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正仲景全書傷寒論注

清 吳謙

卷十七

正誤存疑篇

仲景《傷寒論》,篇篇可法,但成於漢末,傳寫多訛,錯簡亦複不少。如論中下利、嘔逆,用十棗湯峻劑攻之。陽重衄血,以麻黃湯發之。發汗病解反惡寒,“病解”之中,多一“不”字。心下痞,按之濡,“濡”字之上少一“不”字之類。諸家遵經注解,不得不穿鑿附會,致令千古不可多得之書,不能傳信於世,良可惜也﹗

今加正誤一一列明,每條凡〔 〕內系改正之文也;( )內者原文所有,或移上,或移下,或他處移入及原文所無而補之者也。字上加{ },刪去者也。尤有整節舛謬者三十五條,証不與脈符,藥不與病合,雖有是方,世無其病,即有其病,難用是藥,承訛襲謬,無濟實用。然其中尚有可採之句,所以各篇不動經文,強加注釋,複錄原文,附於卷末,以志闕疑云。

正誤

桂枝湯方

桂枝({去汁o三兩) 芍藥(三兩) 甘草(炙,二兩) 生薑(切,三兩) 大棗(擘,十二枚)

【按】桂枝湯方,原文有“去皮”二字。夫桂枝氣味辛甘,全在於皮,若去皮是枯木矣,如何有解肌發汗之功耶?當刪之,後仿此。

若脈和,其人大煩,目重{臉}〔瞼〕內際黃者,此欲解也。

【按】“臉”字當是“瞼”。瞼,眼弦也。作“臉”字非,當改之。

太陽中風{下}〔不〕利嘔逆,表解者,乃可攻之。其人 汗出,發{作}〔熱〕有時,頭痛,心下痞硬滿,引脅下痛,乾嘔短氣,汗出不惡寒者,此表解裡未和也,十棗湯主之。

【按】“下利”之“下”字,當是“不”字。若是“下”字,豈有上嘔下利而用十棗湯峻劑攻之之理乎?惟其大便不利,痞硬滿痛,始屬裡病;小便不利,嘔逆短氣,始屬飲病,乃可峻攻。發作之“作”字,當是“熱”字,始與太陽陽邪熱飲之義相合。若無熱汗出,乃少陰陰邪寒飲,真武湯証也。且“作”字與上下句文義皆不相屬,當改之。

太陽病,下之,其脈{促}〔浮〕不結胸者,此為欲解也。脈{浮}〔促〕者,必結胸;脈{緊}〔細數〕者,必咽痛;脈弦者,必兩脅拘急;脈{細數}(緊)者,頭痛未止;脈沉緊者,必欲嘔;脈沉滑者,協熱利;脈浮
〔數〕滑者,必下血。

【按】“脈促”當是“脈浮”,始與不結胸為欲解之文義相屬。“脈浮”當是“脈促”,始與論中結胸、胸滿同義。“脈緊”當是“脈細數”,“脈細數”當是“脈緊”,始同論中二經本脈。“脈浮滑”當是“脈數滑”,浮滑是論中白虎湯証之脈,數滑是論中下膿血之脈。均當改之。

太陽病,二三日,不能臥,但欲起,心下必結。脈微弱者,此本有寒分也。反下之,若利止,必作結胸;未止者,四日複下{之}〔利〕,此作協熱利也。

【按】“四日複下之”之“之”字,當是“利”字。上文利未止,豈有複下之理乎?當改之。

太陽病下之後,脈促胸滿者,桂枝去芍藥湯主之。若(汗出)微惡寒,去芍藥方中,加附子湯主之。

【按】“微惡寒”之上,當有“汗出”二字,若無“汗出”二字,乃表未解也,無加附子之理,當補之。

太陽病,脈浮而動數,浮則為風,數則為熱,動則為痛,{數則為虛},頭痛發熱,微盜汗出,而反惡寒者,表未解也。醫反下之,動數變遲,膈內拒痛,胃中空虛,客氣動膈,短氣煩躁,心中懊憹,陽氣內陷,心下因硬,則為結胸,大陷胸湯主之。若不結胸,但頭汗出,餘無汗,劑頸而還,小便不利,身必發黃也。

【按】“數則為虛”句,衍文也,當刪之。

寒實結胸,無熱証者,與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亦可服}。

【按】“與三物小陷胸湯”,當是“三物白散”。“小陷胸湯”四字,當是錯簡。桔梗、貝母、巴豆三物,其色皆白,有三物白散之義,溫而能攻,與寒實之理相合,小陷胸湯乃栝蔞、黃連,皆性寒之品,豈可以治寒實結胸之証耶?“亦可服”三字,亦衍文也,俱當刪之。

正誤

發汗病{不}解,反惡寒者,虛故也,芍藥甘草附子湯主之。

【按】“發汗病不解”之“不”字,衍文也。發汗病不解,則當惡寒,何謂反惡寒?病解惡寒,始可謂虛。當刪之。

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若不瘥,身體疼痛,(下利清穀),當溫其裡,宜四逆湯。

【按】“身體疼痛”之下,當有“下利清穀”四字。若無此四字,則當溫其裡之文,竟無著落矣,未有表病而溫裡之理也。閱後太陰篇中云︰傷寒醫下之,續得不利清穀不止,身痛者,急當救裡,四逆湯。其義益明,遵經補之。

傷寒,(若汗)、若吐、若下後,七八日不解,熱結在裡,表裡俱熱,時{時}(汗)惡風,大渴,舌上乾燥而煩,欲飲水數升者,白虎加人參湯主之。

【按】“傷寒”之下,當有“若汗”二字,蓋汗較吐下傷津液為多也。“時時惡風”,當是“時汗惡風”,若非“汗”字,則時時惡風是表不解,白虎湯在所禁也。論中謂發熱無汗,表不解者,不可與白虎湯。渴欲飲水,無表証者,白虎加人參湯主之。細玩經文自知,當補之改之。

發汗已,脈浮數,(小便不利),煩渴者,五苓散主之。

【按】“脈浮數”之下,當有“小便不利”四字,若無此四字,則為陽明內熱口燥之煩渴,是白虎湯証也。

惟其小便不利而煩渴,斯為太陽水熱瘀結之煩渴,始屬五苓散証。若非小便不利而用五苓散,則犯重竭津液之禁矣。況太陽上編類此証者數條,惟水入即吐一條,乃水不下行,故無小便不利之文,餘皆有“小便不利”四字。今此四字,必是傳寫之遺,當補之。

服桂枝湯,或下之,仍頭項強痛,翕翕發熱,無汗,心下滿微痛,小便不利者,桂枝湯去{桂}〔芍藥〕加茯苓白朮湯主之。

【按】去桂當是去芍藥。此方去桂,將何以治仍頭項痛,發熱無汗之表乎?細玩其服此湯,曰餘依桂枝湯法煎服,其義自見。服桂枝湯已,溫覆令一時許,通身 微似有汗,此服桂枝湯法也。若去桂則是白芍、甘草、茯苓、白朮,並無辛甘走營衛之品,而曰︰餘依桂枝湯法,無所謂也。且論中脈促胸滿、汗出惡寒者,用桂枝去芍藥加附子湯主之,去芍藥者,為胸滿者,今証雖稍異,而滿則同,其為去芍藥可知,當改之。

傷寒,醫以丸藥大下之,身熱不去,微煩者,梔子{乾薑}〔豉〕湯主之。

傷寒五六日大下之後,身熱不去,心中結痛者,未欲解也。梔子{豉}〔乾薑〕湯主之。

【按】梔子乾薑湯,當是梔子豉湯;梔子豉湯,當是梔子乾薑湯。斷無煩熱用乾薑,結痛用香豉之理,當移之。

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証仍在,此當發其汗,(麻黃湯主之)。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陽氣重故也。

【按】張兼善曰︰“麻黃湯主之”五字,不應在陽氣重之下,豈有衄乃解之後,而用麻黃湯之理乎?服藥已之上,並無所服何藥之文,將此五字移於其上,文義始合,當移之。

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與承氣湯。其小便清者,知不在裡,仍在表也,當須發汗,{若}〔苦〕頭痛者,必衄,宜桂枝湯。

【按】“若頭痛”之“若”字,當是“苦”字。苦頭痛方為必衄証,若是“若”字,則凡頭痛皆能致衄矣。當改之。

心下痞,按之〔不〕濡,其脈關上浮者,大黃黃連瀉心湯主之。

【按】“按之濡”,當是“按之不濡”,若按之濡,乃虛痞也,補之不暇,豈有用大黃瀉之之理乎?當補之。

正誤

小青龍湯方加減法內

若微利者,去麻黃加{蕘花如雞子大,熬令赤色}〔茯苓四兩〕。

【按】“加蕘花如雞子大”,此必傳寫之誤。考《本草》蕘花是芫花類也,每用之攻水其力甚峻,五分可令人下行數十次,豈有治停飲之微利,用雞子大之蕘花者乎?當改加茯苓四兩。

傷寒,心下有水氣,咳而微喘,發熱不渴,(小青龍湯主之)。服湯已,渴者,此寒去欲解也。

【按】“小青龍湯主之”六字,當在發熱不渴之下,始與服湯已渴者之文義相屬,豈有寒去欲解,而更服小青龍湯之理乎?當移之。

正誤

陽明病,脈浮而緊者,必潮熱,發作有時;但浮者,必{盜}〔自〕汗出。

【按】自汗是陽明証,盜汗乃少陽証,“盜汗”應是“自汗”,當改之。

陽明病,脈遲,汗出多,(發熱),微惡寒者,表未解也,可發汗,宜桂枝湯。

【按】“汗出多”之下,當有“發熱”二字。若無此二字,脈遲汗出多,微惡寒乃表陽虛,桂枝附子湯証也,豈有用桂枝湯發汗之理乎?當補之。

傷寒脈浮滑,此以表有熱,裡有{寒}〔熱〕,白虎湯主之。

【按】“裡有寒”之“寒”字,當是“熱”字。若是“寒”字,非白虎湯証也,當改之。

傷寒若吐、若下後不解,不大便五六日,上至十餘日,日晡所發潮熱,不惡寒,獨語如見鬼狀。若劇者,發則不識人,循衣摸床,惕而不安,微喘直視。脈{弦}〔滑〕者生,澀者死。微者,但發熱譫語者,大承氣湯主之。若一服利,止後服。

【按】“脈弦者生”之“弦”字,當是“滑”字,弦為陰負之脈,豈有必生之理?惟滑脈為陽,始有生理。況滑者通也。澀者塞也,凡物之理,未有不以通為生,而塞為死者,當改之。

太陽病,寸緩關浮尺弱,其人發熱汗出,複惡寒不嘔,但心下痞者,此以醫下之也;如其不下者,病患不惡寒而渴者,此轉屬陽明也。小便數者,大便必硬,不更衣十日無所苦也,渴欲飲水,少少與之,{但以法救之}〔若小便不利〕,渴者,宜五苓散。

【按】“但以法救之”五字,當是“若小便不利”五字,方與上文小便數,及下文渴者之義相屬。此條病勢不急救之之文,殊覺無謂。昔王三陽亦云︰此處五苓散難用,不然經文渴者之下,當有缺文,當改之。

梔子柏皮湯

【按】此方之甘草,當是茵陳蒿,必傳寫之誤也。

太陽病,當惡寒發熱,今自汗出,反不惡寒發熱,關上脈細數者,以醫吐之過也。一二日吐之者,腹中飢,口不能食;三四日吐之者,不喜糜粥,欲食冷食,(五六日吐之者),朝食暮吐,以醫吐之所致也,此為小逆。

【按】“欲食冷食”之下,當有“五六日吐之者”六字,若無此一句,則不喜糜粥,欲食冷食,與朝食暮吐之文不相聯屬。且以上文一二日、三四日之文細玩之,則可知必有“五六日吐之”一句,由淺及深之義也。當補之。

寸口脈浮大,而醫下之,此為大逆。浮則無血,大則為寒,寒氣相摶,則為腸鳴,醫乃不知,而反飲冷水,{令汗大出},水得寒氣,冷必相摶,其人必䭇。

【按】“令汗大出”四字,當是衍文,宜刪之。

陽明病,譫語有潮熱,反不能食者,胃中必有燥屎五六枚也,(宜大承氣湯下之)。若能食者,但硬耳。

【按】“宜大承氣湯下之”句,應在“必有燥屎五六枚”之下始合。若但便硬即用大承氣湯下之,殊失仲景慎重誤下之旨,當移之。

陽明中風,脈弦浮大而短氣,腹都滿,脅下及心痛,久按之,氣不通,鼻乾,不得汗,嗜臥,一身及面目悉黃,小便難,有潮熱,時時噦,耳前後腫,刺之小瘥,外不解,病過十日,脈續{浮}〔弦〕者,與小柴胡湯。

但浮,無餘証者,與麻黃湯。若不尿。腹滿加噦者,不治。

【按】“續浮”之“浮”字,當是“弦”字,始與小柴胡湯法之脈相合。若是“浮”字。則上之浮既宜小柴胡湯,而下之浮又用麻黃湯,不自相矛盾耶?當改之。

發汗後,水藥不得入口為逆,若更發汗,必吐{下}不止。

【按】“必吐下不止”之“下”字,衍文也,當刪之。

正誤

得病六七日,脈遲浮弱,惡風寒,手足溫,醫二、三下之,不能食,而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頸項強,小便難者,與柴胡湯,後必下重,本渴而飲水嘔者,柴胡湯不中與也。

{食穀者噦}。

【按】“食穀者噦”四字,衍文也。食穀嘔者有之,從無食穀噦者之証,當刪之。

傷寒五六日,頭汗出,微惡寒,手足冷,心下滿,口不欲食,大便硬,脈(沉)細者,此為陽微結,必有表複有裡也,脈沉亦在裡也。汗出為陽微,假令純陰結。不得複有外証,悉入在裡,此為半在裡、半在外也。

脈雖沉{緊}〔細〕,不得為少陰病,所以然者,陰不得有汗,今頭汗出,故知非少陰也,可與小柴胡湯。設不了了者,得屎而解。

【按】“脈細”當是“脈沉細”,觀本條下文脈沉亦在裡也之“亦”字自知,當補之。脈雖沉緊之“緊”字,當是“細”字。觀本條上文並無“緊”字,如何說脈雖沉緊,此“雖”字又何所謂耶?當改之。

傷寒發熱,汗出不解,心下痞硬,嘔吐而{下}〔不〕利者,大柴胡湯主之。

【按】“下利”之“下”字,當是“不”字,若是“下”字,豈有上吐下利,而猶以大柴胡湯下之者乎?當改之。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証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嘔不止,心下急,鬱鬱微煩者,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

【按】許叔微曰︰大柴胡湯,一方無大黃,一方有大黃。蓋大黃蕩滌蘊熱,傷寒中要藥。王叔和云︰若不用大黃,恐不名大柴胡湯。且仲景曰︰下之則愈,若無大黃,將何以下心下之急乎?當從叔和為是,宜補之。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中{溫溫}〔 〕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鬱鬱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若不爾者,不可與。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証,以嘔故知極吐下也。

【按】王肯堂曰︰“溫溫”當是“ ”。又云以嘔下,疑有闕文,當改之。

正誤

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時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結硬,(自利益甚)。

【按】吳人駒曰“自利益甚”四字,當在“必胸下結硬”之下,若在吐食不下之下,則是已吐食不下而自利益甚矣。仲景複曰︰若下之無所謂也,從而移之。

傷寒,本自寒{下}〔格〕,醫複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

【按】經論中並無寒下之病,亦無寒下之文。玩本條下文,寒格更逆吐下,可知寒下之“下”字,當是“格”字,文義始屬。注家皆釋胃寒下利,不但文義不屬,且與芩、連之藥不合,當改之。

正誤

少陰病,飲食入口即吐,心中{溫溫}〔 〕欲吐複不能吐。始得之,手足寒,脈弦遲者,此胸中實,不可下也,當吐之。若膈上有寒飲,乾嘔者,不可吐也,當溫之,宜四逆湯。

【按】“溫溫”當是“ ”。 者,乃吐飲之狀也,當改之。

正誤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以飲水多),宜先治水,當服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不爾,水漬入胃,必作利也。

【按】“厥而心下悸者”之下,當有“以飲水多”四字,若無此四字,乃陰盛之厥悸,非停水之厥悸矣。何以即知是水,而曰宜先治水耶?當補之。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臟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今病者靜,而複時煩者,{此}〔非〕為臟寒,蛔上入其膈,故煩,須臾複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按】“此為臟寒”之“此”字,當是“非”字,若是“此”字,即是臟厥,與辨蛔厥之義不屬,當改之。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大便〕,腹濡,脈虛複厥者,不可下。此為亡血,下之死。

【按】“結胸”二字,當是“大便”二字。不結胸腹濡脈虛複厥,皆無可下之理,今曰不可下,何所謂也?當改之。

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不}〔若〕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複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複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按】“不發熱者”之”‘不”字,當是“若”字,若是“不”字,即是除中,何以下接恐暴熱來出而複去之文耶?當改之。

傷寒脈遲,六七日,(厥而下利),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複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按】“傷寒脈遲六七日”之下,當有“厥而下利”四字,若無此四字,則非除中証也。況有此四字,始與下文反與黃芩湯之義相屬,當補之。

正誤

三陽合病,脈浮大{上}〔弦〕關上,但欲眠睡,目合則汗。

【按】“浮大上”之“上”字,當是“弦”字,始合論中三陽合病之脈,若是“上”字,則經論中從無兩寸脈主三陽病之理,當改之。

二陽並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續自微汗出,不惡寒。若太陽証不罷者,不可下,下之為逆,如此可小發汗。設面色緣緣正赤者,陽氣怫鬱在表,當解之,{熏之}〔以汗〕。若發汗不徹,不足言,陽氣怫鬱不得越,當汗不汗,其人躁煩,不知痛處,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氣,但坐,以汗出不徹故也,更發汗則愈。何以知汗出不徹?以脈澀故知也。

【按】“熏之”二字,當是“以汗”二字,始與上下文義相屬,當改之。

正誤

本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尚未吐下,脈沉{緊}〔弦〕者,與小柴胡湯。若已吐、下、發汗、溫針,譫語,柴胡証罷,此為壞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按】“脈沉緊”當是“脈沉弦”。若是沉緊,是寒實在胸,當吐之診也。惟“脈沉弦”方與上文之義相屬,始可與小柴胡湯,當改之。

傷寒吐下後,發汗,虛煩,脈甚微,{八九日心下痞硬,脅下痛,氣上沖咽喉},眩冒,經脈動惕者,久而成痿。

【按】“八九日心下痞硬,脅下痛,氣上沖咽喉”三句,與上下文義不屬。注家皆因有此三句,不得不支離蔓衍,牽強解釋。每見此病總因汗出過多,大傷津液而成,當用補氣補血、益筋壯骨之藥,經年始愈。此三句必是錯簡,當刪之。

汗家重發汗,必恍惚心亂,小便已,陰疼。{與禹余糧丸}。

【按】禹余糧丸,為澀痢之藥,與此証不合。“與禹余糧丸”五字,衍文也,當刪之。

形作傷寒,其脈不弦緊而{弱}〔數〕,{弱}〔數〕者必渴,被火者必譫語。{弱}〔數〕者,發熱,脈浮,解之當汗出愈。

【按】三“弱”字,當俱是“數”字。若是“弱”字,熱從何有?不但文義不屬,論中並無此說,當改之。

正誤

{傷寒所致}太陽病,痙濕 ,此三種,宜應別論。

【按】“傷寒所致”四字,甚無所謂,當刪之。

太陽病,發熱無汗,{反}惡寒者,名曰剛痙。

【按】“反惡寒”之“反”字,衍文也。剛痙証應惡寒,非反也,當刪之。

正誤

惡寒脈微而複利,利(不)止,亡{血}〔陽〕也,四逆加人參湯主之。

【按】“利止亡血”,如何用大熱補藥?利止是“利不止”,亡血應是“亡陽”,當改之。

正誤

問曰︰人病有宿食,何以別之?師曰︰寸口脈浮而大,按之反澀,尺中亦{微}〔大〕而澀,故知有宿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按】尺中“微”字,當是“大”字,若是“微”字,斷無可下之理,當改之。

正誤

假令脈來微去大,故名反,病在裡也;脈來{頭小本大}〔大去小〕,故名覆,病在表也。上微{頭}小者,(為陰盛),則汗出;下微{本大}〔小〕者,(為陽盛),則為關格不通,不得尿。頭無汗者可治,有汗者死。

【按】“脈來頭小本大”,當是“脈來大去小”。“上微頭小者”,當是“上微小者為陰盛”。“下微本大者”,當是“下微小者為陽盛”。始與上下之義相屬,當改之,補之。

寸口衛氣盛名曰高,營氣盛名曰章,高章相摶,名曰綱。衛氣弱名曰 ,營氣弱名曰卑, 卑相摶,名曰損。衛氣和名曰緩,營氣和名曰遲,遲緩相摶,名曰{沉}〔強〕。

【按】“名曰沉”之“沉”字,應是“強”字,玩下文可知,當改之。

寸口脈緩而遲,緩則陽氣長,其色鮮,其顏光,其聲商,毛髮長;遲則陰氣盛,骨髓生,血滿,肌肉緊{薄鮮硬}。陰陽相抱,營衛俱行,剛柔相得,名曰強也。

【按】“薄鮮硬”三字,不成句,應是衍文,當刪之。

北方腎脈,其形何似?師曰︰腎者水也,名曰少陰,其脈沉滑,是腎脈也。腎病自得沉滑而濡者,愈也。

【按】東南西方,皆有其文,惟缺北方,仿經文補之。

問曰︰翕奄沉,名曰滑,何謂也?師曰︰沉為純陰,翕為正陽,陰陽和合,故令脈滑,關尺自平。陽明脈微沉,食飲自可;少陰脈微滑,{滑者緊之浮名也,此為陰實},其人必股內汗出,陰下濕也。

【按】“滑者緊之浮名也,此為陰實”二句,與上下之義不屬,當是錯簡。

陽脈{浮}〔濡〕,陰脈弱者,則血虛,血虛則筋急也。其脈{沉}〔弱〕者,營氣微也;其脈{浮}〔濡〕而汗出如流珠者,衛氣衰也。

【按】“陽脈浮”,“其脈浮”之二“浮”字,當是“濡”字,若是“浮”字,則與衛氣衰、汗出如流珠之義不屬。“其脈沉”之“沉”字,當是“弱”字,若是“沉”字,則與血虛營氣微之義不屬,當改之。

師曰︰病家人來請云︰病患發熱煩極。明日師到,病患向壁臥,此熱已去也。設令脈{不}〔自〕和,處言已愈。

【按】“不和”應是“自和”,若不和,如何言愈?當改之。

正誤

脈來緩,時一止複來者,名曰結;脈來數,時一止複來者,名曰促。陽盛則促,陰盛則結,此皆病脈。{脈按之來緩,時一止複動者,名曰結;又脈來動而中止,更來小數,中有還者反動,名曰結陰也。}

【按】“脈按之來緩,時一止複動,至名曰結陰也”數語,文義不順,且前論促結之脈已明,衍文也,當刪之。

陰陽相摶,名曰動。陽動則{汗出}〔發熱〕,陰動則{發熱}〔汗出〕,形冷惡寒者,此三焦傷也。若數脈見於關上,上下無頭尾,如豆大,厥厥動搖者,名曰動也。

【按】陽動則“汗出”二字,當是“發熱”二字;陰動則“發熱”二字,當是“汗出”二字。陽加於陽,豈有汗出之理?《素問》曰︰陽加於陰,謂之汗。遵經移之。

脈陰陽俱緊,主於吐利,其脈獨不解;緊去{入}〔人〕安,此為欲解。若脈遲,至六七日不欲食,{此為晚發,水停故也},為未解;食自可者,為欲解。

【按】“緊去入安”之“入”字,當是“人”字。人安,謂不吐利也。“此為晚發,水停故也”二句,與上下文義不屬,應是衍文,當改之,刪之。

脈浮而數,浮為風,數為{虛}〔熱〕,{風為熱,虛為寒},風{虛}〔熱〕,相摶,則洒淅惡寒也。

【按】“數為虛”之“虛”字,應是“熱”字。“風為熱,虛為寒”二句,應是衍文。風虛相摶之“虛”字,亦應是“熱”字。當改之。

寸口諸微亡陽,諸濡{亡血}〔衛虛〕,諸弱{發熱}〔營虛〕,諸緊為寒,諸乘寒者則為厥。鬱冒不仁,以胃無穀氣,脾澀不通,口急不能言,戰而栗也。

【按】“諸濡亡血”,當是“諸濡衛虛”,“諸弱發熱”,當是“諸弱營虛”。濡、浮而無力,候陽虛也,豈有亡血之理?弱、沉而無力,候陰虛也,豈止發熱而已?當改之。

師曰︰病患脈微而澀者,此為醫所病也。大發其汗,又數大下之,其人亡血,病當惡寒,後乃發熱,無休止時,夏月盛熱,欲著複衣;冬月盛寒,欲裸其身。所以然者,陽微則惡寒,陰弱則發熱。此醫發其汗,使陽氣微,又大下之,令陰氣弱。五月之時,陽氣在表,胃中虛冷,以陽氣內微,不能勝冷,故欲著複衣。十一月之時,陽氣在裡,胃中煩熱,以陰氣內弱,不能勝熱,故欲裸其身。{又陰脈遲澀,故知血亡也}。

【按】“又陰脈遲澀,故知血亡也”二句,與上文義不屬,衍文也,當刪之。

寸口脈弱而遲,弱者{衛}〔陽〕氣微,遲者{營}〔脾〕中寒。{營為血,血寒則發熱;衛為氣,氣微者}
〔陽氣微,脾中寒〕者心內飢,飢而虛滿,不能食也。

【按】條末“心內飢,飢而虛滿不能食”句,此是論脾胃,不關營衛。故弱者衛氣微,當是“陽氣微”;遲者營中寒,當是“脾中寒”;上下文義始屬。營為血,豈有血寒發熱之理?衛為氣,氣微者,皆不成文,今悉易之。當是“陽氣微,脾中寒者心內飢”,閱下條言胃氣有餘自知,當改之。

趺陽脈浮而澀,少陰脈如經者,其病在脾,法當下利。何以知之?{若脈浮大者,氣實血虛也},今趺陽脈浮而澀,故知脾氣不足,胃氣虛也;以少陰脈{弦}〔沉〕而{浮}〔滑〕才見,此為調脈,故稱如經也。若反滑而數者,故知當尿膿也。

【按】“若脈浮大者,氣實血虛也”二句,與上下文義不屬,當刪之。少陰脈弦而浮,豈可謂如經乎?當改“沉”、“滑”二字。

趺陽脈伏而澀,伏則吐逆,水穀不{化}〔入〕;澀則{食不得入}〔不得小便〕,名曰關格。

【按】“水穀不化”之“化”字,當是“入”字,若是“化”字,是能食也,何名曰格?“食不得入”當是“不得小便”,若有小便,是水道通也,何名曰關?悉改之。

趺陽脈緊而浮,浮為氣,緊為寒;浮為腹滿,緊為絞痛;浮緊相摶,腸鳴而轉,轉即氣動,膈氣乃下,少陰脈不出,其陰腫大而{虛}〔痛〕也。

【按】“陰腫大而虛”之“虛”字,應改“痛”字,細玩自知。

存疑

病在陽,應以汗解之,反以冷水 之,若灌之,其熱被卻不得去,彌更益煩,肉上粟起,意欲飲水,反不渴者,服文蛤散;若不瘥者,與五苓散。身熱皮粟不解,欲引衣自覆者,若水以 之洗之,益令熱被卻不得出,當汗而不汗則煩。假令汗出已,腹中痛,與芍藥三兩,如上法。

存疑

太陽病,二日,反躁,反熨其背,而大汗出,大熱入胃,胃中水竭,躁煩,必發譫語,十餘日,振栗自下利者,此為欲解也。故其汗從腰以下不得汗,欲小便不得,反嘔欲失溲,足下惡風,大便硬,小便當數,而反不數,及多,大便已,頭卓然而痛,其人足心必熱,穀氣下流故也。

下之後,複發汗,晝日煩躁不得眠,夜而安靜,不嘔不渴,無表証,脈沉微,身無大熱者,乾薑附子湯主之。

發汗若下之,病仍不解,煩躁者,茯苓四逆湯主之。

傷寒,腹滿譫語,寸口脈浮而緊,此肝乘脾也,名曰縱,刺期門。

傷寒,發熱,嗇嗇惡寒者,大渴欲飲水,其腹必滿,自汗出,小便利,其病欲解。此肝乘肺也,名曰橫,刺期門。

存疑

病患無表裡証,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以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榖善飢,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宜抵當湯。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必協熱便膿血也。

脈浮而芤,浮為陽,芤為陰,浮芤相摶,胃氣生熱,其陽則絕。

陽明病,反無汗,而小便利,二三日,嘔而咳,手足厥者,必苦頭痛,若不咳不嘔,手足不厥者,頭不痛。

陽明病,但頭眩,不惡寒,故能食而咳,其人咽必痛,若不咳者,咽不痛。

存疑

少陰病,吐利,手足逆冷,煩躁欲死者,吳茱萸湯主之。

存疑

傷寒脈浮,自汗出,小便數,心煩,微惡寒,腳攣急,反與桂枝湯,欲攻其表,此誤也。得之便厥,咽中乾,煩躁,吐逆者,作甘草乾薑湯與之,以複其陽;若厥愈足溫者,更作芍藥甘草湯與之,其腳即伸;若胃氣不和,譫語者,少與調胃承氣湯;若重發汗,複加燒針者,四逆湯主之。

問曰︰証象陽旦,按法治之而增劇,厥逆,咽中乾,兩脛拘急而譫語。師言︰夜半手足當溫,兩腳當伸。後如師言。何以知此?答曰︰寸口脈浮而大,浮為風,大為虛,風則生微熱,虛則兩脛攣,病形象桂枝,因加附子參其間,增桂令汗出,附子溫經,亡陽故也。厥逆,咽中乾,煩躁,陽明內結,譫語煩亂,更飲甘草乾薑湯,夜半陽氣還,兩足當熱,脛尚微拘急,重與芍藥甘草湯,爾乃脛伸,以承氣微溏,則止其譫語,故知病可愈。

傷寒六七日,大下後,寸脈沉而遲,手足厥逆,下部脈不至,咽喉不利,唾膿血,泄利不止者,為難治,麻黃升麻湯主之。

傷寒八九日,下之,胸滿煩驚,小便不利,譫語,一身盡重,不可轉側者,柴胡加龍骨牡蠣湯主之。

微數之脈,慎不可灸,因火為邪,則為煩逆,追虛逐實;血散脈中,火氣雖微,內攻有力,焦骨傷筋,血難複也。

脈浮宜以汗解,用火灸之,邪無從出,因火而盛,病從腰以下必重而痺,名火逆也。

傷寒脈浮,醫以火逼劫之,亡陽,必驚狂,起臥不安者,桂枝去芍藥加蜀漆龍骨牡蠣救逆湯主之。

存疑

濕家下之,額上汗出,微喘,小便利者死;若下利不止者,亦死。
太陽中 者,身熱疼重,而脈微弱,此亦夏月傷冷水,水得皮中所致也。

存疑

脈濡而弱,弱反在關,濡反在巔,微反在上,澀反在下,微則陽氣不足,澀則無血,陽氣反微,中風汗出,而反躁煩,澀則無血,厥而且寒,陽微發汗,躁不得眠。

脈濡而弱,弱反在關,濡反在巔,弦反在上,微反在下,弦為陽運,微為陰寒,上實下虛;意欲得溫,微弦為虛,不可發汗,發汗則寒栗,不能自還。

厥,脈緊,不可發汗;發汗則聲亂咽嘶,舌萎聲不得前。

咳者則劇,數吐涎沫,咽中必乾,小便不利,心中飢煩, 時而發,其形似瘧,有寒無熱,虛而寒栗。咳而發汗,蜷而苦滿,腹中複堅。

存疑

脈濡而弱,弱反在關,濡反在巔,微反在上,澀反在下,微則陽氣不足,澀則無血;陽氣反微,中風汗出,而反躁煩;澀則無血,厥而且寒。陽微不可下,下之則心下痞硬。

脈濡而弱,弱反在關,濡反在巔,弦反在上,微反在下。弦為陽運,微為陰寒,上實下虛;意欲得溫,微弦為虛,虛者不可下也。

脈濡而弱,弱反在關,濡反在巔,浮反在上,數反在下,浮為陽虛,數為無血,浮為虛,數生熱;浮為虛,自汗出而惡寒;數為痛,振而寒栗;微弱在關,胸下為急,喘汗而不得呼吸,呼吸之中,痛在於脅。振寒相摶,形如瘧狀,醫反下之,故令脈數發熱,狂走見鬼,心下為痞,小便淋漓,少腹甚硬,小便則尿血也。

脈濡而緊,濡則衛氣微,緊則營中寒;陽微衛中風,發熱而惡寒;營緊胃氣冷,微嘔心內煩。醫為有大熱,解肌而發汗,亡陽虛煩躁,心下苦痞堅,表裡俱虛竭,卒起而頭眩,客熱在皮膚,悵怏不得眠。不知胃氣冷,緊寒在關元,技巧無所施,汲水灌其身,客熱因時罷,栗栗而振寒;重被而覆之,汗出而冒巔,體惕而又振,小便為微難,寒氣因水發,清穀不容間,嘔變反腸出,顛倒不得安,手足為微逆,身冷而內煩。遲欲從後救,安可複追還﹗

脈浮而大,浮為氣實,大為血虛;血虛為無陰,孤陽獨下陰部者,小便當赤而難,胞中當虛,今反小便利而大汗出,法應衛家當微,今反更實,津液四射;營竭血盡,乾煩而不得眠,血薄肉消,而成暴液。醫複以毒藥攻其胃,此為重虛,客陽去有期,必下如污泥而死。

傷寒,脈陰陽俱緊,惡寒發熱,則脈欲厥;厥者,脈初來大,漸漸小,更來漸大,是其候也。如此者,惡寒甚者,翕翕汗出,喉中痛;若熱多者,目赤脈多,睛不慧。醫複發之,咽中則傷;若複下之,則兩目閉,寒多便清穀,熱多便膿血;若熏之,則身發黃;若熨之,則咽燥。若小便利者,可救之;若小便難者,為危殆。

傷寒發熱,口中勃勃氣出,頭痛目黃,衄不可製,貪水者必嘔,惡水者厥。若下之,咽中生瘡,假令手足溫者,必下重便膿血。頭痛目黃者,若下之,則目閉。貪水者,若下之,其脈必厥,其聲嚶,咽喉塞;若發汗,則戰慄,陰陽俱虛。惡水者,若下之,則裡冷不嗜食,大便完穀出;若發汗,則口中傷,舌上白苔,煩躁,脈數實,不大便六七日,後必便血;若發汗,則小便自利也。

微則為咳,咳則吐涎,下之則咳止,而利因不休;利不休則胸中如蟲嚙,粥入則出,小便不利,兩脅拘急,喘息為難,頸背相引,臂則不仁,極寒反汗出,身冷若冰,眼睛不慧,語言不休。而穀氣多入,此為除中,口雖欲言,舌不得前。

脈數者,久數不止,止則邪結,正氣不能複,正氣卻結於臟,故邪氣浮之,與皮毛相得。脈數者不可下,下之必煩利不止。

傷寒,發熱頭痛,微汗出,發汗則不識人;熏之則喘,不得小便,心腹滿;下之則短氣,小便難,頭痛背強;加溫針則衄。

下利脈大者,虛也,以強下之故也。設脈浮革,因爾腸鳴者,屬當歸四逆湯。

存疑

凡言銼如麻豆大者,與 咀同意。夫 咀古之製也。古人無鐵刀,以口咬細,令如麻豆,為藥煎之,使藥水清,飲於腸中,則易升易散。今人以刀銼如麻豆大,此 咀之易成也。

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每銖約今四分一厘七毫),六銖為一分(去聲),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李杲曰︰六銖為一分,即今二錢半也,二十四銖為一兩。古云三兩即今之一兩,云二兩即今之六錢半也)。

今方家云等分者,非分兩之分,謂諸藥斤兩多少皆同爾,多是丸散用之。

丸散云刀圭者,十分(平聲)方寸匕之一,準如梧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五匕者,即今五銖錢邊五字者,抄之不落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匕即匙也)。

藥以升合分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則以升平之。十撮為一勺,十勺為一合,十合為一升。

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納散藥物,按仰之正爾,微動令平爾(李時珍曰︰古之一升,即今之二合半也)。

凡方云巴豆若干枚者,粒有大小,當去心皮柞之,以一分準十六枚。附子、烏頭若干枚者,去皮畢,以半兩準一枚。枳實若干枚者,去穰畢,以一分準二枚。橘皮一分準三枚。棗大小三枚準一兩。乾薑一累者,以一兩為正。

凡方云半夏一升者,洗畢稱五兩為正。蜀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菟絲子一升,九兩為正。 子一升,四兩為正。蛇床子一升,三兩半為正。地膚子一升,四兩為正。其子各有虛實輕重,不可稱準者,取平升為正。

凡方云半夏一升者,洗畢稱五兩為正。蜀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菟絲子一升,九兩為正。 子一升,四兩為正。蛇床子一升,三兩半為正。地膚子一升,四兩為正。其子各有虛實輕重,不可稱準者,取平升為正。

凡方云用桂一尺者,削去皮,重半兩為正。甘草一尺者,二兩為正。云某草一束者,三兩為正。云一把者,二兩為正。

凡煎湯藥,初欲微火令小沸,其水數依方多少;大略藥二十兩用水一斗者,煮取四升,以此為難。然利湯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補湯欲熟,多水而少取汁。服湯宜小沸,熱則易下,冷則嘔湧。

凡云分再服三服者,要令勢令相及,並視人之強弱羸瘦,病之輕重,為之進退增減。不必局於方說,則活潑潑地也。

凡丸藥云如細麻者,即胡麻也,不必扁扁,略相稱爾﹗黍粟亦然。云如大麻子者,準三細麻也。如胡豆者,即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準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以三大麻準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準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準之。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四十梧子準之。

凡方云蜜一斤者,有七合。豬膏一斤者,有一升二合也。

附︰三陽三陰經脈各圖

膀胱足太陽之脈,起於目內 ,上額交巔,其直者,從巔入絡腦,還出別下項,循肩膊內,俠脊抵腰中,入循膂,絡腎屬膀胱;其直者,從腰中下俠脊,貫臀入 中;其支者,從膊內左右別,下貫胛,俠脊內,過髀樞,循髀外,從後廉,下合 中,以下貫 內,出外踝之後,循京骨,至小趾外側。

足太陽膀胱經圖 ps101a1.bmp (缺)

胃足陽明之脈,起於鼻之交 中,旁約太陽之脈,下循鼻外,入上齒中,還出俠口,環唇,下交承漿,卻循頤後下廉,出大迎,循頰車,上耳前,過客主人,循髮際至額顱;其支者,從大迎前,下人迎,循喉嚨,入缺盆。下膈,屬胃,絡脾;其直者,從缺盆下乳內廉,下挾臍,入氣街中;其支者,起於胃下口。循腹裡,下至氣街中,而合以下髀關,抵伏兔,下膝臏中,下循脛外廉,下足跗,入中趾外間;其支者,下廉穴三寸,而別下入中趾外間;其支者,別跗上入大趾間,出其端。

足陽明胃經圖 ps101a2.bmp (缺)

膽足少陽之脈,起於目銳眥,上抵頭角,下耳後,循頸,行手少陽之前,至肩上,卻交出手少陽之後,入缺盆;其支者,從耳後入耳中,出走耳前,至目銳眥後;其支者,別銳眥,下大迎,合手少陽,抵於 ,下加頰車,下頸合缺盆,以下胸中,貫膈,絡肝,屬膽,循脅裡,出氣街,繞毛際,橫入髀厭中,其直者,從缺盆下腋,循胸過季脅,下合髀厭中,以下循髀陽,出膝外廉,下外輔骨之前,直下抵絕骨之端,下出外踝之前,循足跗上,入小趾次趾之間;其支者,別跗上,入大趾之間,循大歧骨內出其端,還貫爪甲,出三毛。

足少陽膽經圖 ps101a3.bmp (缺)

脾足太陰之脈,起於大趾之端,循趾內側白肉際,過核骨後,上內踝前廉,上 內,循脛骨後,交出厥陰之前,上膝股內前廉,入腹,屬脾,絡胃,上膈,挾咽,連舌本,散舌下;其支者,複從胃別上膈,注心中。

足太陰脾經圖 ps101a4.bmp (缺)

腎足少陰之脈,起於小趾之下,斜趨足心之湧泉穴,出於然谷之下,循內踝之後,別入跟中,以上 內,出 內廉,上股內後廉,貫脊,屬腎,絡膀胱;其直者,從腎上貫肝膈,入肺中,循喉嚨,挾舌本;其支者,從肺出絡心,注胸中。

足少陰腎經圖 ps101a5.bmp (缺)

肝足厥陰之脈,起於大趾聚毛之上,上循足跗上廉,去內踝一寸,上踝八寸,交出太陰之後,上 內廉,循股陰,入毛中,過陰器,抵小腹,俠胃,屬肝,絡膽,上貫膈,布脅,循喉嚨之後,上入頏顙,連目系,上出額,與督脈會於巔;其支者,從目系,下頰裡,環唇內;其支者,複從肝別貫膈,上注肺。

足厥陰肝經圖 ps101a6.bmp (缺)

附︰傷寒刺灸等穴圖

太陽病,初服桂枝湯,反煩不解者,先刺風池、風府,卻與桂枝湯則愈。

【按】風池穴在顳 後。顳 ,腦空穴也。後者,謂挾玉枕傍,骨下髮際內,大筋外陷中,按之引耳中是也。足少陽、陽維之會,宜刺三分,肌肉濃者可五分,留七呼,禁灸。風府一穴,在項髮際上一寸,大筋內宛宛中,疾言其肉立起,言休立下,是其穴也。督脈、陽維之會,宜刺三分,肌肉薄者只二分,候病患呼氣即出,禁灸。太陽之邪,刺足少陽、督脈者,何也?蓋以風府在頭部中行,風池在第三行,太陽在第二行,則風池、風府實挾太陽經而行者也,況二穴皆為陽維之會。陽維者,謂諸陽之總也。刺之,諸陽之氣得泄,何患太陽之邪不去哉﹗

太陽刺風池、風府穴圖 ps101a7.bmp (缺)

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按】仲景云︰針足陽明,成注未明指其穴。考之龐氏《總病論》云︰補足陽明上三里穴。推其意,得補則經氣實而不傳,殊不知仲景之意,針足陽明為迎而奪之,以泄其經之熱,使熱邪得泄,不至再傳他經,故云愈也。龐氏不明用針之理,以泄為補,恐誤矣。

又考張氏《纘論》云︰刺足陽明沖陽穴。沖陽者,即仲景所謂趺陽脈也,有診法而不言刺,張氏之言,實本史氏《傷寒論注》,不足法也。三里二穴,在膝眼下三寸, 骨外廉兩筋間宛宛中,坐而豎膝,低跗取之,極重按之,則跗上動脈即止,是其穴也,可刺五分,留七呼。

太陽針足陽明三里穴圖 ps101a8.bmp (缺)

傷寒,腹滿譫語,寸口脈浮而緊,此肝乘脾也,名曰縱,刺期門。

傷寒發熱,嗇嗇惡寒,大渴欲飲水,其腹必滿,自汗出,小便利,其病欲解,此肝乘肺也,名曰橫,刺期門。

婦人中風,發熱惡寒,經水適來,得之七八日,熱除而脈遲身涼,胸脅下滿,如結胸狀,譫語者,此為熱入血室也,當刺期門,隨其實而瀉之。

陽明病,下血譫語者,此為熱入血室,但頭汗出者,刺期門,隨其實而瀉之, 然汗出則愈。

太陽與少陽並病,頭項強痛或眩冒,時如結胸,心下痞硬者,當刺大椎第一間肺俞、肝俞,慎不可發汗,發汗則譫語。脈弦,五六日譫語不止,當刺期門。

【按】《圖經》云︰期門二穴,在不容傍一寸五分,乳直下,第二肋骨端,近腹處,是其穴也,第二肋者,從下數至第二肋也。肋骨端者,在軟肋骨末之端也。刺四分,肥人量之。

太陽、陽明、少陽刺期門穴圖\ps101a9.bmp (缺)

太陽與少陽並病,頭項強痛或眩冒,時如結胸,心下痞硬者,當刺大椎第一間、肺俞、肝俞,慎不可發汗,發汗則譫語。脈弦,五六日譫語不止,當刺期門。

太陽、少陽並病。心下硬,頸項強而眩者,當刺大椎、肺俞、肝俞,慎勿下之。

【按】《圖經》云︰督脈大椎穴,在第一椎上陷中,可刺五分,留三呼,泄五吸。肺俞二穴,在第三椎下,兩傍相去各一寸五分,可刺三分,留七呼,得氣即泄,肥人可刺五分。肝俞二穴,在第九椎下,兩傍相去各一寸五分,可刺三分,留六呼。仲景太陽少陽並病,及合邪也,故刺大椎、肺俞、肝俞,亦合泄之法也。

太陽、少陽並病刺大椎、肺俞、肝俞穴圖 ps101a10.bmp (缺)

少陰病,得之二三日,口中和,其背惡寒者,當灸之,附子湯主之。

【按】當灸之,仲景未言灸何穴。常器之云︰當是足太陽膈關二穴,專灸背惡寒。其穴在第七椎下,兩傍相去各三寸陷中,正坐取之,可灸五壯。蓋以太陽為少陰之表,故外灸膈關以溫其表,內用附子以溫其裡也。

少陰灸膈關穴圖 ps101a11.bmp (缺)

少陰病吐利,手足不厥冷,反發熱者,不死。脈不至,灸少陰七壯。

【按】灸少陰七壯,仲景未言灸何穴。常器之云︰當灸少陰太溪二穴。經曰︰腎之原出於太溪,其穴在內踝後跟骨,動脈陷中。

少陰灸太溪穴圖 ps101a12.bmp (缺)

少陰病,下利便膿血者,可刺。

【按】可刺,仲景未言可刺何穴。常器之云︰可刺足少陰幽門、交信。郭雍曰︰可灸。考幽門二穴,在鳩尾下一寸,巨闕兩傍各五分陷者中,治瀉利膿血,刺五分灸五壯。交信二穴,在內踝上二寸,少陰前太陰後,廉筋骨間,治瀉利赤白,刺四分留五呼,灸三壯。兩說皆是。

少陰刺灸幽門、交信穴圖 ps101a13.bmp (缺)

少陰病,下利脈微澀,嘔而汗出,必數更衣,反少者,當溫其上,灸之。

【按】灸之,仲景未言當灸何穴。常器之云︰灸太沖。郭雍云︰灸太溪。此穴皆不治嘔而汗出,裡急下利,惟幽門主治乾噦、嘔吐、裡急、下利,亦當灸幽門為是。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按】灸厥陰,仲景未言當灸何穴。常器之云︰可灸太沖。以太沖二穴,為足厥陰之所注,凡病診太衝脈,可決人之生死。其穴在足大趾本節後二寸,跗間陷者中,動脈應手,是其穴也,灸三壯。

厥陰灸太沖穴圖 ps101a14.bmp (缺)

傷寒脈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

【按】可灸之,仲景未言當灸何穴。常器之云︰太沖穴。前條手足厥逆,灸太沖;此條亦手足厥逆,亦當灸太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