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丹波元珍


卷八 繆刺論篇第六十三

馬云:邪客於各經之絡。則左痛取右。右痛取左。與經病異處。故以繆刺名篇。據靈樞官針篇第三節,則巨刺。亦左取右。右取左。特有經穴絡穴不同耳。張云:繆。異也。簡案繆。廣韻。靡幼切。禮大傳注。紕繆。猶錯也。王注從之。蓋左病刺右。右病刺左。交錯其處。故曰繆刺。

極於五臟 簡按極。至也。見詩周頌注。

如此則治其經焉 張云:邪氣自淺入深。而極於五臟之次者。當治其經。治經者。十二經穴之正刺也。尚非繆刺之謂。

入舍於孫絡 甲乙。絡。作脈。據上文。當從甲乙。

大絡 吳云:十二經支注之大絡。難經所謂絡脈十五絡。是也。高云:流溢。傳注也。氣穴論云。

孫絡之脈別經者。並注於絡。傳注十四絡脈者。是也。

奇病 張云:病在支絡。行不由經。故曰奇病。志云:奇病者。謂病氣在左。而証見於右。病氣在右。而証見於左。蓋大絡乃經脈之別。陽走陰。陰走陽者也。

與經相干 馬云:其邪客大絡。左注於右。右注於左。上下左右。與經相干。其實不得入於經。而止布於四末。志云:經脈篇曰。手太陰之別。並太陰之經。直入掌中。手少陰之別。循經入於心中。蓋大絡俱並經附行。故曰與經相干。高云:經。經隧也。經隧者。五臟六腑之大絡也。故與經相干。而輸布於手足之四末。其氣左右流行。無有常處。經隧相干。故不入於經俞。不入於經俞。刺其絡脈。故命曰繆刺。簡案據諸家之義。干。預也。即干涉之干。

必巨刺之 吳云:巨刺。大經之刺也。志云:巨。大也。謂當以長針取之。亦左取右。而右取左也。

簡案官針篇。無長針取之之說。今從吳注。

繆處 馬云:繆者。異也。王注。以所刺之穴。如紕繆綱紀者。非岐伯自有明旨。吳云:與經脈常行之處差繆也。高云:脈度篇云。經脈為裡。支而橫者為絡。故絡病者。其痛與經脈繆處。繆處。異處也。謂經脈之痛。深而在裡。絡脈之痛。支而橫居。病在於絡。左右紕繆。故命曰繆刺。

邪客於足少陰之絡 馬云:腎經絡穴大鐘也。簡按張吳諸家。不指言其穴。蓋絡泛言一經之絡也。

馬。每絡注某穴。恐非。

無積者 高云:脹滿有積。當刺其胸脅。若無積者病。少陰之絡。上走心包。故當刺然骨之前。簡按吳云:積。五臟積也。五臟真氣不足。而後病積。若複刺出其血。是重虛矣。故在禁。志云:無積者。無盛血之結也。並誤。

然骨之前 高。骨。作谷。注云:谷。舊本訛骨。今改。下二然谷之谷仿此。簡按本輸篇云。腎溜于然谷。然骨之下者也。不必改字。

如食頃 張云:食頃。一飯頃也。後仿此。簡按王立飢之解。不通。

不已左取右 甲乙。無不已二字。簡按此已系於絡病。何待其不已而繆刺之。甲乙為是。

取五日已 甲乙。無取字。張云:病新發者。邪未深也。雖不即愈。亦不過五日而已。

邪客於手少陽之絡 甲乙。作少陰之絡。注云:一作少陽。

刺手中指次指 馬云:中指之次指。即第四指也。去爪甲上如韭葉者。即關沖穴也。高云:中指次指。

即小指次指。手少陽關沖井穴也。志云:當刺中指心包絡之中沖。次指手少陽之關沖。簡按甲乙注。中指。當小指。張吳亦據新校正。作小指。本輸篇。關沖者。手小指次指之端也。氣府論。肘以下至手小指次指本。各六俞。熱病篇。取手小指次指爪甲下。去端如韭葉。厥病篇。取手小指次指爪甲上。與肉交者。諸篇言關沖穴者如是。當從新校正。

如韭葉 志注本輸篇云。上古如韭葉。今時如大米許。簡按甲乙。少澤。手小指之端。去爪甲一分。

以此推之。凡云如韭葉者。當以一分為準。

卒疝 高云:經脈篇曰。足厥陰之別。其病氣逆。則睪腫卒疝。故邪客於足厥陰之絡。令人卒疝暴痛。

與肉交者 志云:即去端如韭許。

男子立已女子有頃已 吳云:男子以陽用事。故已速。女子以陰用事。故已稍遲。志云:女子之生。

不足於血。故有頃。男子之血盛。故立已。

刺外踝下 甲乙。下。作上。吳云:金門京骨通谷。三 也。高云:三 者。通谷為滎。束骨為輸。

京骨為原也。簡按據甲乙。蓋謂跗陽穴。跗陽。在踝上三寸。

邪客於臂掌之間 高云:經脈篇曰。心主手厥陰心包絡之脈。下臂入掌中。病則臂肘攣急。掌中熱。

故邪客於臂掌之間。不可得屈。

刺其踝後 馬云:當刺心經之通裡穴也。張云:手厥陰經也。踝後者。以兩踝言。踝中之後。則內關也。內關為手厥陰之絡。故當取之。志同。高云:先以指按之。按之而痛。乃刺之。簡按考文義。不宜定為某穴。故王不注。

高為得矣。

以月死生為數 吳云:望前為月生。望後為月死。此以應痛為 。不拘穴法。張云:月之死生。隨日盈縮。以為數也。故自初一至十五。月日以盈。為之生數。當一日一 。一 。即一刺也。至十五日漸增。至十五 矣。自十六至三十日。月日以縮。為之死數。當日減一刺。故十六日止十四 。減至月終。惟一刺矣。

蓋每日一刺。以朔望為進止也。志云:手厥陰心主主血脈。是謂待時而調之也。高云:由微而盛。如月之生。

故漸多之。由盛而微。如月之衰。故漸減之。月郭空則無治也。

邪客於足陽蹺之脈 馬本。無足字。高云:脈度篇云。蹺脈。從足至目。屬目內 。故邪客於足陽蹺之脈。令人目痛。從內 始。

外踝之下半寸弦襂 高云:仆參穴也。簡按甲乙云。申脈。陽蹺所生也。在足外踝下陷者中。容爪甲許。又云:仆參。在跟骨下陷者中。則知舊注為是。

如行十里頃而已 志云:蹺健善行。如行十里。則蹺脈之氣已周。高云:蹺脈屬奇經。其行最疾。

故如人行十里之頃。而痛病可已。簡按據漢書賈捐之傳。吉行五十里之數。而度之。即得一時三刻有奇。

人有所墮墜 馬云:此言惡血為病。當有繆刺之法。

利藥 吳云:先宜飲利瘀血藥也。

上傷厥陰之脈 張云:凡墮墜者。必病在筋骨。故上傷厥陰之脈。肝主筋也。下傷少陰之絡。腎主骨也。刺然骨之前出血。即少陰絡也。

然骨之前血脈 簡按諸注仍原文而注之。不必從新校正。

刺足跗上動脈 張云:足厥陰之輸。太沖穴也。王氏謂為陽明之沖陽。似與此無涉。志高不注穴名。

善悲驚不樂 吳云:厥陰之病。連於肝則驚。少陰之病。逆於 中。則不樂。故刺法相侔也。張云:墮跌傷陰。神氣散失。故善悲驚不樂。志高與張同。簡按吳注近是。

中指爪甲上 吳仍王注。改作小指。注云:關沖穴也。為手少陽井。手少陽之絡。從耳後入耳中。故刺之。簡按馬張高並從新校正。為是。

其不時聞者 吳云:絕無所聞者為實。不時聞者為虛。虛而刺之。是重虛也。張云:時或有聞者。尚為可治。其不聞者。絡氣已絕。刺亦無益。故不可刺也。簡按若吳注所言。則當云其時不聞者。疏甚。

耳中生風 吳云:生風。如風之號也。志云:加耳鳴之風生也。簡按千金方。耳中颼颼。是也。

凡痺往來 高云:此言往來行痺。不涉經脈。但當繆刺其絡脈。不必刺其 穴也。凡痺往來。謂之行痺。其行無常處者。邪在分肉之間。不涉經脈也。簡按千金方。風痺。游走無定處。名曰血痺。此亦邪在於血絡者。

痛而刺之 張云:謂隨痛所在。求其絡而繆刺之也。志同。高云:凡痺必痛。痛而刺之。簡按今從張注。

用針者隨氣盛衰以為 數 吳本。十一字為注文。云。舊作大文。僭改為細注。

月生一日一 甲乙。月上。有以月死生為數六字。高云:上文手厥陰心包主血脈。故以月死生為數。此言痺痛。則衝任之血。不能熱肉充膚。澹滲皮毛。故亦以月死生為 數。篇中繆刺無 數。皆以月死生。

為數也。

邪客於足陽明之經 馬吳張並依新校正。經。作絡。志仍原文。云。此言經脈之互交者。亦當以繆取也。經。謂陽明之經脈也。高同。簡按據王注及志高。則刺大經之病也。似與巨刺無別。今亦仍新校正。

足中指次指 馬從王注。吳云:足陽明之脈。有入中指內間者。有入中指外間者。有入大指間者。此言刺足中指次指。乃中指及次指也。次指是厲兌穴。中指則不必穴也。張云:中指次指。皆足陽明所出之經。

即厲兌穴次也。志云:足陽明之脈。下入中指外間。其支者。別跗上。入大指間出其端。故當取中指間之內庭。

大指次指間之厲兌。高云:中指次指。即大指次指也。爪甲上與肉交者。足陽明厲兌井穴也。簡按高以自大指當第三指者。為中指。則與王注異。而考本輸篇。胃出於厲兌。厲兌者。足大指內次指之端也。本篇下文則云。

足陽明中指爪甲上一 。明是足以第二指為中指。而與手之中指不同。當以甲乙為是。

溫衣飲食 志云:咳者。邪干肺也。故宜溫衣。及溫暖飲食。若形寒飲冷。是為重傷矣。

氣上走賁上 簡按新校正。引楊玄操。是也。丁德用云。胃言若虎賁之士。圍達之象。故曰賁門也。

況胃者圍也。主倉廩。故別名太倉。今考詩注。賁。大也。胃已名太倉。賁門蓋取於此。若以虎賁之賁。則義不葉。馬以下諸注。仍新校正。唯高本於王。

六刺立已左刺右右刺左 高云:左刺右右刺左六字。衍文。簡按下文嗌中腫云云。亦邪客於足少陰者。故以此六字為衍文。然嗌中腫二十八字。王所移於此。未可果為衍文。

不能內唾 高云:內。猶咽也。

腰痛引少腹控 吳云:足太陰濕土也。濕病者。先注於腰。故腰痛。太陰之筋。聚於陰器。循腹裡結脅。故引少腹控 。張云:足太陰之絡。上入布胸脅。而筋著於脊。故為病加此。控。引也。高云:經脈論云。脾之大絡。

名曰大包。出淵液。布脅胸。實則身盡痛。虛則百節盡皆縱。令人腰痛引少腹。身盡痛之意也。控 不可以仰息。布胸脅。百節盡皆縱之意也。

腰尻之解兩胂之上是腰俞 吳據新校正。刪是腰俞三字。注云:腰尻之解。腰俞一穴也。兩胂上。脾俞二穴也。馬云:腰俞。在中行二十一椎之下。則無左右。斷是白環俞也。張云:腰俞止一穴居中。本無左右。

此言左取右。右取左者。必腰俞左右。即足太陽之下 穴也。高云:解骨縫也。胂上。髁胂之上。即髀股也。

申明腰尻之解。兩胂之上。腰俞是也。蓋腰尻之解。屬於腰俞。兩腰之上。即腰俞兩旁之下也。簡按刺腰痛論云。腰痛。引少腹控 。不可仰。刺腰尻交者。兩髁胂上。以月生死為 數。王注。腰尻交者。謂髁下尻骨兩旁四骨空。左右八穴。俗呼此骨。為八 骨也。今由此攻之。是腰俞三字衍。而其義則張注為得矣。

邪客於足太陽之絡 張云:足太陽經。挾脊抵腰中。故拘攣脊急。其筋從腋後入腋下。故引脅而痛。

應手如痛 如。甲乙。作而。吳云:此不拘穴俞而刺。謂之應痛穴。

治諸經刺之所過者不病 過。王。平聲。馬云:蓋經旨以病為有過也。高。之下。病下。並句。注云:治諸經刺之。謂治諸經之病。則正刺其經也。所過者不病。謂諸經所過之道。不為邪客。而不病也。簡按舊注義長。

刺其通脈 甲乙。作過脈。馬云:刺其聽宮穴也。耳聾以下十六字。高。移上文邪客於手陽明之絡後。

注云:刺之病不已。更刺中指之中沖。中指中沖。主通脈出於耳前。故曰耳聾云云。蓋手陽明之脈。上頸貫頰。在於耳前。通脈出耳前。通心主包絡之脈。而出於耳前之手陽明也。

簡按據上文刺之所過者。通字作過。似是。

齒齲刺手陽明 熊音。齲。丘禹反。齒病也。高云:齒齲。齒腐痛也。說文。齒蠹也。釋名。齲。忖]。C蟲嚙之齒缺朽也。高本。此以下十七字。連下文繆傳引上齒以下四十八字。移前節邪客於足陽明之經。令人鼽衄云云條之後。甲乙。陽明下。有立已二字。

邪客於五臟之間 吳云:五臟之間。謂五臟絡也。張云:邪客於五臟之間。必各引其經而痛。但見病處。各取其井。而繆刺之。高云:邪客於五臟之間。其病也。經脈絡脈。相引而痛。有時來出於絡脈。有時但止於經脈。故時來時止。

五刺已 志云:五臟之氣平也。

繆傳引上齒 吳云:病本在下齒。今繆傳於上齒也。志云:謂手陽明之邪。繆傳於足陽明之脈也。

足陽明之脈。入上齒中。此邪客於手陽明之經別。而繆傳於足陽明之脈。致引入上齒。

齒唇寒痛 甲乙。無痛字。

視其手背脈 馬云:蓋指手陽明之絡穴偏歷也。簡按諸家不注某穴。此泛言手背。不必指一穴也。

足陽明中指爪甲上一 足上。甲乙。有刺字。高本。一上。有各字。云。舊本無各字。今臆補。

此五絡皆會於耳中 志云:耳者。宗脈之所聚也。張兆璜云。宗脈者。宗氣所出之脈也。即胃之大絡。出於乳下。聚於耳中。

上絡左角 馬云:絡於左耳之額角。志云:肝主血。而居左。其氣直上於巔頂也。

後刺手心主 馬云:心包絡之井。在中指端。名曰中沖。吳張同。簡按上文。不及心主厥陰。是必錯出。新校正為是。高云:刺手心主少陰銳骨之端。各一 。心手少陰掌後高骨。大陵俞穴也。心者。君主之官。

故曰心主。此注可疑。心主。謂心包。乃手厥陰也。今引君主之官。而為心經。殆屬牽強。

以竹管吹其兩耳 甲乙。管。作筒。耳下。有中字。

其左角 金匱。甲乙。 。作剔。高云: 。 同。俗作剃。

方一寸 肘後方。作二寸。外台。作方寸匕。

燔治 金匱。作燒末。張云:燒製為末也。

灌之立已 金匱。已。作起。

切而從之 甲乙。從。作循。

調之 張云:病在經者。治從其經。但審其虛實而調之。調者。如湯液導引之類。皆是也。調之而不調。然後刺其經脈。是謂經刺。亦曰巨刺。

有痛而經不病者 吳云:身有痛處。而其經脈所至之分。不皆病者。是為絡病。非經病也。則繆刺之。

此繆刺之數也 吳云:數。猶言節目也。張云:凡此刺經者。刺大絡者。刺皮部血絡者。各有其治。

所以辨繆刺之術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