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傷寒補亡論 卷四

宋 郭雍


六經統論二十二問

問曰:傷寒三陽受病。傳經何如。

素問三十一篇曰:傷寒一日。巨陽受之。故頭項痛。腰脊強。二日。陽明受之。陽明主肉。其脈挾鼻絡於目。故身熱目疼而鼻乾。不得臥也。三日。少陽受之。少陽主膽。其脈循脅。絡於耳。故胸脅痛而耳聾。三陽經絡皆受其病。未入於臟。可汗而已。

問曰:三陰受病。傳經如何。素問曰:四日。太陰受之。太陰脈布胃中。絡於嗌。故腹滿而嗌乾。五日。少陰受之。少陰脈貫腎絡於肺。系舌本。故口燥舌乾而渴。六日。厥陰受之。厥陰脈循陰器而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

問曰:三陰可下何如。

仲景曰:三陰皆受病。已入於腑。可下而已。

問曰:汗下系乎經,或系之日。何也?雍曰:日。猶經也。大抵受病,皆有常變。其經與日不相應者,則變也。循常則易治。既變則難通。然變當從証。常可從日。故素問又曰:若其未滿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滿三日者,可泄而已。此言常道也。

問曰:經言其死皆以六七日之間。何也?雍曰:六七日傳經皆遍。陰陽俱受病已。故重者死也。素問曰:三陰三陽。五臟六腑皆受病。營衛不行。五臟不通則死是也。故經又言。治之法各通其臟脈。病日衰已。如是則五臟不通則死。通其臟脈,則病衰也。

問曰:經言其愈皆以十日以上者,何也?雍曰:此謂傷寒循常無變者。故素問曰:其不兩感於寒者,七日巨陽病衰。頭痛少愈。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愈。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不滿。舌乾。已而嚏。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日已矣。此所以愈者,皆十日以上也。(仲景。十一日渴止下無不滿。十二日大氣皆去下有病人精神爽慧也。)
問曰:十二日以上不愈者,何也?

仲景曰:若過十三日以上。不間。尺寸陷者,大危。若更感異氣。變為他病者,當依後壞病証而治之。若脈陰陽俱盛。重感於寒。變成溫瘧。陽脈浮滑。陰脈濡弱者,更遇於風。變為風濕。陽脈洪數。陰脈實大。更遇溫熱。變為溫毒,為病最重也。陽脈濡弱。陰脈弦緊。更遇溫氣。變為溫疫。以此冬傷於寒。發為溫病。脈之變証。方治如說。(龐氏。溫疫作濕溫為當。)
問曰:傷寒一日。巨陽受之。(王氏曰:巨大也。)何他。素問曰:巨陽者,諸陽之屬也。(皆有所屬)其脈連於風府。故為諸陽主氣也。又評熱論曰。巨陽主氣。故先受邪也。

問曰:兩感於寒者何如。素問曰: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熱雖甚不死。其兩感於寒而病者,必不免於死。一日。太陽與少陰俱病,則頭痛口乾而煩滿。二日。陽明與太陰俱病,則腹滿身熱。不欲食。譫語。三日。少陽與厥陰俱病,則耳聾囊縮而厥。水漿不入。不知人。六日死。

問曰:素問又言三日乃死。何也?雍曰,即前所謂六日死也。何以言之。兩感之病。陰陽表裡兩經俱傳。至三日,則六經陰陽已傳盡。水漿不入口。不知人,是時五臟已盡傷。六腑已不通。營衛已不仁。如是之後。三日乃死。帝疑之。故再舉問。岐伯謂是時陽明之氣獨未盡。故又三日而後死,是以其言曰。陽明者,十二經脈之長也。其血氣盛。故不知人。三日其氣乃盡。故死矣。夫不知人者,則兩感陰陽俱傳。三日之証也。陽明為諸經之長。其血氣盛。所以滋養諸經。其血氣已散入諸經者,各隨其經絕矣。其在陽明未散入諸經者,又須三日而後乃盡。以是知六日者,三日傳陰陽諸經。又三日陽明之氣方盡,是為六日。而世之讀經者,以六日為陰陽再傳經而死。若陰陽尚能再傳,則不死矣。其曰三日死者,又別為陽明氣血隨邪而盡之說。與六日不相通。其誤甚矣。

問曰:傷寒獨傳足陰陽六經。何也?孫真人云:人有五臟。心肺二臟經絡。所起在手十指。肝腎與脾三臟經絡。所起在足十趾。夫風毒之氣,皆起於地。地之寒暑風濕,皆作蒸氣。足常履之。所以中人必中於足。雍曰:此孫真人感風毒之論。傷寒之感,亦無以異也。

問曰:傷寒三陽受病。傳不傳可見否。

仲景曰: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又曰: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証不見者,為不傳也。

問曰:三陰經傳不傳可見否。

仲景曰:傷寒三日。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其人反能食而不嘔。此為三陰不受邪也。不受邪則不傳矣。

問曰:六經於臟腑何屬也。雍曰:足太陽。膀胱經也。足陽明。胃經也。足少陽。膽經也。此三腑者,皆為陽也。足太陰。脾之經也。足少陰。腎之經也。足厥陰。肝之經也。此三臟,皆為陰也。陽為表。陰為裡。故足太陽與足少陰為表裡。腎與膀胱也。足陽明與足太陰為表裡。脾與胃也。足少陽與足厥陰為表裡。肝與膽也。

問曰:願聞六經之所起。雍曰:本於靈樞之言。未可遽詳也。朱氏活人書可見。其略云。足太陽膀胱。起於目內 。上頭。連於風府。分為四道。下項。並正別脈上下六道。以行於背。與身為經。太陽之經,為諸陽主氣,或中寒邪,必發熱而惡寒。緣頭項腰脊。足太陽經所過處。今頭項痛。腰脊強。身體疼。其尺寸脈俱浮者,故知太陽經受病。此其大略也。

問曰:陽明經何如。朱氏曰:足陽明胃之經。從鼻起。挾於鼻。絡於目。下咽。分為四道。並正別脈六道。上下行腹。綱維於身。蓋諸陽在表。陽明主肌肉。絡於鼻。故病患身熱。目疼。鼻乾。不得臥。其脈尺寸俱長者,故知陽明經受病。

問曰:少陽經何如。朱氏曰:足少陽膽之經。起目外 。(外當作銳)絡於耳。分為四道。下缺盆。循於脅。並正別脈六道上下。主經營百節。流氣三部。故病患胸脅痛而耳聾,或口苦咽乾,或往來寒熱而嘔。其脈尺寸俱弦者,知少陽經受病也。

問曰:太陰經何如。朱氏曰:足太陰脾之經,為三陰之首。其脈布於脾胃。絡於嗌喉。故病患腹滿而嗌乾。其脈尺寸俱沉細者,知太陰經受病也。

問曰:少陰經何如。朱氏曰:足少陰腎之經。其脈起於足小趾之下。斜趣足心。別行者入跟中。上至股內後廉。貫腎絡膀胱。直行。從腎上貫肝膈。入肺中。系舌本。傷寒熱氣入於臟。流入於少陰之經。少陰主腎。腎惡燥。故渴而引飲。又經發汗吐下以後。臟腑空虛。津液枯竭。腎有餘熱亦渴。故病患口燥舌乾而渴。其脈尺寸俱沉者,少陰受病也。

問曰:厥陰何如。朱氏曰:足厥陰肝之經。厥者盡也。靈樞經亥為左足之厥陰。戌為右足之厥陰。兩陰俱盡。故曰厥陰。夫陰盡為晦。陰出為朔。厥陰者,以陰盡為義也。其脈循陰器而絡於舌本。脈弗營則筋急。筋急則引舌與卵。故唇青舌卷而囊縮。凡病患煩滿而囊縮。其脈尺寸俱微緩者,知厥陰經受病也。

問曰:六經之脈狀何如。

仲景曰: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也。尺寸俱長者,陽明受病也。尺寸俱弦者,少陽受病也。尺寸俱沉細者,太陰受病也。尺寸俱沉者,少陰受病也。尺寸俱微緩者,厥陰受病也。

問曰:陽明厥陰之義何也?素問七十四篇曰。陽明何謂也?岐伯曰。兩陽合明也。厥陰何謂也?岐伯曰:兩陰交盡也。

太陽經証治上九十五條

雍曰:自此以下,皆仲景本論。更不設問。恐滋繁言。第曰

仲景曰:繼則又曰而已。其他書所言。及有疑者,方設問以答之。本論有仲景原答問者,則首曰仲景問曰是也。其次並依仲景本論。先後不複易云。

仲景曰:脈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也。當一二日發。以其上連風府。故頭項痛。腰脊強。

又曰: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

又曰:太陽病。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謂浮而緩)者,名曰中風。

又曰:太陽病,或已發熱,或未發熱,必惡寒。體痛。嘔逆。脈陰陽俱緊者,名曰傷寒。王叔和曰。太陽病。脈浮而數。可發其汗。屬桂枝湯。

又曰:太陽病未解。其脈浮弱。當以汗解,宜桂枝湯。

又曰: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若惡寒。屬桂枝証。汗出惡寒,亦屬桂枝。常穎士器之補治論曰。汗出惡風,宜桂枝湯。無汗惡寒,宜麻黃湯。雍曰:中風傷寒二証。本以有汗無汗而分。桂枝麻黃二湯,亦分有汗無汗而用。故汗出亦有惡寒者,亦屬中風。王叔和亦用桂枝。不以惡寒而改用麻黃者,謂其有汗也。

問曰:太陽一經。何其或有汗或無汗也。雍曰:系乎營衛之氣也。營行脈中。衛行脈外,亦以內外和諧而後可行也。風邪之氣。中淺則中衛。中衛則衛強。衛強不與營相屬。其 悍之氣。隨空隙而外出,則為汗矣。故有汗者,衛氣遇毛孔而出者也。寒邪中深,則涉衛中營。二氣俱受病。無一強一弱之証。寒邪營衛相結而不行,則衛氣無自而出,必用藥發其汗。然後邪去而營衛複通。故雖一經。有有汗無汗二証,亦有桂枝解表麻黃發汗之治法不同也。仲景論營衛和不和。俱見於後。

千金曰:傷寒一日。太陽脈弱。至四日。太陰脈大。

仲景曰: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常器之曰,宜辨中風傷寒。有汗無汗。用麻黃桂技二湯。孫真人曰。太陽病三四日。不吐下。見芤,乃汗之。

又曰: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若發汗已。身灼熱者,名風溫。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微發黃色。劇則如驚癇。時螈 。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常器之補治論曰。轉下火熏,皆為逆也。可白虎加人參湯、桂枝柴胡各半湯、桂枝去芍藥加蜀漆龍骨牡蠣救逆湯。雍曰:救逆湯治被火熏則無疑。桂枝柴胡各半湯,即柴胡桂枝湯也。然有三証。汗多亡陽。外証未去。雖譫語,亦不可下。當和營衛。通津液。用柴胡桂枝湯。此未被下時可用也。若已發汗。又複下之。小便不利。渴而不嘔。此為未解,宜柴胡桂枝乾薑湯。此被下後。小便不利而渴者,可用也。若傷寒八九日。下之。胸滿煩驚。小便不利。用柴胡加龍骨牡蠣湯。此被下後。小便不利。有煩驚証者,可用也。惟白虎加人參湯。治大渴飲水。口乾舌燥。無表証者,可服。脈浮。表未解者,不可服。今溫病風溫。表未解者,皆脈浮,則不可服明矣。白虎加人參。本治裡熱太陽發熱而渴。非裡熱不可服。故今去之。

又曰:病有發熱惡寒者,發於陽也。無熱惡寒者,發於陰也。發於陽者,七日愈。發於陰者,六日愈。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龐氏曰。發於陽者,隨証用汗藥攻其表。發於陰者,用四逆輩溫其內。

又曰: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龐雲補三里穴)使經不傳則愈。問曰:經言其死皆以六七日之間而論。言七日以上自愈何也?雍曰:感之重而証有變異者死。感之輕而証無變異者自愈也。

又曰: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龐注云。方言曰。南楚疾愈,或謂之瘥,或謂之了。)

又曰:病患身大熱。反欲得近衣者,熱在皮膚。寒在骨髓也。身大寒。反不欲近衣者,寒在皮膚。熱在骨髓也。朱氏曰:熱在皮膚者,熱裡寒,宜先與陰旦湯。寒已。次以小柴胡加桂以溫其表。寒在皮膚者,表寒裡熱,宜先以白虎加參湯除熱。次以麻桂各半湯解其表。

大抵病有標本。治有先後。表熱裡寒。脈必沉而遲。手足微厥。下利清穀也。所以陰証亦有發熱者,四逆湯、通脈四逆湯主之。表寒裡熱者,脈必滑而厥。口燥舌乾也。所以少陰惡寒而蜷。時時自煩。不欲濃衣。用大柴胡湯下之而愈。雍曰:皮膚固為表而骨髓為裡。有二說。所以仲景不直言表裡。而曰皮膚骨髓也。夫表裡者,人身之陰陽也。靈樞六篇曰。內有陰陽。外亦有陰陽。在內者,五臟為陰。六腑為陽。在外者,筋骨為陰。皮膚為陽。今朱氏雖從表裡法治之。然是以在內治裡之法。而治在外之裡也。常器之只用桂枝麻黃各半湯。雖亦有理。又疑麻黃雖能和營衛。而不至骨髓。朱氏似失之深。常氏似失之淺,宜於二者之間消息用藥,或用朱氏之藥,則少與之。用常氏之藥,則多與之可也。

又曰:太陽中風。陽浮而陰弱。陽浮者熱自發。陰弱者汗自出。嗇嗇惡寒。淅淅惡風。翕翕發熱。鼻鳴乾嘔者,桂枝湯主之。千金翼曰。太陽中風。發熱而惡寒。

又曰: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者,桂枝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項背強KT KT 。反汗出惡風者,桂枝加葛根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下之後。其氣上沖者,可與桂枝湯。若不上沖者,不可與之。

又曰:太陽病三日。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也。觀其脈証。知犯何逆。隨証治之。

又曰: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之。常須識此。勿令誤也。常器之云。可麻黃湯。

又曰:若酒客病。不可與桂枝湯。得湯則嘔。以酒客不喜甘故也。

又曰:喘家作桂枝湯。加濃朴杏子佳。

又曰:凡服桂枝湯吐者,其後必吐膿血也。常氏曰:可服類要芍藥地黃湯。雍曰:見膿血而後可服。

又曰:太陽病。發汗。遂漏不止。其人惡風。小便難。四肢微急。難以屈伸者,桂枝加附子湯主之。千金云。桂枝東加附子一個炮即是。龐氏曰:若小便數,切不可行此湯,宜用芍藥甘草湯。若誤行桂枝加附子湯攻表,則咽乾煩躁。厥逆嘔吐者,作甘草乾薑湯與之。以複陽氣。若厥愈足溫。更與芍藥甘草湯。其腳即伸。若胃氣不和。譫語者,少與調胃承氣湯。微溏則譫語止。雍曰:此仲景治自汗小便數之法。龐氏以治發汗漏不止小便數。其証實一也。

又曰:太陽病。下之後。脈促胸滿者,桂枝去芍藥湯主之。若微惡寒者,桂枝去芍藥方中加附子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得之八九日。如瘧狀。發熱惡寒。熱多寒少。其人不嘔。清便欲自可。一日二三度發。脈微緩者,為欲愈也。脈微而惡寒者,此陰陽俱虛。不可更發汗更下更吐也。面色反有熱色者,未欲解也。以其不能得小汗出。身必癢,宜桂枝麻黃各半湯。

又曰:太陽病。初服桂枝湯。反煩不解者,先刺風池風府。卻與桂枝湯則愈。雍曰:仲景云。太陽受病。上連風府。故治傷寒以風府為要穴。風池次之。然風府近腦戶,或疑不敢刺。在法又禁灸。風池則灸刺皆無禁也。

又曰:服桂枝湯。大汗出。脈洪大者,與桂枝湯如前法。若形似瘧。日再發者,汗出必解,宜桂枝二麻黃一湯。

又曰:服桂枝湯。大汗出後。大煩渴不解。脈洪大者,白虎加人參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發熱惡寒。熱多寒少。脈微弱者,此無陽也。不可發汗,宜桂枝二越婢一湯。千金云。不可發汗。

又曰:服桂枝湯,或下之。仍頭項強痛。翕翕發熱。無汗。心下滿。微痛。小便不利者,桂枝去桂加茯苓白朮湯主之。

又曰:傷寒脈浮。自汗出。小便數。心煩。微惡寒。腳攣急。反與桂枝湯。欲攻其表。此誤也。得之便厥。咽中乾。煩躁吐逆者,作甘草乾薑湯與之。以複其陽。若厥愈足溫者,更作芍藥甘草湯與之。其腳即伸。若胃氣不和。譫語者,少與調胃承氣湯。若重發汗。複加燒針者,四逆湯主之。(見九卷)
仲景問曰:証象陽旦。(陽旦即桂枝異名)按法治之而增劇。厥逆。咽中乾。兩脛拘急而譫語。師言夜半手足當溫。兩腳當伸。後如師言。何以知此。答曰:寸口脈浮而大。浮則為風。大則為虛。風則生微熱。虛則兩脛攣。病証象桂枝。因加附子參其間。增桂令汗出。附子溫經。亡陽故也。厥逆。咽中乾。煩躁。陽明內結。譫語煩亂。更飲甘草乾薑湯。夜半陽氣還。兩足當熱。脛尚微拘急。重與芍藥甘草湯。爾乃脛伸。以承氣湯微溏,則止其譫語。故知病可愈。雍曰:此一段問答。重解釋前段誤用桂枝加附子之証。按法治之。謂令服桂枝湯也。以此推之,則証象陽旦者,小便不利,則用桂枝加附子湯。小便數,則用甘草乾薑湯、芍藥甘草湯。惟以小便為準耳。龐氏曰:兩脛攣。小便數。仍汗出,為津液少。不可誤行桂枝湯,宜補虛退熱。用芍藥甘草湯通治。

又曰:太陽病。項背強几几。無汗惡風。葛根湯主之。

又曰:太陽與陽明合病者,必自下利。葛根湯主之。(一云。用葛根茯苓黃連湯。方未見。疑即葛根黃芩黃連湯。)

又曰:太陽與陽明合病。不下利。但嘔者,葛根加半夏湯主之。千金云。葛根湯中加半夏半升。

又曰:太陽病。桂枝証。醫反下之。利遂不止。脈促者,表未解也。喘而汗出者,葛根黃芩黃連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頭痛發熱。身疼腰痛。骨節疼痛。惡風。無汗而喘者,麻黃湯主之。

又曰:太陽與陽明合病。喘而胸滿者,不可下,宜麻黃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十日已去。脈浮細而嗜臥者,外已解也。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

問曰:太陽病論有言至七日以上。有言十日已去。若此之類。未知傳經與不傳經也。雍曰:究其意。義雖可見。又當以脈証辨之。且如七日以上自愈者,謂六日傳經已遍而無變異也。十日已去。設有胸滿脅痛者,是傳陽明也。其脈浮而無他証者,只在太陽不傳。故仲景猶用麻黃也。所以朱氏言寒邪中人。不必皆始於太陽。兼有首尾止在一經,或間傳一二經。不可以一理推。但據脈與外証治之。若過日多。脈大浮數。按之不足者,尚責太陽。發汗而愈。此即仲景十日已去脈但浮者,服麻黃湯之意也。有汗者何如。曰。詳証於諸桂枝湯中選用之。朱又云。不必皆始於太陽者何如。曰。雍雖未之見。在理應有之。須証脈可辨。如感疾頭不甚痛,即非太陽也。蓋感病之變異者也。如巨陽先受邪,則世俗謂之正傷寒也。

仲景曰:太陽中風。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煩躁者,大青龍湯主之。若脈微弱。汗出惡風者,不可服。服之則厥逆。筋惕肉瞤。此為逆也。雍曰:中風而脈浮緊,是中風見寒脈也。故可服。若脈微弱,則非寒脈。又汗出惡風,亦皆中風証。故不可服。設服之,則汗漏不止。筋惕肉瞤而死。筋惕肉瞤者,以亡陽故也。其詳別見可汗門中。

又曰:傷寒脈浮緩。身不疼。但重。乍有輕時。無少陰証者,大青龍湯發之。雍曰:傷寒而脈浮緩,是傷寒見風脈也。少陰裡証。大青龍發表藥。故無少陰証者可服。少陰。口燥舌乾而渴是也。龐氏云。當作無太陰証。且仲景於不可發汗証中。已言少陰病不可發汗。況用大青龍湯。尤為不可,則此用少陰字為無疑。而龐氏因脈証相似,乃云當作太陰証。雖龐氏之誤。然太陰病亦不可發汗。三陰皆不可服。特少陰最為緊急耳。仲景大青龍湯。惟此兩証。以其汗出亡陽太暴。善醫者複不敢用。往往臨時審証。以他藥代之。若用桂枝麻黃各半湯亦好。惟是力緩,宜多服和解之。

又曰:傷寒表不解。心下有水氣。乾嘔發熱而咳,或渴,或利,或噎,或小便不利少腹滿,或喘者,小青龍湯主之。

又曰:傷寒。心下有水氣。咳而微喘。發熱不渴。服湯已渴者,此寒氣欲解也。小青龍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外証未解。脈浮弱者,當以汗解,宜桂枝湯。

又曰:太陽病。下之。微喘者,表未解故也。桂枝加濃朴杏子湯主之。千金云,宜桂枝湯。一云麻黃湯。

又曰:太陽病。外証未解者,不可下也。下之為逆。欲解外者,宜桂枝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先發汗不解。而複下之。脈浮者不愈。浮為在外。而反下之。故令不愈。今脈浮。故知在外。當須解外則愈,宜桂枝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証仍在。此當發其汗。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陽氣重故也。麻黃湯主之。

又曰:太陽病。脈浮緊。發熱身無汗。自衄者愈。

又曰:二陽並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續自微汗出。不惡寒。若太陽病証不罷者,不可下。下之為逆。如此可小發汗。設面色緣緣正赤者,陽氣怫郁在表。當解之熏之。若發汗不徹。不足言。陽氣怫郁不得越。當汗不汗。其人躁煩。不知痛處。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氣。但坐。以汗出不徹。故也。更發汗則愈。何以知汗不徹。以脈澀。故知之。龐氏云,宜麻黃湯。雍曰:龐氏在陽明。以古本差誤。仍改本。

又曰:脈浮數者,法當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發汗。當自汗出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脈微。此裡虛。須表裡實。津液自和。便自汗出愈。常器之云。汗不出者,可與小柴胡湯。雍曰:若心下悸而煩,宜小建中湯。表裡俱虛,宜桂枝麻黃各半湯。設若用柴胡和解,亦宜用柴胡桂枝和其營衛以通津液。此証是下後裡虛。故仲景待其氣複。津液自和而汗出。不必更用藥。此一証。非有証無治。其不用藥。便是治法也。常氏必欲和解之。疑其用藥太重。故雍以柔劑少殺其力。庶幾得中。要之能少忍。待其自和。從仲景不用藥法為上也。

又曰:脈浮緊者,法當身疼痛,宜以汗解之。(謂發汗也)假令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何以知其然。以營氣不足。血少故也。雍曰:此一証與前証略相似,宜小建中湯。次則柴胡桂枝湯。又不若待其別見証而治之。蓋前証是下後証。當無別証出。故仲景不用藥。此証是汗前証。須別有証出。故不若少待之。既知血少。不可便用小柴胡湯也。

又曰:脈浮者,病在表。可發汗,宜麻黃湯。

又曰:脈浮而數者,可發汗,宜麻黃湯。

又曰:脈浮而緊。浮則為風。緊則為寒。風則傷衛。寒則傷營。營衛俱病。骨節煩疼。可發其汗,宜麻黃湯。

又曰:病常自汗出者,此為營氣和。營氣和者外不諧。以衛氣不共營氣和諧故耳。以營行脈中。衛行脈外。複發其汗。營衛和則愈,宜桂枝湯。

問曰:營氣既和。何為自汗出也。雍曰:平人營衛之氣。常自和也。設衛中於風。而營不中於寒,是衛有邪氣。而營無邪氣也。有邪氣者強。無邪氣者弱。一強一弱。故營不得與衛氣諧和而獨和,則衛氣無所依。以 悍無所依之氣。又以邪氣濟之。兩氣盈溢。溪谷不能容。營深而衛淺。故衛氣於皮膚間。不得內合於營。而外見隙穴,則出為自汗也。用桂枝解其肌,則衛之邪氣去。衛無邪氣,則其氣自衰。自然還內與營和而汗止矣。

仲景曰:病患臟無他病。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者,此衛氣不和也。先其時發汗則愈,宜桂枝湯主之。

又曰:傷寒脈浮緊。不發汗。因致衄者,麻黃湯主之。

又曰: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與承氣湯。其小便清者,知不在裡。仍在表也。不可與之。當須發汗。若頭痛者,必衄,宜桂枝湯。常器之云,或疑其誤也。設須發汗。當用麻黃湯。不然。用桂枝麻黃各半湯。取其小小汗出而已。雍曰:仲景書。桂枝無治衄法。麻黃有治衄法。故此一証。常氏疑其有誤而改用麻黃也。設若頭不痛,則不衄。不衄則不可用麻黃。故宜桂枝麻黃各半湯。取小汗而已。更宜以有汗無汗決之。仲景書安得無傳寫之誤也。

又曰:傷寒發汗。解。半日許。複煩。其脈浮數者,可更發汗,宜桂枝湯主之。雍曰:須言半日許者,以過此而複煩,即屬勞複。不用桂枝湯也。

又曰:凡病。若發汗。若吐。苦下。若亡血亡津液。陰陽自和者,必自愈。雍曰:言凡者,不止謂傷寒也。若傷寒未和者,少待其和,或須藥。可柴胡桂枝湯少與之。不必用小柴胡也。

又曰:大下之後。複發汗。小便不利者,亡津液故也。勿治之。得小便利者,必自愈。雍曰:不必更以藥利其小便。自待其通則愈。

又曰:下之後。複發汗,必振寒。脈微細。所以然者,以內外俱虛故也。常氏曰:素無熱人。可與芍藥附子湯。有熱人。可與黃耆建中湯。

又曰:下之後。複發汗。晝日煩躁不得眠。夜而安靜。不嘔不渴。無表証。脈沉微。身無大熱者,乾薑附子湯主之。

又曰:發汗後。身疼痛。脈沉遲者,桂枝加芍藥生薑各一兩人參三兩新加湯主之。

又曰:發汗後。不可更行桂枝湯。汗出而喘。無大熱者,可與麻黃杏子甘草石膏湯主之。

又曰:發汗後。其人臍下悸者,欲作奔豚。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主之。

又曰:發汗過多。其人叉手自冒心。心下悸。欲得按者,桂枝甘草湯主之。

又曰:發汗後。腹脹滿者,濃朴生薑半夏甘草人參湯主之。

又曰:傷寒。若吐若下後。心下逆滿。氣上沖胸。起則頭眩。脈沉緊。發汗則動經。身為振振搖者,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主之。

又曰:發汗。病不解。反惡寒者,虛故也。芍藥甘草附子湯主之。

又曰:發汗。若下之。病仍不解。煩躁者,茯苓四逆湯主之。

又曰:發汗後。惡寒者,虛故也。不惡寒。但熱者,實也。當和胃氣。與調胃承氣湯。雍曰:虛者,芍藥甘草附子湯。

又曰:太陽病。發汗後。大汗出。胃中乾。煩躁不得眠。欲得飲水者,少少與飲之。令胃氣和則愈。若脈浮。小便不利。微熱消渴者,五苓散主之。

又曰:發汗已。脈浮數。煩渴者,五苓散主之。

又曰:傷寒汗出而渴者,五苓散主之。不渴者,茯苓甘草湯主之。

又曰:中風發熱。六七日不解而煩。有表裡証。渴欲飲水。水入則吐者,名曰水逆。五苓散主之。

又曰:未持脈時。病患叉手自冒心。師因教試令咳。而不咳者,此必兩耳聾無聞也。所以然者,以重發汗。虛故如此。常器之云。素無熱人。可與芍藥附子湯。素有熱人。可與黃耆建中湯。

又曰:發汗後。飲水多,必喘。以水灌之,亦喘。常云。可與麻黃杏子甘草石膏湯。

又曰:發汗後。水藥不得入口為逆。若更發汗,必吐下不止。常云。可與半夏茯苓湯。

又曰:發汗吐下後。虛煩不得眠。若劇者,必反複顛倒。心中懊憹 。梔子豉湯主之。若少氣者,梔子甘草豉湯主之。若嘔者,梔子生薑豉湯主之。

又曰:發汗。若下之。而煩熱。胸中窒者,梔子豉湯主之。

又曰:傷寒五六日。大下之後。身熱不去。心中結痛者,未欲解也。梔子豉湯主之。

又曰:傷寒下後。心煩腹滿。臥起不安者,梔子濃朴湯主之。

又曰:凡用梔子湯。病患舊微溏者,不可與服之。

又曰:太陽病發汗。汗出不解。其人仍發熱。心下悸。頭眩。身動。振振欲擗地者,真武湯主之。

又曰:咽喉乾燥者,不可發汗。常氏云。可與小柴胡湯。

又曰: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汗出則 。常氏云。可小柴胡湯。

又曰:淋家不可發汗。發汗必便血。

又曰:衄家不可發汗。汗出,必額上陷。脈急緊。直視。不能 。不得眠。常氏云。可犀角地黃湯。

又曰:亡血家不可發汗。發汗則寒 而振。常氏云。可與芍藥地黃湯。

又曰:汗家重發汗,必恍惚心亂。小便已。陰疼。與禹余糧丸。方本闕。常氏云。禹余糧石一味。火 散服亦可。雍曰:用禹余糧不用石。石乃殼也。

又曰:病患有寒。複發汗。胃中冷,必吐蛔。常氏云。可服烏梅丸。雍曰:宜服理中丸。

又曰:本發汗。而複下之。此為逆也。若先發汗。治不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為逆。若先下之。治不為逆。雍曰:此為病當先汗。而反先下之。故為逆也。若已汗而複下之者,不為逆也,或病當先下。而反先汗之。故為逆也。若已下而後汗之者,不為逆也。如太陽証。當汗。而反下之。少陰証。當下。而反汗之,皆為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