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丹波元珍


卷六 長刺節論篇第五十五

高云:靈樞官針篇云。刺有十二節。刺節真邪論云。刺有五節。長。猶廣也。所以廣五節十二節之刺。故曰長刺節。高本。刪論字。簡按長者。觸類而長之之長。(易系辭)高注為是。馬吳以為長於刺法之義。誤。

刺家不診 張云:善刺者。不必待診。但聽病者之言。則發無不中。此以得針之神者為言。非謂刺家概不必診也。十二原篇又曰:凡將用針。必先診脈。視氣之劇易。乃可以治。其義為可知矣。

聽病者言 吳云:聽病者其所苦。而刺之。

頭疾痛 高云:因病在頭。卒然而痛也。

為藏針之 馬云:言頭痛者。其病在腦。腦。即骨也。乃深入其針。如藏物然。張云:藏。言裡也。即深入其針之謂。志云:藏。隱也。謂隱針而藏刺之也。蓋頭之皮肉最薄。易至於骨。故至骨而無傷骨。

簡按藏字未詳。吳依全本刪之。似是。

上無傷骨肉及皮 吳。上。作止。連上句。是。

皮者道也 馬云:皮乃經脈往來之路。不可傷也。簡按王注是。

陰刺 馬云:按官針篇云。五曰陽刺。(靈樞。作揚。)陽刺者。正納一。旁納四。而浮之。以治寒氣之博大者也。十曰陰刺。

陰刺者。左右率刺之。以治寒厥。足踝後。少陰也。今本篇陰刺之法。乃是陽刺。則陽誤作陰。張高同。

大臟 吳作本臟。注云:寒熱之氣深。而專於一臟者。求其本臟而刺之。簡按馬張並依王為五臟。是。

臟會 吳云:刺俞之迫臟者。以其為臟氣所會集也。

與刺之要 高本。寒熱去下句。刺之下句。注云:止與刺者。中病即止之意。下凡言止者。皆止與刺也。無論陽刺陰刺。大要發針之時。貴淺出其血。以通絡脈也。簡按與字未妥。高注稍通。

血小者 甲乙。作而一字。今從之。

深之 馬云:深。當作淺。吳云:腐腫。外腫也。大為陽毒。其患淺。小為陰毒。其患深。刺者亦視其小大深淺。而刺之也。張同。高云:多血。多膿血也。大癰多血。當淺刺之。小者。小癰也。癰小未潰。毒氣在內。當深刺之。簡按血小者三字。據甲乙。改作而一字。義自分明。不須費解。

皮● 馬云:內經中。有應用肉旁者。每以骨旁代之。有應用骨旁者。每以肉旁代之。則●可作。左傳桓公六年。隨季梁諫追楚師。而公言牲 肥 。 亦肥意。皮 原非穴名。愚意自少腹之皮肥濃以下。

盡其少腹內。取穴而止。張云:當作皮 。 。骨端也。蓋謂足厥陰之章門期門二穴。皆在橫皮肋骨之端也。及下至小腹而止者。如足陽明之天樞歸來。足太陰之府舍沖門。足少陰之氣穴四滿。皆主奔豚積聚等病。吳亦作。注云:當是肋骨之端。大包穴之分。簡按●。字書無所考。熊音。徒骨切。蓋以為 字。( 。音突。)馬說本此。志高並同。新校正。引釋者。作皮 苦末反。今考卷末釋音。光抹切。張注從之。 。集韻。骨端也。今仍張注。

兩旁四椎間 馬云:乃手厥陰心包絡之俞也。張高同。吳云:當是膏肓之穴處。志同。簡按千金方。厥陰俞。在第四椎下。兩旁各一寸半。甲乙不載。故王云。據經無俞。知古經無此穴。

熊音。上口亞反。腰骨也。下力條反。諸注並依王義云。居 穴也。簡按髂。又作KT 。玉篇。腰骨也。王履小易賦云。腰當監骨之上兮。監骨下則尻椎可度。腰骨曰膃。(烏老切)膃上曰KT 。程式醫彀云。尻上橫者。為腰藍骨。藍骨上為腰骨。一名膃。(音襖)膃上為KT 。沈彤釋骨云。 之上。挾脊十七節。至二十節起骨。曰腰髁骨。曰兩踝。其旁臨兩股者。曰監骨。曰大骨。曰髂。今依玉篇及王注。沈說為是。甲乙。居 。在章門下八寸三分。監骨上。(當作下字。誤。)陷者中。

季脅肋間 馬引王注京門。作章門。志仍之。恐誤。甲乙云。京門。在監骨下。(當作上字。誤。)

腰中挾脊季肋下一寸八分。

導腹中氣 吳云:導。引也。導引腹中熱氣。下入少腹。則病已也。

少腹兩股間 高云:沖門穴也。簡按甲乙云。沖門上。去大橫五寸。在府舍下。橫骨兩端約文中。諸注不指言穴名。為肝腎穴者是。

腰髁骨間 馬本。無骨字。張云:凡腰中在後在側之成片大骨。皆曰髁骨。在後者。足太陽之所行。在側者。足少陽之所行。高云:背十三椎下外旁。肓門穴也。簡按高注非是。

病起筋炅 志云:筋舒而病起。筋熱而病已。高云:刺之得宜。則病起筋熱。病起筋熱則病已。病已而止刺也。簡按高注義通。吳刪病起二字。

大分小分 馬云:氣穴論曰。肉之大會為谷。則合谷陽谷等。為大分。肉之小會為溪。則解溪俠溪等。為小分。

癰發若變 靈官針篇云。疾淺針深。內傷良肉。皮膚為癰。吳云:變其常也。馬雲當發癰。而有他變也。

諸分且寒且熱 高云:病在諸陽脈。而且寒且熱。則邪氣乘於經脈矣。諸分而且寒且熱。則邪氣乘於分肉矣。分肉之邪。經脈之邪。兩相交並。病名曰狂。簡按上文且寒且熱四字。疑衍。

名曰狂 張云:且寒且熱者。皆陽邪亂其血氣。熱極則生寒也。故病為狂。

歲一發不治 張云:陰勝則為癲病。歲一發月一發者。氣深道遠。有宿本也。故不易治。月四五發者。暴疾耳。其來速其去亦速。此為可治者也。

其無寒者 馬云:若至於無寒。則為病已之兆。張云:若其無寒者。則癲疾亦有陽邪。或瀉或補。當用針調之也。按甲乙經曰:刺諸分。其脈尤寒者。以針補之。是乃言為陰証。

病風且寒且熱 馬云:此即風論之所謂寒熱証也。吳云:炅汗出者。寒去獨熱。而汗出也。數過。數次也。刺諸分理絡脈者。貴乎多刺也。汗既出。而猶寒熱。則邪盛而患深。非可以旦夕除者。必三日一刺。百日始已。

大風 馬云:即風論。及靈四時氣篇。皆謂之癘也。癘。音癩。

刺肌肉 張云:所以泄陽分之毒。風從汗散也。

刺骨髓 張云:所以泄陰分之風毒也。

須眉生而止針 吳云:風毒去盡。營衛皆複。須眉重生。而止針矣。高云:凡二百日。則天干二十周。須眉生。而止針。