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丹波元珍


卷七 氣府論篇第五十九

馬云:氣府者。各經脈氣交會之府也。故有言本經。而他經之穴。入其中者。止論脈氣所發所會。不以本經別經為拘也。其穴有多少。亦不拘於本經故耳。前篇論穴。故名氣穴。而此論脈氣所發。故名曰氣府也。高刪論字。此亦以無問答也。

七十八穴 吳云:下文。考得九十一穴。多一十三穴。此與近世不同。近世左右共一百二十六穴。

張云:詳考本經下文。共得九十三穴。內除督脈少陽二經。其浮氣相通於本經。而重見者。凡十五穴。則本經止七十八穴。近世經絡相傳。足太陽左右。共一百二十六穴。即下文各經之數。亦多與今時者不同。

入發至項三寸半 馬云:謂大杼風門二穴也。蓋自後項。上至入發。則自入發至項而下。計有三寸半許。其數正如二穴所在也。中乃督脈。旁有四行。俱足太陽經穴。故曰旁五。二穴。各開中行一寸半。則在左之穴。至在右之穴。共相去三寸也。(按入髮者。入後髮際也。在後曰項。在側曰頸。在前曰喉。新校正。以入髮為前髮際。故欲以項字更為頂字。且以囟會至百會。百會至後頂。俱有三寸之說。又以半字為衍。何其強也。今如愚注。則王注自明。新校正。不必贅矣。)馬云:項。當作頂。自眉上入發。曲差穴也。自曲差上行。至頂中通天穴。則三寸半也。並通天而居中者。督脈之百會也。百會。為太陽督脈之會。故此以為言百會居中。而前後共五穴。左右凡五行。故曰旁五。自百會前。至囟會後。至強間左右。至少陽經穴。相去各三寸。共五五二十五穴。如下文者也。高云:頂。舊本訛項。今改。頂。前項穴也。自攢竹入髮際。至前頂。其中有神庭上星囟會。故長三寸半。前頂在中行。次兩行。外兩行。故旁五。言自中及旁。有五行也。簡按甲乙。神庭。在髮際直鼻。上星。在直鼻中央。入髮際一寸。囟會。在上星後一寸。前頂。在囟會後一寸五分。凡四穴。通三寸半。高注似是。

浮氣 吳云:陽氣浮于巔頂之上者也。張云:言脈氣之浮于巔也。

項中大筋兩旁各一 高云:風池二穴。

風府兩旁各一 高云:天柱二穴。以明上文外兩旁。在項中大筋兩旁。名為風池者。各一。內兩旁在風府穴兩旁。名為天柱者。各一也。簡按此與王注互異。甲乙。天柱。在俠項後髮際。大筋外廉陷者中。足太陽脈氣所發。

又云:風池。在顳 後。髮際陷者中。由此觀之。王注為是。

十五間各一 吳云:間。兩骨之間。自大椎。至胞肓。凡十五肋。故曰十五間。十五間各一者。今甲乙經所載十三穴。並去脊三寸。附分。云云。(與王注同)左右合成二十六穴。近世有膏肓二穴。在魄戶之次。晉漢而上。率未有也。曰十五間各一。當得三十穴方是。不然。則五當作三矣。簡按張加大杼膏肓二穴。為十五穴。馬以五臟六腑之俞。中膂內俞。白環俞。為十五俞。志高同。然膏肓。晉以上無所見。而五臟六腑之俞。乃出下文。故並不可從。

兩角上 吳云:角。謂額角。張云:耳角也。高云:頭角也。沉氏釋骨云。額之中曰顏。曰庭。其旁曰額角。巔之旁嶄然起者。曰頭角。亦曰角。經筋篇云。足少陽之筋。循耳後。上額角。交巔上。彤按耳上近巔者。乃頭角。非額角也。故額角。為頭角之訛。簡按據沈之說。此所言兩角。亦頭角之謂。天沖穴。在耳後髮際二寸。故張云耳角。誤。

銳發 高云:即鬢髮。銳。熊音。睿。

面鼽骨 馬。鼽。●同。王。下文鼽骨注云:鼽。 也。 面顴也。高云:面上鼻氣旁通之處。故曰面鼽。簡按●。字書無考。或恐是頰字。高說亦未見所據。蓋是杜撰。沉氏釋骨云。目之下起骨。曰 。其下旁高而大者。曰面鼽骨。曰顴骨。亦曰大顴。亦曰 。鼽。 。古通用。

挾臍廣三寸各三 高。三寸。作二寸。注云:挾臍。與臍相並也。廣。開廣也。挾臍廣二寸。天樞穴也。各三。乃天樞外陵大巨。左右各三。凡六穴。簡按高據甲乙等。改二寸。似是。然而遺滑肉門一穴。何諸。

下臍二寸挾之各二 高。作三寸。注云:下臍三寸。關元穴也。下臍三寸挾之。乃外兩旁之水道歸來氣衝。左右各三。簡按若作二寸。則闕氣衝一穴。故高作三寸。然而氣衝穴。下文舉之。則不可從。

伏菟 吳本。作伏兔。

鼽骨下各一 高云:即上文面鼽骨空之下。兩巨 穴。簡按甲乙。顴 。在面 骨下廉陷者中。則舊注為是。張云:鼽。當作 。顴 二穴也。張注前面鼽骨云。 同。而此改字。疏甚。

耳郭上各一 高云:郭。匡郭也。

曲掖上 高云:肩端尖骨。從後下陷。是為曲掖。簡按曲掖。蓋謂肘掖曲彎之處。猶曲 之曲。俞。肩 之後。大骨之下。腋之曲彎上。是穴。高注恐非。

柱骨上陷者各一 高云柱骨。項骨也。柱骨上陷者。兩肩井穴也。簡按肩井。在肩上陷者中。即是項骨外旁。安得言項骨上陷者。此必別有所指。諸注並同。今無可考。

上天窗四寸 高云:浮白穴也。簡按與前注異。未知孰是。

小指本 高云:指本。指頭也。肘以下。至手小指本。謂肘骨之下。從側而下。至小指之頭。簡按新校正。以本為爪甲之本。卻非。

大迎骨空各一 吳云:一出足陽明。一出乎此。豈手陽明。足陽明二經。所並發者乎。甲乙。為晚出之書。未足據也。

角上各一 吳云:頷厭穴也。張同。高云:頭角之上。兩天沖穴也。簡按王注前文足少陽耳前角下各一云。謂懸厘二穴。而此注亦云懸厘。誤矣。吳以角為額角。高為頭角。故其說不一。甲乙。頷厭。在曲周顳上廉。(周。銅人。作角。)懸厘。在曲周顳 下廉。銅人。天沖。在耳後入髮際二寸。則吳注為得。

項中足太陽之前 高云:足太陽之脈。下項行身之背。今在足太陽項中之前。乃人迎之下。氣舍二穴。

簡按在後曰項。在側曰頸。在前曰喉。今氣舍在頸。不可云項中足太陽之前也。當從王注。

挾扶突各一 高云:承上文氣舍而言。故曰挾扶突。謂氣舍扶突穴相並也。簡按此注亦非。

肩貞下三寸分間各一 高云:肩貞下三寸。消濼穴也。分間。即肩貞分肉之間。天宗 俞穴也。

面中三 高云:面之中央。從鼻至唇。有素 水溝兌端三穴。簡按此本於張注。諸家載齦交。而不載兌端。齦交。在唇內齒上。不宜言面中。今從張高。

及旁十五穴 吳云:從大椎。至長強。十三穴。又會陽。在兩旁。各一。共十五穴。張云:會陽二穴。屬足太陽經。在尻尾兩旁。故曰及旁。共十六穴。本經連會陽。則二十九穴也。

●下 諸本。作 下。熊音。丁計反。張云: 。音底。尾 也。

鳩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 馬云:言鳩尾下一寸。曰巨闕。又下一寸半。曰上脘。今曰三寸者。正以鳩尾上之蔽骨數起也。鳩尾下三寸半。為胃之中脘。今五寸者。字之訛也。張云:鳩尾。心前蔽骨也。胃脘。言上脘也。自臍上。至上脘五寸。故又曰五寸胃脘。此古經顛倒文法也。高本。鳩尾下三寸。(句)胃脘五寸。(句)胃脘以下。(句)注云:鳩尾下三寸。自鳩尾之下。有巨闕上脘中脘三穴。當三寸也。胃脘五寸。自上脘至臍中。有中脘建裡下脘水分臍中五穴。當五寸也。胃脘以下。指臍中也。志注義同。

至橫骨六寸半一 馬云:言自中脘以下。有建裡下脘水分神闕陰交氣海石門關元中極曲骨等穴。共計一十三寸今曰六寸半一者。疑當為二六寸半者二。則為十三寸也。張云:骨度篇曰。 KT 以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正合此數。一。謂一寸。當有一穴。此上下共十四寸半。故亦有十四穴。

自鳩尾至曲骨。是也。高云:自胃脘以下之臍中。由中極。至兩旁橫骨。有陰交氣海石門關元中極五穴。五寸。

中極至橫骨。約寸半余。當六寸半一分也。自鳩尾至兩橫骨。凡十五穴。此任脈任於前。而為中行腹脈之法。

簡按從鳩尾下三寸。至於此。諸注未清晰。今姑仍張義。吳改作鳩尾下三寸胃脘。四寸胃脘。八寸臍中。以下至橫骨五寸。十四俞。腹脈法也。蓋舊經文當如此。然竟不免為肆臆矣。

下陰別一 吳云:陰別。任脈至陰而支別也。張云:自曲骨之下別絡。兩陰之間。為沖督之會。故曰陰別。高云:下陰。下於陰前。會陰穴也。別一。上文橫骨不通會陰。別從曲骨至會陰之一穴。簡按下陰別。蓋會陰一名。高注恐非。

齦交一 志云:齦交穴。一在唇內齒下齦縫中。蓋上古以齦交有二。督脈之齦交。入上齒。任脈之齦交。入下齒也。以上下之齦齒相交。故名齦交。高云:齒縫。任督之交。故曰齦交。簡按齦交有二。其說難依據。考上文諸穴。則其誤自明。

足少陰舌下 志云:謂腎脈之上通於心。循喉嚨。挾舌本。而舌下有腎經之穴竅也。簡按刺瘧論云。舌下兩脈者。廉泉也。根結篇云。少陰根於湧泉。結於廉泉。知是任脈廉泉之外。有腎經廉泉。故王云。足少陰舌下二穴。薛氏口齒類要云。舌下廉泉穴。此屬腎經。馬張以任脈廉泉釋之。疏矣。

毛中急脈一 吳云:少陰舌下。厥陰毛中。四穴。古無穴名。張云:急脈。在陰毛之中。凡疝氣急痛者。上引小腹。下引陰丸。即急脈之驗。厥陰脈氣所發也。今甲乙針灸等書。俱失此穴。馬同。圖翼云。按此穴。自甲乙經以下諸書皆無。是遺誤也。經脈篇云。足厥陰。循股陰。入毛中。過陰器。又曰:其別者。循脛上睪。結於莖。然此厥陰之正脈。而會於陽明者也。簡按志云:謂肝經之脈。起於大指叢毛之際。而肝氣之弦急也。高云:曲骨穴也。並非。

手少陰各一 志云:言三百六十五穴之中。有心脈之穴二也。高云:左右少沖各一。簡按吳馬張依王注。似是。

手足諸魚際 吳云:凡手足黑白肉分之處。如魚腹色際。皆曰魚際。張云:手足掌兩旁豐肉處。皆謂之魚。此舉諸魚際為言者。蓋四肢為十二經發脈之本。故言此以明諸經氣府之綱領也。簡按志云:手之魚際。肺之脈氣所發。足之魚際。脾之脈氣所發也。高同。此說不可從。

凡三百六十五穴也 吳云:凡三百九十八穴。除去重出四穴。實多二十九穴。張云共三百八十六穴。除重複十二穴。仍多九穴。簡按志高強合三百六十五穴之數。不可憑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