持否。答能盡形壽不邪婬不妄語不飲酒、並準上說。』 資持釋云:『多陀此云如、阿何度此云來。阿羅訶此云應。應即應供三藐三佛陀此云正等正覺。亦舉三號令生信奉。』

五戒相釋義、如後持犯篇持犯別相中具明。後八戒相亦爾。

△事鈔續云:『是為在家人五戒、汝盡形受持。當供養三寶、勸化作諸功德。年三月六常須持齋。用此功德、迴施眾生、果成佛道。』 資持釋云:『是下囑累有四、初囑謹護二勸作福三令受齋四教迴向。 年三者正五九月、冥界業鏡輪照南洲、若有善惡鏡中悉現。或云、天王巡狩四天下、此三月對南洲。又云、此三月惡鬼得勢之時、故令修善。月六白黑兩半各有三日。按智論、初八天王使者下、十四天王太子下、十五天王自下、觀察眾生善惡。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日亦爾。小盡準布薩應用初一持齋者或受八戒、或但持齋。中前一食、中後不得妄噉。今多蔬菜、不節晚食。此雖非齋、猶勝葷血。又有飲水周時為清齋者、此乃邪術。一切眾生、仰食而住、但勿過中、是佛正教。』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業疏云:『多論。問曰:不受三歸、得五戒否?答:不得也。要先授歸,方得戒矣。 所以說戒名者,欲使知名令護行故。』 濟緣釋云:『初定發體必在三歸, 所以下次明說相別有所為。』見業疏記卷十

1.2.2.7 料簡雜相

料簡中,且舉多宗成宗對明差別。有六種、一對趣二漸頓三延促四具支五自誓六重受。并附列表於文後。

▲業疏云:『多論云:龍畜生攝、以業障故無所曉知、無受戒法。雖經中說受八齋法、但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 成實云、餘道眾生得戒律儀、經說諸龍亦受一日戒故。善見中、諸龍及神得三歸五戒也。義準多論據無知者、人猶不得、何況鬼畜。如餘得者、謂有知解。』 濟緣釋云:『雖經等者即善生中龍受八戒、論家防難以意釋之。齋即八戒然是成論所據、即如下引。 善見神者即是鬼趣。』

▲業疏云:『若準多論。五戒不具分受、則不得戒。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 成論云:有人言、五戒木叉唯頓無漸、此事如何。論答、隨受一二三皆得律儀。善生所列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是也。準斯明漸、五師受一得戒不疑。如薄俱羅唯受不殺例也。』 濟緣釋云:『不具分受謂不受五而受一二、則不發戒體縱引經者論家防難、即下善生明分五受。彼謂受時具發五戒、但由隨中持有多少故有一分少分等。 次成論中。頓謂具受、漸即分受。以前三歸不許互闕、異師別受並判不成、恐謂同彼、故準決之。薄俱羅此翻善容、以彼好容儀故。婆羅門種。天竺國人。昔毗婆尸佛時、曾作貧人、持一訶梨勒果施病比丘、服訖病愈。以此因緣、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快樂。今生婆羅門家。其母早亡、後母惡之屢害不死。後求佛出家、得阿羅漢。年一百六十歲、未曾有病。蓋從昔嘗持一不殺戒、故受斯報。準知分受理無所疑。』

▲業疏云:『如多雜二論解云、五戒一受佛制定故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 如成實中、亦隨日受乃至盡形。』 濟緣釋云:『五戒盡形不可促、八戒日夜不可延、故云佛制定也。 次引成論。二戒延促任意皆得、故云隨日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事鈔云:『智論 問:口中四過何為但有妄語? 答:但舉妄語,餘三並攝。又佛法貴實語,故在先攝也。』 資持釋云:『若據有部但發四支。成宗具七,與論頗同,故引示之。 答中、上二句正答舉一。又下轉釋舉妄。恐云何不於餘三中趣舉一耶、故引釋之。』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芝苑云:『彼五八十唯發四支、比丘方具。此宗七眾七支齊禁。』見芝苑遺編卷一

▲業疏云:『如律文中皆自誓受者、多論文云聽五眾受兩俱得也。』 濟緣釋云:『本律智論皆聽自誓、多論俱舍並制從他。雖云兩得、準下八戒無師故開、有則不許。』

△業疏又云:『約此問答,從他受也。 律中云:世尊我今歸依佛法僧盡形不殺乃至不飲酒 、此令自誓。八戒既開、此應得也。觀時進否、義非抑塞。接俗之化、隨機而舉可也。』 濟緣釋云:『初指上從他。 律下次明自誓。成論八戒亦通自誓、文如後引。』

▲業疏云:『若準多論,不得重受。 依成實四分,俱開重受。故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即其證也。』 濟緣釋云:『多宗五戒其必盡形,故但一受義無重加。 成宗不爾,任時長短,隨受隨增,二三重受事見四律。』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一對趣 多宗 餘道眾生不得戒
成宗 餘道眾生得戒
二漸頓 多宗 不具受不得戒
成宗 不具受得戒
三延促 多宗 五戒必盡形八必一日夜
成宗 延促任意皆得
四具支 多宗 但發四支
成宗 皆發七支
五自誓 多宗 定從他受
成宗 開自誓受
六重受 多宗 不重受
成宗 開重受

1.2.3 八戒

八戒中分為六項

1.2.3.1 釋名

▲業疏云:『云戒云齋云關者、眾名乃、莫不攝淨歸心也。 言八戒者,八即所防之境、戒則能治之業。 言八齋者,齋謂齊也、齊一其心。或言清也、靜攝其慮、如世閑室亦號齋也。 言關齋者,即禁閉非逸、靜定身心也。』 濟緣釋云:『初總示三名。或處單稱、或處連呼云八關齋戒、並如經律呼召不同。息緣離過、善法內增、故云攝淨歸心也。 言下別釋三、初釋戒義。所防是過、能治即行。 次釋齋義有二。齊取專注、心無差別。清取離過、絕諸雜想、世中齋館亦取閑靜之意。 三釋關義。從喻為名。如世門關防奸止寇、即禁閉義也。』見業疏記卷十

1.2.3.2 功益

▲業疏云:『多云。經說、作閻浮王於人中寶一切自在、不如八戒十六分一。』 濟緣釋云:『閻浮五即轉輪王。彼國一錢重十六分、故經論中多舉為比。』

▲業疏云:『善生云、除五逆罪、餘罪皆滅。』

▲業疏云:『智論云。譬如軟鈄將兵、終竟無動。健將破敵、一日之中功蓋天下。五戒八戒其相同此。良由五但離邪、未能清絕。八行全淨、相同無漏。約期乃少、取行則多、故功益彼。』 濟緣釋云:『欲為生死本、絕欲則超生、故唯約婬以分勝劣。時少則不及盡形、行多則加彼三戒仍斷下婬。』

▲業疏云:『成實云。天王福報亦所不及。帝釋說偈。佛止之曰。若漏盡人應說此偈。六齋神之日、奉持於八戒、此人獲福德、則為與我等。』 濟緣釋云:『天王即帝釋、是三十三天主故。據論、帝釋先說偈、佛方止之。文中引倒。偈云六齋神之日謂天神下降日也。則為與我等帝釋自謂受持八福與己同。佛呵止之若漏盡人可說此偈則與三乘聖人無漏福等、帝釋天福所不及也。』已上皆見疏記卷十

▲義鈔云:『優婆塞受三歸五戒者、聞佛說法得下二果、不證三四。受八戒者、亦證三四。』見拾毗尼義鈔卷一

1.2.3.3 簡人

▲義鈔云:『八戒亦問諸難、準五戒解。』見拾毗尼義鈔卷一

1.2.3.4 懺悔

▲事鈔云:『次為懺悔。智論云。我某甲、若身業口業意業不善、貪瞋癡故、若今世先世有如是罪。今日誠心懺悔、三業清淨、受行八齋。是則布薩。』 資持釋云:『布薩翻淨住、亦云清淨。』

▲事鈔云:『增一、若受八齋、先懺悔罪後便受戒。』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1.2.3.5 作法

作法中分為二支

1.2.3.5.1 正納戒體

受前應預習發戒及臨時開導等、皆同五戒、可以例知。

▲羯磨註云:『俱舍論云。前受戒者下坐合掌、隨施戒人語、勿前勿俱。若違不成。』 業疏釋云:『隨施戒人語者師資道成、授受有儀、非輕法故。』見業疏記卷十

受三歸五戒時、亦應準此。

▲事鈔云:『次受法者。智論云。受一日戒法。長跪合掌。應作是言。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一日一夜、為淨行優婆塞。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一日一夜、為淨行優婆塞竟。三結』 資持釋云:『文為四段。初稱名。二歸境。三限期、準下成論受通長短、隨人加改。四立誓。』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業疏云:『言淨行者。以所期時、奉持九支、同諸佛戒、故云淨也。 何以不言如來正覺者。五戒初離邪緣、故以正隔之。今於五上重增勝行、復何須也。』 濟緣釋云:『以同佛戒、故名淨行。私釋、對前五戒未正婬、故加簡之。 由五戒後具列三號、今文既闕、故此通之。 若爾、不受五戒、直受八戒、非是重增、理須加唱。私釋、作法加簡、非正受詞、義應通得、文中且據一往釋耳。』見業疏記卷十

1.2.3.5.2 說相發願

▲事鈔云:『次為說相。如諸佛盡壽不殺生、我某甲一日一夜不殺生亦如是。如諸佛盡壽不盜、我某甲一日一夜不盜亦如是。和佛盡壽不婬、我某甲一日一夜不婬亦如是。如諸佛盡壽不妄語、我某甲一日一夜不妄語亦如是。不飲酒、不坐高大床上、不著華鬘瓔珞及香塗身熏衣、不自歌舞作樂及故往觀聽、亦如是。已受八戒。如諸佛盡壽不過中食、我某甲一日一夜不過中食亦如是。我某甲受行八戒、隨學諸佛法、名為布薩。』 資持釋云:『正說相中。全依智論。 準文九戒而言八者。多論云、齋以過中不食為體、八事照明故成齋體、謂以八戒禁防非逸、方顯持齋清淨、故云照明。共相支持名八支齋、故言八齋不言九也。所以不過中食在後獨明。若依羯磨、則合高床歌舞為一、過中為八。又增一中、過中為第六、合嚴身觀聽為一。皆所出不同、隨依並得。』

△事鈔續云:『願持是布薩福報、願生生不墮三惡道八難。我亦不求轉輪聖王梵釋天王世界之樂。願諸煩惱盡、逮得薩云若、成就佛道。』 資持釋云:『教發願中、初離惡趣、我下揀世報、願下示所求。薩云若亦云薩婆若、此云一切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隨機羯磨中說相發願、皆與事鈔不同。今錄於下。隨依並得。

▲羯磨云:『授戒相言。如諸佛盡形壽不殺生、某甲一日夜不殺生。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不盜、某甲一日夜不盜。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不婬、某甲一日夜不婬。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不妄語、某甲一日一夜不飲酒。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離華香瓔珞香油塗身、某甲一日夜離華香瓔珞香塗身。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離高勝床上坐及作倡伎樂故往觀聽、某甲一日夜離高勝床上坐及作倡伎樂故往觀聽。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離非時食、某甲一日夜離非時食。能持否。答言能持』 業疏釋云:『如諸佛至不殺生舉勝境所行也、某甲已下引已上同。問答之相顯成持誓。有本云我某甲一日夜不殺生亦者、直述己契上同於佛、不假問答亦成說相。餘並準此。 第三婬戒者、以自他俱遠故。有人云邪婬者、此五戒相、由制他開自故。八戒云邪者誤也。 第五戒相、有人加辛肴者、正文無此。既受淨身、焉噉羶臭。理不可也。 第六華瓔汕塗者中梵以為美飾。此方所重衣服裝校、脂粉塗面、以為修身。如論離舊莊嚴、義須準的。 第七離高勝床及觀聽倡伎者合二散慢緣為一戒也。』

△羯磨續云:『阿含經云。如上次第授已、當教發願言。我今以此八關齋功德、不墮惡趣八難邊地。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生之惡。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之道。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死。』 業疏釋云:『二明願中、自他兩利也。 由持齋德對治惡趣者滅式難也。八難者滅障聞思難。上明自益也。 他惡攝取己善惠人者行大道心也。使成正道者不從他方便、唯一乘法也。將來三會者緣遇慈氏、近可寄心。』 濟緣釋疏云:『初總示。 由下別釋二、初釋自利。戒法唯人得受、故惡趣為戒難。聞思修慧須生善道、值佛聞法具根正信、故八難為聞思障。 他下次釋他利。行大道心即菩薩行。方便是二乘權教、一乘。即佛道實教。豈唯八戒、一宗立教皆用此意。學者宜知。』已上皆見皆見業疏記卷十

1.2.3.6 料簡

料簡中分為四支

1.2.3.6.1 對簡多宗

對簡中且舉四種、一簡眾二漸頓三延促四自誓。餘同五戒料簡雜相中。

▲業疏云:『多論云。受八戒人、在七眾中何眾所攝。 雖無終身戒而有日夜戒、應名優婆塞。 若得名者又無終身戒、若言非者又有日夜戒。 止得為中間人也。即七眾之外更有木叉八戒也。』 濟緣釋云:『初標問。 雖下答通。彼宗五戒定須盡形、名終身戒。八戒唯一日夜、故我日夜戒。 若下轉難。 止下重釋。望非終身不當與名、望有日夜不可無名、在可否之間故云中間人也。五十具戒位通七眾並須盡形、所以日夜不在其數。 若爾受八戒者究竟何名。答、如受法云淨行優婆塞、豈非名耶。 上據多宗、五八局時、故在七眾之外。若取成宗、通收俗人、非七外矣。』見業疏記卷十

▲事鈔云:『成實云、亦得隨受一二三、及日月長短並成。』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羯磨註云:『多論云、若受八戒、應言一日一夜、莫使與終身戒相亂。 成實云、五戒八戒隨日月長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重受減受並得。』 業疏釋云:『一日夜者以五種三歸文相叢雜、故須簡定、義無混亂。故準多宗必一日夜、不通過減。 成實隨力多少者接俗之教不可約之、如上說也。』 濟緣釋疏云:『初也彼宗之局。 次準成論、二戒並通時日多少。』

▲羯磨註云:『論中、令五眾授之。 成實云、若無人時、但心念口言、乃至我持八戒、亦得成受。』 業疏釋云:『多論五眾通授者皆是弘法之人。 成智二論開自受者非謂常途、故彼文云若無人時得心念受明緣開也。』 緣釋疏云:『多論定從他受。彼云、夫受齋法必從他受、於何人邊受、五從邊受。 成智二論並開自受。文約無師、義兼緣礙。』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1.2.3.6.2 遲受開成

▲羯磨註云:『俱舍論云、若先作意於齋日受者、雖食竟亦得。』 業疏釋云:『由觀他因緣不起犯戒心故。』

▲業疏云:『若將欲受、難事不得。待難解已、受者亦成。』 濟緣釋云:『如王賊繫閉等緣、心通事礙、中後開成。』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1.2.3.6.3 獨受離過

▲事鈔云:『善生、受八不得多、唯獨受。』 資持釋云:『善生不得多者恐人參混、心不專一。汎論歸戒、獨受為佳。則心不他緣、法無通濫。今多眾受、於理雖通、終成非便。』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1.2.3.6.4 斷惡攝淨

▲業疏云:『善生云。若諸貴人常敕作惡。若欲受齋、先遮斷已、後方成就。若不遮者、則不成也。 成實云。有人依官舊法、或為強力令害眾生、謂無罪者。亦得殺罪、以緣具故。』 濟緣釋云:『初引善生明成否。貴人即王大臣。常敕作惡謂行殺戮鞭捶等事。 次引成論以遮疑。依官舊法如宰官秉政依國典刑、或為官所使刑戮於人、癡人多謂自無有罪。』

▲業疏云:『若已受齋。鞭打眾生、雖即日不行、待明當作、皆齋不淨。以要言之。若身口作非威儀事、即名不淨。 或心起貪瞋害覺、雖不破齋、齋不清淨。 若不修六念等、亦名不淨。』 濟緣釋云:『初身口犯。待明當作即要期業。 若心下二明意犯。違情故瞋、惱他為害。上二皆作犯。 若不下三明止犯。以受戒者當須逐日念佛法僧及天戒施故。』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上來戒法中第二章歸戒儀軌竟

上來宗體篇中第一門戒法竟

第二門 戒體

▲資持云:『戒體四章。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中有相。一往粗分委如下說。』

標云戒體、而併明戒法戒行戒相者。以示四門互相攝故。

▲事鈔云:『所以別解脫戒、人並受之。及論明識、止可三五。皆由先無通敏、不廣咨詢。致令正受多昏體相、盲夢心中緣成而已。及論得否、渺同河漢。故於隨相之首、諸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否、然後持犯方可修離。』 資持釋云:『盲喻無知、夢喻不實。河漢喻其茫然不知涯際。』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2.1 戒體相狀

2.1.1 能領心相

▲事鈔云:『戒體者。若以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 資持釋云:『初標指彼此。所發即無作。相謂心之相狀。』

△事鈔續云:『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 以己要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為戒體。』 資持釋云:『二正示心相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喻其多也。二諦者佛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 以已下二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 次句通包禮敬陳詞身口二業。 善下明屏絕妄念。 測下明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而非倒想妄緣前境。上明用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遍緣塵沙等境、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遍、心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法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同然。 以此下三明納體又三、初二名躡上冥會。 於下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緣故還即隨心故三法納體之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法依心故名為法體。 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今言在心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為所依處。』

▲資持云:『問:何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正要獨茲曲示、餘並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記妄緣、或汎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2.1.2 所發業體

所發業體中分為六項

2.1.2.1 辨體多少

▲事鈔云:『問:別脫之戒可有幾種? 答:論體約境實乃無量。戒本防惡、惡緣多故發戒亦多。故善生云:眾生無量、戒亦無量等。 今以義推、要唯二種、作及無作。二戒通收、無境不盡。』 資持釋云:『答中、初約境示量。 今下舉要統收。今正明體、此二為要、故偏舉之。通收盡者由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言境者欲明遍境之法皆歸二戒故。』見事鈔記卷十六

2.1.2.2 立兩解名

立兩解名中分為二支

2.1.2.2.1 立兩所以

▲事鈔云:『問曰:何不立一、及以三種?』 資持釋云:『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有作俱無作二法同時,宜應更立一合,次前為三。』

△事鈔續云:『答:若單立作、作休謝往不能防非、又不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 若單立無作,則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賴作生。 二法相藉,不得立一。』 資持釋云:『初答不立一中、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 次若單下明無作須作。 二下結示。』

△事鈔續云:『何為不三?但由體相道理相違。一作無作別、二心非心別。性不可合、但得立二。 若就所防、隨境無量。』 資持釋云:『次答不立三中。作無作別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 若下釋疑。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故特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2.1.2.2.1 并解名義

▲事鈔云:『問曰:既知二戒、請解其名。』 資持釋云:『結前生後,總問三名。』

三名者,作及無作是別名、戒即通名、共為三也。

△事鈔續云:『答云:所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 故雜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 資持釋云:『作即方便構造為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為壞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喻焉。 四大質體名報色、從緣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報、二法相假、不一不。但言報未必是方便、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木喻報質、輪動喻方便、即名其動以為作耳。 故下引證。身及動身對喻可解。』

△事鈔續云:『言無作者。一發續現、始末恆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辦。 故雜心云、身動滅已、與餘識識、是法隨生、故名無作。 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 資持釋云:『一發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三法竟第一剎那與作俱圓 、是體發也。作戒既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絕、故云續現。 始即上句一發這時。末即是終、謂命終捨也、雖通四捨且約常途故餘三不舉。此句明業體久長也。 四心者通舉四陰。三性者別示行陰、三陰唯通三性故。此句顯非心也。 下句正示無作義也。 若翻對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緣構也。 故下引證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俱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 成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發也。生罪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舉無記、等取餘心。』

一發續現等文、初學難解。今據後第五項先後相生文義、列表如下。以資參考。今文云無作者、即表中所謂形俱無作也。

如登壇後 作戒 生(未竟)
無作戒 作俱無作 隨作生(未竟)
形俱無作 因成未現(潛發)
三法竟第一剎那(初一) 作戒 圓滿
無作戒 作俱無作 圓滿
形俱無作 圓滿(示現)
第二剎那(第二念) 作戒
無作戒 作俱無作 隨作謝
形俱無作 獨存

四捨者、見後戒行門因示捨戒章。 四心三性顯非心者、參閱下依論出體無作體中、又復意無戒律儀之釋文。

△事鈔續云:『云何名戒。戒禁惡法。 故涅槃云、戒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資持釋云:『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俱斷惡故。 故下引證。遮制即禁斷義。』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2.1.2.3 依論出體

▲濟緣云:『此門陳體、且依二宗所計。至後正義三宗分別、始是今師正出體相。』見業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二論不同。今依本宗約成論以釋。』 資持釋云:『二論即指多成。 然今鈔中依宗明體、指略多宗。恐後學至文壅滯、故須略示。業疏文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引而示之。 初明二戒並是有為、非三無為。由假緣構造、四相所為故。此有為無為分別。 三無為者、虛空擇滅非擇滅也。四相即生住異滅。 二諸有為法總為三聚、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心聚。二戒並色、非餘二聚。此有為中三聚分別 三色有十一、總括為三。一可見有對色即色塵也二不可見有對色五根四塵三不可見無對色。即法塵少分法。二非心法、過去色法、無作即此色所收。 今作戒者、身作即初色、口作即第二色中聲塵。身口無作並第三色。此色聚中三色分別 四色中又有二、一本報色謂四大也二方便色謂運動造作。作戒非本報、是方便。無作非二色。此身口色中二色分別 五作戒是善色聲、非惡無記。無作戒體是善可知。此方便中三性分別 六作業始終皆得為戒、不同餘善。無作妝體是戒、非此所論。此就善中唯約作戒始終分別 已上六位、顯示彼宗二戒俱色作色即是色聲兩塵、無作色者法入中攝名為假色。』見事鈔記卷十六

依論出體中分為二支

2.1.2.3.1 作戒體

▲事鈔云:『先明作戒體。 論云。用身口業思為體。 論其身口、乃是造善惡之具。』 資持釋云:『言作者始於壇場、終三法竟第一剎那已前、三業營為方便構者是。 引論又二、上句正出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慢身作也、陳詞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緣境、心徹始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之體。 論其下示兼緣意。言造具者顯示身品自無功用、扒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 問:業疏初解色心為體、此何異耶?答:身品即色,業思即心,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

△事鈔續云:『所以者何?如人無心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為體。』 資持釋云:『以犯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

△事鈔續云:『文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資持釋云:『引證即是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問:今論作體、為是心王為意思耶?答:前云業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為言。故業疏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之。』

△事鈔續云:『若指色為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性。』 資持釋云:『此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為十四色。』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2.1.2.3.2 無作戒體

▲事鈔云:『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為體。』 資持釋云:『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其體。』見事鈔記卷十六

▲業疏云:『言非色者。既為心起、豈塵大成、故言非色。 五義來證。一色有形相方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三色可惱壞、四色是質礙、五色為五識心所得。無作俱無此義、故不名色。』 濟緣釋云:『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對簡。塵即五塵、大即四大、二並是色。非彼所成、明非色法。 五下次約色義反證。即上塵大具此五義。無作不爾、一非形方、二無差、三不可惱壞、四非礙、五非對。十四種如前。二十種即顯色十二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煙雲塵霧。此局無記。形色有八。長短高下方圓斜正。此通三性。惱壞者論云是色若壞即生憂惱、又云有情有惱無情有壞。五識心即眼耳等五識。所得即五塵也。』

△業疏續云:『言非心者。體非緣知。 五義來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 濟緣釋云:『釋非心中二、初句對簡。謂無作業、體非覺知、不能緣慮、與心體、故號非心。五下反證。心具五度。無作反之。初非慮知、即是上義。二謂頑善、無有愚智迷悟之、故無明境。三唯是善、非惡無記。四唯一定、故無廣略。謂意根為略、四心六識乃至心數則為廣也。五是三業造起、故非報法。』

▲業疏云:『故成實云。如經中說、精進感壽長、福多受天樂。 若但善心、何能感多福。何以故、不能常有善心故。』 濟緣釋云:『引成論文二、初證非心又二、初引初段。經文論家自引精進是作、壽長是現報。福多謂無作增長、天樂是生報。 若下論家顯示經意。人心不一定、豈能常善。此顯無作一發已後、任運增多、不假心作、即非心義。』

△業疏續云:『又復意、無戒律儀。所以者何。若人在三性心時、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 以無作由作生。今行不善心、何得兼起作又發無作也。由此業體是非色心。故雖行惡、本所作業無有漏失。』 濟緣釋云:『二引後段中二、初引論。謂意思中無有戒體、顯是非心三性心者謂餘善心及惡無記。爾時無有作者謂意入餘性無有造作卻名持戒、即知無作任運常存故名持戒。 以下疏家委釋又二、初釋爾時無有作義。 由下次釋三性名持戒義。』

△業疏續云:『故彼問曰、若無作是色相有何咎。 答:色等五塵非罪福性、不以色性為無作也。又如佛說色是惱壞相、無作非惱壞相、無作非惱壞相、不可得故、不可名色。』 濟緣釋云:『二證非色中又二、初引前問答。 答中,若立為色有二種過、一非罪福性、二是可惱壞。如五塵四大具有惱害損壞之義。』

△業疏續云:『問:無作為身口業、身口業性即是色也? 答:言無作者,但名身口業,實非身口所作。以因身口意業生故,說為身口業性。 又無作亦從意生,如何說為色性?如無色界亦有無作、可名色耶?』 濟緣釋云:『二引後問答、問中。身口是色,業性亦應是色。 答中二,初正名義。實非身口作者以三性時無有作故,因身口意生者謂從本作得名故。 又下次彰非色有二,初約能造詰其所發,如下二約空報質其因業。』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五

上引成論四段連續、科文未易分辨。今別錄科表如下、以備對閱。
引成論 初證非心 初引初段 初論家自引經文
二論家顯示經意
二引後段 初引論
二疏家委釋
二證非色 初引前問答 初問
二答
二引後問答 初問
二答 初正名義
二彰非色

2.1.2.4 顯立正義

是項最為精要。學者宜致力窮研

▲資持云:『上且依論而示、克論體相未甚精詳。至於業疏方陳正義乃有三宗。』見事鈔記卷十六

▲業疏云:『夫戒體者何耶。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然後依體起用、防遏緣非。 今論此法三宗分別。』 濟緣釋云:『初略示體貌。納是能受心、聖法即所受戒。能所相冥、心法和合、而成於業。攬法為業、為道基本、故名戒體。體充正報、心為總主、故云心胸。初受則心為能納法為所納、受已則法為能依心是所依。依體起用。即隨行也。 今下次標宗別釋。』見業疏記卷十六

顯立正中分為三支

2.1.2.4.1 實法宗

▲業疏云:『如薩婆多二戒同色者。』 濟緣釋云:『薩婆多者以計標宗、雜心俱舍毗曇並同此見。』

△業疏續云:『彼宗明法各有繫用。戒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辦業、通判為色。 業即戒體能持能損。 既是善法成記用、感生集業其行在隨。 論斯戒體願訖形俱、相從說為善性記業、以能起隨生後行故。』 濟緣釋云:『初依宗示體中四、初至為色敘彼所計。各有繫用即三界繫。欲界粗段四大、色界清淨四大、所造之業所感之果皆是色法。無色界天非四大造則無有色、但無四大造色、不防 天亦有果色。隨具辦業具即身口。能造是色、所起亦色、教二法同聚、故云通判為色。 業即下二句次示色義。由無教體持則肥充、犯則羸損、有增損義、故立為色。 既下三明業性。本報無記、從善惡緣方便轉現、戒是善法、教無教體二並善色。既不推心造、故云分成記用。力用既弱、不能感果、故推隨行能生集業。謂招生之業、體是集因、故云集業。 論下四結示體相。願訖即作謝形俱謂無作至於終身。望後隨行得名善記故曰相從。是則由教生無教、無教起隨行、隨行能生集業、集行招來報。』

△業疏續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 以斯文證、正明業體是色法也。』 濟緣釋云:『二引律顯正中二、初引文。 以下次取證。若此明色、乃佛本懷。諸論爭分、未窮斯意。況弘論者、罔測可知。』

△業疏續云:『如上引色、或約諸塵、此從緣說。或約無對、此從對說。 雖多引明用顯業色。然此色體與中陰同、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貌善惡歷然。豈約塵對用通色性。 諸師橫判分別所由、考其業量意言如此。』 濟緣釋云:『三斥前諸說中三、初牒前所立。或約諸塵謂無作假色判歸法入、即是法塵。此作戒色聲二塵、故云此從緣說、緣即作戒。或約無對謂無作體是不可見無對。即翻作二種有對、故云此從對說。 雖下次斥其不達。仍舉中陰例顯業色、無色天報類亦同之如來由此說業為色、諸師不曉立義強分、故云豈約塵對等。 諸下三結其妄判。即上六位分別。』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2.1.2.4.2 假名宗

△業疏續云:『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由心起故勝前計。分心成色、色是依報、心是正因、故明作戒色心為體。是則兼緣顯正相從明體。 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緣、故強目之非色心耳。』 濟緣釋云:『初由宗通示中二、初敘宗勝。 分下示體相二、初明作體。分心成色若論成法則內外色報率由心造、若約成業則身口動作皆但是心。色是依報等者若內外相望則國土為依四生為正、若因果相望則色報為依心識為正。兼緣即依報之色、顯正即正因之心、此明二法不相捨離故曰相從。 由下次辨無作。反作為名、不由色心造作、故異前緣。法體雖有而非色心、無由名狀、且用二非以目其體、故云強也。』

△業疏續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 還熏本心、有能有用。 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心窮出體性。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知何目、強號非二。』 濟緣釋云:『二約義考體中二、初正示體相二、初正示業體。上二句推發生之始。言由心者即第六識意思所造。 下二句示生已之功。六復熏六故云還熏、發體之心故云本心。若論始起、則心為能生、體是所生。若約熏習、則體為能熏、心為所熏。心與業體互為能所有能有用能謂發起後行、用即防遏緣非。 心道下推本所立。心無形貌故曰冥昧。但有名字故曰止可名通。本唯心造、心冥色顯所以兼之。欲彰業體是彼所造故云窮出體性。即此乃是示體之處。恐亂宗旨、不欲指破。學者思之。如前色心各有五義、無作並無、故號非二。此明小教不可直示、且附權意別彰異名、故云強目。 問兩云強目、是何教意。答:若據本教、翻作為名。今取通意、識達體貌、即知二非附權而立、故云強耳。』

△業疏續云:『問:如正義論、熏本識藏、此是種子能為後習。何得說為形終戒謝? 答:種由思生,要期是願。 願約盡形、形終戒謝。行隨願起、功用超前、功由心生、隨心無絕。 故偏就行、能起後習。不約虛願、來招樂果。』 濟緣釋云:『二問答釋疑中。此問所來、由後圓教決此二非以為識種、識既常存、種則無滅、即違今宗命終失義。故探取後文為難,以彰前後無違。 初四句牒後圓教文也。此是者指上二非也。下二句正難,且舉命終,義通四捨。 答中三、初二句總標。思即緣境之心,願謂剋期之誓。 願約下二別釋、初釋下句。願有始終、故有要期謝。行下次釋上句。思無限齊、故種子不亡。行即思心。行起願後故曰超前。 故下三雙結。上二句結上種存、下二句結上願謝。 問:此中後習、與前實法集業何?答:彼明業為集因、此示種能熏習。委如下說。』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2.1.2.4.3 圓教宗

▲ 業疏云:『後約圓教明戒體者。』 濟緣釋云:『三圓教中,前並小教、此是大乘,以大決小、不待受大、即圓頓義也。前二偏計空有不均、今悟教權、名殊體一、色與非色莫不皆然、即圓融義也。前既從權一期赴物,今此克實究竟顯示,即圓滿義也。具此諸意,故名為圓。 問:二宗談體自足,何須別立圓教?答:兩宗出體、教限各殊。若唯依彼則放體不明、若復不依則宗途紊亂。故準二經別立一教、窮理盡性、究竟決了。使夫學者修持有託、發趣知歸為諸有福田、紹眾聖因種。興隆佛法、超越生死。萬劫未聞、此生獲遇。除茲一道、更無餘途。若非究我祖乘、須信投心無一生虛度、豈不誤哉?嗚呼! 問:依何教義、立此教耶?答:下引法華涅槃二經為證。法華開聲聞而作佛、涅槃扶小律以談常。舍此二經餘無此義。華嚴隔出、方等彈訶。是以梵網斥二乘為邪見學則有違、善戒指小法為方便不學成犯。二部之異、於此自明。』 芝苑云:『問:此與天台圓教為同為?答:理同說。何名理同?以下疏中引法華文用法華意、立此圓體。但彼教統攝、此局一事。將此入彼、即彼妙行之中戒聖行也。何名說。今此為明戒體、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談、非謂取彼。但名相濫是故異也。』見芝苑遺編卷一

△ 業疏續云:『戒是警意之緣也。 以凡夫無始隨妄興業、動與妄會、無思返本。 是以大聖樹戒警心。不得墮妄、還淪生死。』 濟緣釋云:『初敘立教本致中二、初句標示。警意緣者此明一切諸戒皆我心業、世尊如業制法而警悟之、無別有戒。眾生業無量故戒亦無量、業無盡故戒亦無盡。當知二百五十三千人八萬無量律儀非他法也。 以下正釋。心為境轉故隨妄、心境相合故興業。習妄既久動便隨塵故興妄會、會即合也。淪歷長劫愈忘其本、本即自心、若非佛教何由思返。此敘眾生妄業無窮。 是下次敘如來因業立戒令息妄業。妄業已息苦果亦傾不淪生死、故能返本還悟自心也。』

△ 業疏續云:『愚人謂異、就之起著。或依色心及非色心。 智知境緣本是心作。 不妄緣境但唯一識、隨緣轉變有彼有此。』 濟緣釋云:『二根器差殊中二、初敘鈍者妄計。竊詳此文、正決當今所受之體。前明細色已破有宗、今此唯決四分作無作耳。作戒心造、彼兼色故。無作心種、彼謂非色心故。此由佛世機悟有殊、致使滅後分宗各計。故涅槃云、我於經中或說為色諸比丘便說為色、或說非色諸比丘便云非色、皆由不解我意。謂不知佛方便說故 智下次敘利根易悟二、初明因教悟解。境即情與非情二諦等境、緣即隨境所制塵沙等法、二皆心。作則一切 唯心。 不下次明思惟觀察。既達唯心、則隨所動用不緣外境。攝心反照但見一識。識即心體、不守自性、隨染淨緣造黑白業、成善惡報、故有生佛依正十界差別、故云有彼此也。 無始不了、遍法界境造虛妄業、出沒生死。是故如來如法界境、制無邊戒。戒無別體、即虛妄業。如婬盜等、豈別有戒。縱妄成業、禁業名戒。故事鈔云、未受已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又善生中、眾生無邊大地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邊虛空無際、戒亦同等。並此意也。』

△業疏續云:『欲了妄情。 須知妄業。 故作法受、還熏妄心。 於本藏識、成善種子。此戒體也。』 濟緣釋云:『三所受體中三、初約圓義以示體相。前明利根未受之前憶發大解、此明修證先須稟戒。文中有三、初句希求脫離。了猶盡也。妄情之言通含見思無明等惑。 次句反觀片業。無始慣習、積惡時深。雖達唯心、卒難調。若非戒法、靜業無由。故云、佛所制戒如猿著鎖、如馬轡勒、如捉盜賊。截生死流、發定慧力。菩提基本、涅槃初門。所以三乘聖人並由斯跡。捨此修道、枉費時功。卻步求前、終無所至矣。 故下三如緣納法又二、初二句示作業。作法之言通收始終方便正受。熏妄心者假前勝境發動勝心、此心反妄即是真心、以真熏妄令妄不起。即如鈔云、以己要期、施造 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冥會前法。此即能熏、妄為所熏。此即作熏、猶如燒香熏諸穢氣也。 下三句正明無作。由熏成業、業圓成種。種有力用、不假施造任運恆熏、妄種冥伏、妄念不起。此無作熏、猶如香盡餘氣常存也。初句示所依處、亦是所熏也。次句顯能依體、亦即能熏也。善即簡惡。種子是喻。如世穀果皆有種子、略說十義一從眾緣生二體性各異三生性常存四任運滋長五含畜根條華葉等物六雖復含畜相不可得七遇時開綻八子果不差九展轉相續十出生倍多、無作具此故以比焉。然種子名通、義須細簡。初約十界、四趣為惡、餘六是善。次就善中、人天有漏、四聖無漏。三就聖中、三乘經是偏是權、唯佛是圓是實。今此戒種、文唯簡惡、若望人天是無漏種、若望偏權是圓實種。行者當知本所受體、即是一體三佛之種。太薩遮尼犍云、如來功德莊嚴之身、以受戒為本、持戒為始。又法華云、佛種從緣起。即斯義也。下句結示正久所立唯此。 問。既發此體、後用受菩薩戒否。若不須受、即應約大判持犯耶。若云須受、則無作業為重發否。並須細求、不可相濫。』 芝苑云:『天台疏云:不起而已、起則性無作假色。南山云:熏本藏識、成善種子、此為戒體。天台性之一字即能起因、無作假色即所發體。南山藏識即所依處、善種子即能依體。能起所依是本有之性、所發能依即今受之。體若此出體、文據極明。能所歷然、體性不濫。則受納無疑、修持有託。』見芝苑遺編卷二 芝苑又云:『經論所說菩薩戒自分二體。一當體體、即是戒體、與今善種不殊。二所依體、心性是也。然則心性但是戒體所依、實非戒體。』見芝苑遺編卷一

△業疏續云:『由有本種熏心。 故力有常,能牽後習,起功用故,於諸過境能憶能持能防、隨心動用還熏本識、如是展轉能靜妄源。 若不勤察,微縱妄心還熏本妄,更增深重。』 濟緣釋云:『二約隨行以明持犯中二、初明謹奉二、初句躡前受體。 故下正敘隨行三。初句明力,言有常者運運不息,生生常住故。次句明能,言後習者有其二別、一者習因徹至未來、二者習果即後三佛。今明起後且據因論,起下諸句明用,能憶謂時中不忘,能持謂執守不失,能防謂塵緣不侵。由憶故持、由持故防、一心三用、無前無後隨心動用。語該始終。熏本識者此隨行中熏、通作無作。展轉有四、一對境差別二起心前後三來報相續四入位階差。靜妄源者語通因果、準下修顯圓證三身,則究竟永盡故云靜也。 若下次明慢犯二,上二句反上三用,微縱即瞥爾念。下二句反上戒熏。 問:熏有幾種?答:初受作戒熏、熏成無作。次則無作熏、熏起隨行。三則隨中作無作熏、還資本體。若論所熏、通熏心識。』

△業疏續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用為法佛清淨心也。 以妄覆真、不令明淨。 故須修顯。名法身佛。』
濟緣釋云:『三舉因果以細勸三、初攝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攝眾生戒。先知來意。眾生識體本自清淨、離諸塵染、由妄想故翻成煩惱。又復本來自在、具足方便智慧威神德用、由妄故翻成結業。又復本來平等、無有彼此愛憎差別、由妄想故翻成生死。今欲反本、故立三誓。一者斷惡誓、受攝律儀戒、修離染行、趣無作解脫門、復本清淨、證法身佛、名為斷德。二者立修善誓、受攝法戒、修方便行趣空解脫門、復本自在、證報身佛、名為智德。三者立度眾生誓、受攝眾生戒、修慈慧行、趣無相解脫門、復本平等、證應身佛、名為恩德。然此三誓三戒三行三脫三佛三德、隨舉一誓、三誓具足。乃至三身三德一一皆爾。言有前後、理無各異。如是心受即發圓體、如是心持即成圓行華嚴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淨名云、能如此者是名奉律。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當須持戒等 。皆此意也。 初釋律儀戒又二、初標因果。即之一字、點小為大、乃是圓宗融會之意。智論以八十誦即尸羅波羅蜜、勝鬘謂毗尼即大乘學、須得此意、可通彼文律儀。禁惡、止業破惑徹至究竟。清淨心者即法身體。 以下次明所以二、初二句敘昔迷。不明淨者貪染所障、失本淨故。 次二句顯今悟。須修顯者稟戒破障即能顯之因、法身即所顯之果。』

△業疏續云:『以妄覆真、妄緣憎愛、故有彼我生死輪轉。 今返妄源、知生心起不妄違惱、將護前生是則名為攝眾生戒。 生通無量、心護亦爾能熏藏本、為化身佛。隨彼心起無往不應、猶如水月任機大小』 濟緣釋云:『三攝眾生戒二、初敘迷。憎愛即障、忘本平等故。由有彼我分別、故受生死雜報。 今下顯悟二、初修因三、初二句開平等解。知生心起亦唯識變、彼我同體無高下故。次二句修平等行。將護之言通含四弘誓四等心四攝行。是下二句結名。 生通下次感果三、初二句心境相應次二句慈熏成果。次四句明隨緣起應。如水月者水喻機感、月喻垂應、月不入水、水不溷月、隨器大小波澄影現、慈善根力感應難思。』

已上業疏文,由戒是警意之緣起,至此段止,共七段連續。科判繁雜,今別錄科表於下,以備對閱。
初敘立教本致 初標示
二正釋
二根器差殊 初敘鈍者妄計
二敘利根易悟
三所受體 初約圓義以示體相 初希求脫離
二反觀往業
三如緣納法 初示作業
二正明無作
二約隨行以明持犯 初明謹奉 初躡前受體
二正敘隨行 初明力
二明能
三明用
二明慢犯 初反上三用
二反上三用
三舉因果以細勸 初攝律儀戒 初標因果
二明所以 初敘昔迷
二顯今悟
二攝善法戒 初敘迷
二顯悟
攝眾生戒 初敘迷
二顯悟 初修因
二感果

三舉因果以細勸中、濟緣於釋文之前先明來意。今依其文、列表於下。

眾生識體 本自清淨─離諸塵染───────由妄想故翻成煩惱
本來自在─具足方便智慧威神德用─由妄想故翻成結業
本來平等─無有彼此愛憎差別───由妄想故翻成生死

今欲反本

故立三誓 一者斷惡誓─受攝律儀戒─修離染行─趣無作解脫門─復本清淨─證法身佛─名為斷德
二者修善誓─受攝善法戒─修方便行─趣空解脫門──復本自在─證報身佛─名為智德
三者度生誓─受攝眾生戒─修慈悲行─趣無相解脫門─復本平等─證應身佛─名為恩德

▲濟緣云:『問:三聚三身為同為別?答:語異義一。隨舉一戒、三聚具足。隨舉一聚。互具亦然。故知初受圓發三誓、隨中奉持圓修三行、成因感果圓證三身。三誓即是三聚三身、三聚亦即三身三誓、三身亦即三誓三聚。心佛無差、因果不二。能如此者、始名圓戒、是波羅蜜、即究竟木叉也。是知行人若發此心、若獲此體、當知即三佛之種。如何自輕、不加珍敬。然雖三戒彼此互具、至於修奉恆用攝生、則能任運含攝一切、豈止餘聚耶。 問:教有分齊、何須此示?答:為成本宗分通義故。何以然耶。如善戒經、五十具等迭為方便、是故受五習十受十習具受具習大、故前三戒並名方便。假宗知權、不住方便。符通深之部意、為稟大之先容。所以鈔敘發心為成三聚、此明隨行次對三身。願行相扶、彼此交映。彼則期心後受、此乃即行前修。方見圓宗深有來致。若爾、既顯分通、何須別立?答:義雖通大、教終局小、不可濫通。故須別立、隨意盡理、不亂宗途。請觀前明實宗無一心字、次述假宗無一種字、始見聖師深體權實。自餘凡愚、未足擬義也。』

▲業疏云:『此門略辨三宗戒體少。由來涉言語矣。』 濟緣釋云:『言略辨者示不盡故,言少異者若據教宗名義不濫,論其業體畢竟常同。當知細色及以二非無非種子,但是如來隨宜異說耳,涉言語者方其繁也。』

由第四項顯立正義之初業疏云夫戒體者何耶、至此段由來涉言語矣、業疏歷示三宗之文。為南山撰述中最精湛者。古今中外學者頗盛傳誦。但以記文與疏釐會、分割間隔、致令疏文散碎、不能融合貫通。惟冀讀者別錄此文,合為一卷,時以誦持,庶可窺見此文精妙,俾不負律祖示導之聖意耳。

▲業疏云:『令識前緣、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矣。 故經云:十方佛土唯有一乘,除佛方便假名字說。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也。故文云:我為弟子結戒已、寧死不犯。又如涅槃中羅剎之喻。』 濟緣釋云:『初示所歸,識前緣者塵沙萬境、無邊制法、無始顛倒迷為外物故受輪轉。今知唯識、無有外塵。故正受時、遍緣法界、勇發三誓、翻昔三障、由心業力結成種子自為戒體。應知能緣所緣、能發所發、能熏所熏、無非心性。心無邊故體亦無邊、心無盡故戒亦無盡。當知即是發菩提心、修大慈行、求無上果。此名實道、此即大乘。三世如來、十方諸佛、示生唱滅、頓開漸誘、百千方便、無量法門、種種施為、莫不由此。故曰、雖說種種道、其實為佛乘。此即行為域心之處。 然而濁世障深、慣習難斷、初心怯懦、容退菩提。故須期生彌陀淨土。況復圓宗三聚、即是上品三心。律儀斷惡即至誠心、攝善修智 即是深心、攝生利物即迴向發願心。既具三心、必登上品。得無生忍不待多生、成佛菩提了無退屈。此又行人究竟域心之處矣。 故下引證。即法華開顯文也。經云。我此九部法、隨順眾生說。入大乘為本。十二部中九部屬小乘同歸一佛乘故。 又云:聲聞若菩薩、聞我所說法、乃至於一偈、皆成佛無疑。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十方皆爾不獨釋迦無二亦無三。大小相對為二三乘相對為三除佛方便說。但以假名字、引導於眾生、說佛智慧故。餘乘修證因果色非色等皆方便假名耳 既下勸修二、初句躡上開悟。由識前緣、若起毀犯、即是犯自心故、增妄業故、淪生死故、汙佛種故、退菩提故、失功德利故。大小經論廣勸奉持、雖不顯彰、聖意在此。若不知此、得失尚微。既知此已、所獲既深、所失亦大。理須謹攝、不可微縱。 當下結勸奉持。命與浮囊世人所重、且舉為喻。諸經論說鵝珠草繫海板比丘皆忘生護戒、則壽命浮囊亦未足為重也。文云即本律文。寧死不犯不啻命故。涅槃羅剎乞浮囊乃至塵許、菩薩不志、譬護小罪。』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芝苑云:『夫戒體者、律部之樞要、持犯之基本、返流之源始、發行之先導。但由諸教沈隱、道理淵邃。是以九代傳教、間出英賢、雖各逞異途、而未聞旨決。逮於有唐、獨我祖師窮幽盡性、反覆前古、貶黜浮偽、剖判宗旨、斟酌義理、鼎示三宗。誠所謂會一化之教源、發群迷之慧日者也。 初多宗,作無作體二俱是色、可知。 二成宗,作戒色心為體、亦可知。無作以非色非心為體者。然非色非心止是攝法之聚名、實非體狀、遂令歷世妄說非一。令依疏文、即名考體、直是密談善種。但以小宗、未即徑示、故外立名非色非心也。故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還熏本心有能有用、乃至云不知何目強號非二。細詳此文、未即言善種、而曰熏心有用。密談之意、灼然可見。應知此即考出非色非心之體耳。 三圓教者,謂融會前宗、的指實義。前宗兩體即善種子、攬本從末此善種子即前二體。攝末歸本是則約此圓談、任名無在。故疏云、於此一法、中宗分別。故知分別有三、體實不二。 問:若言體唯是一、分別有三者。則前二宗中但有虛名、竟無實體耶?答:宗雖各計、體豈乖殊。由彼謂異、強構他名。應知多宗計種為色、成宗計種為非色心、但後圓教指出前二耳。故疏云、愚為謂、就之起著等。更以喻陳。如世美玉。或人無知謂玉為石、或名非未能顯體、後人得實指破前二。若無玉體、何有不識?喻今三宗相似法也。 問:何因緣故名為善種?答:善則是法體、種是譬喻。謂塵沙戒法納本藏識、續起隨行、行能牽來果猶如穀子投入田中、芽生苗長、結實成穗。相對無差。故得名也。』

△芝苑又云:『所受法體、依羯磨疏三宗分別。 一者多宗。作無作戒二體俱色。身口方便相續善色聲、作戒體也。法入假色、無作體也。今祖師究體、乃謂善惡業性、天眼所見歷然可分、與中陰同、微細難知、異彼肉眼所見粗色、故云細色。 二者成宗。作與無作二體則。身口業思、能造色心、作戒體也。非色非心、五義互求了不可得、無作體也。祖師考體、即心造業、熏習有用能起後習。心不可狀、假色以顯。所發業量異前作戒、具心與色兩不相應、強名二非以為戒體。 三約圓教宗明體。但以兩宗各隨所計、義說動靜、終非究竟。故跨取大乘圓成實義、點示彼體乃是梨耶藏識隨緣流變造成業種。能造六識即是作戒。作成之業梨耶所持即號無作、所蘊業因名善種子。業雖心造、一成已後與餘識、性非對礙。復是四大所造體有損益、天眼所見善惡可分。是以如來隨機赴物、或說非色非心、或說為色。小機未達、計為色者不許空宗、執非色非心者斥他有部。如涅槃中皆由不解我意、故使諍計殊途。然今所宗、並以涅槃終窮之說、統會異端使歸一致。可謂體一化始終、裂後昆疑網。故業疏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如斯明訓、廣在彼文。 今人所受正當成實假宗、非色非心是其法體。約圓以通、即善種也。 然此所述、略知端緒。至於業理極為深細、自非積學良恐茫然。摸象紛紜於今眾矣。』已上皆見芝苑遺編卷一

2.1.2.5 先後相生

▲ 資持云:『若論作戒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

▲ 事鈔云:『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則同時。故多論云:初一念戒俱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 資持釋云:『初同時解二、上二句舉喻,故下引證,初念俱有可驗齊生。』

△事鈔續云:『後解云:前後而起。故善生云:世間之法,有因則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無作後起。 論云:作時具作無作者。此是作俱無作、並是戒因。至三法竟其業滿足、是二戒俱圓、故云具作無作。不妨形俱無作仍後生也。亦是當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無作生也。』 資持釋云:『二前後解二、初立義中四、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法者緣構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喻顯。故下準定。 論云下二釋妨。由立前後、逮上論文初念俱有、故須釋之。文中分二、初牒妨。此下釋通二、初明作俱齊起不下示形俱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

作俱無作與形俱無作之區別、參觀前立兩解名項中之表。

▲資持云:『已前二解並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明三時、義未盡耳。』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此項科文亦稍繁雜。今依古義今解、各錄科表、分列於後以備對閱。

古義 初同時解 初舉喻
二引證
二前後解 初立義 初標義
二引證
三喻顯
四準定
二釋妨 初牒妨
二釋通

▲業疏云:『今解一時、非先後起。 豈有作絕無作方生。 由本登壇願心形限、即因成也。 至後剎那、一一戒俱滿。故云作時具無作是也。』 濟緣釋云:『示今解中二、初約同時以通前三、初取前師。 豈下斥後師。 由下申所以二、初敘始生。願心形限即形俱也。 至下次明成。後剎那即三法竟第一念也。二戒滿足即作戒與形俱無作也。』

△業疏續云:『且約一受三時無作。 初因時無作。此與作俱非乖俱體、不妨形俱因成未現。 二果時無作有二。一還與作俱、同上明也。二是形俱、方為本體以三法竟示現之時。 三果後無作。以通形終。』 濟緣釋云:『二約三時以示相、初通標。三時者即前多論初二兩念、但初念中取其爾前為因時耳。 初下別列。因時有二、作俱未竟、形俱潛發、二並為因。 二果時者即上二種第一念時皆究竟故。 三果後者即第二念已去、作俱隨謝、止有形俱耳。』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今解 初約同時以通前 初取前師
二斥後師
三申所以 初敘始生
二明成就
二約三時以示相 初通標
二別列

2.1.2.6 無作多少

▲業疏云:『通敘諸業、依多論中大網有八。』 濟緣釋云:『通敘者總明一切作無作業。一通善惡、二通化制、三通定散、四通漏無漏、故云諸業。多論八種而非次列、但括略前後所有名相、故云大網有八。至下判釋亦兼餘論。』

△業疏續云:『一者作俱無作。隨作善惡、起身口頃、即有業相隨作同生。作休業止、能牽於後。 不由起心、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俱無作。餘七例爾。』 濟緣釋云:『初示業相,作休業止示分齊故,能牽後者彰功力故,不下釋名義。問:既隨作有、即不由心?答:此言正示無作義也。起心屬作、業力任運不由作故。如世樹影可以比焉。餘下指例、下七事別無作名義莫不皆然。』

△業疏續云:『二者形俱無作。如今所受善惡律儀。 必限一生、長時不絕。 即有業量隨心任運。』 濟緣釋云:『必下示名。由本要誓、期一形故。 即下顯體。 今明受體、正用前二兩門。餘皆類引。』

△業疏續云:『三者要期無作。如十大受及八分齋。要心所期、如誓而起。 亦名願也。故彼論云、又此無作亦從願生、如人發願設會施衣、無作常生、扶助願者。』 濟緣釋云:『初釋名相。十大受即勝鬘十願。八分齋即八戒、前引成論通自誓故。 亦下示異名。』

△業疏續云:『四者異緣無作。如身造口業、發口無作等。』 濟緣釋云:『彼宗七支不互故有異緣。身造口業。如現相妄語、口造身業如深河誑殺、雖假異緣還發本業。成論不爾、身造發身、口造發口、隨具發業、則無異緣。』

△業疏續云:『五者助緣無作。如無作品云、教人殺生、隨所殺時、教者獲罪。即其事也。』 濟緣釋云:『引文即是成論。彼約教人、所教行事、助成能教。文明造罪、善亦如之。』

△ 業疏續云:『六者事在無作。論云、施物不壞、無作常 隨。多云。若作僧坊及以塔像曠路橋井、功德常生。除三因緣。一前事毀壞、二造者命終、三起大邪見。便善業斷。 翻善例惡、可以相明。如畜鞭杖弓刀苦具、隨前事在、惡業恆續。』 濟緣釋云:『初明善業。論云即成實文。多云即多論。曠猶大也。三因緣者初即所造事壞、二三即能造緣滅。應有四句、初人物俱在此句不失、二物壞人在三物在人喪三句並失。 若爾、事壞命終、應無福報?答:下云便善斷非謂永無。前業恆在、但不相續耳。 翻下次例惡業。對翻可知。』

△業疏續云:『七從用無作。論云:著施主衣、入無量定、更令本主得無量福。 如是隨其善惡、從用皆爾。』 濟緣釋云:『引文亦即成論。入無量定即四無量定。 隨善惡者示通說也。』

△業疏續云:『八者隨心無作。入定慧心、無作常起。 成論云。出入常有、常不為惡、善心轉勝。雖在事亂、無作不失。言隨心者不隨定慧、隨生死心恆有無作。』 濟緣釋云:『八中、即明定慧心中所發無作兩宗不同、故須並出初依多釋、隨定慧者入定發慧則有、出則皆無。 二引成論釋出入常有者不局入定入道也。隨生死者死此生彼恆不失故。』

▲業疏云:『問:此從用業、與前作俱有何等異。 答:業相虛通、不相障礙。間同時、隨儀而別。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為形俱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異緣。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俱。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惡念未絕、又是心俱。 故舉一緣、便通八業。餘則例準知有無也。』 濟緣釋云:『問中,欲彰業相、故躡相濫以為問端。 答中三、初通示。動念成業、業體皆心、故曰虛通等。瞥起不定、故曰間雜同時。下文且舉一緣以明間雜。若知心念隨緣起滅、動變不恆。則善惡邪正、或離或合、剎那萬、何止於此哉。 且下列示。前則作俱在初、此歸第五。餘並同前、尋文自見。然下隨心、本據定慧、此云惡念未絕。乃是隨義明之。 問隨動起業與隨作感業畢竟相濫、如何以分?答:作俱通一切、從用局事物。由局物故或用不用、是以用時必兼二業。故知作俱未必有從用、從用其必兼作俱。莫非具此二心、致使業隨心發。 故下指例。上明八業且據全具為言、須知業理隨念不定、故云知有無也。且今受體、初具作俱、形俱同起、亦有要期、須師秉法即是助緣、能牽後習亦即隨心。若論隨行、作俱定有、互造教他異緣助緣、衣缽資具事在從用、功成不滅莫非隨心。如是類舉、多少可見。』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見事鈔記卷十六

上來戒體中第一、章戒體相狀竟

2.2 受隨同

2.2.1 釋兩名

▲業疏云:『問曰:何名受隨?』

△業疏續云:『答曰:言受戒者,創發要期、緣集成具、納法在心、名之為受。 即此受體能防非義、故名為戒。 謂壇場起願,許欲攝持,未有行也。』 濟緣釋云:『釋受名中三,初釋受義。要期是心。緣集即境。納法在心即心境相應。 即下次示戒義, 謂下結斷分齊。』

△業疏續云:『既作願已。盡開已來、隨有戒境、皆即警察護持無妄毀失。 與願心齊。 因此所行、故名隨戒。 受局淨法、兼染不成。隨通持犯、皆依受故。』 濟緣釋云:『釋隨名中四、初敘戒義。警察即能防、護持即能持、無妄即能憶。 與下次示隨義。 因下合名。 受下雙判通局。』

▲業疏云:『問:願行相依,猶如輪翅,持可順受,犯豈名隨? 答:隨有兩種、持犯乃異、俱從受後而生。行兼善惡、皆由受故、相從目之為隨戒也。』 濟緣釋云:『問中。難前隨中通犯。車輪鳥翅兩不可虧、可喻願行必須相副。 答中。順違雖、同望本受俱名隨戒。』

▲業疏云:『問。無作名者、可是戒收。隨作乃是後時緣護、但應名善、何得名戒? 答:戒是警心始終緣具。願行成就、方便圓德。 要從始心及終行副皆符禁。順成受故。不名獨善、由境周統也。』 濟緣釋云:『問中,意以受作可名為戒,、隨作但名為善。此難受作不專戒名。 答中二,初通示戒義,始終之言通收二作及二無作,無非警心。該周法界,不容少闕,故號圓德。 要下正通來問。始心謂受作、及終行副即隨作。順受故名戒、境周故非善。』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2.2.2 辨同異

2.2.2.1 解二作

2.2.2.1.1 先釋二名

▲業疏云:『何名二作。 一者受中作戒。如初請師及三法未竟已前、運動方便、名之為作。即此作時、心防過境、名之為戒。 二者隨中作戒。既受戒已、依境起行、為護受故、名之為隨。於境起護、順本受願、名之為作、不作不有、要由作生。正對境持、故名戒也。』 濟緣釋云:『初總徵。 一下列釋二、初釋受作。運動名作、防過名戒。 次釋隨作。起護名作、對持名戒也。』 濟緣釋云:『初總徵。 一下列釋二、初釋受作。運動名作、防過名戒。 次釋隨作。起護名作、對持名戒。』見業疏記卷十六

2.2.2.1.2 正辨同異

▲業疏云:『就初二作、有五同四異。 一者名同。俱名作戒故。 二義同。俱防非境。 三體同。俱以色心故。 四短同。對別彰時故。 五狹同。唯約善性故。』 濟緣釋云:『五同中。第四云對別彰時者唯局色心運動之頃、不通餘時故。』

△業疏續云:『言四異者。 一者總異。受作總斷、發心過境普願遮防。隨作別斷、以行約境生、境通色心不可緣盡、心所及處方有行生、即名此行號之隨作、以心不兩緣境無頓現故也。 二根條異。受為行本。隨後而生、目為末也。 三懸對異。受始壇場、可即非現、但懸遮約故也。隨作對境起治嚴防、由其觀能不為陵踐故也。 四一多異。受作心因一品定也。隨作多品者、以境有優劣心有濃淡、故隨境對起心輕重。』 濟緣釋云:『四異、初中。受作總斷由心起願可遍發故。隨作別斷者由行隨境不容並為故。境通色心者色通情非情、心局有情。 三中。懸是受體、對即隨行。可即非現謂未有非也。觀能謂對治力也。陵踐即是毀犯。 四中。受作一定更無改故、上中下品義不同時。』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第四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成宗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三品不俱故。 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增為一體。作是色心、縱增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見事鈔記卷十六

受隨同異章、義鈔有文甚簡明、今下列表中多據之。

二作有五同 名同 二作同名作戒
義同 二作同防身口七支
體同 二作同以色心為體
短同 二作同限於色心運動之頂
狹同 二作同局善性

二作有四異 總別異 受作總斷
隨作別斷
根條異 受作是根本
隨作依受而起是枝條
懸對異 受作懸防
隨作現防
一多異 受作一品
隨作三品

2.2.2.2 解二無作

2.2.2.2.1 先釋二名

▲業疏云:『何名受無作耶。即是行者願於惑業斷相續意。無始妄習、隨念難隔。故對強緣、希求業援、自發言誠、是其因也。三法之期、動發戒業、業成志意、是其緣也。即此緣業、是行願本、名受無作。 隨無作者。剎那已後、隨境對防、名作戒。作息業成、即名此業為隨無作。』 濟緣釋云:『初受無作三、初徵。即下次釋又二、初敘開悟。故下次明納法。仍分因緣、二法和合乃成受體。三法期者即法就也。即下三結名體。 次明隨無作中。剎那後者示分齊也。隨業依作、故重舉作以明無作。』見業疏記卷十六

2.2.2.2.2 正辨同異

▲業疏云:『今詳二業、初有五同。 一名同。俱稱無作故、莫非是業任運而起。 二義同。俱防七非故。 三體同。如上三宗故。 四敵對同。以受體形期隨非防過為護體故、即名本體有防非能。能實隨行、行起護本、相依持也。隨無作者、對非興治與作齊等。此無作者、非是作俱無作也。謂起對防、即有善行隨體並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此業為隨無作。與非敵對、故與受同。 五多品同。以受可重發故、無作有強羸。隨心則濃薄、業理亦澆淳也。依多論中受一隨多者、以彼宗中不通重故、止約隨行通優劣也。』 濟緣釋云:『三中。指上三宗者若實法宗二並是色、若假名宗二並非色非心、若後圓宗二皆心種。 四中有二、初明受體。據受無作無防非能、而不能自防故假隨行、如戈矛雖利要由持用方陷前敵、故云相依持也。次明隨中三、初通示。此下簡濫。謂下顯相。準此對防同時多業、一是本受無作、二即隨中作俱、三即隨行無作與非敵對。 五中二、初準成論明同二、初明受體。本受許重增、一體有三品。謂初受是下、次增為中、復增為上。若但一增則有二品、若本不增亦止一品。隨下明隨行。如前隨過約心各分三品故云濃薄。業理即無作也。依下次引多論顯異。彼不立重受。仍自難曰、若爾、何故戒有羸不羸耶。答、此對隨行、不論受體是也。』 資持云:『四敵對同。由有本體方起防護、即名本體能防非也。 五中受體有三品、隨體亦三也。以業隨心發、受隨二戒各具三心、故使無作各有三品。』見事鈔記卷十六

△業疏續云:『次明四異。 初總別異。受但虛願、欲於萬境不造惡也。法界為量、可一念緣、豈非總發。隨約實行、非頓唯漸、故別如上。 二長短異。受體形期、懸擬防故、說之為長隨無作者、從行善生、與方便俱、心止則住、故名短也。 三寬狹異。受體相續、至命終來、四心間起、本戒不失、故名寬也。隨無作者、唯局善性、防非護本、彼惡無記不順受故義說非有、故名狹也。 四根條異。如前二作可以除疑。』 濟緣釋云:『二中。以隨無作與作同時、故心止則住。 若爾、何以前云此善常在?答:此望不復對防、前據已作不失。既不能防、則非隨戒、但名為善。不同受體終身能防、由本期故。 三中。四心通三性、三心無記、行分善惡。文中受約四心、隨簡三性、上下互舉耳。 四中。指前受根隨條不殊二作故。』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初中。受但起心故可總發、隨是造修止得別發。 二中。言隨無作事止則無者。非無無作。但由隨戒、隨作防非。作謝善在、無防非能、不名隨戒、故云無耳。前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見事鈔記卷十六

二無作有五同 名同 二無作同名無作戒
義同 二無作同防身口七支
體同 二無作同以非色非心為體
敵對同 二無作同能對事防非
多品同 二無作同有三品

二無作有四異 總別異 受無作總發
隨無作別發
長短異 受無作懸發擬於一形、形存戒在
隨無作與方便色心俱、事止則無
寬狹異 受無作三性恆有
隨無作唯局善性、惡無記無
根條異 受無作根本
隨無作枝條

2.3 緣境寬狹

2.3.1 列釋

▲事鈔云:『就中有四。 一能緣心,現在相續心中緣。 二所緣境,境通三世。如怨家,境雖過去,得起惡心斬截死尸。現在怨家子,有可壞義。未來諸境,可以準知。故緣三世而發戒也。 三發戒,現在相續心中得。 四防非者,但防過去未來非,現在無非可防。』 資持釋云:『本說所緣而分四科者,心隨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應、即發受體、故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後明防。四義相綰、不可孤立故。 初能緣心中。現在簡過未、相續簡一念。業疏云、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以此心為戒因本。 二所緣境中又二、初示境。如下舉事顯相。如與己為怨、其怨已死、即過去也。怨或有子、即現在也。孫雖未生、生必為讎、即未來也。於此三境俱能起害。欲成淨戒、必息惡心、故所緣境遍該三世。 三發戒者。問:與上能緣何異?答:前是能緣心、此即所發戒。由彼受體無可表示、還約能緣以彰所發。 又前二作戒、後二無作。又三局受體、四落隨行。 四防非中。現在無非者此約對治心行以論三世。防是預擬、不令起非。對治現前則防未非、纔失正念即落過非、故知現在無有防義。』見事鈔記卷十六 濟緣云:『三所發戒中,若論發業通於未來,且據初得故局現在,蓋約能緣以彰分齊也。』見業疏記卷十六

2.3.2 別簡

▲事鈔云:『然則緣境三世、得罪現在、過未二境唯可起心。說言三世發也。 若據得戒、唯在現在一念。』 資持釋云:『前簡所緣。得罪現在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非對現、止可心緣故。說言者顯非皆實故。 若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剎那時。 以前明緣、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示分齊。』

▲事鈔云:『問:戒從三世發、唯二非者。 答:若論受體、獨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須行者秉持、以隨資受、方成防非。不防現在、以無非也。若無持心、便成罪業。若有正念、過則不生故也。 然又以隨資受、令未非應起不起、故防未非。若無其受、隨無所生。既起惡業名曰過非、為護受體不令塵染、懺除往業、名防過非。』 資持釋云:『問中,緣防相並。欲顯防非不通現在之義。 答中二,先約隨行明不防現在二,初直定無非。若無等釋無非所以。上二句顯成過非,下二句明即屬未非。 然下次望受體說防過夫二,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過去非。』 △事鈔續云:『若爾、戒防非、非何故起。 答:要須行者隨中方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擬捍擊賊之譬。』 資持釋云:『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防功歸隨行、故此徵之。 答中二、初正示。如下喻顯。城池弓刀喻受體、擬捍擊賊喻隨行。業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為陵侵。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乃陷前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上來戒體中 第三章緣境寬狹竟

2.4 發戒數量

2.4.1 明境遍一切

▲事鈔云:『俱舍云。戒從一切眾生得定、分因不定。 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生得故。』 資持釋云:『初總標。 學者多昧、先須略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故舉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 謂三戒但發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闕皆可發戒、即因不定也。獨眾生境不可不盡、故云定也。 何下徵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遍也。』

五八十戒從四分得
具戒從一切分(七分)得
分不定
妄言
兩舌
惡口
綺語

約三善心 無貪心 從一切因得─三心同時─以三善心必不相離故 因不定
無瞋心
無癡心
約三品發心 上品發心 不從一切因得─一品心定─以三品發心不俱故
中品發心
下品發心

是表依上段記文及下段鈔記文而立、對閱可知。

△事鈔續云:『分不定者。有人從一切分得戒、謂受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八十戒也。 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癡為戒生因、從一切得、以不相離故。若立上中下品意為戒生因、則不從一切得。』 資持釋云:『二別釋二、初釋不定二、初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俱舍即有部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並發七支、即皆從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 二因不定中二、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俱時也。若起三毒則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從一切者三心不俱故。』

△事鈔續云:『若不從一切眾生得。戒則無也。何以故。由遍眾生起善方得、異此不得。 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 資持釋云:『二釋定中。比前分因不從一切 皆發得戒、緣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何下釋無戒所以。 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也。』

△事鈔續云:『若人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 一於某眾生我離殺等。 二於某分我持。 三於某處能持。 四某時能持。 五某緣不持、除鬥戰事。 如此受者、得善不得戒。』 資持釋云:『五種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 初簡生類有能不能。 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 三謂國土郡縣。 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戒日夜中說、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隨機長短。 五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此緣不能持故。 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業疏云:『夫論戒者,普遍生境俱無害心,方成大慈行,群行之首。豈隨分學,望成大善,義不可也。』 濟緣釋云:『大慈即佛行,群行首者即發趣義。分學者謂持少分而不遍境。大善即上大慈行首。』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高超萬善、軌導五乘。眾聖稱揚、良由於此。』見事鈔記卷十六

2.4.2 明發戒多少

▲業疏云:『初就在家士女五戒所獲多少。 如多論云。五戒相者。於一切眾生可殺不可殺乃至可欺不可欺、一切眾生下至阿鼻上至非想傍及三千大千世界、乃至如來有命之類、皆得四戒。以三因緣得十二戒。 并以形期、三千界內一切酒上咽迴三戒、以初受時一切是酒皆不飲故。 縱使入般酒盡、戒常成就而不失也。』 濟緣釋云:『先別列兩境二、初明情境。不可殺不可欺者或約境強如佛聖人等、或是境弱如蠕動微物不可婬妄等、或不可親如諸天餘洲餘趣等。乃至者須云可盜不可盜可婬不可婬。阿鼻非想約豎論、傍及大千據橫說、小教境量齊此而已。四戒即前四支、依情境發。三因緣者單歷三毒。 并下次非情境。咽咽三戒兼前共發十五戒。 縱下總示境滅戒存。入般對情、酒盡即非情。』

入般謂入般涅槃。 盜妄亦兼非情、如前發戒境量中所明。

△業疏續云:『今以義推。貪等諸毒間雜不定、三單三雙一合為七。 用歷過境約文為五、對境為七、 就業非情為八為十。 且以七毒就文歷之、隨一一境得三十五戒。遍生有四、非情有一。如是類推。』 濟緣釋云:『初離七毒。三單可解。三雙者一貪瞋二貪癡三瞋癡。一合即三毒並起。 用下次歷戒二、初列位。約文五者據列相文。對境七者五中開婬三境。就業非情七支外加酒為八、開婬則為十。 且下正歷。合數可見。』

▲業疏云:『二明八戒。有情同四、非情得五。以七毒歷緣、一一境上六十三戒。』 濟緣釋云:『有情同四。同上五中前四支也。非情五者八戒實九。合數如文。準前、對境為十一、就業非情則十二十四。』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七

上明五戒八戒依論與義準二數不同。今綜合疏記之文、列表如下。 又事鈔義準之文與業疏異。今亦綜合鈔記之文、列表附後、以資參考。 八戒依論無明文。今準五戒例推、並據資持記總數、編輯成表

五戒 依論 三毒 就五戒以歷 情境得十二戒
非情境得三戒─共得十五戒
義準 七毒 就五戒以歷 情境得二十八戒
非情境得七戒─共得三十五戒
八戒 依論 三毒 就九戒以歷 情境得十二戒
非情境得十五戒 共得二十七戒
義準 七毒 就九戒以歷 情境得二十八戒
非情境得三十五戒 共得六十三戒

下依事鈔列二表、其義進中、以三毒配者為事鈔本文、以七毒配者為資持記私約準開之文。

五戒 依論 同前
義準 三毒 就五戒以歷 情境 對女六戒 得十八戒 對女共得二十一戒
對男共得十八戒
婬處有三
對男六戒 得十五戒
婬處有二
非情境 各得三戒
七毒 就五戒以歷 情境 對女六戒 得四十二戒 對女共得四十九戒
對男共得四十二戒
對男五戒 得三十五戒
非情境 各得七戒

八戒 依論 同前
義準 三毒 就九戒以歷 情境 對女六戒 得十八戒 對女共得三十三戒
對男共得三十戒
對男五戒 得十五戒
非情境 各得十五戒
七毒 就九戒以歷 情境 對女六戒 得四十二戒 對女共得七十七戒
對男共得七十戒
對男五戒 得三十五戒
非情境 各得三十五戒

上列諸表、且依多宗、五八戒唯有四支而計數。若依成宗五八戒皆有七支可準此例而增加其數也。

上來戒體中第四章發戒婁量竟

上來宗體篇中第二門戒體竟

第三門 戒行

3.1 正明隨行

▲事鈔云:『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 必須廣修方便。檢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 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 資持釋云:『初躡前科。 必下示行相。方便有二即教行也、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己修。由本興心、稟教期行以為受體、今還如體而學而修。文明檢察以偏約行、然離過對治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含。 檢察即心、心即行體。準業疏具三、能憶能垢能防、一心三用、無非順受、方成隨行。此謂能察、身口威儀即所察。此二句須明成就二持、遠離兩犯。而云身口且據粗非、約準今宗義通三業。 上云檢察正示修行、下云慕聖明其標志。克猶定也。崇重也。前聖通目三乘已成道者。 持下結示名義。持心即行後起順前示隨行義。』見事鈔記卷三

▲事鈔云:『然則受是要期思願、隨是稱願修行。 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牆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構盡於一生、謂受後隨行。』 資持釋云:『初對體辨行中二、前約法明。要期即盡形斷惡決絕之誓、思即緣境周遍慈愍之心、合此二心混為一願、即受體也。稱願者合上要思、即隨順義。 譬下次約喻顯初營宮宅喻求聖道。下喻受隨可知。營構謂造立屋宇。』

△事鈔續云:『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願之院、不免寒露之弊。若但有隨無受、此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如無院屋宇、不免怨賊之穿窬也。 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資持釋云:『二互顯相須中二、初敘互闕又二、先明闕隨。寒露者喻無善蓋覆。弊謂困死、喻沈惡道。若下明闕受。隨生死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緣境不遍、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還為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必下次示相須。』

▲事鈔云:『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為受為隨。』 資持釋云:『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生感果必有親疏、故須顯示。』

△事鈔續云:『答:受是助緣、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至得聖果、不親受體。 故知一受已後、盡壽已來、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流入長遠心 、三善為體、則明戒行隨相可修。 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 是故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為濫述。』 資持釋云:『答中二、初對顯親疏二、上二句明受疏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初受頓起虛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不約虛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雖虛願終為隨醞釀。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知。 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等者舉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妄緣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性也。則明等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不持無益矣。 若下明無隨之失。為戒欺者功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非抑退也。 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資持云:『圓修者。既知受體、當發心時為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將護、即攝眾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隨、從因至果。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略提大綱、餘廣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 且五濁深纏、四蛇未脫。與鬼畜而同處、為苦惱之交煎。豈得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務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者、唯戒一門最為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群經、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遲疑。固當以受體為雙眸、以隨行為兩足。受隨相副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見事鈔記卷十六

▲芝苑云:『每以兩端開誘來學。一者入道須有始、二期心必有終。 言有始者。即須受戒、專志奉持。令於一切時中、對諸塵境常憶受體。著衣喫飯行住坐臥語默動靜、不可暫忘也。 言其終者。謂歸心淨土、決誓往生也。以五濁惡世末法之時、惑業深纏、慣習難斷。自無道力、何由修證。故釋迦出世五十餘年、說無量法、應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緣。因緣雖多、難為造入。唯淨土法門、是修行徑路。故諸經論偏贊淨土。佛法滅盡、唯無量壽佛經百年在世。十方勸贊、信不徒然。』見芝苑遺編卷三

3.2 因示捨戒

▲戒疏云:『汎列經論捨相不同。如雜說、若命終斷善二形也。善生經、加受惡戒時捨善戒。俱舍論、八戒期心盡夜分終故捨。且列如此。』 行宗釋云:『雜心四捨、言若捨者即作法、斷善即起邪見。善生惡戒即惡律儀。上五通五八十具。俱舍期心唯局八戒、義兼五戒。言且列者示未盡故。』 斷善即起邪見者、邪見語通未能的指。考行宗別文云、斷善失戒、四捨之一、即生邪見遠捨三寶。見戒疏記卷五。

▲戒疏云:『問:今捨戒者、為捨已生隨行為因之業、為捨初願本受無作體耶。 答:已生為因、不可捨也。得聖無漏、方傾善習。 今所捨者、止是本體更不相續。故雜心云、言捨戒者、戒身種類滅也。』 行宗釋云:『未捨之前、所有隨中持行、名已生善。後未修者、名未生善。今明捨戒、為捨何者。問中乃約行願兩審、答文方見已未存亡。 答中二、初答因業不失。結業在心、行功不滅、故不可捨。乃證初果、無漏智力達罪福性、漏業方傾。習合作集謂集因也。 今下次明無作體失。本體即無作、不相續者失未生善也。故下引證戒身即受體無作、種類即相續善行、二皆云滅、證上可知。』

▲ 戒疏云:『作法捨中、具緣有五。 初是住自性者。 二所對人境。如多論云、若無出家人、隨得白衣外道相解者成。 三有捨心。 四心境相當。如律、中邊不領、前人不解、並不成捨。 五一說便成。』 行宗釋云:『初云住自性者即具本受體也。』

▲ 戒疏云:『所以開者。凡夫退位、知何不為帶戒犯非、業則難拔。 故開捨戒、往來無障。 即是大聖善達機緣、任物垂教、號法王也。』 行宗釋云:『初敘機劣。內凡以上不羸不捨、已前皆容有退、故云退位、即外凡也。 故下顯開意。往謂開捨、來謂再受。善惡兩通故云無障。 即下結歎權巧。王者得其自在,於法自在故稱法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上來宗篇中第三門戒行竟

第四門 戒相

▲事鈔云:『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 資持釋云:『初即承前,隨下正示。 問:事鈔隨戒釋相篇中以戒本為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明,彼就法辨。然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動則稱法、豈不明乎?』見事鈔記卷三

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二以法為相。事鈔標宗顯德篇中、約行為相、即此略文也。事鈔隨戒釋相篇中、以法為相、即今編持犯篇所引據也。

上來宗體篇中第四門戒相竟

上來第一宗體篇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